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婚丧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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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碌曲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20000378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婚丧管理
分类号: D632.1
页数: 3
页码: 447-449
摘要: 本章记述了1950年~1995年甘肃省碌曲县民族部门进行婚丧管理工作发展情况。
关键词: 民政工作 婚丧管理 碌曲县

内容

第一节 婚姻管理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施,1955年,碌曲县建政以后,开始在全县宣传婚姻法,并逐步依法实施婚姻登记制度,清查处理违法婚姻,指导婚俗改革,保护老人、儿童合法权益。1962年,全县划分行政调整后,原由各乡人民公社办理的婚姻登记工作交各乡人委会办理,并指定文书专人管理,建立严格的婚姻登记制度,1968年,农牧村的婚姻登记交由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办理。1983年,农牧村的婚姻登记交由乡人民政府办理,主办人员为民政干事或文书。县城的婚姻登记一直由县民政部门办理。1989年10月1日施行《甘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变通规定》,规定居住在甘南藏族自治州的藏族及其他各少数民族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汉族男性为22周岁,女性为20周岁,鼓励晚婚晚育。1994年民政部颁布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碌曲县是一个藏族聚居地,建政初期,婚姻登记主要在干部职工中进行,一般牧民群众由于民族宗教、文化、经济等各方面的原因,普遍存在早、私婚现象,经过民政部门多年的宣传,大多数牧民群众对贯彻婚姻法的认识有所提高,早、私婚现象有了明显减少,但这种现象仍然存在。如1985年-1988年阿拉乡登记结婚的仅19对,平均每年4.5对;1988年一1989年全乡结婚的有42对,其中办理结婚登记的仅有8对。虽然加大宣传力度,但收效不甚明显。
  第二节 殡葬管理
  碌曲县丧葬方式主要有天葬、土葬、火葬、水葬等,一般藏族群众使用天葬。婴儿夭折或未成年人死亡使用水葬。汉族群众一般用土葬、火葬。长期以来根据有关法规,出于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在已建立火葬场的地区,少数民族自愿实行丧葬改革而采用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为了缅怀革命烈士,宣传革命烈士的英雄事迹,在1966年秋修建了碌曲县革命烈士陵园,占地面积约12246.88平方米,园内安葬革命烈士105名,均为1958年平叛时牺牲的干部战士。1994年,县民政局对烈士陵园进行了全面维修,维修面积2172.77平方米,新建隔墙327.96平方米。

知识出处

碌曲县志

《碌曲县志》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碌曲县志的情况。其内容包括建置沿革志、地理自然志、经济计划志、农林志、工业志、水利电力志、交通志、邮电志、商贸流通志、粮油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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