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卷 民政志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碌曲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20000366
颗粒名称: 第二十七卷 民政志
分类号: D632
页数: 18
页码: 441-458
摘要: 1955年6月碌曲县人民委员会设立民政科。1978年12月设立民政局,负责办理民政、边界纠纷调处、劳动工资事务。1990年6月,碌曲县残疾人联合会成立。截至1995年底,民政局共有工作人员12人,其中:残联2人,边界办1人,各乡配有民政助理员1名。是年,为帮助南方灾区人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县委、县政府号召全县干部群众捐款支援灾区,共捐款9976.70元,捐赠粮票317.5斤。全年发放救灾款73100元,救助了1468户4669人次,其中特困户369户1355人次,五保户88户88人次,重灾户1011户3226人次。48人次,年发放2808元。在乡伤残抚恤1人,年80元,牺牲病故抚恤2人,年1000元。结合碌曲县实际,制定了《碌曲县农牧区优待办法》,并完成了《烈士英名录》的编写工作。
关键词: 民政工作 民政经济 碌曲县

内容

第一章 救济救灾
  第一节 机构
  碌曲县民政局
  1955年6月碌曲县人民委员会设立民政科。1978年12月设立民政局,负责办理民政、边界纠纷调处、劳动工资事务。1983年劳动工资事务划归新设立的县劳动人事局办理。1990年6月,碌曲县残疾人联合会成立。截至1995年底,民政局共有工作人员12人,其中:残联2人,边界办1人,各乡配有民政助理员1名。
  第二节 社会救济
  自1953年工作组进入碌曲到建立人民政权以后,党和政府非常重视社会救济工作,对城镇中不足以维持最低生活标准的贫困者和农村中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及因病、灾、缺少劳动力等造成生活困难的贫困对象,采取物质帮助,扶持生产等多种形式,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1955年发放社会救济款25000元(包括救灾款20000元,冬令寒衣、口粮、修建房屋救济款5000元),发放藏式皮大衣、棉衣51件,救济户数360户。1956年,发放社会救济款77006.88元(此款均购成实物发放),发放实物计牛236头,马4匹,羊1760只,皮大衣、棉布藏式大衣516件,粮食75300斤,救济826户。1957年,发放社会救济款38386.35元(此款均购成实物),救济户数491户,发放实物计牛282头,羊820只,口粮44715斤,各种藏式皮大衣、绒衣等104件。
  第三节 灾害救济
  从1953年工作组进入碌曲到建立人民政权,始终把救灾救济工作放在第一位,始终遵循国家提出的“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1953年-1955年全县共发放救济款、救灾款、福利费11.9万元,调进粮食316.6万斤,食品370箱,布匹110匹,解决了藏族群众缺衣少食的问题。1961年前半年全县灾荒严重,部分地区发生饿死人的问题,县委加强领导,重点工作放在救灾救荒方面,同时对部分灾荒严重的牧民进行了救济,共发放皮袄1475件,布匹5000尺,宰杀了大批牛羊供给群众,同时免费治病87168人次,免费医药款71500元。1978年,全县遭受水灾、雹灾袭击,党和政府发给救灾款7万元。1989年,全县遭受雪灾,水灾袭击,发放救灾款51102元。1990年,全县3个乡6个村委会37个村民小组637户3072人不同程度的受到冰雹、虫害等自然灾害侵袭,发放救灾款25000元,使248户1002人得到救助。1991年,阿拉、双岔两乡的7个村委会36个村民小组1227户5952人不同程度遭受虫灾袭击,农业受灾面积达16592亩,占总播种面积的85%,农作物受灾面积达11435亩,全年发放救灾款30652元,使全县245户1226人得到了救助。是年,为帮助南方灾区人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县委、县政府号召全县干部群众捐款支援灾区,共捐款9976.70元,捐赠粮票317.5斤。1992年4月7日晚的一场大雪使全县大部分草场被冰雪覆盖,平均降雪厚度约20公分,造成羊死亡8626只,牛死亡2059头,7、8月份,全县又发生洪灾,涉及7个乡18个村委会81个村民小组696户3970人,农作物受灾面积达29682亩,占全县总播种面积的72.2%,成灾面积9541亩,绝收面积3203亩,因灾减产粮食146万斤,受灾人口4997人,倒塌房屋14间,损坏房屋37间,因洪水冲毁路基22330立方米,路面107350平方米,桥2座,河堤300米,围栏384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350万元,全年发放救灾款6万元,使全县698户3563人得到救助。1994年8月上旬,阿拉、玛艾两乡的6个村委会遭受严重的风雹灾害,造成牲畜死亡51头(只),受灾面积3075亩,因灾减产粮食36468万斤,全年发放救灾款13万元,救助了1134户6325人。1995年3月,牧区连降大雪,积雪覆盖草场,使牲畜无法采食草料,造成牲畜大量死亡,特别是郎木寺、尕海两乡持续降雪十余天,积雪厚度在25公分以上,因灾死亡大牲畜7894头(匹),羊死亡9797只,受灾人口775户4163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45.6万元。全年发放救灾款73100元,救助了1468户4669人次,其中特困户369户1355人次,五保户88户88人次,重灾户1011户3226人次。
  第二章 优抚安置
  第一节 优抚
