第三章 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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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卓尼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30000054
颗粒名称: 第三章 人民政府
分类号: D625.42
页数: 8
页码: 111-118
摘要: 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卓尼政权建设日臻完善,政府工作逐步走向正规,人民民主专政得到了不断巩固和加强。
关键词: 卓尼县人民政府 政府工作

内容

第一节县政府机构沿革
  —、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时期(1950年10月〜1956年12月)
  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卓尼政权建设日臻完善,政府工作逐步走向正规,人民民主专政得到了不断巩固和加强。1950年10月1日,成立了卓尼自治区,隶属岷县分区。政权组织为“卓尼自治区行政委员会”(简称行委),杨复兴任行政委员会主任,工作机构逐步扩大到6科、3局、2院、1处、1行、1社。
  1953年10月,卓尼隶属甘南藏族自治州。:1955年5月,第一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后,卓尼自治区人民行政委员会正式改为卓尼县人民委员会。
  卓尼行政委员会历任主任、副主任更迭表
  职别姓名民族任职时间
  主任杨复兴藏1951年10月2日
  副主任赵毓文汉1951年10月2日
  副主任杨丹珠藏1951年10月2日
  主任杨复兴藏1954年
  副主任赵毓文汉1954年3月
  副主任杨培发汉1954年3月
  副主任杨景华藏1954年3月
  副主任雷兆祥藏1954年7月
  二、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 (1956年12月〜1966年5月)
  1958年12月卓尼县与临潭县合并,历时3年。1962年1月恢复卓尼县人民委员会。
  三、“文化大革命时期” (1966年5月〜1976年10月)
  1967年4月以后,政权机构陷于瘫痪,在卓尼县人民武装部党委主持下,成立“卓尼县抓革命促生产第一线指挥部”取代了县人委的工作。1968年4月30日,卓尼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党政实行“一元化”领导。
  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1976年10月〜1987年10月)
  全国进入社会主义新时期后,党的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卓尼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的规定和中央有关指示,1981年实行了县级直接选举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人民政府制度。加强了地方政权建设,基本健全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实现了党政分开的政权体制。
  1981年3月,撤销卓尼县革命委员会,成立了卓尼县人民政府。
  五、县政府领导人事更迭
  1955年5月卓尼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正式选举卓尼县人民委员会:县长:杨复兴(藏、兼)
  副县长:曹文蔚(兼)杨景华(藏)雷兆祥(藏)
  1956年9月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
  县长:杨复兴(兼、藏)
  副县长:杨景华(藏)雷兆祥(藏)
  1958年5月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
  县长:杨复兴(藏、兼)
  副县长:雷兆祥(藏)卢映春(藏)
  临、卓两县合并后,1959年春,召开了临潭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原卓尼县干部杨复兴为县长,韩蓬薪为副县长。
  1962年1月,恢复卓尼县建置,除由原选举的县长杨复兴、副县长韩蓬薪2人外,上级任命田生义、张宗发、陈国兴(藏)、雷东曼(女、藏)4人为副县长。
  1963年6月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
  县长:杨复兴(藏、兼)
  副县长:田生义韩蓬薪陈国兴(藏)雷东曼(女、藏)高彦飞
  1965年8月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
  县长:禹涉川
  副县长:高彦飞 韩蓬薪 张永君
