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权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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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卓尼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30000040
颗粒名称: 政权志
分类号: K294.2
页数: 30
页码: 97-126
摘要: 本文介绍卓尼县历代政权建设情况。
关键词: 卓尼县 政权志

内容

第一章历代政权机构
  第一节土司衙门
  卓尼虽自秦、汉时设临洮、洮阳诸县郡,且历代均设有地方政务机构,惜无更细一步的史料确载,政权机构只能从明代的土千户所记述。
  据《明实录》等史料记载,明成祖永乐十六年(1418年)授卓尼番族头人些地领世袭指挥佥事兼武德将军衔,实授洮州卫卓尼土千户,于其地成立番族土千户所。这就是卓尼最初设立的地方政权机构一一土司衙门。土司衙门的长官集政治、军事、民政各项权力于一身,实行世袭集权专制。从些地内附时起,到新中国成立止,统治卓尼长达530年,土司历20任。
  土司衙门的内部机构设置不同于其它正规千户所。土司是最高统治者,其名义上虽隶属于陕西都司巩昌府洮州卫军民指挥使司,但实际上宜接由朝廷驾驭,实行封土“自治”。土司下设头目2人,总管3人,分别掌握军政事务。大总管统管总务;二总管管理钱粮财务;三总管管理衙门内部杂务。头目统领传号4人,轮流在门卫处值班,为土司传达内外事务,处理属民中的一般纠纷案件。衙门内初设房科,由土司的秘书一一红笔师爷联络管理,主要负责办理土司对外文书。房科内设9人,其中掌案1人,经书、笔帖式各2人,相当于正副科长,专管文稿起草,文书4人专管抄写。
  土千户所的基层组织有旗(掌尕)、族两级,相当于今天的乡、村组织。旗长称长宪,各管本旗下征收钱粮、民案纠纷处理,遇有战争,领兵筹粮。族相当于今的自然村,由小头人负责管理本族事务。
  土司衙门内部的人选均从内十二掌尕内产生,普通人员由大总管选拔,头目、传号、长宪均由土司悬牌任免。各旗长宪、总管由地方选举,经土司圈定后,发“嘎书”(藏汉两文委任状)委任。
  十六掌尕是土司的嫡系部属,虽然也为村级组织,但不属任何旗下管理,直接隶属土司衙门,有城区内十二掌尕,郊区外四掌尕。每掌尕有小头人1人,由土司亲自指定。城区十二掌尕的头人在政治上享有特权,遇要事可集中后直接去衙门谒见土司,可直言陈谏,衙门内其它人员无权阻挡,当时称其为“参马都司”。
  卓尼军民土千户所最盛时辖境面积达35000平方公里。辖领16掌尕,48旗,520族,15000余户,近10万人。
  第二节僧纲衙门
  自明永乐间头人些地受封土司的同时,其弟傲地即为禅定大寺寺主。自仁钦龙布授为世袭僧纲,统摄禅定寺教务后,以此成为惯例:土司长子袭任土司,次子承袭僧纲。如遇单传,则由土司兼任僧纲。
  卓尼由于自明代以来就实行政教合一制度,僧纲并非纯管教务的寺院主持,而参与土司衙门的行政、军事管理,僧纲本身在其作为宗教中心的禅定大寺内另设衙门,即禅定寺内部机构“戴”、“拉”、“西”中称“戴”的组织。僧纲衙门的权限不仅在于管理寺院的一切教务,而且统辖管理17个教区内教民、僧侣的所有事务,通过对其属寺、教民的严格控制,协助土司稳固政权,推行政教合一制度。
  僧纲衙门的辖区主要可分为17个教区(藏语称为“奥岗”),包括尼、什二部、麻昂、吉隆、朱仓、居果、遥萨、唐乃合、卡瓦、隆西、果玉、赛仓、完格、申藏、玛隆、昂茂、华吾、赛吾等17个奥岗。每个奥岗内又有属其统辖的子寺和教民(藏语称为“扎吉”或“拉代”),这些教民除承担本地寺院派送僧侣学徒的义务外,还无偿担负寺院的所有农牧业劳动,耕种寺院香火田地者,要给寺院纳粮交款,遇有战争,还要出兵。
  僧纲衙门内的主要办事机构称尚署楼,由17位办事员组成,直接对僧纲负责。这17位办事员是由17个教区一一奥岗各推一名代表产生。这个机构同时执行僧纲和法台的有关人事任免及其它事务决定,一套人马,服务于两个组织。将政务和教务连接在一起,其性质既有房科秘书的具体办公性质,又有联席议会性质。每位代表平时还兼任禅定大寺各学院的总务财会职务。他们既是僧纲衙门内实施政教合一制度的具体办事人员,又是各奥岗在统治中心的长驻派员。
  僧纲衙门之所以作为具有政权性质的机构,是它不仅统治教区内的各寺院、僧侣和教民的一切事务;而且对土司辖地的属民有间接地统辖作用,它一方面用宗教神权来束缚属民的意志,协助土司衙门顺利推行其政教合一制度。所以,土司和僧纲两个体系,是卓尼政教合一集权的并存实体。从第一代土司之弟被委任为禅定大寺寺主之始,土司衙门就与僧纲衙门结下了不解之缘,二者之间相互依赖,形成机体上高度的统一。在禅定寺僧纲衙门谱系中,历代僧纲均由杨氏家族充任,且大多由土司本人兼摄这一史实中,可以看出卓尼土司政教合一制度下的政体结构表现出强大的粘结性和政权、神权、族权之间微妙结合的奥秘,而僧纲衙门则在其中起着纽带作用。第三节洮岷路保安司令部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结束了中国几千年来的封建君主制度,实行“民主共和”。各地产生于封建王朝时代的土司世袭制与共和制之间发生矛盾,限制着民国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施政。同年9月,甘肃省议会以“土司制度和千户制度非民国所宜,必须予以废止”的决议,仿照云南、四川省提案,提岀“改土归流”。但由于封建土司制在藏区沿袭已久,尤其是卓尼土司,自明代以来,忠实于历代封建统治阶级,封建意识在土司及其属民中根深蒂固,且卓尼地处偏隅,其“改土归流”提案,未能在卓尼付诸实施。
  次年11月,为逐步实现“改土归流”计划,甘肃省议会决定停止各地现存土司的岁俸,并取消政府给各土司头人的支银决定,停发了卓尼等处现存土司头人的岁俸,但卓尼的土司制度仍在延续。
  民国17年(1928年),国民党甘肃省督办刘郁芬以“临岷屏蔽于西南"为由,委任卓尼土司杨积庆为洮岷游击司令,司令部仍设于原土司衙门内,军事上隶属西北边防督办,行政上隶属甘肃省政府第一行政督査区专员公署。
  民国21年(1932年),甘肃宣慰使孙蔚如委任卓尼土司杨积庆为洮岷路保安司令,自此由保安司令部替代了土司衙门,统领卓尼地区的一切政治、军事、宗教大权,仍集政权、神权、族权于一身。内部机构除仍保留原土司衙门的机构外,又增设了八大处。其基层仍设“旗”,旗长仍称“长宪”。这实际上以貌似纯军事组织的名称给土司加上了一个现代头衔,属民改称土司为“司令“。
  司令部内部设:
  红笔师爷1~2人,专为司令拟办对外文稿。
  大头目1人,秉承司令旨意,协助司令处理军政事务。
  总管3人,分别管理署内总务、钱粮、庶务。
  传号4人,负责传达及兼理普通民诉纠纷。
  房科8〜9人,相当于行政办公室,处理日常政务及内外文件起草、抄发、档案保管等。有掌案1人(相当于科长)、经书、笔帖式各1人(相当于副科长)。
  长宪(即旗长)48人,管理各旗下的征缴事项和执行司令部各项政务,是基层各旗最高行政官员。
  仓官5~6人,分城区、迭部、黑番三处管理粮仓,负责验收田粮收缴和拨支事宜。监所30人,分男女班房,狱卒分一、二、三班,一班属警卫班。
  八大处是司令杨积庆仿照当时普通陆军军级编制而设的,亦非纯军事机构,除有时参战外,大部分时间协助司令执行其政务。军需处担负各旗下的催粮赋任务,军法处兼理一些民间民刑案件,兰办处(即驻兰州办事处)为司令联系政治、经济往来及信息传递等。
  洮岷路保安司令仅任两届,即卓尼十九任土司杨积庆与二十任杨复兴。统治时期从民国17年到民国38年(1928〜1949),共21年时间。第四节设治局
  民国26年(1937年),“博峪事变”爆发,甘肃省政府借查处事变之机,决定在卓尼成立设治局。同年10月,卓尼设治局在岷县专员胡守谦和保安四团团长吉猛的亲自主持下正式成立,初由临潭县县长薛达兼任设治局长。设治局的内部机构有3科2室:
  2室:合作指导室、警佐室。
  3科:民政科、财政科、教育科。
  各科室有科长或主任1人,科员1〜2人,办事员1〜2人,雇员1〜2人不等。
  民国33年(1944年)北山事件中,洮岷路保安司令部接受整编,撤销了原设的八大处,改设秘书、副官、军需3个室,1个警卫连,降低了机构级别。设治局的力量得到加强,实力和影响扩大。至此,编查户口、组建乡镇保甲工作才得以全面展开。
  1944年作为第一步,开始先在洮河沿岸编查保甲,编查了柳林镇及洮南、洮北、北山、录竹、贡巴5乡1镇。废除了旧的旗、族组织和长宪(旗长)、总管、头目,任命了乡、镇长。
  第二步在上、下迭部、插岗3乡进行编查保甲,因地处边远,情况与洮河沿岸迥异,遭到插岗、博峪、阳山、阴山黑番四旗群众的抵抗,直至民国34年(1945年)12月才将插岗、铁坝2乡编查完成。1947年才将上、下迭部完成。
  卓尼设治局成立后,国民党中央又在卓尼成立了其分支机构卓尼区党部和三青团分队部。并成立了司法处、卫生院、银行办事处、商会等机构,由设治局通过保安司令部负责办理交通、教育、医药、卫生、商业、合营养马等事业。至此,卓尼政教合一的制度逐步解体,在设治局、司令部并驾齐驱的双重领导下进入“改土归流”的初级阶段。
  历任卓尼设治局局长更迭表
  任期姓名籍贯任职时间
  第五节民意机构
  1942年,甘肃省政府为了适应当时的抗日战争形势和社会民意的需要,由省社会处通令全省各署(市)遵照其颁发的“组织民众”、“训练民众”等规则,开展社会民意工作。次年2月,卓尼地区即组建成立了农会、商会、教育会,分别由民主人士郝应隆、李斌、马全仁任理事长。继尔在全县又成立农村基层农会32个。
  1945年,根据民国政府“还政于民”的倡议,全省县级临时参议会相继成立,卓尼也于同年3月开始筹备成立卓尼设治局参议会。参议会从地方较有声望的民主人士中物色精选合格人员充任参议员。名额规定每乡、镇各1人,每个团体组织2人(其中1人为候补参议员)。遴选办法是每单位初报3人,经省民政厅核圈2人,其中1人为正式议员,1人为候补议员。于同年4月筹备召开了卓尼设治局临时参议会成立大会,选举马全仁为正议长。
  根据“民意机构组织条例”规定:参议会每季度召开全体会议一次,每次会期为5~7日o其职权范围为听取审议地方政府施政报告及财政收支情况,并提议兴建地方公署等事项。