  碌曲县很早就有拥军优属的优良传统,在剿灭马良股匪时自觉给部队带路者58人,送信者10人,支援马匹270匹,驮牛3800头,群众自发组织起来捕获散匪14名,西仓群众击毙散匪1名,还争降了大部分散匪。碌曲县建立人民政权以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优抚工作。1957年全县有流落红军5人,革命烈士家属2户,三等甲级在职残废军人2人,在职复员转业军人40人。1960年全县在春节、“八一”期间,对当地驻军剿匪部队、民兵及烈属赠送了慰问品,并发动机关学校、团体共写慰问信580封,对生活有困难的烈属5户9人,优待劳动日250个,全年发放优待抚恤费9047.87元。1962年,全县有烈属9户35人,军属1户9人,在职残废军人和在职残废武工队员6人,流落老红军6户33人,在职复员退伍军人91人,回乡退伍军人1人,发放优抚款2000元,1957年-1963年,共发放优抚费21599元。定期定量补助烈属2户2人,优待劳动日300个。1964年,全县有烈军属13户36人,军属2户13人,复员转业军人98人,其中在职复员转业军人97人,流落红军6人,残废军人、民兵7人,对生活困难的烈属3户10人优待劳动日190个,全年发放残废抚恤金180元,发放补助费672元。1976年全县有优抚对象46户177人,其中革命烈士家属10户32人,革命军人家属36户145人,革命残废军人2人,复员军人23人,转业军人77人,退伍军人35人,抚恤费支出5946.96元。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县继续发扬拥军优属的优良传统,在每年“元旦”、“春节”、“八一”建军节期间,县委、县人大、县政府等主要领导同志都要亲自登门慰问子弟兵,并和驻碌部队召开座谈会、联谊会,征求驻军意见,并委托各乡人民政府慰问优抚对象。随着牧区实行生产责任制,原来烈军属的优待办法,已经不适应这一变化。因此,牧区对烈军属采取新的优待办法,基本形式有两种,第一种实行定额补贴现金和实物办法,具体数量由社员大会民主讨论决定。第二种是实行优军代牧代耕的办法,对优抚对象承包牲畜、土地以后,缺乏主要劳动力的,由生产队组织力量负责,托付亲友或社员代牧代耕,所需负担由集体从提留中解决。1981年,给15名烈属、复退军人困难户实行定期定量补助。1982年,全县有烈属16户34人,军属61户,其中在乡伤残军人15户122人,流落老红军3人,在乡复员军人2人,复转退伍军人153人,定期定量补助18人,年发放2816元,临时补助48人次,年发放2808元。在乡伤残抚恤1人,年80元,牺牲病故抚恤2人,年1000元。结合碌曲县实际,制定了《碌曲县农牧区优待办法》,并完成了《烈士英名录》的编写工作。1984年,全县烈军属、伤残军人、西路红军老战士、复退军人162人,发放定期定量补助优抚费3400元,临时生活困难补助费和慰问费计7690元。1985年12月,县人民政府召开了参战军人家属座谈会,给8名参战军人家属发给了100~500元的一次性优待补助金,解决他们在生活上的一些具体困难。1986年,元旦春节期间,县上先后召开了烈军属座谈会,参战军属座谈会,给10户参战军人家属发给一次性优待金100~300元,全县掀起了一个拥军优属的热潮,各级干部、职工、学生纷纷给前线致慰问信,并捐款7175.27元,给城镇参战军人每户300元,农村参战军人400~600元。1992年,全县有各类优抚对象435户2170人,其中烈属4户5人,病故军人家属2户15人,现役军人家属25户125人,退伍军人404户2020人,西路军1人,在乡复员军人1人,各类伤残人员3人,享受定期抚恤优待的户数为38户135人,平均年优待金达6780元,根据《甘肃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细则》,制定了碌曲县实施细则。1994年年均优待金达11500多元。
  第二节 安置
  195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碌曲县根据这一规定,本着“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安置复员退伍军人。1961年以来全县累计接受安置复员退伍军人182人,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150人,在职干部32人。1962年,有在职复员退伍军人91人。1964年,有复员转业军人98人,其中在职复员转业军人97人。1964年底分配复员转业军人8人。1968年-1972年,接受复员退伍军人6人。1981年确定安置工作的重点在农村,对城镇退伍兵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继续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安置原则,同时成立了碌曲县)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使退伍安置工作进一步得到加强。1987年,国务院颁布了《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根据这一条例,在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和“区别对待”基本安置的原则前提下,结合碌曲县实际,从1981年-1995年,共接受退伍义务兵132人,安置在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有105人,安置在农村的有27人。
  第三节 收容遣送
  1960年以来,从青海、四川、临夏及其他地方来碌曲的自流人员较多,1960年,县民政科协同公安劳动部门,分别在玛曲、尕海、碌曲等3处设立收容所,是年收容自流人员1650人,其中立户安插380人,收容后逃走外地165人,送回原籍的1105人。1960年,全县收容自流人员168人次,其中遣送回乡的62人次,民政部门安置27人次,1962年碌曲、玛曲两县分设后,收容遣送设碌曲、尕海、郎木寺3个点。碌曲收容所配备专职干部2名,尕海点由县民政科、公安局兼管,郎木寺点由乡民政助理员配合派出所管理,其他各乡均由公安特派员、民政助理员兼管此项工作,是年,共收容自流人员249人,其中收容后又逃走外地131人,遣送回原籍的109人,尚未遣送在站9人。1964年,全县收容自流人员189人次,遣送转站的189人次。1976年,全县收容自流人员230人,其中遣送转站195人,中途逃跑15人,尚未遣送在站10人。1979年,全县收容自流人员13人次,遣送回乡6人次。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城乡经济形势日趋好转,广大人民生活安定,因而流浪乞讨现象明显减少。1981年,根据州民政局关于撤销各县收容所的通知精神,县政府撤销了收容所。