  1968年5月〜1976年10月革命委员会期间:
  主任:刘宗礼 高云翔
  第一副主任:刘枢
  副主任:禹涉川方汝昌蔡永晨王玉玺高云翔张福海南忠恕包建荣 (藏)赵守德李国栋李治东杨道东(藏)旦正甲(藏)苏奴吉 (女、藏)
  1968年11月〜1975年9月生产指挥部负责人:
  负责:高彦飞曹彦奎
  副主任:奚佐秦 魏尚武 卢兴业(藏)洪廷秀
  1976年10月〜1979年5月卓尼县革命委员会时期:
  主任:高云翔 杨积德(藏)
  副主任:张福海包建荣(藏)李治东杨道东(藏)旦正甲(藏)胡国鼎(藏)苏奴吉(女、藏)
  1979年5月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县革命委员会:
  主任:杨积德(藏)
  副主任:李治东张福海胡国鼎(藏)旦正甲(藏)范瑞景卢兴业(藏)史希贤杨茂春(藏)景丹珠(藏)段经天陈维邦
  1981年3月5日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
  县长:杨积德(藏)副县长:李生秀(藏)景丹珠(藏)史希贤陈维邦杜世昌(藏)顾问:范瑞景
  1984年1月7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
  县长:景丹珠(藏)
  副县长:陈维邦韩培德张乃桐杨正(藏)
  1987年4月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
  县长:杨正(藏)
  副县长:代定产李生枝(藏)梁崇文杨士鸿
  1990年2月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
  县长:李生枝(藏)
  副县长:张正忠徐登(藏)杨春景(藏)常根柱(科技副县长)
  六、县政府各职能部门
  1950年〜1952年行委下设机构:秘书处、一科、二科、三科、四科、法院、检察署、公安局、邮电局、税务局、供销社、工商科、人行。
  1953〜1954年行委下设机构:秘书处、一科、二科、三科、四科、法院、检察署、公安局、邮电局、税务局、供销社、工商科、粮食科、人行。
  1955年县人委下设机构:秘书室、民政科、财政科、文教科、建设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计统科、邮电局、税务局、粮食科、工商科、供销社、畜牧科、卫生科、人行。
  1956年县人委下设机构:办公室、民政科、财政科、文教科、建设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计统科、交通科、邮电局、税务局、粮食科、工商科、供销社、农林科、畜牧科、水利科、文化科、教育科、卫生科、人行。
  1957年县人委工作部门几经调整合并为18个,即办公室、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民政科、计统科(1958年7月改为经济委)、工商科、交通科、邮电局、财政科、税务局、粮食科、供销社、农牧科、水利科、文教科、卫生科、人行。1958年12月随临、卓两县合并而撤销。
  1962年1月1日恢复卓尼县,县人委下设:办公室、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民政科、劳动科、经济委、物价委员会、邮电局、财政科、税务局、粮食科、商业局、供销社、农牧科、文卫科、人行共17个部门。是年5月“精兵简政”中撤销劳动科、物价委员会。1963年设统计局,1964年设宗教局(于次年撤销)、财贸办公室、农业银行卓尼县支行。是年撤销供销社。
  1966年5月县人委下设:办公室、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民政科、计委、统计局、邮电局、财贸办公室、财政科、税务局、粮食科、商业局、农牧科、文卫科、人行、农行共17个部门。
  1966年5月16日至1967年11月30日县人民委员会工作部门有:办公室、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经计委、统计局、邮电局、财贸办、商业局、财政科、税务局、物委、农牧科、粮食科、文卫科、人行、农行。受到“造反派”冲击后,于1967年11月30日全面瘫痪。
  1968年11月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后,初设9个组,11月合并为三部一室:办公室、政治部、保卫部、生产指挥部。1973年9月撤销保卫部。1975年9月撤销政治部、生产指挥部。
  1973年革委会下设工作部门:办公室、法院、公安局、知青办、经计委、粮食局、农牧局、水电局、文教局、政治部、生产指挥部。
  1974年增设物资局、商业局、体委。
  1975年增设手工业管理局、广播局、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1976年革委会下设:办公室、法院、公安局、知青办、经计委、物资局、手工业管理局(后改称社管局)、粮食局、商业局、农牧局、水电局、气象局、农机局、文教局、体委、广播局、计生办。
