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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二节 社会治安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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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碌曲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2000025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社会治安
分类号:
D631
页数:
7
页码:
306-312
摘要:
本节记述了碌曲县公安社会治安的情况,其中包括了专项斗争、治安保卫组织、社会治安管理、交通秩序管理等。
关键词:
公安
社会治安
碌曲县
内容
一、专项斗争
1.镇压反革命
1957年,为了配合内地追捕外逃的反革命分子,不法地富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确保地方社会稳定,碌曲县开展了大规模镇压反革命运动。根据州委捕界限21条规定和社会改革12条指示,首先将首恶、协从、被迫、公开、秘密从匪的基本情况进行了摸底排队。从1958年7月下旬开始,先后四次依法大捕反坏分子1307名。1958年8月以后,公、检、法部门在党委领导下对罪犯进行侦审,至12月底共审罪犯884名,在镇反运动中,也涉及到一些基本群众,由于执行政策中“左”的倾向,出现了一些冤假错案,对逮捕人犯逐一审查过程中,错捕7人,界于捕与不捕之间27人,从审判复查情况看,轻罪重判者13人,重罪轻判者3人,后均予以平反纠正。
2.“三反”“五反”运动
1963年7月至12月,县直机关单位开展了“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和工商界开展以“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资财、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五反”运动。通过学习讨论,坦白交待、检举揭发列为贪污盗窃专案的11案11人,其中1000元以上的5案5人,1000斤粮票以上的1案1人,1000元以下100元以上的4案4人,1000斤以下100斤以上粮票的1案1人,经过查证,查清7案7人。同年,县委对全县干部进行了审查。
3.对“四类”分子的教育改造
1956年至1958年,全县有341人被列为“四类分子”。1961年至1965年,对阶级成份进行了定性,1964年结合“社教运动”重新划分阶级成分。1970年对农区牧区的阶级成分进行了全面复查,全面复查摘帽54人。同年,全县仍有105人被列入坏分子。1956年1月《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公布实施后规定对四类分子实行管制制度。全县被管制的“四类分子”100余人。实行10个好人夹1个坏人的包头制度和被管制对象的“三包一保证”制度。自1958年开始,对“四类”分子实行月考、季平、年升降的类似评审制度。1979年摘帽67名,平反1人,12人为“四类分子”。
4.“肃反”
1958年县委成立了“肃反领导小组”,专门审查干部档案,摸底排队,组织外调,受理和定案88案,涉及88人,其中反革命案54人,反革命分子54人,刑事案件34人。1979年根据上级公安机关要求,对所处理案件进行复查,原反革命案件定性的54人,其中26人予以彻底平反,2人予以部分平反,维持原处理结论的26人。刑事案件34案34人,其中全部予以平反的15案15人,部分平反的1案1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18案18人。
二、社会治安
(一)治安保卫组织
1.公安组织
1957年碌曲县公安局组建时,设治安股兼治安管理和刑侦业务等两项工作,同时各乡都派驻公安特派员,专司社会治安至70年代。
2.群众联防组织