  卓尼设治局临时参议会后改选为正式参议会,在卓尼仅存在了5个年头,共召开大会16次,为卓尼的进步作出了一定成绩,但也为民国政府的统治而效尽余力。随着1949年9月卓尼和平解放而自行解体。
  第二章人大常委会
  第一节县历次人民代表会议
  自1949年9月11日卓尼和平解放到1955年的6年间,卓尼政权系统的建设经历了分区工作组、卓尼自治区行政委员会、卓尼县人民委员会三个阶段,期间先后召开了五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一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于1949年12月在卓尼县城召开,会议主要宣传党的少数民族政策,做安定社会秩序工作。
  第二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于1950年12月8日至11日在卓尼县城召开,会议选举产生了卓尼自治区行政委员会,以“抗美援朝,保家卫国”教育为中心,安排部署征粮、剿匪工作。
  第三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于1951年10月2日至8日在卓尼县城召开。这次会议出席代表89人,会议选举产生了“卓尼自治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杨复兴 (藏)兼任主任,赵毓文(兼)、杨丹珠(藏)任副主任,委员17人,常委7人。
  第四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于1952年7月16日至19日在卓尼县城召开,与会代表96人,其中藏族66人,回族1人,汉族29人。各界参加的代表人数分别为:工商代表1人, 农牧民代表45人,民贸代表1人,畜牧代表6人,林业代表3人,妇女4人,寺院10人,机关26人。会议总结了一年来的工作和今后的任务,部署了镇反、禁烟和农牧业生产。
  第五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于1952年11月12日至18日在卓尼县城召开,这次会议应出席代表155人,实到代表148人,其中藏族代表125人,占代表总数的84.4%。这次会议重点围绕区域自治、剿匪肃特、冬季生产三个中心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广泛听取了各界代表的宝贵意见。
  第二节历届人民代表大会
  1955年5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规定,召开卓尼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撤销卓尼自治区人民行政委员会,选举产生了卓尼县人民委员会领导机构。从此,卓尼县人民代表大会成为卓尼地区最高权力机构,县人民委员会为其最高执行机关。
  卓尼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5年5月20日至24日在卓尼县城召开,应到代表150人,出席代表128人。其中:汉41人,少数民族87人。各界代表中有干部代表52人,农牧民代表62人,文教界代表1人,工商界代表1人,宗教界代表9人,解放军代表2人。
  大会听取和审议了政府工作报告,通过了关于工作报告的决议;选举产生了卓尼县第一届人民委员会委员11人,县长、副县长4人,并选举产生了县人民法院院长。
  卓尼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6年9月24日至28日在卓尼县城貝开,岀席代表203人。其中:男117人,女26人;汉族47人,少数民族156人;工人12人,农牧民82人,宗教界9人。
  大会听取和审议了政府工作报告,通过了关于工作报告的决议,选举产生了卓尼县第二届人民委员会委员21人,县长、副县长3人;选举了县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卓尼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8年5月20日至25日在卓尼县城召开,岀席代表151人。大会听取和审议了政府工作报告,通过了关于工作报告的决议,选举产生了卓尼县第三届人民委员会委员17人,县长、副县长3人;选举了县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临、卓两县合并后,于1959年春,召开了临潭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会上选举卓尼籍委员7人。1962年1月分县后,除此7人为卓尼县人委组成人员外,省、州委又任命田生义等4人为副县长。
  卓尼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于1962年10月4日至20日,按临潭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的序号,在卓尼县城召开了卓尼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应到代表71人,实到代表59人。邀请了一部分乡(镇)、县直单位的负责人和政协委员等125人列席了会议。
  这次会议传达了周恩来总理在全国二届人大第三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传达了州四届二次人代会议精神;听取和审议了卓尼县人民委员会关于1962年度的工作报告;传达了省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大会选举了由19人组成的人民委员会。补选了副县长5人,增选人民委员会委员7人;选举产生了县人民法院院长。卓尼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63年6月6日至14日在卓尼县城召开,本次会议应到代表138人,出席代表138人,其中:男112人,女26人;汉族55人,少数民族83人;党员代表70人,非党群众68人;县直单位的11名负责人列席了会议。
  大会听取和审议了政府工作报告,通过了关于工作报告的决议;选举产生了卓尼县第五届人民委员会委员17人;县长、副县长5人;选举了县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卓尼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65年8月10日至20日在卓尼县城召开。大会应到代表130人,其中:男106人,女24人;汉族58人,少数民族72人;党员代表90人,非党群众40人。实际到会代表101人,同时还邀请了参加本届政协会议的22名委员列席了会议。
  大会听取和审议了政府工作报告;通过了关于工作报告的决议;选举产生了卓尼县第六届人民委员会委员19人;县长、副县长3人;选举了县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产生了出席甘南州人代会代表。
  卓尼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因故未能召开,序列空缺。
  卓尼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于1979年5月6日至10日在卓尼县城召开。大会出席代表273人,其中:男220人,女35人;汉族150人,少数民族123人;工人6人,知识分子10人,农牧民169人,干部69人,解放军代表2人,其它劳动者17人;党员175人,非党群众98人。因病因事请假11人,因其它原因缺席16人,实到代表246人。县直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29名负责人列席了会议,出席县四届一次政协会议的44名委员也列席了会议。
  大会听取和审议了政府工作报告,通过了关于工作报告的决议;选举产生了县革命委员会委员和主任、副主任5人;选举了县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了岀席甘南州第八届人代会的代表。
  卓尼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81年3月5日至10日在卓尼县城召开。出席代表138人,其中:男130人,女8人;汉族68人,少数民族70人;工人1人,农牧民87人,干部41人,文教卫生系统5人,解放军1人,党员108人,非党群众30人;政府各部门负责人43人,政协委员97人列席了会议。
  大会听取和审议了政府工作报告,通过了关于工作报告的决议;会议根据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的规定:设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作为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撤销了卓尼县革命委员会,选举产生了卓尼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17人,主任、副主任3人;并选举了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和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
  卓尼县第九届第二次人民代表大会,于1982年12月11日至15日在卓尼县城召开。这次会议应到代表140人,实到代表117人,列席代表45人,特邀代表3人。
  这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政府的3个工作报告;增选了县人大副主任和补选岀缺委员;选举出席甘南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