  1977年革委会下设:办公室、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经计委、物资局、工交局、邮电局、社管局、财办、财税局、粮食局、商业局、供销社、农牧局、水电局、气象局、农机局、文教局、卫生局、体委、广播局、计生办、人行。撤销知青办。
  1978年增设:科技局、工办、财政局、税务局、农办。
  1979年撤销工办、财办、农办。增设地震办、信访办。
  1981年11月撤销革委会,成立县人民政府。除原机构外,增设:司法局、人事局、宗教局、档案局、统计局、科委、药政局、工商局、审计局、农林局、畜牧局、建行。是年,人行、农行、建行等金融单位和邮电、税务部门由省、州垂直管理,与政府系列脱钩;又于1984年分设工商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1985年增设物委、城建局、乡镇局、牧机局。
  1986年增设:扶贫办、区划办。至1987年工作部门有:办公室、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人事局、宗教局、档案局、经计委、物委、统计局、城建局、科委、工交局、邮电局、乡镇局、财政局、税务局、审计局、粮食局、商业局、供销社、工商局、农林局、畜牧局、水电局、气象局、牧机局、文教局、卫生局、体委、广播局、计生办、扶贫办、区划办、县志办、地震办。法院、检察院于是年升格为副县级。
  第二节基层政权组织
  一、区、乡政权组织
  (一)区公所卓尼自治区行政委员会成立后,先后于1951年4月和1952年9月,向柳林、洮南、录竹、贡巴、洮北、北山和上迭、插岗、下迭派出工作组作为设区的过渡。至1956年底,县人民委员会下设9个区公所即:柳林、沈南、洮北、新堡、录竹、北山、插岗、上迭、下迭区公所。
  (二)乡(镇)人民委员会卓尼自治区行政委员会在区公所下设乡人民政府18个,于1955年5月,各乡人民政府又改称为乡人民委员会。
  (三)政社合一制的人民公社1958年9月,在全国人民公社化运动的推动下,全县成立了33个人民公社。至年底,小社并大社,全县分为9个人民公社,旋即临、卓两县合并。1962年1月1日,恢复卓尼县建置后,全县设20个乡,1个镇人民委员会,即:城关镇人民委员会、纳浪、多坝、木耳、大族、卡车、扎古录、刀告、尼巴、沙冒、完冒、那子卡、阿子滩、申藏、恰盖、杓哇、康多、新堡、柏林、拉扎、洮砚20个乡人民委员会。
  1965年9月1日,撤销沙冒、杓哇、拉扎乡人民委员会。1966年4月1日,撤销多坝、那子卡乡人民委员会。至“文革”前夕,县人委共辖15个乡人民委员会和1个镇人民委员会。
  (四)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 “文革”期间,各乡(镇)人民委员会受到冲击,正常的工作和生产秩序遭到干扰破坏。1967年4月成立了“抓革命促生产第一线指挥部”,代替乡(镇)人民委员会工作。1968年3月23日至4月25日,全县16个乡(镇)先后成立了革命委员会,实行“一元化”领导,同年12月25日全县16个乡(镇)革命委员会又改称为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
  (五)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经过拨乱反正,逐步调整,不断加强和完善了基层政权机构,于1981年1月,原公社革命委员会改称为公社管理委员会。1983年11月,根据组织法和选举法规定:撤销了人民公社政社合一制”重新建立了乡(镇)人民政府政权机构。1986年10月,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成立了杓哇土族乡人民政府。至1989年12月,全县下设:1个镇和16个乡人民政府,(城关镇于1986年5月10日更名为柳林镇)。
  二、村民委员会
  乡(镇)政权之下的农村组织称村民委员会,由一至数个自然村组成。村委会设正副主任、支部书记、文书各1人,委员3~5人。根据甘肃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产生,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主持下,经全体村民选举产生,任期3年,亦可连选连任。村委会是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其主要职能是: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截止1990年底,全县共有村民委员会97个,分别隶属于17个乡(镇)辖领。村委会数以木耳乡最多为11个,以杓哇土族乡最少为2个。
  村委会组织相当于1952年的行政村,合作化运动时的高级农业合作社。公社化后曾一度以军队营、连、排编制,村委会相当于营级编制1962年改称乡辖公社,1968年乡改公社后称生产大队,1986年改称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至今。