  第三章 社会福利
  第一节 五保供养
  1960年,全县建立托儿所160个,入所托幼儿2749人。幼儿园40个,入园儿童969人,敬老院20个,入院老人394人。1962年,碌曲、玛曲两县分设后,因人民公社体制改变,故解散敬老院,对全县五保老人123人、孤儿31人采取分散安置的办法,日常生活由亲友和被委托的社员照顾,生活费用由生产队供给,保证他们的吃、穿供应,使五保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群众的一般水平,保证年幼的受到教育和年老的死后安葬,使他们生养死葬有所依靠。1979年全县有五保户73户84人,其中孤儿5人,集体供给折合现金1万元,发放救济3100元。1981年,牧区包干到户以后,对于五保户原则上由生产队实行四包,即包住、包穿、包用、包吃,所需费用从生产队公益金中解决,所需实物年初下达任务时分给各承包户,如果有人自愿帮助者,可分给五保户一定量的牲畜或土地,解决其基本生活,五保户也可以不承包各项任务,按其他社员一样分给一份牲畜或土地。是年,全县发放社会救济款13000元,对60户五保户74人次给予了救济。1982年,碌曲有五保户60户74人,定期定量救济1人,年180元,临时救济87人3107元,集体供给2612元。1983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一次五保普查,据普查登记,碌曲县有五保户61户71人,集体供养66人,其中生活不能自理由生产队派人照料的5人,亲属照料的2人,代牧代耕包养的3人。1990年后,继续采取分散供养,集体供给,国家补助相结合的办法,集体供给的燃料、副食品等折合人民币年人均285元,后提高到年人均350元,县民政部门每年人均补助100元,后提高到年人均补助150元,使全县五保户的生活得到了保障。
  第二节 残疾人工作
  1989年9月份,民政局对全县残疾人进行了第一次摸底,全县共有各类残疾人303人,其中视力残疾69人,听力残疾90人,智力残疾9人,肢体残疾112人,综合性精神残疾23人。1990年5月19日,碌曲县残疾人联合会第一次代表大会召开。1990年6月5日,碌曲县残疾人联合会正式成立。1991年,全县7乡先后成立了乡级残联。1990年3月,根据阿拉乡残疾人多,资源优势大的实际情况,通过个人筹集和国家拨款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地创办了阿拉乡残疾人社会福利综合服务部,投资2.5万元,当年实现利润8000元,截止95年底,共盈利润3万余元,实现利税9000余元。残疾人联合会刚成立,摆在面前的首要任务是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三件大事。1991年“三康”工作使5名白内障患者经手术治疗后重见光明,1名小儿麻痹患者,进行手术后,逐渐康复。1992年,先后3次深入基层调查了解残疾人生活现状,给特困残疾人发放补助共计360元。给4名白内障患者,小儿麻痹患者,施行了复明、矫正手术。1993年,县残联趁美国援华医疗队来夏河县之际,积极组织病员,租用专车,将全县26名眼科病人送到夏河进行康复治疗,使3名病人及时得到白内障复明手术。同时组织6名儿童麻痹患者到合作进行矫正治疗。1994年将1名综合精神病患者,送到陇南精神病院进行了康复治疗。残疾人就业方面,1993年,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贫户,在通过民政部门给予一定生活补助之外,还协同县劳动人事部门对残疾人家庭确有困难的多子女、无就业的按有关招工比例,进行了照顾、安置,共计4名。1995年,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多渠道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积极开展残疾人体育活动,1995年先后2次向甘肃省、甘南州输送运动员3名,在省内举行的2次残疾人运动会上共夺得奖牌3枚。
  《残疾人保障法》宣传。1992年在《残疾人保障法》实施两周年之日,在广大干部的协助下,走街串巷,张贴标语、宣传画200余张,并给7乡“残联”订购了《甘肃省残疾人》杂志,为搞好乡级残联的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1994年将《保障法》译成藏文,深入牧区宣传广播,受教育的人数达21600人次,覆盖面达78%。残疾人数量调查,1995年6月,成立调查组深入各乡,掌握残疾人新数据,全县各类残疾人共391名,占全县总人口的1.4%,其中视力残疾86人,肢体残疾167人,听力语言残疾95人,智力残疾9人,精神及综合残疾34人。
  第三节 社会福利募捐
  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1990年起步的,在州民政局任务下达后,通过有关部门配合,在全县范围内进行了宣传。根据碌曲县人口少,群众居住分散等实际,专门研究制定了比较切合实际的销售方法。销售时充分利用寺院的佛事活动和乡上召开民族运动会等群众集中的大好时机,集中时间突击销售,在奖品设置上,根据牧民群众重实际的特点,以1万元为一奖组,购置奖品时,通过搞批发扩大中奖面,并设置实用性强的奖品,这些奖品极大的吸引了牧民群众,激发了干部、群众购券热情。从1990年起,1992年、1993年、1994年共进行了4次销售活动,共计销售奖券10.2万元,共募捐到社会福利资金5.1万元,为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第四章 婚丧管理