  卓尼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84年1月7日至12日在卓尼县城召开。出席代表130人,其中:男105人,女25人;汉族46人,少数民族84人;工人1人,农牧民80人,干部47人,解放军1人,宗教界1人;党员100人,非党群众30人。列席会议的有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县政协第六届委员会委员共96人,特邀离退休干部1人列席了会议。
  大会听取和审议了政府工作报告,通过了关于工作报告的决议;选举产生了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17人和主任、副主任;选举了卓尼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和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
  卓尼县第十届二次会议于1985年4月25日至29日在卓尼县城召开。应到代表130人,实到代表108人。县直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共39人列席会议;参加政协六届二次会议的委员83人也列席了会议。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的3个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了县人大、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报告;选举了出缺的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卓尼林区基层法院院长。
  卓尼县第十届三次人民代表大会于1986年4月28日至5月2日在卓尼县城召开。应到代表125人(自十届二次会议以来,有5名代表调出县外),实到代表90人。列席这次会议的有县委、县政府、县政协、县人武部的领导及县直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离退休老干部共75人。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的3个工作报告和县人大、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卓尼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87年3月10日至14日在卓尼县城召开。应到代表135人,实到代表127人。县委、县政府各部、委、办负责人36人,县政协委员69人列席了会议。
  大会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3个工作报告;县人大、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通过了关于工作报告的决议;选举产生了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15人和主任、副主任;选举了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
  卓尼县第十一届二次会议于1988年4月25日至29日在卓尼县城召开。应到代表135人,实到代表107人。县委、政府及各部、委、办负责人52人,县七届政协委员70人列席了会议。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的3个工作报告;县人大、法院、检察院的3个工作报告;选举产生了岀席甘南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卓尼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89年4月24日至28日在卓尼县城召开。会议应到代表135人,实到代表128人。列席会议的有县委常委、各部门、群众团体负责人12人;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29人;政协委员82人;县法院、检察院、林区法院3人;有关事业、企业单位负责人8人;特邀全国人大代表1人;离退休老干部2人。
  这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审议和听取了县人大、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会议还根据人民代表所提议案,作出了 “关于加强牧民口粮管理工作”的决定。
  卓尼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90年2月22日至28日在卓尼县城召开。应到代表121人,实到117人。县委、政府各部门及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47人,政协委员64人列席了会议。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及财政、经济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了县人大、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选举产生了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选举产生了第十二届政府组成人员;选举了县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
  第三节县人大常委会机构设置
  卓尼县第九、十、十一、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卓尼县最高权力机关,为县级常设机构。
  1981年3月县人大常委会成立后下设办公室。
  1984年9月增设法制、民族、财经、文卫4个科室。
  1987年4月,撤销常委会下设的4科,加强了办公室,撤科设专职驻会委员。
  1988年12月27日县委批复县人大常委会设立4委1室:财经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民族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1990年5月12日第十二届二次常委会任命各委员会主任后,工作趋于规范化、制度化。
  历届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名单:
  第九届:
  主任:张福海
  副主任:蒙俊臣(藏)韩培德柴有栋(藏,1982年5月任职)
  委员:范瑞景赵材刘建礼白俊贤居正义魏尚武胡瑞生胡云台朱永秀(女)热旦加措(藏)苏奴拉旦(藏)金桑杰(藏)郝镇(藏)朱梅英(女)
  第十届:
  主任:卢良才(藏)
  副主任:蒙俊臣(藏)李生秀(藏)孙维杰柴有栋(藏)
  委员:张福海宗周加措(藏)胡云台郭宏斌王志明(藏)刘美兰(女)吴包吾草(女、藏)刘建礼牛蕊英(女)吴森(藏)周菊兰(女)鱼生辉(藏)
  第十一届:
  主任:史希贤
  副主任:孙维杰李自清(藏)杨世英(土)
  委员:金桑杰(藏)张学德乔国器王运乾卢芳莲(女、藏)梁秀珍(女、藏)赵瑛刘克良安加巴(藏)苏奴才让(藏)杨永安(藏)
  第十二届:
  主任:史希贤副主任:孙维杰
  杨世英(土)杨志新(藏)朱梅英(女)
  委员:王运乾
  方振国(藏)卢世信(藏)卢芳莲(女、藏)安友华(藏)乔国器
  严文瀚杨兰芳(女,藏)杨佐震杨建国(土)
  第四节选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宪法规定:从1980年起县级人大常委会为常设地方最高权力机构,县乡两级实行直接选举换届,每届任期三年。截止1990年底,共历4届,即第九届、第十届、第十一届、第十二届。
  —、选民
  1981年全县总人口为76509人,其中18岁以上具有选举权的选民有37857人,占总人口的49.5%,其中男性公民18419人,女性公民19318人。
  1984年全县总人口为80354人,其中18岁以上具有选举权的选民有41778人,占总人口的52%,其中男性公民20933人,女性公民20845人。
  1988年全县总人口为82534人,其中18岁以上具有选举权的选民44393人,占总人口的53.8%,其中男性公民23003人,女性公民21363人。
  1990年全县总人口为88149人,其中18岁以上具有选举权的选民共有49275人,占全县总人口的55.9%,其中男性公民25216人,女性公民24059人。
  二、选区
  选区是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的区域单位,由全体选民参加普选。每个选区内又分为若干个选民小组,酝酿推荐代表候选人。1981年第九届人民代表进行换届选举时,将全县各行业及乡村共划分选区107个。其中县城各机关单位选区10个,各公社以生产大队为单位共划分选区97个。
  县城机关单位按部门和行业划分为10个选区,依次为:党群口、政府部门、文教系统、卫生系统、农林牧水电系统、经济计划工交系统、商业供销系统、财粮金融系统、政法系统、洮河林业局。
  各公社以生产大队划分的选区数分别是:城关9个,卡车6个,新堡6个,柏林3个,申藏7个,完冒5个,木耳11个,大族6个,洮砚5个,纳浪7个,刀告3个,尼巴4个,阿子滩7个,康多6个,扎古录8个,恰盖4个。
  1984年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普选时,全县共划分选区106个,其中县直机关划分为7个选区,县人民武装部和洮河林业局各划1个选区,各乡(镇)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划分选区。县直机关仍以行业系统划分,依次为:党群口、政府部门、文教系统、农林牧水电工交经济系统、商业供销财贸系统、政法系统、卫生系统、人民武装部、洮河林业局共9个选区。各乡(镇)共分97个选区。