  三、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为农村基层组织中最小的组织机构。一般以自然村为单位,亦有将较大的自然村划分为数个村民小组的;亦有将数个零星居民点合划为1个村民小组的。村民小组由村长、副村长、会计等2〜3人组成。村民小组的村长也是根据甘肃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规定,由村民委员会指导并经全体村民选举产生,任期3年,亦可连选连任。小组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实际情况实行适当补贴。截止1990年底,全县共有村民小组469个。其中以申藏乡最多为45个,柏林乡最少为14个。
  村民小组机构设立于1986年。1950年时称自然村,由村长1人,治安组长1人,会计1人组成。至1956年改为互助组;公社化后曾以军队编制称连;1962年改为生产队;1986年改称村民小组至今。
  卓尼县各乡镇农村基层组织情况表
  第三节重大法令政令法规
  —、卓尼自治区人民行政委员会《关于铲绝烟毒的指示》(1950年7月19日)
  内容是:1.必须贯彻坚决禁绝,毫不动摇,尕取慎重稳进的方针。2.充分发挥民族宗教和地方头人的作用,在铲烟工作中实行奖罚制度,不得有过火倾向。3.充分调动广大群众铲烟禁烟的积极性,提高他们的觉悟。4.采取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方针。5.对铲烟后的群众生活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6.尊重地方风俗习惯,处理好干群关系。
  二、卓尼自治区行政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制止使用假票子的通令》(1952年9月19日)
  其主要内容为:假票子是蒋、美对我国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行使的一种阴谋手段,是一场政治斗争。方针是:开展宣传教育,揭露敌人阴谋;不论任何民族所持假票子都不放过追查根源;向群众说明真假票子的区别方法;汉族所持假票子全部没收,由工作组出具没收证明;少数民族所持假票子全部没收,出具临时收据;没收的所有假票子,一律交行政委员会处理。三、卓尼县革命委员会《关于坚决禁止乱砍滥伐县城境内树木的通知》(1979年)
  内容是:宣传贯彻《森林法》不论树木的所有权属谁,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乱砍滥伐,县城境内所植的风景树木人人有责保护,妨碍国家建设需要砍伐时,必须得到主管部门的准许,对乱砍滥伐严重者给于坚决打击,并追究刑事责任。
  四、卓尼县人民政府《关于1981-1990年十年建设规划草案的报告》(1981年3月23日)
  主要项目和指标是:1.建立和扩大饲草基地,1981〜1985年每畜达到0.3亩地,计6万亩,1990年每畜达到0.27亩,计7.3万亩。2.各类牲畜1981〜1985年达到234500头(匹、只),1990年达到271000头(匹、只)。3.畜种改良,牧区和半农半牧区都要狠抓畜种改良工作,主要是耗牛改良,耗牛土种选育以及马和绵羊的改良工作,有计划地发展辐牛。
  五、卓尼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好我县1983年草山纠纷调处工作的意见》(1983年5月20日)
  主要内容是:1.对县内公社与公社之间、大队与大队之间的草山纠纷问题的调处作了具体部署;2.对县与县之间草山纠纷的调处作了具体部署;3.调处解决草山纠纷要顾全大局达到安定团结的目地。
  六、卓尼县人民政府《通告》(1984年8月23日)
  为了保护城市环境,美化市容,县政府决定:凡在城市规划境内挖石尕砂者一律停止,违反上述规定者视其情节由城建部门和县经计委给以罚款并对情节严重者从重惩处。

知识出处

卓尼县志

《卓尼县志》

《卓尼县志》是卓尼县地方史志编委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党的改革开放方针、民族宗教政策为依据,实事求是,秉笔直书编纂的一部社会主义新方志,亦是卓尼有史以来的第一部地方志书。其上限力求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1990年底,个别分志因资料占有实际情况而略有参差。本志综合志、记、传、图、表、录为一体,以志为主,附以图表传记。记事用语体文记述。力求资料翔实准确,详今略古,立足当代。本志以现代社会分工和地方特点为依据谋卷析章,由专志、章、节三层构成,部分节下设目。横排竖写,一贯到底。志首设概述、大事记纵摄全书,志中设专志31卷分门别类,志尾设附录辑杂拾萃。古代纪年、地名、职官等称谓,均依当时历史习惯。历代年号后注明公元纪年;当代事件均用现行公元纪年、职称及标准地名。人物传遵循“生不立传”的原则,主要收录卓尼籍有重大影响的已故知名人士,对在本地具有重要业绩的外籍已故知名人士一并立传,以卒年为序排列。革命烈士英名录中收录了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革命斗争中为卓尼的解放事业和建设事业英勇献身的革命烈士。人物表中收录卓尼籍 在外地工作的副县级以上军政人物和外籍高级专业技术人物及部分英雄模范 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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