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县界纠纷与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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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碌曲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2000038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县界纠纷与调处
分类号: D632.8
页数: 3
页码: 453-455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60年~1995年甘肃省碌曲县民族部门处理县界纠纷的情况。
关键词: 民政工作 纠纷 碌曲县

内容

一、碌曲县玛艾乡与夏河县牙利吉乡在滴集塘纠纷
  碌曲县玛艾乡与夏河县牙利吉乡之间在滴集塘的草山纠纷,已经有数十年的历史,因草山纠纷死亡多人,牲畜的损失更不计其数,过去虽经民族上层人士多次调解,未能彻底解决。1963年8月31日,由甘南州、县及有关乡联合组成工作组进行调解,按照州人委的指示,根据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团结、照顾历史界限的原则,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进行了充分协商,最后协议:北面由浪哇章保起南至知贡那卡为止,以堆细河为界,浪哇章保的右领,以北以及堆细河以西的全部阴山为玛艾草山,浪哇章保的右领以南以及堆细河以东的全部阳山为牙利吉的草山。为了照顾牙利吉方面的自然条件及实际困难,在不妨碍玛艾安排生产的原则下,玛艾乡同意牙利吉的牲畜可以过河至滴集塘至九头山对面一带适当吃草。由于种种原因,纠纷多次发生,先后于1964年、1967年、1974年三次达成协议均未能制止纠纷。1981年,甘南州委、州政府根据双方群众的愿望和要求,邀请拉卜楞寺院贡唐仓活佛在碌曲县主持召开调解会议。1982年9月经双方群众认可在夏河县达成了协议,阳山方面以得合西沟和果尔格沟中间的山梁为界,山梁西北侧划给玛艾乡放牧,山梁东南侧属牙利吉乡放牧;阴山方面以果尔格山大石咀对直阴山果尔格石卜浪,座向第一条小沟座向左岭沿加尕玛沟座向右岭山梁至吉格尔沟脑,此界线以东划归牙利吉乡放牧,以西属玛艾乡放牧;再顺吉格尔沟座向右岭山梁至滴集塘科才公路和九头山大路交叉处,并沿科才公路下至达老知合斜尕玛为止。此界线东北方向划归牙利吉乡放牧,西南方向属玛艾乡放牧,以达老知合斜尕玛沟口对直知更什布傲的大石咀,再沿知合更山梁到卡达鲁沟座向左梁山梁对直阴山龙金木那卡,此界以南划归玛艾乡放牧,以北属牙利吉乡放牧,滴集塘科才公路两旁,双方不得驻扎帐蓬,西兰木沟草山界线,仍应维持1974年协议,以龙金木那卡山梁为界。
  二、碌曲县玛艾公社红科大队和夏河县科才公社在切闹合地区草山纠纷
  解放前,红科大队是西仓十二部落之一,那时红科的草山界限就在北部乃日参次合山、参木那山高峰切闹合贡哇、向南岗唐拉布在、克卡、香郎尧孔尕马山梁,包括依热沟和亚热沟在内的切闹合地区。解放后至1958年,切闹后的笋山实际为红科所使用,其归属的问题未有争议。同年秋,人民公社化后,玛艾和科才同属一个大公社,科才是公社一大队,玛艾是二大队,红科属玛艾大队的五小队,当时草山由公社统一安排使用,红科和科才没有草山之争。1961年下半年分社时,科才划分给夏河县,红科属碌曲县,当时有人提出草山界限,科才工作组组长石忠答复;“按历史习惯界限,各吃各”,于是红科在切闹合地区扎群放牧,未有异议。1962年春,红科去切闹合放牧时,科才群众打伤红科7人,抢走牛150头,鞭死羊14只。双方发生了首次纠纷。1964年,由科才的赵维翰等人和玛艾的索南木等于9月1日签订了避免双方械斗的临时协议,但因多种原因,该协议未能杜绝纠纷,从1965至1980年双双方共发生大小纠纷21次。1981年,甘南州人民政府派人会同争议双方代表进行协商,并邀请贡唐仓活佛协助,对1964年协议作了修改补充,遂解决了双方争执。协议规定:在切闹合沟的正式草山界限,阳山以洒木耳让的水为界,阴山以洒木耳让的水正对面山梁为界,双方的帐圈及畜群不能越过这个界线,按照实际放牧习惯和需要,双方的牲畜可适当越过正式草山界线吃草,红科大队的牲畜可以放牧到阳山的洒木耳岗和阴山的相龙秀玛,科才的牲畜可以放牧到阳山的那高老和阴山的安热龙。1983年,甘南州人民政府以州政发(1993)027号文批准执行该协议,双方边界趋于稳定。
  三、夏河县麦西乡吉咱黄日与碌曲县阿拉乡吉咱乃日草山纠纷
