碌曲县玛艾公社玛艾、加格大队与夏河县牙利吉公社尼玛龙大队草山纠纷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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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碌曲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20000440
颗粒名称: 碌曲县玛艾公社玛艾、加格大队与夏河县牙利吉公社尼玛龙大队草山纠纷协议
分类号: D622
页数: 3
页码: 545-548
摘要: 本文为1974年6月10日发布的碌曲县玛艾公社玛艾、加格大队与夏河县牙利吉公社尼玛龙大队草山纠纷协议。
关键词: 协议 纠纷 碌曲县

内容

碌曲县玛艾公社玛艾大队,加格大队与夏河县牙利吉公社尼玛大队的草山纠纷问题,在州委工作组主持下,会同碌曲、夏河两县于1963、1964、1967年先后作过三次调处,八、九年来,在毛主席革命路线指引下,两社队人民群众按照协议精神,团结放牧,革命和生产都有显著发展,但1973年以来,由于阶级敌人的破坏,个别基层干部路线觉悟不高,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违犯协议,聚众械斗,致成人民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
  州委和碌曲、夏河两县对这一纠纷十分重视,由州委派负责同志主持,在两县交界处举办学习班,参加学习班的有两县委常委、革委会付主任2人,公社党委书记2人,大队干部及群众代表18人,于1974年4月9日至6月9日,历时60天,现已达成协议,完满结束。
  学习班以批林批孔为纲,开展基本路线教育,深揭了草山问题上的阶级斗争和路线斗争,联系草山纠纷实际,深入批判了林彪孔老二“克己复礼”妄图复辟资本主义的罪行,通过揭发批判,大家认清了草山纠纷的阶级根源和历史根源,草山纠纷是阶级斗争在草山问题上的反映,是历史上反动统治阶级遗留下来的“怪物”,它向来是剥削阶级制造的,是为剥削阶级服务的。解放20年多来,在毛主席和党中央领导下,广大贫下中农翻身得解放,当家作主人。在贫下中牧内部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自然也没有发生纠纷的理由。但是:“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在社会主义这个历史阶段中,还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存在着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阶级敌人人还在,心不死,他们在我们队伍里寻找代理人,并利用旧传统观念、旧的习惯势力、挑拨离间、制造纠纷、破坏团结,迎合林彪“克己复礼”复辟资本主义的政治需要,亡图达到复辟的罪恶目的。“思想上政治上的路线正确与否是决定一切的”。经验证明,只有坚持执行毛主席为我党制定的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执行党的团结胜利的路线,本着互谅互利的原则办事,才能妥善地解决好草山纠纷问题。两县社的同志在批林批孔,揭露敌人的罪行,提高阶级斗争、路线斗争觉悟的基础上,比大寨精神,比龙江风格,从有利于团结,有利于生产出发,在1963年、1964年、1967年三次协议的原则基础上调正放牧区域,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碌曲县玛艾公社玛艾大队将所属然高老以上至九头山对面以下阴山沿梁一带借给夏河县牙利吉公社尼玛龙大队放牧。具体界限是下界以然高老座向左岭沟口山咀直对阳山加木可沟口左向加木可知会陶(石咀);上界以九头山大石咀对直阴山郭盖石卜浪座向左岭第一条小沟左向小岭山下。
  然高老以下原由尼玛龙借牧的草山归还给玛艾公社加格大队放牧。
  第二条:夏河县牙利吉公社尼玛龙大队将所属得合西沟口座向右梁山咀以上达木那柔(又名纳格昂)、得合西哈兰木,隆哇掌堡以沟脑沿梁借给碌曲县玛艾大队放牧。
  双方在所属借牧地区阳、阴山均不要驻扎帐房,玛艾大队搬进夏季牧场,尼玛龙方面应允许玛艾畜群通行,但玛艾必须提前告知尼玛龙,过路畜群亦应当日进入所属地区,在借牧地区不可宿夜,亦不再剪毛,药浴。
  第三条:牙利吉公社尼玛龙大队根据1964年协议在加格大队西兰木沟放牧的两千只羊,不再继续放牧,关于西兰木草山的界限仍应维持1964年“东北以龙金木那卡山梁为界,西北以得吉河西兰木河交叉为界”的协议。(注:当时指的西兰木河即现在已枯涸的河道)。为了尽可能地避免越界,防止摩擦,尼玛龙所属的折更尼傲一带不要驻扎帐房,加格大队在所属西兰木沟座向左梁以下至西兰木便道兹乌姆那卡以北不要驻扎帐房。
  第四条:随着农牧业学大寨群众运动的蓬勃发展,牧业生产发展很快,牲畜头数不断增长,虽然经过这次调解,互相借用,草山紧张局面有所缓和。但解决草山紧张的根本途经,在于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建设社会主义总路线,持续不断地开展农牧业学大寨的群众运动,坚持大干快变,大力建设草原,扩大利用面积。为此,尼玛龙、玛艾两大队,各自对所借草山负有建设责任,公社、大队应将借用草山的建设问题,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进行研究,安排,认真抓好。
  以上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严格遵守,不得违反,不得越界放牧。
  两社队干部群众必须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自觉执行毛主席革命路线,加强团结,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发展人民公社集体生产,在党的团结胜利路线指引下,团结起来,争取更大的胜利。
  参加学习班的成员:
  夏河县:赵建基(县革委会副主任)
  赵学清(牙利吉公社党委书记)
  解广田(夏河县农牧组组长)
  豆格甲(尼玛龙大队副主任)
  桑吉扎西(尼玛龙大队三队队长)
  桑吉扎西(尼玛龙大队六队队长)
  阿叉(群众代表)
  索南木(群众代表)
  旦正扎西(尼玛龙大队二队队长)
  马占彪(公社工作人员)
  碌曲县:张学文(县革委会副主任)
  达延礼(玛艾大队党委书记)
  豆绕(玛艾大队支部书记)
  尕尔藏才让(加格大队支部书记)
  加羊(加格大队副主任)
  那木吉(群众代表)
  尕尔藏(群众代表)
  切知布(群众代表)
  贡保扎西(玛艾大队二队队长)
  旦之加布(群众代表)
  那目交(加格大队革委会委员)
  桑吾(群众代表)
  金巴(群众代表)
  王蔼然(县工作人员)
  巴尕(公社工作人员)
  州工作组:杨应忠(州委副书记) 王建业(州生产部民政组组长)
  李茂(州工作人员) 肖剑(州工作人员)
  加羊(州工作人员)
  1974年6月10日

知识出处

碌曲县志

《碌曲县志》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碌曲县志的情况。其内容包括建置沿革志、地理自然志、经济计划志、农林志、工业志、水利电力志、交通志、邮电志、商贸流通志、粮油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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