  1988年4月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普选时,选区划分变动较大,共划分228个选区,其中县城各机关划分选区10个,依次为:党群口、政府部门、文教系统、农林牧水电系统、卫生系统、经济计划工交系统、商业供销金融系统、财政粮食系统、政法系统、洮河林业局。全县乡(镇)数增加了1个,共17个,村委会数仍为97个。划分选区时,未按村委会单位划分,而按居住距离进行了划分,每个村委会划分选区1〜3个,全县乡村选区共划分218个。其中柳林镇17个,完冒13个,大族14个,申藏15个,阿子滩15个,恰盖13个,尼巴13个,刀告12个,杓哇8个,藏巴哇(由新堡乡更名)13个,洮砚14个,柏林12个,木耳16个,扎古录15个,纳浪14个,康多11个。洮局车巴林场1个,卡车林场1个,大峪林场1个。柏林、大峪两牧场及新堡林场、多坝电厂、麻路电厂等参加当地普选,未划分选区,均计入各所在地乡、村选区数内。
  1990年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普选时,全县共划分为230个选区。其中县城内各机关仍按行业划分为10个选区,与上届相同。各乡镇除大峪、柏林两牧场因远离村寨而增设选区2个外,其余选区的划分区域与上届相同,有选区220个。
  三、人民代表
  1981年,根据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下达卓尼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140人,经全县107个选区内选民1人提议、3人以上附议并经广泛协商酝酿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又以选区为选举单位,经全体选民无记名投票选举。是年产生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38人,占应选代表名额的98.7%;乡(镇)级人民代表名额,根据省、州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各乡(镇)提出具体名额报县审批,确定卓尼县第九届乡(镇)代表名额为653人,选举结果当选代表646人,占应选代表名额的98.9%。
  1984年,上级下达卓尼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人民代表名额130人,选举产生130人,占应选代表的100%;乡(镇)级人民代表名额574人,当选代表574人,占应选名额的100%。
  1988年,卓尼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代表名额由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确定为135人,选举产生135人,占应选代表名额的100%;乡(镇)级代表名额由县人大常委会确定541人,全部当选,占应选代表名额的100%。
  1990年,卓尼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代表名额由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确定为121人,当选121人,占应选名额的100%;乡(镇)级代表由县人大常委会确定为581人,全部当选,占应选代表名额的100%。
  卓尼县第九至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构成表
  第五节提案处理
  一、提案审查
  县历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经大会议案审査委员会审査,并提请本届本次大会主席团通过,转县人民政府承办。为了保证落实,要求县人民政府督促承办单位做到随办随答,紧急事项要尽快办理,及时答复,一般应在3个月内办理完毕,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
  1981年第九届一次会议共列提案114条。会议后已经办理的62条,占54.4%。如要求解决职工住宅提案,经县人民政府研究于当年拨款2万元,用来修建住宅和维修旧房,解决了燃眉之急。此外,还受理了群众来信来访9人次83件。
  1984年第十届一次会议共列提案48条,后经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办理落实了28条。如藏巴哇、柏林、洮砚3乡代表联名提出:要妥善安置五保户、困难户生活的提案,会后由县人民政府责成县民政局,按照集体照顾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原则,对所有五保户、困难户首先保证了全年的购买回销粮款,并适当发放了生活补贴费用的救济款。还给五保户每人救济毛毡1条,新被子1条及绒衣、棉衣、棉布等物。此届还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4件。
  1987年第十一届一次会议共列提案117条,其中会后已办理完备的53条,按照程序呈报上级须经审批后方可生效的25条;办理周期较长的19条;责成有关部门自行办理的7条,因故暂无力办理的13条。此届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7人次13件。
  1990年第十二届一次会议共列提案128条,其中会后已经办理完备的22条,呈报上级审批的52条,占58%。藏巴哇乡代表提议在此乡卡布村进行病区改水工程项目被列入年度计划,上级拨款1万元,当年完成了勘探设计。此届受理人民群众来信4件。
  二、例案
  (一)关于对卓尼县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森林和木材及其林副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管理试行办法》的决议(以下简称《办法》)。
  1986年9月11日,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委员会议作出了关于“会议原则同意这个《办法》,并批准试行,在试行过程中不断完善”的决议。
  《办法》对破坏森林的处罚,木材、林木产品及林副产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办法和木材运输检查等问题都作了明确详细的规定。对打击各种毁林违法行为、保护和合理利用全县森林资源,发展林业生产和加速林区群众脱贫致富有重要意义。
  决议要求:全县各级人民政府、党、群、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学习和自觉遵守,并向广大人民群众做好宣传工作。人人维护《办法》,使《森林法》在全县得到进一步贯彻落实。同时要求县人民政府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县人大常委会。本《办法》若与国家或上级政府颁布的有关法规出现交叉情况时,应以国家和上级政府颁布的法规为准。若需要修改时,须由县人大常委会批准。
  (二)《对过期失效药品的销毁处理》决议第十届一次会议中,藏巴哇乡人民代表汪珍、金生泉联名提议:要求县卫生部门加强药品管理,停止使用过期失效药品。县人大常委会十届一次委员会审议后,责成县卫生局和藏巴哇乡卫生院对库存药品进行了盘查,共査出过期失效药品57种,交县统一销毁。至此,全县各乡卫生院都配备了药品监督员,负责伪劣、失效药品的鉴别査处工作。
  (三)《要求禁止倒卖牧民□粮的议案》1988年底,县人大第十一届三次会议上提交大会对《要求禁止倒卖牧民口粮的议案》作出了决议,责成县人民政府认真办理。决议全文如下:
  “关于加强牧民口粮管理工作议案的决定(卓尼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三次大会通过)
  县直机关代表小组和其它代表联名提岀县粮食管理和牧民口粮供应中,存在问题较多,要求作为议案,提交大会作出决定,经主席团第二次会议讨论认为:这个议案所提事实符合实际情况,应予以高度重视,决定提交大会通过后责成县人民政府对这一议案进行专题研究,对牧民口粮供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岀整顿和改进办法,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切实有效地杜绝粮食管理和牧民口粮供应中的不正之风,对倒卖牧民口粮者要严肃处理。”
  第六节依法行使职权
  一、监督权
  县人大常委会依照《组织法》的规定行使监督权,定期召开例会,认真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先后审议了1980一1982年国民经济预算完成情况的报告;县财政预算报告;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行使了监督权。
  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在通过例会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中,采取了三条措施:一是根据党的中心工作和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安排议题,并提前通知“一府两院”认真准备汇报材料;二是会前走访人民代表,广泛征求意见;三是深入开展调査研究,做到心中有数。在审议各项工作报告中注重抓要害,看效益,找差距,提措施,促使其办理的事情合乎法律、法令的要求。
