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边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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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碌曲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20000382
颗粒名称: 第五章 边界纠纷
分类号: D632.8
页数: 8
页码: 449-456
摘要: 本章记述了1960年~1995年甘肃省碌曲县民族部门处理边界纠纷的情况。
关键词: 民政工作 纠纷 碌曲县

内容

第一节 省界纠纷与调处
  一、甘、川界线纠纷
  1.碌曲县郎木寺乡尕尔娘村与四川省若尔盖县麦西乡在幕俄藏夏尔当滩的纠纷
  碌曲县郎木寺乡尕尔娘村与四川省若尔盖县麦西乡在幕俄藏夏尔滩界线,现在虽然名誉上执行的是成都协议(1960年9月30日由两省、州达成的协议),协议规定“以夏尔当沟口的小山包为基点,向北至山梁,向南约6公里处至小河,并沿小河向西直至入黑河口处为界。界西、界北属甘南洮江县(玛曲、碌曲合为一县),界东、界南属阿坝的若尔盖县”。但由于双方对划界定点理解不一,引起持续争执,双方争议地段全长约7公里,面积约7万亩。
  2.郎木寺乡仁尕玛村与四川省若尔盖县红星乡纳木加科村之间在那高地区的草山边界纠纷
  此地历来是郎木寺乡仁尕玛村的冬季草场,以一条大路与四川若尔盖县红星乡纳木加科村草场为界,标志明显,从未发生过任何争议。但1984年夏季以来,四川纳木加科村数次越界抢牧。1986年川方又将744头(只)牲畜越界进入那高腹地抢牧,并扎下两顶帐蓬,仁尕玛看守草山的群众让其搬出,川方非但不听,反而向纵深抢牧。面对这种情况,郎木村出动30多人,想赶回四川加科村越界的牛羊,以便按乡规民约处以罚款。在驱赶牛羊过程中,双方发生械斗,我方后撤,川方紧追不舍,一直追到郎木寺乡医药门市部处,再次发生争斗,伤15人,其中郎木村伤6人,重伤2人,川方伤9人,重伤2人。事情发生后,双方县派出工作组多次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后由双方州政府工作组进行协商达成了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此地段全长约2公里,面积约1000亩。
  3.郎木寺乡波海村与四川省若尔盖县江岔乡江岔沟村在拉艾开之间的草山边界纠纷
  郎木寺乡波海村与四川省若尔盖县江岔乡江岔沟村在拉艾开之间(波海村的夏季草场)的草山边界纠纷,该地界线成都协议上规定:“以华尔干山分水岭为界,北属洮江县(碌曲、玛曲合为一县)南属若尔盖县”。近年来,川方经常越界抢牧,到1995年底纠纷还未解决,此地全长1公里,面积约4000亩。
  4.碌曲县郎木村与四川加科村纠纷
  1986年7月25日,四川若尔盖县红星乡加科村群众驱赶大批牛羊,越界抢牧,引起郎木寺乡郎木村与红星乡加科村双方群众械斗,双方共伤12人,重伤4人(川方2人,甘方2人),轻伤8人(川方7人,甘方1人),郎木寺扣留加科村牛67头,羊701只。11月30日,阿坝州与甘南州工作组在甘南合作就以上纠纷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执行协议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未能顺利的按照协议规定执行,对几个遗留问题,在联合工作组的领导下,双方于1987年7月26日至8月2日,在阿坝州红星乡政府再次进行了协商,就牛羊交接等几个具体问题作出决定。