  第一节 婚姻管理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施,1955年,碌曲县建政以后,开始在全县宣传婚姻法,并逐步依法实施婚姻登记制度,清查处理违法婚姻,指导婚俗改革,保护老人、儿童合法权益。1962年,全县划分行政调整后,原由各乡人民公社办理的婚姻登记工作交各乡人委会办理,并指定文书专人管理,建立严格的婚姻登记制度,1968年,农牧村的婚姻登记交由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办理。1983年,农牧村的婚姻登记交由乡人民政府办理,主办人员为民政干事或文书。县城的婚姻登记一直由县民政部门办理。1989年10月1日施行《甘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变通规定》,规定居住在甘南藏族自治州的藏族及其他各少数民族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汉族男性为22周岁,女性为20周岁,鼓励晚婚晚育。1994年民政部颁布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碌曲县是一个藏族聚居地,建政初期,婚姻登记主要在干部职工中进行,一般牧民群众由于民族宗教、文化、经济等各方面的原因,普遍存在早、私婚现象,经过民政部门多年的宣传,大多数牧民群众对贯彻婚姻法的认识有所提高,早、私婚现象有了明显减少,但这种现象仍然存在。如1985年-1988年阿拉乡登记结婚的仅19对,平均每年4.5对;1988年一1989年全乡结婚的有42对,其中办理结婚登记的仅有8对。虽然加大宣传力度,但收效不甚明显。
  第二节 殡葬管理
  碌曲县丧葬方式主要有天葬、土葬、火葬、水葬等,一般藏族群众使用天葬。婴儿夭折或未成年人死亡使用水葬。汉族群众一般用土葬、火葬。长期以来根据有关法规,出于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在已建立火葬场的地区,少数民族自愿实行丧葬改革而采用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为了缅怀革命烈士,宣传革命烈士的英雄事迹,在1966年秋修建了碌曲县革命烈士陵园,占地面积约12246.88平方米,园内安葬革命烈士105名,均为1958年平叛时牺牲的干部战士。1994年,县民政局对烈士陵园进行了全面维修,维修面积2172.77平方米,新建隔墙327.96平方米。
  第五章 边界纠纷
  第一节 省界纠纷与调处
  一、甘、川界线纠纷
  1.碌曲县郎木寺乡尕尔娘村与四川省若尔盖县麦西乡在幕俄藏夏尔当滩的纠纷
  碌曲县郎木寺乡尕尔娘村与四川省若尔盖县麦西乡在幕俄藏夏尔滩界线,现在虽然名誉上执行的是成都协议(1960年9月30日由两省、州达成的协议),协议规定“以夏尔当沟口的小山包为基点,向北至山梁,向南约6公里处至小河,并沿小河向西直至入黑河口处为界。界西、界北属甘南洮江县(玛曲、碌曲合为一县),界东、界南属阿坝的若尔盖县”。但由于双方对划界定点理解不一,引起持续争执,双方争议地段全长约7公里,面积约7万亩。
  2.郎木寺乡仁尕玛村与四川省若尔盖县红星乡纳木加科村之间在那高地区的草山边界纠纷
  此地历来是郎木寺乡仁尕玛村的冬季草场,以一条大路与四川若尔盖县红星乡纳木加科村草场为界,标志明显,从未发生过任何争议。但1984年夏季以来,四川纳木加科村数次越界抢牧。1986年川方又将744头(只)牲畜越界进入那高腹地抢牧,并扎下两顶帐蓬,仁尕玛看守草山的群众让其搬出,川方非但不听,反而向纵深抢牧。面对这种情况,郎木村出动30多人,想赶回四川加科村越界的牛羊,以便按乡规民约处以罚款。在驱赶牛羊过程中,双方发生械斗,我方后撤,川方紧追不舍,一直追到郎木寺乡医药门市部处,再次发生争斗,伤15人,其中郎木村伤6人,重伤2人,川方伤9人,重伤2人。事情发生后,双方县派出工作组多次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后由双方州政府工作组进行协商达成了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此地段全长约2公里,面积约1000亩。
  3.郎木寺乡波海村与四川省若尔盖县江岔乡江岔沟村在拉艾开之间的草山边界纠纷
  郎木寺乡波海村与四川省若尔盖县江岔乡江岔沟村在拉艾开之间(波海村的夏季草场)的草山边界纠纷,该地界线成都协议上规定:“以华尔干山分水岭为界,北属洮江县(碌曲、玛曲合为一县)南属若尔盖县”。近年来,川方经常越界抢牧,到1995年底纠纷还未解决,此地全长1公里,面积约4000亩。
  4.碌曲县郎木村与四川加科村纠纷
  1986年7月25日,四川若尔盖县红星乡加科村群众驱赶大批牛羊,越界抢牧,引起郎木寺乡郎木村与红星乡加科村双方群众械斗,双方共伤12人,重伤4人(川方2人,甘方2人),轻伤8人(川方7人,甘方1人),郎木寺扣留加科村牛67头,羊701只。11月30日,阿坝州与甘南州工作组在甘南合作就以上纠纷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执行协议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未能顺利的按照协议规定执行,对几个遗留问题,在联合工作组的领导下,双方于1987年7月26日至8月2日,在阿坝州红星乡政府再次进行了协商,就牛羊交接等几个具体问题作出决定。
  二、甘、青界线纠纷
  1.甘肃省碌曲县与青海省河南县之间的草山纠纷。
  甘肃省碌曲县与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河南县)在周可河地区的边界形成比较久远,由于历史的原因这一界线发生过多次较大纠纷。1928年以前,碌曲县与河南县界线曾一度以洮河与黄河的分水岭沙尕次瓜为界,当时,碌曲县拉仁关部落、西仓部落所属的红科、扎果、多哇、尕秀、江巴、尼傲、卡布秀、双岔部落均在齐脑合延巴沟、尕倾、尕欠、莫藏扎尼、得木桑曲中下游一带放牧,尕倾、尕欠两地名就是因拉仁关部落两兄弟长期在此放牧而得名,当时,河南县所属部落均在分水岭以西地区放牧。1928年夏,河南县达参部落开始东移。当时,达参部落的桑桑、娘乃、哇仓为了避免纠纷,以宗教身份出面进行划界游说,经协商双方一致认为达参与拉仁关之间的界线以洮河为界,这条界线一直沿用到1945年。1945年,拉仁关头人加毛去西藏拜佛后,达参方面乘机挑起草山纠纷,将大批牲畜赶过洮河,在克傲山、胡吉开卡、瓦玛热布两地区抢牧。先后于1946年、1947年双方发生过两次大的械斗。事件发生后,拉卜楞寺出面调解重新划界,以南起胡吉开卡,经瓦玛热布西至克傲山,并在现场立界,达参方面还提出,拉仁关是大部落,达参是小部落,上述界线以东地权归拉仁关,只让达参轮牧数年,拉仁关方面同意这一意见,在克傲开卡东侧,胡吉开卡两地埋界后双方认定。拉仁关头人加毛从西藏回来后,又和达参协商,把轮牧数定为3年,达参部落自此以后,只越过洮河一次,其余在洮河以西放牧,直至1959年。