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审判制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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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碌曲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20000258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审判制度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1
页码: 316
摘要: 本节记述了碌曲县审判制度的发展情况,在藏区的近代历史上,“郭哇”、“头人”和政教合一的寺院,处理案件基本上沿袭清朝颁布的“番律”、“番规”。办案照例要索取“开口钱”、“闭口钱”。
关键词: 审判制度 碌曲县

内容

在藏区的近代历史上,“郭哇”、“头人”和政教合一的寺院,处理案件基本上沿袭清朝颁布的“番律”、“番规”。办案照例要索取“开口钱”、“闭口钱”。案件无论轻重,均要施以鞭打和罚款,罚款数额少则数十元,多则数百元。对那些所谓“犯上作乱”的案犯,往往戴上脚镣、手铐后投入监狱,处以抽筋、剜眼、割耳、抄没家产,赶出部落寺院等酷刑,致使不少农牧民和寺院僧众,被任意处置成终身残疾,有的倾家荡产,飘流异乡,甚至被剥夺生命。在处理人命案件(包括武装械斗中死亡的命案)时,照例以“赔命价”结案。与此同时,国民党各级政权对藏区人民实行民族压迫政策,政治歧视欺压,经济上巧取豪夺,使广大藏区人民和寺院僧众处在水深火热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各项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县法院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逐步建立健全各项审判制度。1959年至1960年,在当时的洮江县各乡(场)和居民集中处建立了民事纠纷调解委员会7个,调解小组28个,有调解人员169名,为及时调解基层民事纠纷起到了化解矛盾的作用,促进了民族团结。1962年后,通过“黑板报”,公开审判和经常性的法制教育等形式,对《宪法》和《婚姻法》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宣传,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也做到了“来信有答复,来访有接待”。1963年在基层召开人代会期间,从全县的7个乡和县城居民中选出人民陪审员20名,人民陪审员制度开始实行。1980年后,各项法律不断颁布实施,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这一原则真正得以落实。公开审判制度、辩护制度,上诉制度等各项审判制度逐步贯彻执行,为及时、准确的审理各类案件,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知识出处

碌曲县志

《碌曲县志》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碌曲县志的情况。其内容包括建置沿革志、地理自然志、经济计划志、农林志、工业志、水利电力志、交通志、邮电志、商贸流通志、粮油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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