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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二节 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碌曲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20000256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审判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1
页码:
315
摘要:
本节记述了碌曲县的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经济审判等。
关键词:
审判
审判工作
碌曲县
内容
一、刑事审判
县人民法院成立以后,当时碌曲县发生了反革命武装叛乱,在对其进行军事清剿的同时,开展了反封建斗争。为适应形势的需要,县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联合办案,对所捕人犯大部分以反革命案件进行审理。此后几年,县法院审理的反革命案件,基本上是围绕这次叛乱进行的。截至1966年,共审结刑事案件631件,其中反革命案件567件,占89.86%。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砸烂公、检、法”,人民法院被迫停止了正常的工作,先实行军事管制,随后被革命委员会保卫部代替,案件定罪量刑须经党委研究决定。这一时期,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97件,案件类型主要有:反革命案件、凶杀、强奸、抢劫、贪污、盗窃、投机倒把案件、重婚案件等。1977年后,法院刑事案件的审判逐步走向正规化,至1995年底,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17件,主要有:故意或过失杀人8件,强奸、奸淫幼女15件,非法拘禁、刑讯逼供2件,故意伤害及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案件36件,抢劫、盗窃案件100件,诈骗、贪污、挪用公款等侵犯财产案件13件,涉值18.6万元,投机倒把、破坏市场管理、偷税、漏税、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案件5件,涉值11.4万元,流氓、脱逃、窝脏、销脏及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9件,重婚、虐待及其他妨害婚姻家庭案件7件,受贿、玩忽职守及其他渎职案件3件。
二、民事审判
县人民法院成立初期,民事案件较少,1958年至1966年,共审理民事案件193件,所审理的民事案件主要以婚姻家庭纠纷为主,占所有民事案件的90%左右。“文化大革命”期间,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断,1976年以后恢复正常,受理的各类民事案件逐年上升,案件的类型仍以婚姻家庭纠纷为主,载止1995年底共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384件,其次为债务纠纷86件,标的15.4万元,损害赔偿28件,涉值9.9万元,房屋、土地13件。这些案件范围广,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人民法院在审理各类民事纠纷案件时,坚持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切实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为促进新时期两个文明建设,提供了司法服务。
三、经济审判
经济审判,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领域内的纠纷案件随之增多,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根据上级法院的指示,县法院于1987年建立了经济审判庭,自建庭以来至1995年底共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70件,标的额为188万元,其中购销合同纠纷案件33件,标的104.3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件15件,标的19.8万元,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8件,标的22.9万元,其他经济纠纷案件14件,标的40.8万元。
知识出处
《碌曲县志》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碌曲县志的情况。其内容包括建置沿革志、地理自然志、经济计划志、农林志、工业志、水利电力志、交通志、邮电志、商贸流通志、粮油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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