  二、甘、青界线纠纷
  1.甘肃省碌曲县与青海省河南县之间的草山纠纷。
  甘肃省碌曲县与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河南县)在周可河地区的边界形成比较久远,由于历史的原因这一界线发生过多次较大纠纷。1928年以前,碌曲县与河南县界线曾一度以洮河与黄河的分水岭沙尕次瓜为界,当时,碌曲县拉仁关部落、西仓部落所属的红科、扎果、多哇、尕秀、江巴、尼傲、卡布秀、双岔部落均在齐脑合延巴沟、尕倾、尕欠、莫藏扎尼、得木桑曲中下游一带放牧,尕倾、尕欠两地名就是因拉仁关部落两兄弟长期在此放牧而得名,当时,河南县所属部落均在分水岭以西地区放牧。1928年夏,河南县达参部落开始东移。当时,达参部落的桑桑、娘乃、哇仓为了避免纠纷,以宗教身份出面进行划界游说,经协商双方一致认为达参与拉仁关之间的界线以洮河为界,这条界线一直沿用到1945年。1945年,拉仁关头人加毛去西藏拜佛后,达参方面乘机挑起草山纠纷,将大批牲畜赶过洮河,在克傲山、胡吉开卡、瓦玛热布两地区抢牧。先后于1946年、1947年双方发生过两次大的械斗。事件发生后,拉卜楞寺出面调解重新划界,以南起胡吉开卡,经瓦玛热布西至克傲山,并在现场立界,达参方面还提出,拉仁关是大部落,达参是小部落,上述界线以东地权归拉仁关,只让达参轮牧数年,拉仁关方面同意这一意见,在克傲开卡东侧,胡吉开卡两地埋界后双方认定。拉仁关头人加毛从西藏回来后,又和达参协商,把轮牧数定为3年,达参部落自此以后,只越过洮河一次,其余在洮河以西放牧,直至1959年。1959年人民公社成立后,碌曲县将克傲山、夏尔子滩等地划归科才公社第二大队(玛艾乡红科、花格村)使用。可是自1960年开始,河南县赛尔龙公社(原达参部落)声称,周可河地区,属他们管辖,未和碌曲协商,越界抢牧,引起边界问题。1960年8月,甘、青两省就甘肃省甘南州与青海省黄南州、果洛州有关地区边界争议问题,在西宁市进行了协商达成协议,并由两省省委分别批准执行。协议指出:“关于周可河地区,商定仍按历史习惯由洮江县(碌曲、玛曲合为一县)西仓公社(当时辖拉仁关乡)和河南县赛尔龙公社按年轮流放牧”。结果,河南蒙古族自治县方面不遵守这个协议,进入南起胡吉开卡,北止克傲山开卡以西的草山抢牧,挑起草山纠纷。1961年7月,由原碌曲县委书记马负图和河南县蒙古族自治县委书记尕布龙,经过协商达成口头协议(尕马协议):“以周可河河水为界,具体河段是从夏尔子滩的水(周支河支流)起,到克傲山止,河水西南面由河南县管辖,东北面属碌曲县管辖”。1962年8月,经国务院甘、青两省边界问题工作组南线分组同意,正式形成协议:以周可河河水为界,从夏尔子滩(蒙旗称交拉才让)(周可河支流)起,到克傲山(蒙旗称沙楚乎对面的小牙合)止,河水西南面由河南县管辖,河水东北面属碌曲县管辖。1962年达成协议后,1963年底碌曲县拉仁关唐科大队和尕秀大队在夏尔子以南地区放牧,无人干涉。1964年至1973年底由兰州军区甘肃省人委联合工作组安排并经甘肃省人委批准,将此地借给了8083部队使用。1973年部队撤离后,青海赛尔龙尕克大队于1974年2月份越界到碌曲县夏尔子水以南地区驻扎帐蓬30余顶,抢牧大小牲畜共9000余只(匹、头)。