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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四节 干部待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碌曲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20000339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干部待遇
分类号:
F249.23
页数:
2
页码:
417-418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59年~1995年甘肃省碌曲县劳动部门干部待遇发展情况。
关键词:
干部待遇
人事工作
碌曲县
内容
一、假期
一、
干部假期包括国家法定假期,探亲假、婚假、产假。国家法定节假日即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探亲假指国家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其具体规定是: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一次,假期为20天;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一次,假期为20天。婚假规定为3天,晚婚者为30天,产假规定为90天,晚婚者延长10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延长到150天。休假规定由参加工作10年以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享受,休假时间规定为:参加工作10-20年者,每年享受一次性休假15天:21-30年者,每年20天:30年以上者,每年25天。休假不得分期或跨年度累计使用,凡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计划5天、病假累计超过30天,病假事假累计超过40天者,当年不得享受休假。
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自1955年起,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1986年3月6日,县劳动人事局根据国办发(81)52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规定》,就此作了具体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副县级以上干部和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其工资照发。病假期间工资低于30元的按30元发给,原工资低于30元的发给原工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福利待遇。
二、伤残待遇
公伤、残废待遇 1952年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公负伤医疗期间工资照发”。另据有关规定,因公致残的干部,由民政部门评定残疾等级报省民政厅批准后,按等级发给残疾金。
死亡抚恤1980年,中共甘肃省委(80)号文件规定;“干部逝世后,从下月起停发工资,按财政部、民政部1979年1月8日规定的标准领取抚恤金,并视其遗属的生活条件和经济状况,由死者生前单位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在城镇居住的每月补助25元,在农村居住的每月补助20元。没有工作能力的独生子女,死者生前抚养的弟妹,住在城镇的每月补助15~18元,住在农村的每月补助10~14元。1981年1月21日起,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的规定,对离休人员遗属生活费补贴30元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22元,对为国家财产牺牲者,其遗属生活补助费在规定的标准外增加5元。
知识出处
《碌曲县志》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碌曲县志的情况。其内容包括建置沿革志、地理自然志、经济计划志、农林志、工业志、水利电力志、交通志、邮电志、商贸流通志、粮油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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