1952年,《治安治保委员会暂行条例》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通则》颁布。1959年,各乡、村组建了农村治安保卫委员会和居民调解小组。民兵到村庄畜群巡逻,进行治安防范。是年县公安局举办了各村治安保卫人员学习班,有31人参加学习时全县有治保委员会27个,人员35人。1972年和1974年召开了全县治保工作会议,表彰了一批先进分子,全县七乡29村共有65个治保委员会,196个治保小组,30个居民调解委员会,治保委员会主任、副主任89人,治保小组成员634人。治安保卫委员会和居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群众自治性的治安保卫组织,在维持社会治安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3.各单位内部,工矿企业内部的防范组织
1983年,政府转发了县公安局《关于单位内部安全责任制试行办法》,详细规定了领导职责、任务,单位门卫值班和防范、物资仓库、贵重器材管理、现金、票证管理,文件、机密、图纸管理,武器管理和消防等多项内容。1985年,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制定的《内部安全责任制奖惩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落实单位内部安全防范提供了法律依据。1991年,县政府成立了综合治理办公室,各乡均成立了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县综合治理办公室同乡、场、各机关单位均签订了责任书,各机关单位、厂矿企业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内部安全防范工作,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管好自己的人,形成了群防群治的机制。
(二)社会治安管理
1.特种行业管理
碌曲县至1989年有国营招待所6家,集体旅店1家,个体旅店8家,合计16家,规模较小,床位数452个,至1995年全县旅店业46家,其中国营28个,集体3个,私营15个,规模和室内装修档次较以前提高。严格落实旅店业管理制度,如:登记验证制度,值班制度,贵重物品保管制度,旅客须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检查制度,查房和室内服务制度,情况反映制度等。定期召开各旅店负责人和登记服务人员学习有关法律规定,同负责人签订责任书,在旅店组建治保小组和布置秘密情报力量,确保了旅店业的安全经营。到1995年,累计从旅店业中查处治安案件200余起,查处刑事案件180余起。1995年10月,农行招待所一旅客住宿后于次日凌晨将店内彩色电视机盗走,玛艾派出所民警接报后,即刻到碌曲桥头堵截,人赃具获。同年8月该旅店内发现有人出售“仿六四式”无膛线手枪,被公安机关查获。
2.危险物品管理
民用枪支管理1956年至1958年剿匪平叛中,收缴了大量非法拥有的枪支。考虑到唐科、阿木去乎一带4股土匪抢劫频繁,曾将收缴的枪支部分返分给牧民群众,但个别头人利用所返还枪支继续煽动群众参匪,后经平叛绝大部分军用枪支陆续收缴。60年代,逐步加强了枪支管理,经过派工作组进行清理整顿民间枪支底数,逐步收回。1981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对全县枪支清理登记造册,保管使用。1988年,将县、乡主要部门、单位、局机关领导配发的枪支固定给领导个人,办给持枪证。
碌曲县公安局从1960年全面登记收缴爆炸物品,以后对矿山、各单位用的爆炸物品及剧毒物品从准购、准造、贮存使用各个环节上严加控制,每年都要由治安管理部门进行治安检查,确保无事故,无安全隐患,多年来,碌曲县未发生过重大事故。
消防管理 碌曲县公安局成立之初,开始把防火列入工作范围,1959年,开始进行“防特、防火、防盗、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四防工作,负责对火灾预防和火灾情况进行调查。1982年1月10日,(碌政发(1982)09号文件)碌曲县成立了防火委员会,具体业务由县公安局负责。1990年开始配置消防专干,同年成立消防股,消防股隶属于武警序列,受县公安局和甘南州公安处消防处领导。1992年,县消防股作为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开始对新建、扩建、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严格履行消防监督职责。