1959年人民公社成立后,碌曲县将克傲山、夏尔子滩等地划归科才公社第二大队(玛艾乡红科、花格村)使用。可是自1960年开始,河南县赛尔龙公社(原达参部落)声称,周可河地区,属他们管辖,未和碌曲协商,越界抢牧,引起边界问题。1960年8月,甘、青两省就甘肃省甘南州与青海省黄南州、果洛州有关地区边界争议问题,在西宁市进行了协商达成协议,并由两省省委分别批准执行。协议指出:“关于周可河地区,商定仍按历史习惯由洮江县(碌曲、玛曲合为一县)西仓公社(当时辖拉仁关乡)和河南县赛尔龙公社按年轮流放牧”。结果,河南蒙古族自治县方面不遵守这个协议,进入南起胡吉开卡,北止克傲山开卡以西的草山抢牧,挑起草山纠纷。1961年7月,由原碌曲县委书记马负图和河南县蒙古族自治县委书记尕布龙,经过协商达成口头协议(尕马协议):“以周可河河水为界,具体河段是从夏尔子滩的水(周支河支流)起,到克傲山止,河水西南面由河南县管辖,东北面属碌曲县管辖”。1962年8月,经国务院甘、青两省边界问题工作组南线分组同意,正式形成协议:以周可河河水为界,从夏尔子滩(蒙旗称交拉才让)(周可河支流)起,到克傲山(蒙旗称沙楚乎对面的小牙合)止,河水西南面由河南县管辖,河水东北面属碌曲县管辖。1962年达成协议后,1963年底碌曲县拉仁关唐科大队和尕秀大队在夏尔子以南地区放牧,无人干涉。1964年至1973年底由兰州军区甘肃省人委联合工作组安排并经甘肃省人委批准,将此地借给了8083部队使用。1973年部队撤离后,青海赛尔龙尕克大队于1974年2月份越界到碌曲县夏尔子水以南地区驻扎帐蓬30余顶,抢牧大小牲畜共9000余只(匹、头)。1988年7月14日,拉仁关乡唐科村120户牧民,将畜群搬到夏尔子水阴坡草场放牧,本是无可非议的事,但河南县赛尔龙乡尕克大队8户帐圈畜群己在河以南碌方草场驻扎抢牧,唐科村干部群众进行劝说,在双方没有发生任何冲突的情况下,这8户越界牧群于14、15两日搬出碌方草场。7月16日凌晨5点钟左右,河南群众乘碌曲牧民熟睡之机,集结了大批人马,携带枪械冲进唐科二队帐圈进行袭击,制造了“7·16”,事件,在这次事件中打死拉仁关4人,重伤6人,抢走马3匹,羊1384只,小口径步枪2支,打死马2匹,打伤马7匹,打伤牛3头。“7·16”事件发生后,双方群众陆续集结,甘南州县领导带领30余名干部、公安干警赶赴现场处理后事,劝解群众,21日两省工作组听取了两县汇报后,达成了5条口头协议:1.从22日开始双方收缴武器,23日收缴完毕。2.双方做群众工作,撤回集结在制高点的群众。3.立即查处肇事者,严惩凶手。4.退还被抢走的牲畜。5.由青海方面对罹难者家属抚恤,对受伤者给予安置。1988年10月14日至11月3日,甘、青两省工作组于西宁就“7·16”事件善后事宜达成共识。行政区域界线问题,因河南县的要求与实际相距甚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使民间调处方案失败。
  1990年7月30日,双方再起冲突,截止8月22日不到1个月的时间共抢去尕秀村、唐科村马28匹、牛55头,开枪打死乘马1匹。1991年9月7日,双方再次发生武装冲突,制造了“9·7”事件。事件发生后,甘肃省、州、县人民政府非常重视,派出工作组,连夜赶赴现场,做好群众工作。为了妥善解决碌曲县拉仁关乡、尕海乡与河南县赛尔龙乡在安拉让(夏尔子沟)地区的草山边界问题,甘、青两省政府按照双方群众的意愿和两州、两县政府的要求,邀请甘肃省政协贡唐仓副主席全权处理。1992年1月6日至12日,贡唐仓副主席主持两县群众代表在兰州协商,使问题得到解决。甘、青两省及双方有关州、县、乡政府确认贡唐仓副主席主持群众代表达成的《关于调处甘肃省碌曲县拉仁关乡、尕海乡与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赛尔龙乡在安拉让(夏尔子沟)地区的边界草山问题协议书》,经甘肃省政府、青海省政府联合以甘政发(1992)12号、青政发(1992)8号文件发往甘南、黄南藏族自治州、碌曲县、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协议书规定:(一)边界草山界线:从周可河与夏尔子(河南县称安让拉)沟的水汇合处1号点(座标X3806640米、Y18247630米)起,沿夏尔子沟的水向西偏南逆水而上约4公里至2号点(座标X3805000米,Y18244120米),继续逆夏尔子沟水向西偏北约4公里至3号点(座标X38066840米,Y18241160米),再折向南偏西逆沟水(碌曲县称:托伊贡玛,河南县称:叶崔麻)而上至沟脑到山顶4号高程点(座标X3802190米,Y18239160米,高程3968米)止,线西北为河南县,线东南为碌曲县。以上界线以红实线和红圈标绘在总参测绘局1970年出版的(9-18-49,9-48-41)1:10万地形图上,一式6份,双方省、州、县各存1份。周可河其它地段的边界线,仍按1962年8月《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碌曲乡(达参)与甘肃省碌曲县玛艾乡在周可河地区边界纠纷问题的协议意见》执行。(二)死亡、致残群众的安葬抚恤和生活补助费。(1)对1988年“7·16”事件中死亡、受伤群众的安葬抚恤和生活补助费,仍按1988年11月3日甘青两省《关于协商处理“7·16”事件善后事宜的会议纪要》中的规定执行。对河南县欠碌曲县5.5万元应予以落实。对河南县赛尔龙乡在“7·16”事件中受伤的两名群众,由碌曲县付给医疗费5000元。(2)对1991年“9·7”事件中死亡的碌曲县5名群众,河南县3名群众,由对方县政府负责,给死亡的群众每人安葬抚恤、生活补助费2万元,给死亡的唐科村党支部书记阿达木3万元。对于在1988年“7·16”事件以后至1991年“9·7”事件中双方致残的群众,由对方县负责付给每人一次性医疗和生活补助费4000元,受伤群众每人付给医疗补助费400元。依据双方群众代表在兰州协商时提供的名单,碌曲县群众致残3人,受伤10人,河南县群众致残4人,受伤10人。上述经费,由两县政府各指定一名副县长负责,1992年农历正月十五日于拉卜楞寺,在德哇仓、措卡哇仓、香扎尕布藏仓、智贡巴仓四位活佛的主持下,一次交清。(三)清退互赶牲畜和赔偿损失。对1988年7月和1991年9月间,因边界草山纠纷问题互赶牲畜的清退和相互打死马匹、牲畜及受损财产的赔偿工作,仍委托德哇仓、措卡哇仓、香扎尕布藏仓、智贡巴仓四位活佛于1992年农历正月十五日在拉卜楞寺通过宗教仪式进行清退、赔偿。对于上述裁决,双方群众代表表示接受执行。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边界纠纷,两县政府根据协议精神,趁热打铁,依照协议书附图确定的界线,按勘界的有关要求,于1992年6月8日开始对该地区的争议地段进行了边界网围工作。这次网围全长15000米。通过边界网围,使该地区的纠纷彻底得到解决。
