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碌曲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292520020220000303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广播电视管理 |
分类号: | G229.274.2;G221 |
页数: | 2 |
页码: | 370-371 |
摘要: | 自县广播站成立到1975年,凡在广播站自办节目中播出的内容须经县革委会政治部审查,未经批准,在转播中央广播电台新闻节目时间内不得无故停止转播或插播其他节目内容。县广播事业管理局成立后至1995年,县广播站、电视差转台、电视有线台播出节目由局长亲自审查,按时转播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中央电视台1台、2台节目,并制定转播制度,未经领导同意和政策许可,在中央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1台新闻播出时间不得无故停止转播或插播其它节目。各乡放大站非客观原因不得随意停止转播由县广播站转播的新闻节目,自办节目稿件未经审定不得播报。随着科技、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音像制品纷纷进入碌曲县文化市场。 |
关键词: | 机构 广电事业 碌曲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