碌曲县图书馆
碌曲县图书馆
机构用户
碌曲县图书馆(机构用户)
登录
注销
首页
知识图谱
颗粒列表
全部
基础数据
精细化标引
析出资源
图表颗粒
知识抽取
人物
New
机构
事件
地理名称
专题
作品
实物
知识片段
资源阅读
近现代图书
视频
其他
资源统计
加工标准
相关文档
首页
知识信息
第三章 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碌曲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20000254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审判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3
页码:
314-316
摘要:
本章记述了碌曲县司法审判的发展情况,其中包括了审判机构、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经济审判、纠正冤假错案等。
关键词:
审判
司法工作
碌曲县
内容
第一节 审判机构
碌曲县人民法院
碌曲县人民法院,1958年2月成立。当时设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秘书室,是年开始受理刑事、民事案件。1959年1月碌曲县与玛曲县合并为洮江县,为便于工作,法院在玛曲、阿木去乎设立了人民法庭各一处。平叛反封建斗争中,县公、检、法合并为政法部。由于处于政权初建阶段,主要任务是镇压反革命,巩固人民民主政权。在此期间,审理、清查了平叛反封建斗争中的大量案件和人犯。1967年县人民法院实行军事管制。1968年县革命委员会成立,设保卫部,取代了原公、检、法三机关的职能,保卫部下设审判组,行使法院的审判职能。1973年6月,恢复了碌曲县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办公室。1980年设立双岔法庭和郎木寺法庭。1987年县法院设经济审判庭。1991年设立行政审判庭。至1995年12月,碌曲县人民法院设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办公室等五个职能机构,下辖双岔、郎木寺2个人民法庭。
第二节 审判
一、刑事审判
县人民法院成立以后,当时碌曲县发生了反革命武装叛乱,在对其进行军事清剿的同时,开展了反封建斗争。为适应形势的需要,县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联合办案,对所捕人犯大部分以反革命案件进行审理。此后几年,县法院审理的反革命案件,基本上是围绕这次叛乱进行的。截至1966年,共审结刑事案件631件,其中反革命案件567件,占89.86%。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砸烂公、检、法”,人民法院被迫停止了正常的工作,先实行军事管制,随后被革命委员会保卫部代替,案件定罪量刑须经党委研究决定。这一时期,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97件,案件类型主要有:反革命案件、凶杀、强奸、抢劫、贪污、盗窃、投机倒把案件、重婚案件等。1977年后,法院刑事案件的审判逐步走向正规化,至1995年底,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17件,主要有:故意或过失杀人8件,强奸、奸淫幼女15件,非法拘禁、刑讯逼供2件,故意伤害及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案件36件,抢劫、盗窃案件100件,诈骗、贪污、挪用公款等侵犯财产案件13件,涉值18.6万元,投机倒把、破坏市场管理、偷税、漏税、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案件5件,涉值11.4万元,流氓、脱逃、窝脏、销脏及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9件,重婚、虐待及其他妨害婚姻家庭案件7件,受贿、玩忽职守及其他渎职案件3件。
二、民事审判
县人民法院成立初期,民事案件较少,1958年至1966年,共审理民事案件193件,所审理的民事案件主要以婚姻家庭纠纷为主,占所有民事案件的90%左右。“文化大革命”期间,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断,1976年以后恢复正常,受理的各类民事案件逐年上升,案件的类型仍以婚姻家庭纠纷为主,载止1995年底共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384件,其次为债务纠纷86件,标的15.4万元,损害赔偿28件,涉值9.9万元,房屋、土地13件。这些案件范围广,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人民法院在审理各类民事纠纷案件时,坚持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切实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为促进新时期两个文明建设,提供了司法服务。
三、经济审判
经济审判,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领域内的纠纷案件随之增多,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根据上级法院的指示,县法院于1987年建立了经济审判庭,自建庭以来至1995年底共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70件,标的额为188万元,其中购销合同纠纷案件33件,标的104.3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件15件,标的19.8万元,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8件,标的22.9万元,其他经济纠纷案件14件,标的40.8万元。
第三节 纠正冤假错案
1961年,县法院开始纠正冤假错案,对案件全面复查,在复查工作中法院遵照“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对平叛反封建斗争中的大量刑事案件,“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刑事案件和“严打”斗争中的刑事案件,都进行清理复查。共复查各类刑事案件699件1344人,其中纠正平反407人,宣告无罪316人,发放冤狱费及生活补助费20650元,通过对历年来的案件复查,使错案得到纠正,冤案得到平反,假案得到排除,为碌曲的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1961年至1963年,县法院会同公安、检察机关,对平叛反封建斗争中逮捕的人犯进行了全面清理复查,对一般的参加叛乱的人员,通过一段时间的管押集训教育后予以释放,被叛处管制,戴上“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帽子的,宣布摘掉“帽子”,解除管制。对一部分生活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给予一定的救济。1979年至1986年,主要对平叛反封建斗争和“文化大革命”期间的部分案件进行了全面复查,除对叛乱首要分子和杀人凶手一律维持原判外,对错捕、错叛人员,按照“四不”政策给予平反纠正,错误没收的财产予以清退和赔偿。对“文化大革命”中,因说错话、写错字,而以“莫须有”的罪名定罪判刑的,一律宣告无罪释放。对普通刑事案件,事实有出入,量刑偏重或处理不当的案件,给予彻底平反或改判。至此,复查案件工作全部结束。此后,县法院根据上级法院的要求,每年开展执法检查,检查案件质量,使执法检查作为一项制度坚持下来。
第四节 审判制度
在藏区的近代历史上,“郭哇”、“头人”和政教合一的寺院,处理案件基本上沿袭清朝颁布的“番律”、“番规”。办案照例要索取“开口钱”、“闭口钱”。案件无论轻重,均要施以鞭打和罚款,罚款数额少则数十元,多则数百元。对那些所谓“犯上作乱”的案犯,往往戴上脚镣、手铐后投入监狱,处以抽筋、剜眼、割耳、抄没家产,赶出部落寺院等酷刑,致使不少农牧民和寺院僧众,被任意处置成终身残疾,有的倾家荡产,飘流异乡,甚至被剥夺生命。在处理人命案件(包括武装械斗中死亡的命案)时,照例以“赔命价”结案。与此同时,国民党各级政权对藏区人民实行民族压迫政策,政治歧视欺压,经济上巧取豪夺,使广大藏区人民和寺院僧众处在水深火热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各项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县法院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逐步建立健全各项审判制度。1959年至1960年,在当时的洮江县各乡(场)和居民集中处建立了民事纠纷调解委员会7个,调解小组28个,有调解人员169名,为及时调解基层民事纠纷起到了化解矛盾的作用,促进了民族团结。1962年后,通过“黑板报”,公开审判和经常性的法制教育等形式,对《宪法》和《婚姻法》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宣传,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也做到了“来信有答复,来访有接待”。1963年在基层召开人代会期间,从全县的7个乡和县城居民中选出人民陪审员20名,人民陪审员制度开始实行。1980年后,各项法律不断颁布实施,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这一原则真正得以落实。公开审判制度、辩护制度,上诉制度等各项审判制度逐步贯彻执行,为及时、准确的审理各类案件,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知识出处
《碌曲县志》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碌曲县志的情况。其内容包括建置沿革志、地理自然志、经济计划志、农林志、工业志、水利电力志、交通志、邮电志、商贸流通志、粮油志等。
阅读
相关地名
碌曲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