1988年7月14日,拉仁关乡唐科村120户牧民,将畜群搬到夏尔子水阴坡草场放牧,本是无可非议的事,但河南县赛尔龙乡尕克大队8户帐圈畜群己在河以南碌方草场驻扎抢牧,唐科村干部群众进行劝说,在双方没有发生任何冲突的情况下,这8户越界牧群于14、15两日搬出碌方草场。7月16日凌晨5点钟左右,河南群众乘碌曲牧民熟睡之机,集结了大批人马,携带枪械冲进唐科二队帐圈进行袭击,制造了“7·16”,事件,在这次事件中打死拉仁关4人,重伤6人,抢走马3匹,羊1384只,小口径步枪2支,打死马2匹,打伤马7匹,打伤牛3头。“7·16”事件发生后,双方群众陆续集结,甘南州县领导带领30余名干部、公安干警赶赴现场处理后事,劝解群众,21日两省工作组听取了两县汇报后,达成了5条口头协议:1.从22日开始双方收缴武器,23日收缴完毕。2.双方做群众工作,撤回集结在制高点的群众。3.立即查处肇事者,严惩凶手。4.退还被抢走的牲畜。5.由青海方面对罹难者家属抚恤,对受伤者给予安置。1988年10月14日至11月3日,甘、青两省工作组于西宁就“7·16”事件善后事宜达成共识。行政区域界线问题,因河南县的要求与实际相距甚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使民间调处方案失败。
  1990年7月30日,双方再起冲突,截止8月22日不到1个月的时间共抢去尕秀村、唐科村马28匹、牛55头,开枪打死乘马1匹。1991年9月7日,双方再次发生武装冲突,制造了“9·7”事件。事件发生后,甘肃省、州、县人民政府非常重视,派出工作组,连夜赶赴现场,做好群众工作。为了妥善解决碌曲县拉仁关乡、尕海乡与河南县赛尔龙乡在安拉让(夏尔子沟)地区的草山边界问题,甘、青两省政府按照双方群众的意愿和两州、两县政府的要求,邀请甘肃省政协贡唐仓副主席全权处理。1992年1月6日至12日,贡唐仓副主席主持两县群众代表在兰州协商,使问题得到解决。甘、青两省及双方有关州、县、乡政府确认贡唐仓副主席主持群众代表达成的《关于调处甘肃省碌曲县拉仁关乡、尕海乡与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赛尔龙乡在安拉让(夏尔子沟)地区的边界草山问题协议书》,经甘肃省政府、青海省政府联合以甘政发(1992)12号、青政发(1992)8号文件发往甘南、黄南藏族自治州、碌曲县、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协议书规定:(一)边界草山界线:从周可河与夏尔子(河南县称安让拉)沟的水汇合处1号点(座标X3806640米、Y18247630米)起,沿夏尔子沟的水向西偏南逆水而上约4公里至2号点(座标X3805000米,Y18244120米),继续逆夏尔子沟水向西偏北约4公里至3号点(座标X38066840米,Y18241160米),再折向南偏西逆沟水(碌曲县称:托伊贡玛,河南县称:叶崔麻)而上至沟脑到山顶4号高程点(座标X3802190米,Y18239160米,高程3968米)止,线西北为河南县,线东南为碌曲县。以上界线以红实线和红圈标绘在总参测绘局1970年出版的(9-18-49,9-48-41)1:10万地形图上,一式6份,双方省、州、县各存1份。周可河其它地段的边界线,仍按1962年8月《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碌曲乡(达参)与甘肃省碌曲县玛艾乡在周可河地区边界纠纷问题的协议意见》执行。(二)死亡、致残群众的安葬抚恤和生活补助费。