  2.碌曲县李恰如牧场与青海省河南县柯生乡草山纠纷
  李恰如地区本来包括代木桑曲与莫藏曲的全部流域(面积145.6平方公里),都属于碌曲县所辖,这在《新唐书卷二、地理志》《甘肃通志稿》(1923年)《洮州厅志》(1934年版)中都有明确记载,另据郎木寺赛赤寺院资料记载,1748年,第一世赛赤活佛坚参桑盖从西藏返回甘肃建寺时,河南蒙旗王亲口认定“代木桑地区为郎木寺院所辖双岔部落的牧地”,并派来7户台吉,以奉佛事。从此,双岔部落群众一直在此放牧,直到1943年,从未发生过任何边界纠纷。1944年,在接壤地区发生偷盗事件,为解决这一问题,双方派人进行解决,碌曲方面参加的主要有阿木草部落(现尕海加仓三队)的才波合加尔、双岔果科尔部落的藏吾单则卡,河南方面参加的主要有阿肉部落的宗莫尔等人经过一月协商,达成了两条协议:一是“今后互相之间不能发生偷盗,如出现问题只能坐下来谈,不能站起来打”。二是为彻底杜绝发生纠纷,双方进一步明确界线,具体为“北边以李恰如山腰的小路(开尔斯加兰木)为界,路上为河南草山,路下为双岔草山,中间以代木桑将格合山梁为界,山梁以西为河南蒙旗草山,山梁以东为碌曲双岔草山”。南面以郎依开卡(莫藏扎尼沟脑山牙豁)为界,开卡西面为河南蒙旗草山,以东为碌曲双岔草山”。双方对这一界线都很满意,表示互不越界。1948年玛曲齐哈玛部落因和四川买仓部落发生纠纷,前来碌玛河三县交界处避难,通过双岔头人阿才在碌曲莫藏地区借牧,每年付款白洋12块,羊1只,共借8年。1956年以后,仍归碌曲双岔部落使用,尕尔娘大队、郎木大队、波海大队的不少群众在上述地区居住、放牧直至1958年,后因双岔部落被分散到尕海、郎木寺等公社,碌曲县在此地办了国营牧场(李恰如种畜场),莫藏扎尼、代木桑尖可合一带均为李恰如牧场夏秋草场,同时在神其合道卡还设立了长年放牧点。1962年4月以来,河南县方面乘碌曲方面场小人少管理困难之际,驱赶大批牲畜越界,甚至把牲畜赶到场部对面制造草山纠纷,当时牧场领导向碌曲县委、河南县委分别发了电报,要求上级领导出面解决,直至6月,碌曲县委书记马负图和河南县县长乔治图分别带领工作组前往李恰如牧场进行协商,于6月27日达成了协议(后称“乔马协议”)。协议规定:“南起毛特角合若特山顺水(秋季有水)流入莫尔藏水(大小)至石帽山脚(卫格日土尔河下山咀),沿石帽山顶,北伸至克帽山脚(以东为碌曲所有,以西为河南县所有)”。这一协议是在比较特殊的情况下划定的,从协议划定之日起群众向上级的反映始终没有停止过,虽有意见但未发生大的纠纷事件。
  第二节 县界纠纷与调处
  一、碌曲县玛艾乡与夏河县牙利吉乡在滴集塘纠纷
  碌曲县玛艾乡与夏河县牙利吉乡之间在滴集塘的草山纠纷,已经有数十年的历史,因草山纠纷死亡多人,牲畜的损失更不计其数,过去虽经民族上层人士多次调解,未能彻底解决。1963年8月31日,由甘南州、县及有关乡联合组成工作组进行调解,按照州人委的指示,根据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团结、照顾历史界限的原则,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进行了充分协商,最后协议:北面由浪哇章保起南至知贡那卡为止,以堆细河为界,浪哇章保的右领,以北以及堆细河以西的全部阴山为玛艾草山,浪哇章保的右领以南以及堆细河以东的全部阳山为牙利吉的草山。为了照顾牙利吉方面的自然条件及实际困难,在不妨碍玛艾安排生产的原则下,玛艾乡同意牙利吉的牲畜可以过河至滴集塘至九头山对面一带适当吃草。由于种种原因,纠纷多次发生,先后于1964年、1967年、1974年三次达成协议均未能制止纠纷。1981年,甘南州委、州政府根据双方群众的愿望和要求,邀请拉卜楞寺院贡唐仓活佛在碌曲县主持召开调解会议。1982年9月经双方群众认可在夏河县达成了协议,阳山方面以得合西沟和果尔格沟中间的山梁为界,山梁西北侧划给玛艾乡放牧,山梁东南侧属牙利吉乡放牧;阴山方面以果尔格山大石咀对直阴山果尔格石卜浪,座向第一条小沟座向左岭沿加尕玛沟座向右岭山梁至吉格尔沟脑,此界线以东划归牙利吉乡放牧,以西属玛艾乡放牧;再顺吉格尔沟座向右岭山梁至滴集塘科才公路和九头山大路交叉处,并沿科才公路下至达老知合斜尕玛为止。此界线东北方向划归牙利吉乡放牧,西南方向属玛艾乡放牧,以达老知合斜尕玛沟口对直知更什布傲的大石咀,再沿知合更山梁到卡达鲁沟座向左梁山梁对直阴山龙金木那卡,此界以南划归玛艾乡放牧,以北属牙利吉乡放牧,滴集塘科才公路两旁,双方不得驻扎帐蓬,西兰木沟草山界线,仍应维持1974年协议,以龙金木那卡山梁为界。
  二、碌曲县玛艾公社红科大队和夏河县科才公社在切闹合地区草山纠纷
  解放前,红科大队是西仓十二部落之一,那时红科的草山界限就在北部乃日参次合山、参木那山高峰切闹合贡哇、向南岗唐拉布在、克卡、香郎尧孔尕马山梁,包括依热沟和亚热沟在内的切闹合地区。解放后至1958年,切闹后的笋山实际为红科所使用,其归属的问题未有争议。同年秋,人民公社化后,玛艾和科才同属一个大公社,科才是公社一大队,玛艾是二大队,红科属玛艾大队的五小队,当时草山由公社统一安排使用,红科和科才没有草山之争。1961年下半年分社时,科才划分给夏河县,红科属碌曲县,当时有人提出草山界限,科才工作组组长石忠答复;“按历史习惯界限,各吃各”,于是红科在切闹合地区扎群放牧,未有异议。1962年春,红科去切闹合放牧时,科才群众打伤红科7人,抢走牛150头,鞭死羊14只。双方发生了首次纠纷。1964年,由科才的赵维翰等人和玛艾的索南木等于9月1日签订了避免双方械斗的临时协议,但因多种原因,该协议未能杜绝纠纷,从1965至1980年双双方共发生大小纠纷21次。1981年,甘南州人民政府派人会同争议双方代表进行协商,并邀请贡唐仓活佛协助,对1964年协议作了修改补充,遂解决了双方争执。协议规定:在切闹合沟的正式草山界限,阳山以洒木耳让的水为界,阴山以洒木耳让的水正对面山梁为界,双方的帐圈及畜群不能越过这个界线,按照实际放牧习惯和需要,双方的牲畜可适当越过正式草山界线吃草,红科大队的牲畜可以放牧到阳山的洒木耳岗和阴山的相龙秀玛,科才的牲畜可以放牧到阳山的那高老和阴山的安热龙。1983年,甘南州人民政府以州政发(1993)027号文批准执行该协议,双方边界趋于稳定。
