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依法行使职权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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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卓尼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30000053
颗粒名称: 第六节 依法行使职权
分类号: D624.42
页数: 2
页码: 110-111
摘要: 县人大常委会依照《组织法》的规定行使监督权,定期召开例会,认真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先后审议了1980一1982年国民经济预算完成情况的报告;县财政预算报告;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行使了监督权。
关键词: 卓尼县人大常委会 监督权 任免权

内容

一、监督权
  县人大常委会依照《组织法》的规定行使监督权,定期召开例会,认真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先后审议了1980一1982年国民经济预算完成情况的报告;县财政预算报告;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行使了监督权。
  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在通过例会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中,采取了三条措施:一是根据党的中心工作和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安排议题,并提前通知“一府两院”认真准备汇报材料;二是会前走访人民代表,广泛征求意见;三是深入开展调査研究,做到心中有数。在审议各项工作报告中注重抓要害,看效益,找差距,提措施,促使其办理的事情合乎法律、法令的要求。
  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按期召开县十一届一、二、三次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通过了相应的决议,使“一府两院”的工作置于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之下,充分发挥了人民代表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
  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以党的十三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思想,遵循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在行使监督权方面严格把关,会期重视议题的选定和审议的质量。
  二、任免权
  县人大常委会在行使任免权方面,始终和县委保持一致,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经县委推荐任命的干部,首先在人大党组会典上进行酝酿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再提交常委会通过。,
  县人大九届常委会通过任免18项。
  县人大十届常委会任命了 “一府两院”部门的负责人68人。
  县人大十一届常委会任命副县长2人,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负责人70人;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1人;县林区基层法院审判员2人。免去县人大、“一府二院”部门负责人4人。
  县人大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任命县政府职能部门的负责人28人;县人民法院、检察院审判员、检察员共12人;县人大部门负责人5人。

知识出处

卓尼县志

《卓尼县志》

《卓尼县志》是卓尼县地方史志编委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党的改革开放方针、民族宗教政策为依据,实事求是,秉笔直书编纂的一部社会主义新方志,亦是卓尼有史以来的第一部地方志书。其上限力求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1990年底,个别分志因资料占有实际情况而略有参差。本志综合志、记、传、图、表、录为一体,以志为主,附以图表传记。记事用语体文记述。力求资料翔实准确,详今略古,立足当代。本志以现代社会分工和地方特点为依据谋卷析章,由专志、章、节三层构成,部分节下设目。横排竖写,一贯到底。志首设概述、大事记纵摄全书,志中设专志31卷分门别类,志尾设附录辑杂拾萃。古代纪年、地名、职官等称谓,均依当时历史习惯。历代年号后注明公元纪年;当代事件均用现行公元纪年、职称及标准地名。人物传遵循“生不立传”的原则,主要收录卓尼籍有重大影响的已故知名人士,对在本地具有重要业绩的外籍已故知名人士一并立传,以卒年为序排列。革命烈士英名录中收录了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革命斗争中为卓尼的解放事业和建设事业英勇献身的革命烈士。人物表中收录卓尼籍 在外地工作的副县级以上军政人物和外籍高级专业技术人物及部分英雄模范 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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