  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按期召开县十一届一、二、三次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通过了相应的决议,使“一府两院”的工作置于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之下,充分发挥了人民代表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
  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以党的十三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思想,遵循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在行使监督权方面严格把关,会期重视议题的选定和审议的质量。
  二、任免权
  县人大常委会在行使任免权方面,始终和县委保持一致,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经县委推荐任命的干部,首先在人大党组会典上进行酝酿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再提交常委会通过。,
  县人大九届常委会通过任免18项。
  县人大十届常委会任命了 “一府两院”部门的负责人68人。
  县人大十一届常委会任命副县长2人,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负责人70人;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1人;县林区基层法院审判员2人。免去县人大、“一府二院”部门负责人4人。
  县人大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任命县政府职能部门的负责人28人;县人民法院、检察院审判员、检察员共12人;县人大部门负责人5人。
  第三章人民政府
  第一节县政府机构沿革
  —、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时期(1950年10月〜1956年12月)
  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卓尼政权建设日臻完善,政府工作逐步走向正规,人民民主专政得到了不断巩固和加强。1950年10月1日,成立了卓尼自治区,隶属岷县分区。政权组织为“卓尼自治区行政委员会”(简称行委),杨复兴任行政委员会主任,工作机构逐步扩大到6科、3局、2院、1处、1行、1社。
  1953年10月,卓尼隶属甘南藏族自治州。:1955年5月,第一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后,卓尼自治区人民行政委员会正式改为卓尼县人民委员会。
  卓尼行政委员会历任主任、副主任更迭表
  职别姓名民族任职时间
  主任杨复兴藏1951年10月2日
  副主任赵毓文汉1951年10月2日
  副主任杨丹珠藏1951年10月2日
  主任杨复兴藏1954年
  副主任赵毓文汉1954年3月
  副主任杨培发汉1954年3月
  副主任杨景华藏1954年3月
  副主任雷兆祥藏1954年7月
  二、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 (1956年12月〜1966年5月)
  1958年12月卓尼县与临潭县合并,历时3年。1962年1月恢复卓尼县人民委员会。
  三、“文化大革命时期” (1966年5月〜1976年10月)
  1967年4月以后,政权机构陷于瘫痪,在卓尼县人民武装部党委主持下,成立“卓尼县抓革命促生产第一线指挥部”取代了县人委的工作。1968年4月30日,卓尼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党政实行“一元化”领导。
  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1976年10月〜1987年10月)
  全国进入社会主义新时期后,党的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卓尼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的规定和中央有关指示,1981年实行了县级直接选举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人民政府制度。加强了地方政权建设,基本健全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实现了党政分开的政权体制。
  1981年3月,撤销卓尼县革命委员会,成立了卓尼县人民政府。
  五、县政府领导人事更迭
  1955年5月卓尼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正式选举卓尼县人民委员会:县长:杨复兴(藏、兼)
  副县长:曹文蔚(兼)杨景华(藏)雷兆祥(藏)
  1956年9月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
  县长:杨复兴(兼、藏)
  副县长:杨景华(藏)雷兆祥(藏)
  1958年5月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
  县长:杨复兴(藏、兼)
  副县长:雷兆祥(藏)卢映春(藏)
  临、卓两县合并后,1959年春,召开了临潭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原卓尼县干部杨复兴为县长,韩蓬薪为副县长。
  1962年1月,恢复卓尼县建置,除由原选举的县长杨复兴、副县长韩蓬薪2人外,上级任命田生义、张宗发、陈国兴(藏)、雷东曼(女、藏)4人为副县长。
  1963年6月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
  县长:杨复兴(藏、兼)
  副县长:田生义韩蓬薪陈国兴(藏)雷东曼(女、藏)高彦飞
  1965年8月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
  县长:禹涉川
  副县长:高彦飞 韩蓬薪 张永君
  1968年5月〜1976年10月革命委员会期间:
  主任:刘宗礼 高云翔
  第一副主任:刘枢
  副主任:禹涉川方汝昌蔡永晨王玉玺高云翔张福海南忠恕包建荣 (藏)赵守德李国栋李治东杨道东(藏)旦正甲(藏)苏奴吉 (女、藏)
  1968年11月〜1975年9月生产指挥部负责人:
  负责:高彦飞曹彦奎
  副主任:奚佐秦 魏尚武 卢兴业(藏)洪廷秀
  1976年10月〜1979年5月卓尼县革命委员会时期:
  主任:高云翔 杨积德(藏)
  副主任:张福海包建荣(藏)李治东杨道东(藏)旦正甲(藏)胡国鼎(藏)苏奴吉(女、藏)
  1979年5月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县革命委员会:
  主任:杨积德(藏)
  副主任:李治东张福海胡国鼎(藏)旦正甲(藏)范瑞景卢兴业(藏)史希贤杨茂春(藏)景丹珠(藏)段经天陈维邦
  1981年3月5日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
  县长:杨积德(藏)副县长:李生秀(藏)景丹珠(藏)史希贤陈维邦杜世昌(藏)顾问:范瑞景
  1984年1月7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
  县长:景丹珠(藏)
  副县长:陈维邦韩培德张乃桐杨正(藏)
  1987年4月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
  县长:杨正(藏)
  副县长:代定产李生枝(藏)梁崇文杨士鸿
  1990年2月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
  县长:李生枝(藏)
  副县长:张正忠徐登(藏)杨春景(藏)常根柱(科技副县长)
  六、县政府各职能部门
  1950年〜1952年行委下设机构:秘书处、一科、二科、三科、四科、法院、检察署、公安局、邮电局、税务局、供销社、工商科、人行。
  1953〜1954年行委下设机构:秘书处、一科、二科、三科、四科、法院、检察署、公安局、邮电局、税务局、供销社、工商科、粮食科、人行。
  1955年县人委下设机构:秘书室、民政科、财政科、文教科、建设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计统科、邮电局、税务局、粮食科、工商科、供销社、畜牧科、卫生科、人行。
  1956年县人委下设机构:办公室、民政科、财政科、文教科、建设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计统科、交通科、邮电局、税务局、粮食科、工商科、供销社、农林科、畜牧科、水利科、文化科、教育科、卫生科、人行。
  1957年县人委工作部门几经调整合并为18个,即办公室、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民政科、计统科(1958年7月改为经济委)、工商科、交通科、邮电局、财政科、税务局、粮食科、供销社、农牧科、水利科、文教科、卫生科、人行。1958年12月随临、卓两县合并而撤销。
  1962年1月1日恢复卓尼县,县人委下设:办公室、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民政科、劳动科、经济委、物价委员会、邮电局、财政科、税务局、粮食科、商业局、供销社、农牧科、文卫科、人行共17个部门。是年5月“精兵简政”中撤销劳动科、物价委员会。1963年设统计局,1964年设宗教局(于次年撤销)、财贸办公室、农业银行卓尼县支行。是年撤销供销社。
  1966年5月县人委下设:办公室、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民政科、计委、统计局、邮电局、财贸办公室、财政科、税务局、粮食科、商业局、农牧科、文卫科、人行、农行共17个部门。