历年来,治安部门和消防监督机构进行消防宣传8065次,发放消防法规宣传品13210张,对各种防火重点单位进行检查4321次,排除火灾隐患1378处。至1995年,有重点消防单位85个,对建筑单位建筑工程实施审核121次。在消防监督下,各加油站、机动车修理站、旅店、公共场所、寺院,单位均购买了消防器材。消防监督部门还配合双岔林场积极作好林场防火工作。火灾发生情况:1、1960年,阿拉乡吉仓公社牧区于3月1日、3月11日、3月15日造成大面积草原火灾,大面积牧草被烧毁,县公安局治安部门查清了失火原因,对肇事者进行了批评教育,在群众大会上对用火知识进行了宣传。2、1971年6月18日,双岔毛日村发生火灾,烧毁公房26间,牛鞍50余付,皮袋、毛绳袋230余个,帐房5顶,毛合子1000余尺,白布400余尺。3、1981年1月,贡去乎林场因当地烧草山和群众拾薪柴,引起森林火灾,烧毁森林面积10209亩,烧毁柏树、松树、白杨树木20350多株。4、1985年,2月23日,阿拉吉藏沟发生火灾,烧毁林木210亩,树木2120株。5、1986年,阿拉乡博拉村的牧民家发生火灾造成房屋被烧毁,两小孩在大火中身亡。
3.户籍管理
常住人口管理:从1956年开始,公安机关开始对碌曲境内的外流人口登记管理,同时,以部落为单位,进行调查摸底,对每个村组户数、人数进行统计。从1959年开始,由各村会计对迁出迁入、出生死亡进行登记。1960年开始进行人口统计,并正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实行户口薄和户口登记及迁入迁出、出生、死亡主要变动登记,开始制报人口报表,建立有四项变动登记本和使用户口迁移证制度,是年,碌曲居民有1725户,15263人,其中男7506人,女7857人。1977年总人口20423人,总户数5043人,其中男9062人,女10821人。1987年我县总户数5478户,总人口为24039人,其中男11127人,女12312人;藏族占20381人。1995年总户数6538户,总人口27714人,其中男113616人,女14098人。1987年各乡统一将户口工作交由县公安局派出所管理。截止1995年,县公安局四个派出所管理全县七个乡的户口工作,负责进行常住、暂住、迁入、迁出、出生、死亡之变更、更正七项登记。在县公安局,由治安股负责对派出所的户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办理属于县公安局办理的户口事宜。
流动人口的管理: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初期,流动人口较少,一般由公安局治安部门收容遣送回原籍,个别安排参加生产劳动,同时,也注意对流动人口清理登记,打击违法犯罪现象。随着对外开放搞活,流动人口急剧增加,外地人、经商人员增多,遂采用“人来登记,人走注销”的方式,允许其进行生产经营,注重保护其合法利益和打击犯罪活动,并开始对暂住人口进行登记和实行半年报制度,每半年统计一次,1991年登记暂住人口1005人,1995年9月23日《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出台后,由派出所对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实行《暂住证》制度,公安部于1995年制定了《暂住证审领办法》,将暂住人口管理纳入范围,成为派出所治安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证件管理:根据全国人大于1985年9月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成立了由10人组成的颁发居民身份证领导小组,下设颁发居民身份证办公室。1987年制证3145份,1991年制证12323人。1990年开始办理临时身份证业务,1993年甘肃省公安厅、州公安局给玛艾派出所制证工作专门配备了海殴135照相机,至1995年共制证15843人。