(1)对1988年“7·16”事件中死亡、受伤群众的安葬抚恤和生活补助费,仍按1988年11月3日甘青两省《关于协商处理“7·16”事件善后事宜的会议纪要》中的规定执行。对河南县欠碌曲县5.5万元应予以落实。对河南县赛尔龙乡在“7·16”事件中受伤的两名群众,由碌曲县付给医疗费5000元。(2)对1991年“9·7”事件中死亡的碌曲县5名群众,河南县3名群众,由对方县政府负责,给死亡的群众每人安葬抚恤、生活补助费2万元,给死亡的唐科村党支部书记阿达木3万元。对于在1988年“7·16”事件以后至1991年“9·7”事件中双方致残的群众,由对方县负责付给每人一次性医疗和生活补助费4000元,受伤群众每人付给医疗补助费400元。依据双方群众代表在兰州协商时提供的名单,碌曲县群众致残3人,受伤10人,河南县群众致残4人,受伤10人。上述经费,由两县政府各指定一名副县长负责,1992年农历正月十五日于拉卜楞寺,在德哇仓、措卡哇仓、香扎尕布藏仓、智贡巴仓四位活佛的主持下,一次交清。(三)清退互赶牲畜和赔偿损失。对1988年7月和1991年9月间,因边界草山纠纷问题互赶牲畜的清退和相互打死马匹、牲畜及受损财产的赔偿工作,仍委托德哇仓、措卡哇仓、香扎尕布藏仓、智贡巴仓四位活佛于1992年农历正月十五日在拉卜楞寺通过宗教仪式进行清退、赔偿。对于上述裁决,双方群众代表表示接受执行。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边界纠纷,两县政府根据协议精神,趁热打铁,依照协议书附图确定的界线,按勘界的有关要求,于1992年6月8日开始对该地区的争议地段进行了边界网围工作。这次网围全长15000米。通过边界网围,使该地区的纠纷彻底得到解决。
  2.碌曲县李恰如牧场与青海省河南县柯生乡草山纠纷
  李恰如地区本来包括代木桑曲与莫藏曲的全部流域(面积145.6平方公里),都属于碌曲县所辖,这在《新唐书卷二、地理志》《甘肃通志稿》(1923年)《洮州厅志》(1934年版)中都有明确记载,另据郎木寺赛赤寺院资料记载,1748年,第一世赛赤活佛坚参桑盖从西藏返回甘肃建寺时,河南蒙旗王亲口认定“代木桑地区为郎木寺院所辖双岔部落的牧地”,并派来7户台吉,以奉佛事。从此,双岔部落群众一直在此放牧,直到1943年,从未发生过任何边界纠纷。1944年,在接壤地区发生偷盗事件,为解决这一问题,双方派人进行解决,碌曲方面参加的主要有阿木草部落(现尕海加仓三队)的才波合加尔、双岔果科尔部落的藏吾单则卡,河南方面参加的主要有阿肉部落的宗莫尔等人经过一月协商,达成了两条协议:一是“今后互相之间不能发生偷盗,如出现问题只能坐下来谈,不能站起来打”。二是为彻底杜绝发生纠纷,双方进一步明确界线,具体为“北边以李恰如山腰的小路(开尔斯加兰木)为界,路上为河南草山,路下为双岔草山,中间以代木桑将格合山梁为界,山梁以西为河南蒙旗草山,山梁以东为碌曲双岔草山”。南面以郎依开卡(莫藏扎尼沟脑山牙豁)为界,开卡西面为河南蒙旗草山,以东为碌曲双岔草山”。双方对这一界线都很满意,表示互不越界。1948年玛曲齐哈玛部落因和四川买仓部落发生纠纷,前来碌玛河三县交界处避难,通过双岔头人阿才在碌曲莫藏地区借牧,每年付款白洋12块,羊1只,共借8年。1956年以后,仍归碌曲双岔部落使用,尕尔娘大队、郎木大队、波海大队的不少群众在上述地区居住、放牧直至1958年,后因双岔部落被分散到尕海、郎木寺等公社,碌曲县在此地办了国营牧场(李恰如种畜场),莫藏扎尼、代木桑尖可合一带均为李恰如牧场夏秋草场,同时在神其合道卡还设立了长年放牧点。