  1966年5月16日至1967年11月30日县人民委员会工作部门有:办公室、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经计委、统计局、邮电局、财贸办、商业局、财政科、税务局、物委、农牧科、粮食科、文卫科、人行、农行。受到“造反派”冲击后,于1967年11月30日全面瘫痪。
  1968年11月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后,初设9个组,11月合并为三部一室:办公室、政治部、保卫部、生产指挥部。1973年9月撤销保卫部。1975年9月撤销政治部、生产指挥部。
  1973年革委会下设工作部门:办公室、法院、公安局、知青办、经计委、粮食局、农牧局、水电局、文教局、政治部、生产指挥部。
  1974年增设物资局、商业局、体委。
  1975年增设手工业管理局、广播局、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1976年革委会下设:办公室、法院、公安局、知青办、经计委、物资局、手工业管理局(后改称社管局)、粮食局、商业局、农牧局、水电局、气象局、农机局、文教局、体委、广播局、计生办。
  1977年革委会下设:办公室、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经计委、物资局、工交局、邮电局、社管局、财办、财税局、粮食局、商业局、供销社、农牧局、水电局、气象局、农机局、文教局、卫生局、体委、广播局、计生办、人行。撤销知青办。
  1978年增设:科技局、工办、财政局、税务局、农办。
  1979年撤销工办、财办、农办。增设地震办、信访办。
  1981年11月撤销革委会,成立县人民政府。除原机构外,增设:司法局、人事局、宗教局、档案局、统计局、科委、药政局、工商局、审计局、农林局、畜牧局、建行。是年,人行、农行、建行等金融单位和邮电、税务部门由省、州垂直管理,与政府系列脱钩;又于1984年分设工商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1985年增设物委、城建局、乡镇局、牧机局。
  1986年增设:扶贫办、区划办。至1987年工作部门有:办公室、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人事局、宗教局、档案局、经计委、物委、统计局、城建局、科委、工交局、邮电局、乡镇局、财政局、税务局、审计局、粮食局、商业局、供销社、工商局、农林局、畜牧局、水电局、气象局、牧机局、文教局、卫生局、体委、广播局、计生办、扶贫办、区划办、县志办、地震办。法院、检察院于是年升格为副县级。
  第二节基层政权组织
  一、区、乡政权组织
  (一)区公所卓尼自治区行政委员会成立后,先后于1951年4月和1952年9月,向柳林、洮南、录竹、贡巴、洮北、北山和上迭、插岗、下迭派出工作组作为设区的过渡。至1956年底,县人民委员会下设9个区公所即:柳林、洮南、洮北、新堡、录竹、北山、插岗、上迭、下迭区公所。
  (二)乡(镇)人民委员会卓尼自治区行政委员会在区公所下设乡人民政府18个,于1955年5月,各乡人民政府又改称为乡人民委员会。
  (三)政社合一制的人民公社1958年9月,在全国人民公社化运动的推动下,全县成立了33个人民公社。至年底,小社并大社,全县分为9个人民公社,旋即临、卓两县合并。1962年1月1日,恢复卓尼县建置后,全县设20个乡,1个镇人民委员会,即:城关镇人民委员会、纳浪、多坝、木耳、大族、卡车、扎古录、刀告、尼巴、沙冒、完冒、那子卡、阿子滩、申藏、恰盖、杓哇、康多、新堡、柏林、拉扎、洮砚20个乡人民委员会。
  1965年9月1日,撤销沙冒、杓哇、拉扎乡人民委员会。1966年4月1日,撤销多坝、那子卡乡人民委员会。至“文革”前夕,县人委共辖15个乡人民委员会和1个镇人民委员会。
  (四)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 “文革”期间,各乡(镇)人民委员会受到冲击,正常的工作和生产秩序遭到干扰破坏。1967年4月成立了“抓革命促生产第一线指挥部”,代替乡(镇)人民委员会工作。1968年3月23日至4月25日,全县16个乡(镇)先后成立了革命委员会,实行“一元化”领导,同年12月25日全县16个乡(镇)革命委员会又改称为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
  (五)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经过拨乱反正,逐步调整,不断加强和完善了基层政权机构,于1981年1月,原公社革命委员会改称为公社管理委员会。1983年11月,根据组织法和选举法规定:撤销了人民公社政社合一制”重新建立了乡(镇)人民政府政权机构。1986年10月,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成立了杓哇土族乡人民政府。至1989年12月,全县下设:1个镇和16个乡人民政府,(城关镇于1986年5月10日更名为柳林镇)。
  二、村民委员会
  乡(镇)政权之下的农村组织称村民委员会,由一至数个自然村组成。村委会设正副主任、支部书记、文书各1人,委员3~5人。根据甘肃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产生,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主持下,经全体村民选举产生,任期3年,亦可连选连任。村委会是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其主要职能是: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截止1990年底,全县共有村民委员会97个,分别隶属于17个乡(镇)辖领。村委会数以木耳乡最多为11个,以杓哇土族乡最少为2个。
  村委会组织相当于1952年的行政村,合作化运动时的高级农业合作社。公社化后曾一度以军队营、连、排编制,村委会相当于营级编制1962年改称乡辖公社,1968年乡改公社后称生产大队,1986年改称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至今。
  三、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为农村基层组织中最小的组织机构。一般以自然村为单位,亦有将较大的自然村划分为数个村民小组的;亦有将数个零星居民点合划为1个村民小组的。村民小组由村长、副村长、会计等2〜3人组成。村民小组的村长也是根据甘肃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规定,由村民委员会指导并经全体村民选举产生,任期3年,亦可连选连任。小组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实际情况实行适当补贴。截止1990年底,全县共有村民小组469个。其中以申藏乡最多为45个,柏林乡最少为14个。
  村民小组机构设立于1986年。1950年时称自然村,由村长1人,治安组长1人,会计1人组成。至1956年改为互助组;公社化后曾以军队编制称连;1962年改为生产队;1986年改称村民小组至今。
  卓尼县各乡镇农村基层组织情况表
  第三节重大法令政令法规
  —、卓尼自治区人民行政委员会《关于铲绝烟毒的指示》(1950年7月19日)
  内容是:1.必须贯彻坚决禁绝,毫不动摇,采取慎重稳进的方针。2.充分发挥民族宗教和地方头人的作用,在铲烟工作中实行奖罚制度,不得有过火倾向。3.充分调动广大群众铲烟禁烟的积极性,提高他们的觉悟。4.采取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方针。5.对铲烟后的群众生活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6.尊重地方风俗习惯,处理好干群关系。
  二、卓尼自治区行政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制止使用假票子的通令》(1952年9月19日)
  其主要内容为:假票子是蒋、美对我国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行使的一种阴谋手段,是一场政治斗争。方针是:开展宣传教育,揭露敌人阴谋;不论任何民族所持假票子都不放过追查根源;向群众说明真假票子的区别方法;汉族所持假票子全部没收,由工作组出具没收证明;少数民族所持假票子全部没收,出具临时收据;没收的所有假票子,一律交行政委员会处理。三、卓尼县革命委员会《关于坚决禁止乱砍滥伐县城境内树木的通知》(1979年)
  内容是:宣传贯彻《森林法》不论树木的所有权属谁,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乱砍滥伐,县城境内所植的风景树木人人有责保护,妨碍国家建设需要砍伐时,必须得到主管部门的准许,对乱砍滥伐严重者给于坚决打击,并追究刑事责任。
  四、卓尼县人民政府《关于1981-1990年十年建设规划草案的报告》(1981年3月23日)
  主要项目和指标是:1.建立和扩大饲草基地,1981〜1985年每畜达到0.3亩地,计6万亩,1990年每畜达到0.27亩,计7.3万亩。2.各类牲畜1981〜1985年达到234500头(匹、只),1990年达到271000头(匹、只)。3.畜种改良,牧区和半农半牧区都要狠抓畜种改良工作,主要是耗牛改良,耗牛土种选育以及马和绵羊的改良工作,有计划地发展辐牛。
  五、卓尼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好我县1983年草山纠纷调处工作的意见》(1983年5月20日)
  主要内容是:1.对县内公社与公社之间、大队与大队之间的草山纠纷问题的调处作了具体部署;2.对县与县之间草山纠纷的调处作了具体部署;3.调处解决草山纠纷要顾全大局达到安定团结的目地。
