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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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碌曲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20000254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审判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3
页码: 314-316
摘要: 本章记述了碌曲县司法审判的发展情况,其中包括了审判机构、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经济审判、纠正冤假错案等。
关键词: 审判 司法工作 碌曲县

内容

第一节 审判机构
  碌曲县人民法院
  碌曲县人民法院,1958年2月成立。当时设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秘书室,是年开始受理刑事、民事案件。1959年1月碌曲县与玛曲县合并为洮江县,为便于工作,法院在玛曲、阿木去乎设立了人民法庭各一处。平叛反封建斗争中,县公、检、法合并为政法部。由于处于政权初建阶段,主要任务是镇压反革命,巩固人民民主政权。在此期间,审理、清查了平叛反封建斗争中的大量案件和人犯。1967年县人民法院实行军事管制。1968年县革命委员会成立,设保卫部,取代了原公、检、法三机关的职能,保卫部下设审判组,行使法院的审判职能。1973年6月,恢复了碌曲县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办公室。1980年设立双岔法庭和郎木寺法庭。1987年县法院设经济审判庭。1991年设立行政审判庭。至1995年12月,碌曲县人民法院设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办公室等五个职能机构,下辖双岔、郎木寺2个人民法庭。
  第二节 审判
  一、刑事审判
  县人民法院成立以后,当时碌曲县发生了反革命武装叛乱,在对其进行军事清剿的同时,开展了反封建斗争。为适应形势的需要,县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联合办案,对所捕人犯大部分以反革命案件进行审理。此后几年,县法院审理的反革命案件,基本上是围绕这次叛乱进行的。截至1966年,共审结刑事案件631件,其中反革命案件567件,占89.86%。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砸烂公、检、法”,人民法院被迫停止了正常的工作,先实行军事管制,随后被革命委员会保卫部代替,案件定罪量刑须经党委研究决定。这一时期,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97件,案件类型主要有:反革命案件、凶杀、强奸、抢劫、贪污、盗窃、投机倒把案件、重婚案件等。1977年后,法院刑事案件的审判逐步走向正规化,至1995年底,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17件,主要有:故意或过失杀人8件,强奸、奸淫幼女15件,非法拘禁、刑讯逼供2件,故意伤害及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案件36件,抢劫、盗窃案件100件,诈骗、贪污、挪用公款等侵犯财产案件13件,涉值18.6万元,投机倒把、破坏市场管理、偷税、漏税、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案件5件,涉值11.4万元,流氓、脱逃、窝脏、销脏及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9件,重婚、虐待及其他妨害婚姻家庭案件7件,受贿、玩忽职守及其他渎职案件3件。
  二、民事审判
  县人民法院成立初期,民事案件较少,1958年至1966年,共审理民事案件193件,所审理的民事案件主要以婚姻家庭纠纷为主,占所有民事案件的90%左右。“文化大革命”期间,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断,1976年以后恢复正常,受理的各类民事案件逐年上升,案件的类型仍以婚姻家庭纠纷为主,载止1995年底共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384件,其次为债务纠纷86件,标的15.4万元,损害赔偿28件,涉值9.9万元,房屋、土地13件。这些案件范围广,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人民法院在审理各类民事纠纷案件时,坚持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切实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为促进新时期两个文明建设,提供了司法服务。
  三、经济审判
  经济审判,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领域内的纠纷案件随之增多,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根据上级法院的指示,县法院于1987年建立了经济审判庭,自建庭以来至1995年底共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70件,标的额为188万元,其中购销合同纠纷案件33件,标的104.3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件15件,标的19.8万元,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8件,标的22.9万元,其他经济纠纷案件14件,标的40.8万元。
  第三节 纠正冤假错案
  1961年,县法院开始纠正冤假错案,对案件全面复查,在复查工作中法院遵照“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对平叛反封建斗争中的大量刑事案件,“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刑事案件和“严打”斗争中的刑事案件,都进行清理复查。共复查各类刑事案件699件1344人,其中纠正平反407人,宣告无罪316人,发放冤狱费及生活补助费20650元,通过对历年来的案件复查,使错案得到纠正,冤案得到平反,假案得到排除,为碌曲的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1961年至1963年,县法院会同公安、检察机关,对平叛反封建斗争中逮捕的人犯进行了全面清理复查,对一般的参加叛乱的人员,通过一段时间的管押集训教育后予以释放,被叛处管制,戴上“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帽子的,宣布摘掉“帽子”,解除管制。对一部分生活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给予一定的救济。1979年至1986年,主要对平叛反封建斗争和“文化大革命”期间的部分案件进行了全面复查,除对叛乱首要分子和杀人凶手一律维持原判外,对错捕、错叛人员,按照“四不”政策给予平反纠正,错误没收的财产予以清退和赔偿。对“文化大革命”中,因说错话、写错字,而以“莫须有”的罪名定罪判刑的,一律宣告无罪释放。对普通刑事案件,事实有出入,量刑偏重或处理不当的案件,给予彻底平反或改判。至此,复查案件工作全部结束。此后,县法院根据上级法院的要求,每年开展执法检查,检查案件质量,使执法检查作为一项制度坚持下来。
  第四节 审判制度
  在藏区的近代历史上,“郭哇”、“头人”和政教合一的寺院,处理案件基本上沿袭清朝颁布的“番律”、“番规”。办案照例要索取“开口钱”、“闭口钱”。案件无论轻重,均要施以鞭打和罚款,罚款数额少则数十元,多则数百元。对那些所谓“犯上作乱”的案犯,往往戴上脚镣、手铐后投入监狱,处以抽筋、剜眼、割耳、抄没家产,赶出部落寺院等酷刑,致使不少农牧民和寺院僧众,被任意处置成终身残疾,有的倾家荡产,飘流异乡,甚至被剥夺生命。在处理人命案件(包括武装械斗中死亡的命案)时,照例以“赔命价”结案。与此同时,国民党各级政权对藏区人民实行民族压迫政策,政治歧视欺压,经济上巧取豪夺,使广大藏区人民和寺院僧众处在水深火热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各项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县法院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逐步建立健全各项审判制度。1959年至1960年,在当时的洮江县各乡(场)和居民集中处建立了民事纠纷调解委员会7个,调解小组28个,有调解人员169名,为及时调解基层民事纠纷起到了化解矛盾的作用,促进了民族团结。1962年后,通过“黑板报”,公开审判和经常性的法制教育等形式,对《宪法》和《婚姻法》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宣传,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也做到了“来信有答复,来访有接待”。1963年在基层召开人代会期间,从全县的7个乡和县城居民中选出人民陪审员20名,人民陪审员制度开始实行。1980年后,各项法律不断颁布实施,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这一原则真正得以落实。公开审判制度、辩护制度,上诉制度等各项审判制度逐步贯彻执行,为及时、准确的审理各类案件,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知识出处

碌曲县志

《碌曲县志》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碌曲县志的情况。其内容包括建置沿革志、地理自然志、经济计划志、农林志、工业志、水利电力志、交通志、邮电志、商贸流通志、粮油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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