1962年4月以来,河南县方面乘碌曲方面场小人少管理困难之际,驱赶大批牲畜越界,甚至把牲畜赶到场部对面制造草山纠纷,当时牧场领导向碌曲县委、河南县委分别发了电报,要求上级领导出面解决,直至6月,碌曲县委书记马负图和河南县县长乔治图分别带领工作组前往李恰如牧场进行协商,于6月27日达成了协议(后称“乔马协议”)。协议规定:“南起毛特角合若特山顺水(秋季有水)流入莫尔藏水(大小)至石帽山脚(卫格日土尔河下山咀),沿石帽山顶,北伸至克帽山脚(以东为碌曲所有,以西为河南县所有)”。这一协议是在比较特殊的情况下划定的,从协议划定之日起群众向上级的反映始终没有停止过,虽有意见但未发生大的纠纷事件。
  第二节 县界纠纷与调处
  一、碌曲县玛艾乡与夏河县牙利吉乡在滴集塘纠纷
  碌曲县玛艾乡与夏河县牙利吉乡之间在滴集塘的草山纠纷,已经有数十年的历史,因草山纠纷死亡多人,牲畜的损失更不计其数,过去虽经民族上层人士多次调解,未能彻底解决。1963年8月31日,由甘南州、县及有关乡联合组成工作组进行调解,按照州人委的指示,根据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团结、照顾历史界限的原则,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进行了充分协商,最后协议:北面由浪哇章保起南至知贡那卡为止,以堆细河为界,浪哇章保的右领,以北以及堆细河以西的全部阴山为玛艾草山,浪哇章保的右领以南以及堆细河以东的全部阳山为牙利吉的草山。为了照顾牙利吉方面的自然条件及实际困难,在不妨碍玛艾安排生产的原则下,玛艾乡同意牙利吉的牲畜可以过河至滴集塘至九头山对面一带适当吃草。由于种种原因,纠纷多次发生,先后于1964年、1967年、1974年三次达成协议均未能制止纠纷。1981年,甘南州委、州政府根据双方群众的愿望和要求,邀请拉卜楞寺院贡唐仓活佛在碌曲县主持召开调解会议。1982年9月经双方群众认可在夏河县达成了协议,阳山方面以得合西沟和果尔格沟中间的山梁为界,山梁西北侧划给玛艾乡放牧,山梁东南侧属牙利吉乡放牧;阴山方面以果尔格山大石咀对直阴山果尔格石卜浪,座向第一条小沟座向左岭沿加尕玛沟座向右岭山梁至吉格尔沟脑,此界线以东划归牙利吉乡放牧,以西属玛艾乡放牧;再顺吉格尔沟座向右岭山梁至滴集塘科才公路和九头山大路交叉处,并沿科才公路下至达老知合斜尕玛为止。此界线东北方向划归牙利吉乡放牧,西南方向属玛艾乡放牧,以达老知合斜尕玛沟口对直知更什布傲的大石咀,再沿知合更山梁到卡达鲁沟座向左梁山梁对直阴山龙金木那卡,此界以南划归玛艾乡放牧,以北属牙利吉乡放牧,滴集塘科才公路两旁,双方不得驻扎帐蓬,西兰木沟草山界线,仍应维持1974年协议,以龙金木那卡山梁为界。
  二、碌曲县玛艾公社红科大队和夏河县科才公社在切闹合地区草山纠纷
  解放前,红科大队是西仓十二部落之一,那时红科的草山界限就在北部乃日参次合山、参木那山高峰切闹合贡哇、向南岗唐拉布在、克卡、香郎尧孔尕马山梁,包括依热沟和亚热沟在内的切闹合地区。解放后至1958年,切闹后的笋山实际为红科所使用,其归属的问题未有争议。同年秋,人民公社化后,玛艾和科才同属一个大公社,科才是公社一大队,玛艾是二大队,红科属玛艾大队的五小队,当时草山由公社统一安排使用,红科和科才没有草山之争。1961年下半年分社时,科才划分给夏河县,红科属碌曲县,当时有人提出草山界限,科才工作组组长石忠答复;“按历史习惯界限,各吃各”,于是红科在切闹合地区扎群放牧,未有异议。1962年春,红科去切闹合放牧时,科才群众打伤红科7人,抢走牛150头,鞭死羊14只。双方发生了首次纠纷。