  六、卓尼县人民政府《通告》(1984年8月23日)
  为了保护城市环境,美化市容,县政府决定:凡在城市规划境内挖石尕砂者一律停止,违反上述规定者视其情节由城建部门和县经计委给以罚款并对情节严重者从重惩处。
  第四章干部队伍
  第一节干部结构
  卓尼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干部队伍经历了40年的发展历程,从无到有,逐步成长壮大,其结构亦逐渐趋于合理。见下表:1949年〜1990年卓尼县干部结构表第二节机关编制
  —、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时期(1949年10月〜1956年12月)
  1949年卓尼和平起义到1956年的7年间,政权系统经历了工作组、分区、卓尼自治区行政委员会、卓尼县人民委员会三个阶段,其间的机关编制亦随之增改健全。
  1949年9月11日,岷县分区派杨培才等19名干部,以工作组名义来卓尼开展工作。由于卓尼是少数民族边远地区,新的组织形式和政权机构尚未确定,干部按下列行业职能作了大概分工:负责组织、青年、妇女工作的干部各1人;民政、文教工作各3人;财政2人;秘书2人;公安5人;干训班2人。
  1954年,卓尼按规定应属丁等县,编制定为300人,实有在编人数376人,超编76人。
  1955年,根据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委员会《关于党派人民团体整编工作计划》贯彻“整顿机构,紧缩编制”的精神,本着“紧缩领导机关,加强基层组织,精简非生产和非业务人员”的整编方针,卓尼属辖境约一万平方公里,人口一万以上的县,按规定定为丙等县,县人民委员会编制为66人,按行业职能分别是:办公室10人,财政12人,民政8人,粮食12人,工商5人,建设7人,畜牧3人,文化教育8人,卫生3人,监察、计划、统计、公安、税务、法院、检察院编制人数不详。
  区级编制:48旗编为9个区,每区编制15人,牧业区13人。
  县委编制38人,按部门分别是:组织6人,财贸3人,宣传6人,生产合作7人,监委和办公室共8人,统战2人,团县委7人,妇联8人。超编9人。
  1956年,根据甘肃省编委(56)编字第675号文件规定:卓尼县编制人员总数为593人,其中:区级以上220人,条块编制141人(税务16人,粮食12人,公安42人,民警50人,法院12人,检察院8人),乡级编制232人。与此同时又遵照省委(56)会编字第995号文件,“卓尼县总编制增加76名”的通知精神,区乡级总编制增加到452名。
  二、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1957年1月〜1966年5月)
  期间卓尼县政权建设不断完善,政府工作日趋正规。为了适应政治形势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对机构设置和行政区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变更。1957年撤并了县人委的部分科室,将精简干部充实到农业社工作。全县总编制为741人,实有487人,缺编254人,其中:县人委编制245人,实有223人,办公室21人,民政11人,公安92人,统计6人,财政11人,税务22人,工商8人,粮食12人,畜牧6人,建设8人,水利7人,文化4人,教育6人,卫生4人,交通5人;缺编22人。
  新增设机构:政协6人,检察3人,纠纷1人,转业建设委员会1人,保卫世界和平民族事务委员会1人,计划委员会1人,林业科6人。
  区公所63人,乡(镇》260人。
  1958年,全县编制总数为1185人,实有861人,其中:县处级4人,科部级70人,一般干部787人。缺编324人,占应有编制数的24.6%。
  三、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1979〜1990年)
  1984年卓尼国家机关编制情况:县级机关编制210人,实有人数205人。其中人大常委会编制27人,实有人数21人;政府工作部门编制183人,实有人数184人;政协编制16人,实有人数16人;人民团体编制17人,实有人数16人;乡(镇)编制254人,实有人数254人;人民检察院编制15人,实有人数14人;人民法院编制27人,实有人数27人;司法行政部门编制13人,实有人数13人;公安部门编制64人,实有人数61人;武装民警编制28人,实有28人;工商银行编制33人,实有人数31人;建设银行编制10人,实有人数10人;农业银行编制46人,实有人数46人;邮电局编制71人, 实有人数71人;气象局编制8人,实有人数6人。全县缺编5人。
  1990年卓尼县级党政群机关编制情况:总计编制478人,实有506人,超编28人。其中党委编制88人,实有156人;人大常委会编制22人,实有20人;政府编制281人,实有330人。部门中:公安、司法、民族宗教、民政编制115人,实有118人;审计、物价、工商、土地管理编制25人,实有29人;牧机、交通、商业、粮食、乡镇企业、林牧业编制53人,实有61人;文化教育、卫生编制27人,实有20人;办公室、档案、扶贫编制31人,实有51人;人民法院编制29人,实有25人;人民检察院编制24人,实有23人;政协编制17人,实有15人;人民团体编制17人,实有19人;乡(镇)编制313人,实有316人。县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总数585人,实有584人。其中教育事业单位编制217人,实有217人;文化艺术事业单位编制31人,实有31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编制23人,实有23人;卫生事业单位编制126人,实有126人;农林牧水事业单位编制149人,实有149人;机关附属事业单位编制6人,实有6人;交通事业单位编制10人,实有10人;公检法事业单位编制5人,实有4人;其他事业单位编制18人,实有18人。
  第三节干部管理
  一、干部录用
  1950年10月1日,根据省委批示,成立了中共卓尼工作委员会。从1951年开始,结合卓尼农区、半农半牧区和牧区的不同社会状况,分期分批慎重稳进地建立了9个区和10个乡(镇)的党政机构。选拔录用了25名少数民族干部分别担任了各级领导职务,充分发挥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事务的权利。
  1951一1954年共选拔录用干部25名,其中:县级1人,科级24人,藏族10人,蒙族1人,汉族14人。与此同时,还通过干校干训班培养了藏族干部110人,占干部总数的36%,选拔了8名少数民族中上层人士分别担任了县、区两级政府的领导工作。
  1958年,选拔录用干部18人,其中:科级2人,区级16人,内有藏族干部5人。
  1962年1月恢复卓尼县建置,至1965年,全县干部发展到824人,其中:少数民族干部203人,占干部总数的24.6%。
  1976年10月,结束了“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使国家进入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重大历史转折。遵照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在落实干部政策,调整领导班子,加强党的建设,恢复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在落实政策工作中,选拔了61名知识分子担任了县、科级领导职务。
  1970一1980年,根据干部录用政策,全县对录用人员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由主管部门统一命题,分区考试择优录用了国家正式干部70人。
  1983年,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指示精神和干部队伍实现四化(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对各级领导班子进行了整顿和调整,调整后的六届县委正副书记4人,平均年龄由原来的44.5岁下降到41岁,其中:大专文化程度和专业技术干部各占50%;十届县人民政府的正副县长5人,平均年龄由原来的47岁下降为39.6岁,其中:大专文花程度占60%,专业技术干部占40%;各乡(镇)书记、乡长共61人,平均年龄由原来的44.7岁下降到36.9岁,其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30%。
  为了使干部的选拔录用和调配任用工作逐步走上正规,对干部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其重点是:减少审批层次,简化选拔、调配和任用手续,同时采取灵活多样的调配和使用方式促进干部特别是专业技术干部的合理流动,并实行了领导干部的交流制度,力求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1980年以来,录用了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30岁以下的男女待业青年和村级优秀干部85人为国家正式干部。至1984年底全县干部发展到1133人,其中:县级19人,科级221人,一般干部893人。
  1985年2月,遵照中共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对全县189个党组织2476名党员自上而下,先县级,后乡级,再村级分三批进行了整顿,至1987年1月结束,通过对各级领导班子的整顿,选拔录用了一批优秀中青年干部走上领导岗位。
  至1990年底,全县干部总数达1697人,其中:县处级20人,科级234人,一般干部1443人。
  1986年,根据州人事局(82)38号通知精神和1986年7月全省人事局长工作会议精神,1962年至1986年全县168名以工代干人员根据吸收录用干部的条件严格审査,并经过群众评议,统一考核的办法,对能胜任本职工作,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人员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