  三、夏河县麦西乡吉咱黄日与碌曲县阿拉乡吉咱乃日草山纠纷
  碌曲县阿拉乡吉咱乃日与夏河县麦西乡吉咱黄日草山之争历史已久,争议点主要在“周老沟”,1963年8月州、县、乡三级政府派工作组进行调处。经协商达成协议:周老沟属麦西方面的吉怒藏黄日,日合沟口阴山的才公玛以上划归阿拉的吉藏乃日合,鲁乃合沟阳山夏来合藏为麦西管辖,阴山那吾鲁为阿拉管辖。阴阳二山均以所述地名为界。同时在协议书中指出:双方必须向各自的干部群众大力宣传本协议的规定,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越界放牧,对少数牲畜偶而越界现象,双方必须从团结出发,协商处理,不得借此扩大事态,如有意破坏协议时,将依法处理。1979年后,麦西乡麦加村群众提出日洛沟才公玛以上草山1963年划归阿拉乡吉咱乃日是不合理的,进而从吉咱乃日手中要回了日洛沟才公玛以上的这部分草山,夏河县曾为此召集麦加村群众进行协商,未能解决。在此情况下,阿拉乡吉咱乃日村群众从1979年开始又搬进了1963年前有争议的周老沟。这就是1979年以后周老沟草山之争的起因,此后连年发生抓人、打人、赶牛、砸帐蓬等现象。1984年10月,在州、县政府的协调下,麦西乡吉咱黄日与阿拉乡吉咱乃日两个村民委员会派出代表,并邀请有威望的夏河县牙利吉乡尼玛龙村老人普化甲主持,血日布等六位老人参加进行了调处,并达成了共同协议。即:(一)1963年8月31日协议中周老沟不动;(二)双方按过去的历史习惯界限放牧。要求双方互相尊重,共同遵守,任何一方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犯。并征得两县政府领导意见后签名生效,但后来对协议认识理解不一。1996年再度发生草山之争,致死阿拉乡吉咱乃日群众1人,双方致伤多人,扣留人质,打、砸、抢违法行为均有发生,在经济上给群众造成了严重损失。介于这种情况,甘南州公安处、甘南州政府边界办公室,于1987年10月27日再次组织调解人员进行调处。提出四条裁定意见:1.对夏河县麦西乡吉咱黄日和碌曲县阿拉乡吉咱乃日在周老沟的草山之争,根据1963年、1984年协议,有争议的周老沟给双方各划定二分之一,即:周老沟尕岗玛的北侧山梁和周老牙热的北侧山粱为划定界限,界限以南为吉咱乃日放牧,界限以北为吉咱黄日放牧。2.双方均承认日洛沟才公玛草场不是争议区,也承认是麦西乡麦加村草场,故此1963年协议中划给吉咱乃日的日洛沟才公玛以上的草山,仍归属麦西乡。3.1986年双方因草山之争械斗中,开枪打死碌曲县阿拉乡吉咱乃日群众完德贡,责成夏河县公安局查清凶手,绳之以法,同时做好死者家属的生活安排工作。4.双方必须向各自的干部群众做过细的工作,宣传好本裁定,要求严格遵守,不得越界放牧。对少数牲畜偶而越界现象,双方必须从团结出发,协商处理,不得借此扩大事态,如有意破坏本裁定,将依法处理。1987年11月4日,州政府以州政发(1987)104号文批转了州公安处、州边界办公室《关于对夏河县麦西乡吉咱黄日与碌曲县阿拉乡吉咱乃日草山纠纷调处意见的报告》,夏河县麦西吉咱黄日群众不执行州人民政府裁决。1989年9月21日,双方纠纷复起,州人民政府敏政副州长率联合工作组对事件进行了处理,提出了三条决定:1.执行1987年州政府裁定;2.由公安部门查清这次事件的组织策划肇事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由吉咱黄日支付给吉咱乃日伤员医疗费6000元。
  四、碌曲县阿拉乡与夏河县麦西乡在克龙尔沟的草山纠纷
  碌曲县阿拉乡与夏河县麦西乡在克龙尔沟的草山争议,经州工作组会同夏河、碌曲两县主要负责人及卓尼、加门关、下巴沟等地民间人士共同调解,于1983年9月17日达成了协议:1.按历史放牧习惯龙克尔沟归尕口生产队。2.阿拉公社搏拉公社大队的吾乎扎队、牙日队、加吾岗队、巴尔扎队和田多的玛尕队、久欠队、立池队及麦西公社的其它生产队不得进入龙克尔沟放牧。3.以往双方互赶的牲畜不作清退。今后互相尊重,共同遵守,若有违犯,按有关规定,以法论处。甘南州政府于1983年11月2日,以州政发(1983)75号文件批转了《关于夏河县麦西公社与碌曲县阿拉公社在龙克尔沟草山问题协议书》,要求两县、两社的干部,识大体,顾大局,讲团结,讲风格,加强对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巩固和发展友好团结的睦邻关系,认真向当地群众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自愿遵守。
  第三节 乡界纠纷与调处
  一、玛艾乡花格村与尕海乡尕秀村草山纠纷
  1986年9月12日,玛艾乡花格村300余头牛越界进入秀沟麻瓦热尼河合布的尕海乡尕秀村草场,引起双方群众3次械斗,导致2人死亡,15人受伤。事发后,县委、县政府非常重视,组织民间调处调解小组,于1986年11月25日至12月3日在县招待所进行调处,经过多次协商后达成共识。这次纠纷由花格村越界放牧造成的,应负主要责任,对于群众纠纷中的主事者,由司法部门按国家法律处理,碌曲县委、县政府重申,全县各乡、村原来划定的行政区域、草场界线一律不作变更,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1986年12月30日,县人民政府以碌政发(1986)90号文转发了《关于玛艾乡花格村与尕海乡尕秀村在瓦热尼纠纷调处的协议请示》。
  二、李恰如牧场与尕海乡秀哇村越界放牧纠纷
  1985年9月26日至10月4日,尕海乡秀哇第四村民小组和李恰如牧场因牲畜越界放牧而引起一些纠纷,经县联合调查小组调处。1.由于李恰如牧场圈围秀哇第四村民小组群众2匹越界的马匹,而使2匹骡马死亡,应由李恰如牧场赔偿损失,每匹马500元,计1000元。2.秀哇第四村民小组群众因死亡2匹骡马,既没有报告乡政府,又没有通知李恰如牧场就越界放牧3天,这种作法是完全错误的,对李恰如牧场造成的冬季草场的损失,从轻处罚50元。3.10月14日晚,秀哇第四村民小组部分群众冲入李恰如牧场场部,围攻场长的无组织无法纪的作法是错误的,应向场长赔情道歉。李恰如牧场扬言对秀哇群众关闭代销店和磨房也是不利于团结的。为了搞好李恰如牧场和秀哇村委会的睦邻关系,有利于发展牧业生产,特提出以下几条:1.双方都必须遵守草山界线协议,不得越界放牧。2.发生草山争执和民事纠纷,双方群众都必须报告组织,通过组织协商解决,不得自行其事,扩大激化矛盾。3.今后发生越界放牧,1只羊罚款0.1元,1头牛罚款0.5元角,马1匹壹元。少数牲畜走失越界的不应以越界放牧对待,应及时通知对方赶回。