1964年,由科才的赵维翰等人和玛艾的索南木等于9月1日签订了避免双方械斗的临时协议,但因多种原因,该协议未能杜绝纠纷,从1965至1980年双双方共发生大小纠纷21次。1981年,甘南州人民政府派人会同争议双方代表进行协商,并邀请贡唐仓活佛协助,对1964年协议作了修改补充,遂解决了双方争执。协议规定:在切闹合沟的正式草山界限,阳山以洒木耳让的水为界,阴山以洒木耳让的水正对面山梁为界,双方的帐圈及畜群不能越过这个界线,按照实际放牧习惯和需要,双方的牲畜可适当越过正式草山界线吃草,红科大队的牲畜可以放牧到阳山的洒木耳岗和阴山的相龙秀玛,科才的牲畜可以放牧到阳山的那高老和阴山的安热龙。1983年,甘南州人民政府以州政发(1993)027号文批准执行该协议,双方边界趋于稳定。
  三、夏河县麦西乡吉咱黄日与碌曲县阿拉乡吉咱乃日草山纠纷
  碌曲县阿拉乡吉咱乃日与夏河县麦西乡吉咱黄日草山之争历史已久,争议点主要在“周老沟”,1963年8月州、县、乡三级政府派工作组进行调处。经协商达成协议:周老沟属麦西方面的吉怒藏黄日,日合沟口阴山的才公玛以上划归阿拉的吉藏乃日合,鲁乃合沟阳山夏来合藏为麦西管辖,阴山那吾鲁为阿拉管辖。阴阳二山均以所述地名为界。同时在协议书中指出:双方必须向各自的干部群众大力宣传本协议的规定,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越界放牧,对少数牲畜偶而越界现象,双方必须从团结出发,协商处理,不得借此扩大事态,如有意破坏协议时,将依法处理。1979年后,麦西乡麦加村群众提出日洛沟才公玛以上草山1963年划归阿拉乡吉咱乃日是不合理的,进而从吉咱乃日手中要回了日洛沟才公玛以上的这部分草山,夏河县曾为此召集麦加村群众进行协商,未能解决。在此情况下,阿拉乡吉咱乃日村群众从1979年开始又搬进了1963年前有争议的周老沟。这就是1979年以后周老沟草山之争的起因,此后连年发生抓人、打人、赶牛、砸帐蓬等现象。1984年10月,在州、县政府的协调下,麦西乡吉咱黄日与阿拉乡吉咱乃日两个村民委员会派出代表,并邀请有威望的夏河县牙利吉乡尼玛龙村老人普化甲主持,血日布等六位老人参加进行了调处,并达成了共同协议。即:(一)1963年8月31日协议中周老沟不动;(二)双方按过去的历史习惯界限放牧。要求双方互相尊重,共同遵守,任何一方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犯。并征得两县政府领导意见后签名生效,但后来对协议认识理解不一。1996年再度发生草山之争,致死阿拉乡吉咱乃日群众1人,双方致伤多人,扣留人质,打、砸、抢违法行为均有发生,在经济上给群众造成了严重损失。介于这种情况,甘南州公安处、甘南州政府边界办公室,于1987年10月27日再次组织调解人员进行调处。提出四条裁定意见:1.对夏河县麦西乡吉咱黄日和碌曲县阿拉乡吉咱乃日在周老沟的草山之争,根据1963年、1984年协议,有争议的周老沟给双方各划定二分之一,即:周老沟尕岗玛的北侧山梁和周老牙热的北侧山粱为划定界限,界限以南为吉咱乃日放牧,界限以北为吉咱黄日放牧。2.双方均承认日洛沟才公玛草场不是争议区,也承认是麦西乡麦加村草场,故此1963年协议中划给吉咱乃日的日洛沟才公玛以上的草山,仍归属麦西乡。3.1986年双方因草山之争械斗中,开枪打死碌曲县阿拉乡吉咱乃日群众完德贡,责成夏河县公安局查清凶手,绳之以法,同时做好死者家属的生活安排工作。4.双方必须向各自的干部群众做过细的工作,宣传好本裁定,要求严格遵守,不得越界放牧。