禁毒:解放前,西仓、拉仁关、双岔、阿拉等地农牧民曾一度种植鸦片,根据调查几乎每家都种有一定面积的鸦片,农牧民也将此做为生财之道。1955年5月1日,全县土官、头人等上层人士会议,商议禁种大烟之事,经大量工作,一些先进上层人士带头铲除鸦片,8月份鸦片收获以前,工作组和驻军深入各村将所种鸦片烟全部铲除,对持有鸦片者一律收缴,私种鸦片者以法论处,1955年禁烟工作取得了成效。之后多年,公安机关始终把种植、吸食毒品的犯罪行为作为主要工作。1992年大量宣传了省人大常委会的《打击查禁毒品规定》,特别以洮河沿岸的四个乡为重点,于6月20日开展统一摸排行动和铲除活动,出动干警80人次,铲除大烟615株,查获大烟500克。90年代以来,将禁毒宣传做为大事来抓,大力宣传毒品危害,教育人民远离毒品,彻底扫除了毒害。2000年至2004年碌曲县连续5年被甘肃省禁毒委评为一级无毒县。
禁赌:解放前碌曲县赌博习气颇为盛行,1952年至1956年期间,公安机关曾严厉打击。60年代至70年代,赌博现象时有发生,80年代赌博现象有所抬头,到90年代群众中赌博现象屡见不鲜,公安机关从80年代初至今查处赌博活动中涉及的治安案件20起,涉及80余人,其中拘留11人,罚款40人,劳教2人,其余的予以行政批评教育,收缴赌具扑克10付、麻将40余付。
扫黄:80年代以来大力打击流氓犯罪行为、传播淫秽物品和卖淫嫖娼现象,1995年一干部在播放黄色录音时被公安局查获并将电视机、放象机没收。历年打击卖淫嫖娼和传播淫秽录相案件多起。此外,还加强了对歌舞厅、录相放映点、图书出租室、VCD出租点、饭馆、茶座的管理,经常组织召集负责人、服务人员学习法律法规,有效的防止了各种涉黄案件的发生。
4.出入境及管理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旅游业逐渐兴起,碌曲县过境人员不断增多。198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颁布,给对外国人管理和中国公民出境提供了法律依据。90年代以来,每年过境外国人达3000余人之多。公安机关对过境人员临时住宿的要求依法进行《外国人临时住宿登记卡》住宿,对滞留旅游住宿的由公安机关发给《旅行证》。对外国人在境内发生丢失物品或与中国人发生轻微冲突的治安案件,给予了热情帮助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耐心解释,依法处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交通秩序管理
1987年,碌曲县交通监理站移交碌曲县公安局,更名为“碌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自交通警察大队成立之后,机动车辆每年坚持一次检查审验。1987年第一次审验65辆机动车辆,并同各单位签订了安全行车责任书。从1987年至1995年审验机动车辆780余次。以路面监控为手段,设立交通标志15处,路检、路查1845次,纠正违章1485次,380人次,历年处理交通肇事案件52起,死亡26人,伤41人,以法判刑3人,吊消驾驶执照2人,给予赔偿费7万余元。交通法律、法规宣传412次,用藏、汉文广播《道路交通管理条例》215次,办安全宣传黑板报270期,办理驾驶人员培训班10期,参学600余人次。
四、刑侦预审
(一)刑侦
1.国家安全
自1951年起,公安机关侦破政治案件多起,有特务案、反革命叛乱案件、反革命标语案件、诬蔑领袖人物案件等。如1959年郎木寺地区发现反革命传单,1975年尕海地区发现反革命传单40余张,1977年尕海地区发现反革命传单40余张,1977年县中学门口发生反标案。1978年2月19日空飘反动传单6594张,公安机关及时将这些标语传单收缴处理。
案例:武装暴徒杀害贡保扎西等一案。
1960年5月23日,以西仓公社二大队阿桑木、加木尕和释放犯卡西刀尕、花如阿代、加木尕(两人同名),在西仓公社恳荒工地,经预谋趁晚上西仓公社的大队书记贡保扎西等熟睡之际,用斧头、橛头残忍地将贡保扎西、二大队副大队长马富春、拖拉机手阿草等3人杀害,抢劫步枪5支、子弹150多发,打伤5人,后参加散匪。事发后,碌曲县公安局和西仓公社武工队全力以赴进行调查缉拿凶手,最终使凶手伏法。
案例:12.14煽动藏独案件