  二、大中专毕业生分配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82)66号通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因工作和生产需要,在编制定员以内补足干部,应先由人事部门或主管机关,在本地区、本部门现有干部和国家统一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或大中专毕业生中调配解决,解决不了的可以从工人中吸收和从社会上录用,也可以从社会上招聘”的精神。从1983一1990年,县人事部门共分配历届大中专毕业生383人,其中1983年分配139人;1984年分配3人;1985年分配52人;1986年分配30人;1987年分配33人;1988年分配33人;1989年分配44人;1990年分配49人。
  三、干部调动
  自1980年以来,遵照省人事局(80)23号、省劳动局(甘劳配)122号、国家劳动总局(80)劳总71号、州民政局(80)民劳35号文件精神,对夫妻长期分居,年老多病,身边无子女,生活上有困难的干部,本着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突出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逐步给予解决。据1980年的粗略统计:调动干部54人,其中:外省12人,省内42人。解决州内夫妻分居户11户。
  1983年以来,根据(83)甘人字33号文件精神,人事工作的重点也集中到人事制度的改革方面。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把干部管理和调配工作搞活;引进人才,促进技术转移;改进了干部流向的正常性,专业技术干部分布的平衡性,结构的合理性。特别注重简化改进了专业技术干部的调动手续,采取协商调动、借调、对口支援、承包项目、订立合同、省内跨地区跨行业调动等方式。1980-1990年累计调动干部人数为1200人。
  第四节在职干部待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薪饷制
  民国时期,土司衙门实行军饷制,每年国民政府拨发2千多元军饷费(白洋)。民国31年(1942年)卓尼设治局实行保警制和员工生活补助,每年保警经费旧币44398元,员工生活补助费18270元。1943年保警费为70428元,员工生活补助费34380元,至民国34年(1945年)保警费达到118230元(旧币),员工生活补助费921400元。此外,新增国民教师费(都是薪金)68916元,民国35年(1946年),警察队经费高达368772元,员工生活补助12525600元,教师费137833元。
  二、现行工资
  新中国成立后,卓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律实行供给制(即包干制),对接管留用人员则采取保留原薪的政策。因而,出现了供给制与工资制(也称薪给制)并存的局面。当时,全县共有职工322人,其中享受供给制的有43人,占总人数的13.35%,享受薪金制的250人,占77%,其它29人,占9.1%。
  1952年3月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提高供给制待遇标准的同时,把过去一个津贴标准适用于多种职务,改为一个职务占一个或几个津贴标准。1952年3月原政务院颁发的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标准(试行)方案划分为10等24级,基本是按职务分等,再按正副职务分级。至1952年7月经修改后,又将津贴标准由10等24级增加到29级,采取一职数级,上下交叉的职务等级制。
  经过供给制津贴标准的提高,职务等级的增加,扩大了高低差距给实行工资制创造了条件。
  1955年8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律实行工资制的命令”中指出:“为进一步贯彻按劳付酬和同工同酬的原则”,国务院决定将现有一部分工作人员实行的供给制(包干)一律改为工资制待遇,至此,结束了供给制和工资制并存的局面,统一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待遇。
  三、工资区类的演变
  新中国成立初期,各地没有统一的规定,一般按当地的物价指数折算,以地区物价津贴形式给以核发,实行计分制。1956年工资改革时,将全国工资标准改为十一个工资类区,另加生活补贴的办法,卓尼划为十一类区。1956年生活补贴为31元,地区补贴为10元。1958年9月至1959年2月,甘肃省又进行了新的调整生活补贴为27元,地区补贴为5元。1962年劳编委调整合并地区补贴和生活补贴共为27元,1963年国务院调整为32元,1965年国家劳动部通知为32元,卓尼现行工资类区,基本是1956年划定的,自1958年以来,虽进行过改革和调整工资区类仍按32%执行。1965〜1990年卓尼县全民所有制各部门职工工资总额表单位:万元
  第五节不在职干部待遇
  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干部退休后,工资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直至去世为止。符合国发(78)104号文件第四条(一)或(二)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工作的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70%发给,工作年限10年不满15年的按60%发给,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符合第四条(三)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能自理的按80%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按最高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35元的按35元发给。
  根据甘政发(1985)23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省劳动局、省财政厅《关于对退休职工实行生活补助的通知》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1952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工作年限30年以上和中小学教师教龄满30年以上的退休者,在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补助25%;195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工作年限满30年的补助20%;工作年限25年不满30年的补助15%;20年不满25年的补助10%;15年不满20年的补助5%。不论补助比例规定高低,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计发标准和本规定计发标准,累计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
  第六节精简队伍
  1957年,根据中央和省精减机构紧缩编制的精神和甘南州编委方案,结合卓尼实际,将县人委教育科、文教科、建设、林业、水利、畜牧等19个科室,按职能撤并为8个,精简单位部门11个,占总数的1.3%。
  根据县委1958年组织部档案16卷47页《组织和干部工作综合报告》记载:1958年共精简下放干部124人,占干部总数的14.4%,其中:县级单位69人,区级57人。除工人送合作社农场外,余均回乡生产,其中在农村安家落户的有68人。是年为了充实基层,又抽调150人,在农牧社担任会计工作。
  1960年,根据甘肃省办公厅《关于60年精简退职职工若干问题暂行处理补充规定》的精神,精简下放29人。
  1961年共精简干部3次,总数达412人。

知识出处

卓尼县志

《卓尼县志》

《卓尼县志》是卓尼县地方史志编委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党的改革开放方针、民族宗教政策为依据,实事求是,秉笔直书编纂的一部社会主义新方志,亦是卓尼有史以来的第一部地方志书。其上限力求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1990年底,个别分志因资料占有实际情况而略有参差。本志综合志、记、传、图、表、录为一体,以志为主,附以图表传记。记事用语体文记述。力求资料翔实准确,详今略古,立足当代。本志以现代社会分工和地方特点为依据谋卷析章,由专志、章、节三层构成,部分节下设目。横排竖写,一贯到底。志首设概述、大事记纵摄全书,志中设专志31卷分门别类,志尾设附录辑杂拾萃。古代纪年、地名、职官等称谓,均依当时历史习惯。历代年号后注明公元纪年;当代事件均用现行公元纪年、职称及标准地名。人物传遵循“生不立传”的原则,主要收录卓尼籍有重大影响的已故知名人士,对在本地具有重要业绩的外籍已故知名人士一并立传,以卒年为序排列。革命烈士英名录中收录了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革命斗争中为卓尼的解放事业和建设事业英勇献身的革命烈士。人物表中收录卓尼籍 在外地工作的副县级以上军政人物和外籍高级专业技术人物及部分英雄模范 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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