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优抚安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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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碌曲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20000371
颗粒名称: 第二章 优抚安置
分类号: D632.3
页数: 3
页码: 444-446
摘要: 本章记述了1957年~1995年甘肃省碌曲县民政部门优抚安置工作发展情况。
关键词: 民政工作 优抚安置 碌曲县

内容

第一节 优抚
  碌曲县很早就有拥军优属的优良传统,在剿灭马良股匪时自觉给部队带路者58人,送信者10人,支援马匹270匹,驮牛3800头,群众自发组织起来捕获散匪14名,西仓群众击毙散匪1名,还争降了大部分散匪。碌曲县建立人民政权以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优抚工作。1957年全县有流落红军5人,革命烈士家属2户,三等甲级在职残废军人2人,在职复员转业军人40人。1960年全县在春节、“八一”期间,对当地驻军剿匪部队、民兵及烈属赠送了慰问品,并发动机关学校、团体共写慰问信580封,对生活有困难的烈属5户9人,优待劳动日250个,全年发放优待抚恤费9047.87元。1962年,全县有烈属9户35人,军属1户9人,在职残废军人和在职残废武工队员6人,流落老红军6户33人,在职复员退伍军人91人,回乡退伍军人1人,发放优抚款2000元,1957年-1963年,共发放优抚费21599元。定期定量补助烈属2户2人,优待劳动日300个。1964年,全县有烈军属13户36人,军属2户13人,复员转业军人98人,其中在职复员转业军人97人,流落红军6人,残废军人、民兵7人,对生活困难的烈属3户10人优待劳动日190个,全年发放残废抚恤金180元,发放补助费672元。1976年全县有优抚对象46户177人,其中革命烈士家属10户32人,革命军人家属36户145人,革命残废军人2人,复员军人23人,转业军人77人,退伍军人35人,抚恤费支出5946.96元。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县继续发扬拥军优属的优良传统,在每年“元旦”、“春节”、“八一”建军节期间,县委、县人大、县政府等主要领导同志都要亲自登门慰问子弟兵,并和驻碌部队召开座谈会、联谊会,征求驻军意见,并委托各乡人民政府慰问优抚对象。随着牧区实行生产责任制,原来烈军属的优待办法,已经不适应这一变化。因此,牧区对烈军属采取新的优待办法,基本形式有两种,第一种实行定额补贴现金和实物办法,具体数量由社员大会民主讨论决定。第二种是实行优军代牧代耕的办法,对优抚对象承包牲畜、土地以后,缺乏主要劳动力的,由生产队组织力量负责,托付亲友或社员代牧代耕,所需负担由集体从提留中解决。1981年,给15名烈属、复退军人困难户实行定期定量补助。1982年,全县有烈属16户34人,军属61户,其中在乡伤残军人15户122人,流落老红军3人,在乡复员军人2人,复转退伍军人153人,定期定量补助18人,年发放2816元,临时补助48人次,年发放2808元。在乡伤残抚恤1人,年80元,牺牲病故抚恤2人,年1000元。结合碌曲县实际,制定了《碌曲县农牧区优待办法》,并完成了《烈士英名录》的编写工作。1984年,全县烈军属、伤残军人、西路红军老战士、复退军人162人,发放定期定量补助优抚费3400元,临时生活困难补助费和慰问费计7690元。1985年12月,县人民政府召开了参战军人家属座谈会,给8名参战军人家属发给了100~500元的一次性优待补助金,解决他们在生活上的一些具体困难。1986年,元旦春节期间,县上先后召开了烈军属座谈会,参战军属座谈会,给10户参战军人家属发给一次性优待金100~300元,全县掀起了一个拥军优属的热潮,各级干部、职工、学生纷纷给前线致慰问信,并捐款7175.27元,给城镇参战军人每户300元,农村参战军人400~600元。1992年,全县有各类优抚对象435户2170人,其中烈属4户5人,病故军人家属2户15人,现役军人家属25户125人,退伍军人404户2020人,西路军1人,在乡复员军人1人,各类伤残人员3人,享受定期抚恤优待的户数为38户135人,平均年优待金达6780元,根据《甘肃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细则》,制定了碌曲县实施细则。1994年年均优待金达11500多元。
  第二节 安置
  195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碌曲县根据这一规定,本着“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安置复员退伍军人。1961年以来全县累计接受安置复员退伍军人182人,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150人,在职干部32人。1962年,有在职复员退伍军人91人。1964年,有复员转业军人98人,其中在职复员转业军人97人。1964年底分配复员转业军人8人。1968年-1972年,接受复员退伍军人6人。1981年确定安置工作的重点在农村,对城镇退伍兵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继续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安置原则,同时成立了碌曲县)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使退伍安置工作进一步得到加强。1987年,国务院颁布了《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根据这一条例,在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和“区别对待”基本安置的原则前提下,结合碌曲县实际,从1981年-1995年,共接受退伍义务兵132人,安置在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有105人,安置在农村的有27人。
  第三节 收容遣送
  1960年以来,从青海、四川、临夏及其他地方来碌曲的自流人员较多,1960年,县民政科协同公安劳动部门,分别在玛曲、尕海、碌曲等3处设立收容所,是年收容自流人员1650人,其中立户安插380人,收容后逃走外地165人,送回原籍的1105人。1960年,全县收容自流人员168人次,其中遣送回乡的62人次,民政部门安置27人次,1962年碌曲、玛曲两县分设后,收容遣送设碌曲、尕海、郎木寺3个点。碌曲收容所配备专职干部2名,尕海点由县民政科、公安局兼管,郎木寺点由乡民政助理员配合派出所管理,其他各乡均由公安特派员、民政助理员兼管此项工作,是年,共收容自流人员249人,其中收容后又逃走外地131人,遣送回原籍的109人,尚未遣送在站9人。1964年,全县收容自流人员189人次,遣送转站的189人次。1976年,全县收容自流人员230人,其中遣送转站195人,中途逃跑15人,尚未遣送在站10人。1979年,全县收容自流人员13人次,遣送回乡6人次。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城乡经济形势日趋好转,广大人民生活安定,因而流浪乞讨现象明显减少。1981年,根据州民政局关于撤销各县收容所的通知精神,县政府撤销了收容所。

知识出处

碌曲县志

《碌曲县志》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碌曲县志的情况。其内容包括建置沿革志、地理自然志、经济计划志、农林志、工业志、水利电力志、交通志、邮电志、商贸流通志、粮油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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