1992年12月14日至1993年5月7日,在碌曲县与若尔盖县结合部的郎木寺地区,先后发现6次张贴反革命标语14张,其中5次在碌曲县境内,1次在若尔盖境内,贴于郎木寺街道两则建筑之上的“反标”系藏文用墨汁、墨水、毛笔、自制硬笔、圆珠笔等写于各类白纸、稿纸、画纸上,大小规格不同,字体繁杂、内容各异,主要内容为攻击共产党,煽动藏独,煽动分裂国家,内容十分恶毒。此案引起省公安厅的高度重视,1993年4月29日、30日甘肃省公安厅政保处和四川省公安厅政保处及阿坝州、甘南州公安机关及碌曲县公安局、卓尼县公安局和有关业务人员26人召开了“12·14”案联席会议。会后,成立了两省公安机关联合7人专案小组。专案组通过分析给犯罪嫌疑人画像,并积极开展侦查工作,四川若尔盖县格底寺院一个名叫吉买的人有重大作案嫌疑。后经查明,2.14案件作案成员为吉买,男,藏族,现年26岁,贡去乎排吉,男,藏族,现年29岁,贡去乎尼玛,男,藏族,现年25岁,三人均为四川格底寺和尚,于1993年5月4日外逃印度,三人多次张贴标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构成反革命煽动罪。
2.刑事案件
1959年共发生刑事案件26起,其中重大案件22起,凶杀案4起,杀伤4人,杀死3人,纵火案2起,偷盗案18起,贩毒案1起,强奸案1起,破案22起。1961年发案91起。1974年破获案件22起,查获刑事犯罪17名。进入80年代,公安工作日益步入正规,公安装备、交通、通讯工具日益完善。1984年针对碌曲治安形势较乱的情况开展了严打工作,破案25起,逮捕26人,其中重大案件13起,涉及牛80头、马32匹。进入90年代以来,历年破案380余起,为群众挽回损失60余万元。
案例:6.16杀人抛尸案。1991年6月16日,碌曲县电站引水渠中发现一男尸,着衬衣、被绑。接报案后,经公安机关查明,死者名叫香巴,男,藏族,43岁,碌曲县西仓乡麦日村人,五保户,生前居住在碌曲县玛艾乡玛艾三村以念经为业(僧人),故以玛艾花格为重点展开调查。据反映,拉毛草曾于6月17日到过水渠,且与死者生前关系暧昧,即围绕拉毛草开展调查,拉毛草6月8日晚去向不明,有作案嫌疑。经传讯拉毛草交待,1990年7月,香巴在花格一村四合傲贡玛念经时与拉毛草相识。11月,香去拉家念经,趁拉母不在一再纠缠拉毛草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以后常馈赠拉毛草衣物。1991年6月8日晚上9点,二人在洮河桥上相遇,香巴提出要与拉毛草结婚,拉不肯,香巴又提出发生性关系,并以追回所赠物品和公开二人关系要挟,拉毛草乞求无望,深感无法摆脱纠缠,遂起杀人动机,拉以发生性关系为饵,设计将香捆住,提至水渠边将香头部溺入水中五分钟拉出水面,看香已气息微弱即抛入水中,致其溺水而亡。拉毛草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案犯:拉毛草,女,藏族,现年二十岁,系碌曲县玛艾乡花格村一组牧民。鉴于认罪态度较好,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二)预审
公安机关的预审制度是从1979年8月20日公安部颁发的《预审工作规则》开始的。碌曲县公安局预审股自成立以来,做为一个主要的侦查部门,发挥着重要作用。仅90年代以来,受理案件120起,审结110起。
五、看守所管理
碌曲最初没有正式看守监所,临时建立了几间简单狡小的房屋,当时处于剿匪期间,在押人犯众多,环境较差,上级部门解决了人犯的棉衣、棉裤等生活用品,并为他们改善居住环境,逐渐遏制了人犯发病率高的现象。1958年有劳动改造点55个,包括木器加工、铁器加工、饲养、缝纫、做豆腐、开垦荒地、种植,通过劳动,改善了人犯的生活条件。1958年10月,建立人犯管理制度。1959碌曲玛曲两县合并,玛曲成立了俘训队,由甘南工作团和玛曲工作团抽调15名干部,轮番审查被俘叛匪,收集散匪活动情况,同时配合公安部门查清玛曲地区历年发生的凶案,纵火、抢劫等重大案件。现看守所监舍修建于1979年,1980年交付使用。看守所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加强对人犯的思想教育工作,并和武警碌曲县中队协商制订了《碌曲县武警中队、看守所预防暴狱,逃跑方案》,进行了实战演习。1992年春看守所收押各类犯罪嫌疑人53名,1993年计52名,1995年38名。1990年,省公安厅授于碌曲县看守所为安全无事故看守所。
知识出处
《碌曲县志》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碌曲县志的情况。其内容包括建置沿革志、地理自然志、经济计划志、农林志、工业志、水利电力志、交通志、邮电志、商贸流通志、粮油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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