对少数牲畜偶而越界现象,双方必须从团结出发,协商处理,不得借此扩大事态,如有意破坏本裁定,将依法处理。1987年11月4日,州政府以州政发(1987)104号文批转了州公安处、州边界办公室《关于对夏河县麦西乡吉咱黄日与碌曲县阿拉乡吉咱乃日草山纠纷调处意见的报告》,夏河县麦西吉咱黄日群众不执行州人民政府裁决。1989年9月21日,双方纠纷复起,州人民政府敏政副州长率联合工作组对事件进行了处理,提出了三条决定:1.执行1987年州政府裁定;2.由公安部门查清这次事件的组织策划肇事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由吉咱黄日支付给吉咱乃日伤员医疗费6000元。
  四、碌曲县阿拉乡与夏河县麦西乡在克龙尔沟的草山纠纷
  碌曲县阿拉乡与夏河县麦西乡在克龙尔沟的草山争议,经州工作组会同夏河、碌曲两县主要负责人及卓尼、加门关、下巴沟等地民间人士共同调解,于1983年9月17日达成了协议:1.按历史放牧习惯龙克尔沟归尕口生产队。2.阿拉公社搏拉公社大队的吾乎扎队、牙日队、加吾岗队、巴尔扎队和田多的玛尕队、久欠队、立池队及麦西公社的其它生产队不得进入龙克尔沟放牧。3.以往双方互赶的牲畜不作清退。今后互相尊重,共同遵守,若有违犯,按有关规定,以法论处。甘南州政府于1983年11月2日,以州政发(1983)75号文件批转了《关于夏河县麦西公社与碌曲县阿拉公社在龙克尔沟草山问题协议书》,要求两县、两社的干部,识大体,顾大局,讲团结,讲风格,加强对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巩固和发展友好团结的睦邻关系,认真向当地群众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自愿遵守。
  第三节 乡界纠纷与调处
  一、玛艾乡花格村与尕海乡尕秀村草山纠纷
  1986年9月12日,玛艾乡花格村300余头牛越界进入秀沟麻瓦热尼河合布的尕海乡尕秀村草场,引起双方群众3次械斗,导致2人死亡,15人受伤。事发后,县委、县政府非常重视,组织民间调处调解小组,于1986年11月25日至12月3日在县招待所进行调处,经过多次协商后达成共识。这次纠纷由花格村越界放牧造成的,应负主要责任,对于群众纠纷中的主事者,由司法部门按国家法律处理,碌曲县委、县政府重申,全县各乡、村原来划定的行政区域、草场界线一律不作变更,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1986年12月30日,县人民政府以碌政发(1986)90号文转发了《关于玛艾乡花格村与尕海乡尕秀村在瓦热尼纠纷调处的协议请示》。
  二、李恰如牧场与尕海乡秀哇村越界放牧纠纷
  1985年9月26日至10月4日,尕海乡秀哇第四村民小组和李恰如牧场因牲畜越界放牧而引起一些纠纷,经县联合调查小组调处。1.由于李恰如牧场圈围秀哇第四村民小组群众2匹越界的马匹,而使2匹骡马死亡,应由李恰如牧场赔偿损失,每匹马500元,计1000元。2.秀哇第四村民小组群众因死亡2匹骡马,既没有报告乡政府,又没有通知李恰如牧场就越界放牧3天,这种作法是完全错误的,对李恰如牧场造成的冬季草场的损失,从轻处罚50元。3.10月14日晚,秀哇第四村民小组部分群众冲入李恰如牧场场部,围攻场长的无组织无法纪的作法是错误的,应向场长赔情道歉。李恰如牧场扬言对秀哇群众关闭代销店和磨房也是不利于团结的。为了搞好李恰如牧场和秀哇村委会的睦邻关系,有利于发展牧业生产,特提出以下几条:1.双方都必须遵守草山界线协议,不得越界放牧。2.发生草山争执和民事纠纷,双方群众都必须报告组织,通过组织协商解决,不得自行其事,扩大激化矛盾。3.今后发生越界放牧,1只羊罚款0.1元,1头牛罚款0.5元角,马1匹壹元。少数牲畜走失越界的不应以越界放牧对待,应及时通知对方赶回。