  三、尕海乡加仓村与拉仁关乡则岔村之间草山纠纷
  尕海乡加仓村与拉仁关乡则岔村的草山,在查科合围娄龙地区接壤。1965年1月,碌曲县人委根据全县草山调整会议精神,派出工作组,对这一地区的草山界线进行了划定,明确规定:“拉仁关乡与尕海乡之间,西南以查科合上以围龙郎起至对面阴坡为界线,以上为尕海,以下为拉仁关”。当时双方均无任何意见,而且在以后几年中都能自觉遵守。自1976年以来,由于双方对界线的认点不同发生了分歧,引起纠纷,拉仁关则岔群众认为,六五界线中西南以查科合上以围龙郎起至对面阴坡为界,指的是以上梁即牙尔当梁为界。尕海乡加仓群众却理解为以下粱即玛尔当梁为界。因认点不一,纠纷连年不断,给双方的生产生活带来严重损失,为妥善解决这一草山纠纷,县委、县政府组织调处人员16名,组成县草山纠纷调处工作组,1984年6月9日至29日历时21天在郎木寺乡贡巴招待所召开会议,经尕海乡与拉仁关乡双方代表协商达成协议:1965年划界工作组《关于划界工作的情况报告》中明确提出,拉仁关乡与尕海乡查科合地区的具体界线:西南以查科合上以围娄龙直至对面的阴坡为界线,以上为尕海,以下为拉仁关的文字说明及草山划界示意图表明围娄龙草场属拉仁关乡所有。为此,该报告中所划界线继续有效。为避免今后发生草山纠纷,特对拉仁关与尕海乡查科合地区围娄龙的草山界线做如下补充说明:拉仁关乡与尕海乡查科合地区围娄龙的草山界线为:以围娄龙牙东(七高恰日同告)起到桑池(小石山咀)直指对面阴坡的正中,上为尕海乡,下为拉仁关乡,对已调处协商确定的草山界线,双方必须严格信守,任何一方不准越界抢牧对方的草场,尤其是拉仁关方面更要注意保护好尕海的冬季草场和割草场,违者,按不同情节由对方给予处罚,对于借故抢牧发生严重后果者,由肇事者负完全责任直止受到法律制裁;为了有效的保护双方的草场不受到损害,尕海乡牲畜坐圈界线不准越过查开开卡,拉仁关乡坐圈界线不准越过旺龙咱尔干沿山梁到围龙咱尔干直止对面阴坡。对此协议双方群众非常满意。
  四、尕海乡秀哇大队与甘南军分区牧场之间草山纠纷
  尕海乡与甘南军分区牧场(包括骑五团牧场)自1959年划界以来,因和群众协商不够,界线向群众交待不清,时有抢牧、混牧等情况发生。经碌曲县人民委员会与甘南军分区协商在1962年11月9日和1977年9月2日,先后两次达成了协议,但因种种原因,双方时有矛盾产生,1985年秋季,由于双方在尕海海口地区界线认点上解释不-,意见分歧,再次发生了争执,致使草山纠纷接连发生,严重干扰了双方的正常工作及生产。为密切军民关系,维护大局,稳定团结,彻底解决这一遗留问题,保证今后双方利益不受损害,1990年7月13日,由秀哇大队和尕海军牧场共同协商,根据草场现状,经双方认可第三次达成了协议,从此,界线清楚,军民团结。
  第六章 扶贫工作
  第一节 扶贫帮困
  1984年扶贫工作启动,是年给阿拉、双岔、西仓三乡投放资金8万元,扶持贫困户121户473人。1985年县民政局对全县贫困户进行了普查,是年底县人民政府成立了扶贫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扶贫办公室为县政府常设机构。1985年,投放无息贷款3万元,扶持贫困户50户264人。
  1986年至1995年全县投放扶贫资金399.2万元,主要用于扶持贫困户的养殖业、种殖业、运输业、加工业、服务业等项目。1986年至1995年全县共扶持贫困户1325户6712人,其中阿拉乡535户2833人,双岔乡473户2326人,拉仁关乡70户364人,西仓乡161户758人;玛艾乡6户28人,尕海2户9人,郎木寺乡79户394人,劳务输出也是一项扶贫措施,到1994年底,全县劳务输出7878人,劳务收入287.55万元。
  通过十年扶贫攻坚全县贫困人口从1985年的1471户7382人减少到1995年的629户3044人,贫困户减少了842户4338人,全县脱贫率为58%。
  第二节 社会帮扶
  碌曲县从1987年开始实行对口帮扶,县工交局包西仓乡的呼尔和尕果两村,县城建局包郎木寺乡仁尕玛村,县水电局包郎木寺乡加科卡哇村,县农业银行包拉仁关乡唐科四组。各对口帮扶单位对帮扶工作十分重视,首先深入基层,调查摸底,根据所掌握情况制定帮扶计划,并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开展帮扶工作。1988年至1995年,县供销社投资扶持双岔二地村开办香粉厂,组织牧民群众上山采集沙棘,增加经济收入。县农林局组织双岔乡洛措村开展劳务输出,为双岔乡安装程控电话投资1万元。县水电局扶持双岔乡青禾村贫困户办养猪场,投资2.5万元为阿拉乡维修人畜饮水工程。工交局为了给群众增加收入,安排阿拉吉扎村长期养护公路10公里,并为阿拉乡贫困户提供2公里公路的改建工程,增加收入3.9万元。县畜牧局组织阿拉乡田多村贫困户参加尕海草原围栏,进行劳务输出,并给阿拉乡无偿支援1000斤豌豆,饲料1600多斤,另外委托兽防站免费进行畜病防疫工作,为西仓乡无偿提供水泥围杆90根,围栏铁丝130米,解决了小阿拉村,团结村草原围栏补修150亩,为西仓共投资12324元。县乡镇局协助阿拉乡在县城兴办藏式地毯厂,协助双岔乡兴办藏香厂。县财政局为阿拉乡博拉村投放支农周转金7.4万元,还扶持12户贫困户兴办养猪场。县商业局抽出3000元扶持阿拉乡吉扎村贫困群众办养猪场。县民政局投放无息贷款7000元扶持西仓乡呼尔、尕果两村贫困户搞羔羊育肥。县科委在西仓乡和阿拉乡投资开办黄连素加工厂,给双岔乡贫困群众用藏语介绍了《快速养猪法》、《人工栽培技术》、《淘汰牛羊的肥育》等知识,扶持资金4000元,培训各类实用技术人才。县工商局投资2万元,在阿拉乡办起了小车站,组织劳务输出收入8000余元。县农业银行为拉仁关乡唐科村发放贷款1.75万元。州政府以工代赈为西仓乡落实资金3.1万元,为乡政府征订了“两报两刊”,给中心小学解决了一批文体用品。州邮电局投资18万元解决了双岔乡通讯困难问题,修建机房6间。州人民银行投资4640元,解决了阿拉乡立池村农电路维修。

知识出处

碌曲县志

《碌曲县志》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碌曲县志的情况。其内容包括建置沿革志、地理自然志、经济计划志、农林志、工业志、水利电力志、交通志、邮电志、商贸流通志、粮油志等。

阅读

相关地名

碌曲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