  碌曲县阿拉乡吉咱乃日与夏河县麦西乡吉咱黄日草山之争历史已久,争议点主要在“周老沟”,1963年8月州、县、乡三级政府派工作组进行调处。经协商达成协议:周老沟属麦西方面的吉怒藏黄日,日合沟口阴山的才公玛以上划归阿拉的吉藏乃日合,鲁乃合沟阳山夏来合藏为麦西管辖,阴山那吾鲁为阿拉管辖。阴阳二山均以所述地名为界。同时在协议书中指出:双方必须向各自的干部群众大力宣传本协议的规定,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越界放牧,对少数牲畜偶而越界现象,双方必须从团结出发,协商处理,不得借此扩大事态,如有意破坏协议时,将依法处理。1979年后,麦西乡麦加村群众提出日洛沟才公玛以上草山1963年划归阿拉乡吉咱乃日是不合理的,进而从吉咱乃日手中要回了日洛沟才公玛以上的这部分草山,夏河县曾为此召集麦加村群众进行协商,未能解决。在此情况下,阿拉乡吉咱乃日村群众从1979年开始又搬进了1963年前有争议的周老沟。这就是1979年以后周老沟草山之争的起因,此后连年发生抓人、打人、赶牛、砸帐蓬等现象。1984年10月,在州、县政府的协调下,麦西乡吉咱黄日与阿拉乡吉咱乃日两个村民委员会派出代表,并邀请有威望的夏河县牙利吉乡尼玛龙村老人普化甲主持,血日布等六位老人参加进行了调处,并达成了共同协议。即:(一)1963年8月31日协议中周老沟不动;(二)双方按过去的历史习惯界限放牧。要求双方互相尊重,共同遵守,任何一方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犯。并征得两县政府领导意见后签名生效,但后来对协议认识理解不一。1996年再度发生草山之争,致死阿拉乡吉咱乃日群众1人,双方致伤多人,扣留人质,打、砸、抢违法行为均有发生,在经济上给群众造成了严重损失。介于这种情况,甘南州公安处、甘南州政府边界办公室,于1987年10月27日再次组织调解人员进行调处。提出四条裁定意见:1.对夏河县麦西乡吉咱黄日和碌曲县阿拉乡吉咱乃日在周老沟的草山之争,根据1963年、1984年协议,有争议的周老沟给双方各划定二分之一,即:周老沟尕岗玛的北侧山梁和周老牙热的北侧山粱为划定界限,界限以南为吉咱乃日放牧,界限以北为吉咱黄日放牧。2.双方均承认日洛沟才公玛草场不是争议区,也承认是麦西乡麦加村草场,故此1963年协议中划给吉咱乃日的日洛沟才公玛以上的草山,仍归属麦西乡。3.1986年双方因草山之争械斗中,开枪打死碌曲县阿拉乡吉咱乃日群众完德贡,责成夏河县公安局查清凶手,绳之以法,同时做好死者家属的生活安排工作。4.双方必须向各自的干部群众做过细的工作,宣传好本裁定,要求严格遵守,不得越界放牧。对少数牲畜偶而越界现象,双方必须从团结出发,协商处理,不得借此扩大事态,如有意破坏本裁定,将依法处理。1987年11月4日,州政府以州政发(1987)104号文批转了州公安处、州边界办公室《关于对夏河县麦西乡吉咱黄日与碌曲县阿拉乡吉咱乃日草山纠纷调处意见的报告》,夏河县麦西吉咱黄日群众不执行州人民政府裁决。1989年9月21日,双方纠纷复起,州人民政府敏政副州长率联合工作组对事件进行了处理,提出了三条决定:1.执行1987年州政府裁定;2.由公安部门查清这次事件的组织策划肇事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由吉咱黄日支付给吉咱乃日伤员医疗费6000元。
  四、碌曲县阿拉乡与夏河县麦西乡在克龙尔沟的草山纠纷
  碌曲县阿拉乡与夏河县麦西乡在克龙尔沟的草山争议,经州工作组会同夏河、碌曲两县主要负责人及卓尼、加门关、下巴沟等地民间人士共同调解,于1983年9月17日达成了协议:1.按历史放牧习惯龙克尔沟归尕口生产队。2.阿拉公社搏拉公社大队的吾乎扎队、牙日队、加吾岗队、巴尔扎队和田多的玛尕队、久欠队、立池队及麦西公社的其它生产队不得进入龙克尔沟放牧。3.以往双方互赶的牲畜不作清退。今后互相尊重,共同遵守,若有违犯,按有关规定,以法论处。甘南州政府于1983年11月2日,以州政发(1983)75号文件批转了《关于夏河县麦西公社与碌曲县阿拉公社在龙克尔沟草山问题协议书》,要求两县、两社的干部,识大体,顾大局,讲团结,讲风格,加强对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巩固和发展友好团结的睦邻关系,认真向当地群众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自愿遵守。

知识出处

碌曲县志

《碌曲县志》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碌曲县志的情况。其内容包括建置沿革志、地理自然志、经济计划志、农林志、工业志、水利电力志、交通志、邮电志、商贸流通志、粮油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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