  三、尕海乡加仓村与拉仁关乡则岔村之间草山纠纷
  尕海乡加仓村与拉仁关乡则岔村的草山,在查科合围娄龙地区接壤。1965年1月,碌曲县人委根据全县草山调整会议精神,派出工作组,对这一地区的草山界线进行了划定,明确规定:“拉仁关乡与尕海乡之间,西南以查科合上以围龙郎起至对面阴坡为界线,以上为尕海,以下为拉仁关”。当时双方均无任何意见,而且在以后几年中都能自觉遵守。自1976年以来,由于双方对界线的认点不同发生了分歧,引起纠纷,拉仁关则岔群众认为,六五界线中西南以查科合上以围龙郎起至对面阴坡为界,指的是以上梁即牙尔当梁为界。尕海乡加仓群众却理解为以下粱即玛尔当梁为界。因认点不一,纠纷连年不断,给双方的生产生活带来严重损失,为妥善解决这一草山纠纷,县委、县政府组织调处人员16名,组成县草山纠纷调处工作组,1984年6月9日至29日历时21天在郎木寺乡贡巴招待所召开会议,经尕海乡与拉仁关乡双方代表协商达成协议:1965年划界工作组《关于划界工作的情况报告》中明确提出,拉仁关乡与尕海乡查科合地区的具体界线:西南以查科合上以围娄龙直至对面的阴坡为界线,以上为尕海,以下为拉仁关的文字说明及草山划界示意图表明围娄龙草场属拉仁关乡所有。为此,该报告中所划界线继续有效。为避免今后发生草山纠纷,特对拉仁关与尕海乡查科合地区围娄龙的草山界线做如下补充说明:拉仁关乡与尕海乡查科合地区围娄龙的草山界线为:以围娄龙牙东(七高恰日同告)起到桑池(小石山咀)直指对面阴坡的正中,上为尕海乡,下为拉仁关乡,对已调处协商确定的草山界线,双方必须严格信守,任何一方不准越界抢牧对方的草场,尤其是拉仁关方面更要注意保护好尕海的冬季草场和割草场,违者,按不同情节由对方给予处罚,对于借故抢牧发生严重后果者,由肇事者负完全责任直止受到法律制裁;为了有效的保护双方的草场不受到损害,尕海乡牲畜坐圈界线不准越过查开开卡,拉仁关乡坐圈界线不准越过旺龙咱尔干沿山梁到围龙咱尔干直止对面阴坡。对此协议双方群众非常满意。
  四、尕海乡秀哇大队与甘南军分区牧场之间草山纠纷
  尕海乡与甘南军分区牧场(包括骑五团牧场)自1959年划界以来,因和群众协商不够,界线向群众交待不清,时有抢牧、混牧等情况发生。经碌曲县人民委员会与甘南军分区协商在1962年11月9日和1977年9月2日,先后两次达成了协议,但因种种原因,双方时有矛盾产生,1985年秋季,由于双方在尕海海口地区界线认点上解释不-,意见分歧,再次发生了争执,致使草山纠纷接连发生,严重干扰了双方的正常工作及生产。为密切军民关系,维护大局,稳定团结,彻底解决这一遗留问题,保证今后双方利益不受损害,1990年7月13日,由秀哇大队和尕海军牧场共同协商,根据草场现状,经双方认可第三次达成了协议,从此,界线清楚,军民团结。

知识出处

碌曲县志

《碌曲县志》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碌曲县志的情况。其内容包括建置沿革志、地理自然志、经济计划志、农林志、工业志、水利电力志、交通志、邮电志、商贸流通志、粮油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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