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卷 司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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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碌曲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20000247
颗粒名称: 第十八卷 司法志
分类号: D926
页数: 14
页码: 305-318
摘要: 本卷概括了碌曲县司法公安、司法检察、司法审判、司法行政等。
关键词: 司法 司法工作 碌曲县

内容

第一章 公安
  第一节 机构
  一、部落时期的治安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碌曲属巩昌府洮州厅辖,当地群众分别属于十二部落和八部落统治,部落头人、寺院活佛和管家掌管着司法大权。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事件和大小案件由土官、头人、寺院的活佛管家根据当地习惯法处理,一般有罚款、打皮鞭和处以残酷的肉刑等。
  二、碌曲县公安局
  1953年7月,碌曲县行政委员会设立公安工作组。1955年6月,成立碌曲县公安局,时设秘书、政保、治安、预审4个股。编制13人,其中秘书股4人,政保股4人,治安股2人,预审股3人。1956年增加至16人。1958年增加至20人。1958年,碌曲县公、检、法机构合并,组建为碌曲县政法公安部。碌曲、玛曲两县合并为洮江县后,两县政法公安部随之合并,称洮江县政法公安部。1959年8月10日洮江县政法公安部分设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1962年增设劳改股。1962年恢复碌曲县公安局。1967年碌曲县公安局被军事管制,称中国人民解放军碌曲县军事管制委员会公安组。1967年4月成立了红卫派出所(驻拉仁关)、朝阳派出所(驻双岔),1968年8月因未经省公安厅审批而撤销。1968年,碌曲县革命委员会成立了保卫部,保卫部编制24人。1973年撤销保卫部,恢复碌曲县公安局。1995年局属机构有:秘书股、政保股(消防)、治安股、刑警队、预审股、看守所。派出所有:郎木寺派出所、玛艾派出所、双岔派出所、碌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另有碌曲县公安局林业股、碌曲县双岔林业派出所,人员、编制、经费和领导均归属于碌曲县农林局,县公安局在业务上予以指导。
  第二节 社会治安
  一、专项斗争
  1.镇压反革命
  1957年,为了配合内地追捕外逃的反革命分子,不法地富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确保地方社会稳定,碌曲县开展了大规模镇压反革命运动。根据州委捕界限21条规定和社会改革12条指示,首先将首恶、协从、被迫、公开、秘密从匪的基本情况进行了摸底排队。从1958年7月下旬开始,先后四次依法大捕反坏分子1307名。1958年8月以后,公、检、法部门在党委领导下对罪犯进行侦审,至12月底共审罪犯884名,在镇反运动中,也涉及到一些基本群众,由于执行政策中“左”的倾向,出现了一些冤假错案,对逮捕人犯逐一审查过程中,错捕7人,界于捕与不捕之间27人,从审判复查情况看,轻罪重判者13人,重罪轻判者3人,后均予以平反纠正。
  2.“三反”“五反”运动
  1963年7月至12月,县直机关单位开展了“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和工商界开展以“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资财、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五反”运动。通过学习讨论,坦白交待、检举揭发列为贪污盗窃专案的11案11人,其中1000元以上的5案5人,1000斤粮票以上的1案1人,1000元以下100元以上的4案4人,1000斤以下100斤以上粮票的1案1人,经过查证,查清7案7人。同年,县委对全县干部进行了审查。
  3.对“四类”分子的教育改造
  1956年至1958年,全县有341人被列为“四类分子”。1961年至1965年,对阶级成份进行了定性,1964年结合“社教运动”重新划分阶级成分。1970年对农区牧区的阶级成分进行了全面复查,全面复查摘帽54人。同年,全县仍有105人被列入坏分子。1956年1月《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公布实施后规定对四类分子实行管制制度。全县被管制的“四类分子”100余人。实行10个好人夹1个坏人的包头制度和被管制对象的“三包一保证”制度。自1958年开始,对“四类”分子实行月考、季平、年升降的类似评审制度。1979年摘帽67名,平反1人,12人为“四类分子”。
  4.“肃反”
  1958年县委成立了“肃反领导小组”,专门审查干部档案,摸底排队,组织外调,受理和定案88案,涉及88人,其中反革命案54人,反革命分子54人,刑事案件34人。1979年根据上级公安机关要求,对所处理案件进行复查,原反革命案件定性的54人,其中26人予以彻底平反,2人予以部分平反,维持原处理结论的26人。刑事案件34案34人,其中全部予以平反的15案15人,部分平反的1案1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18案18人。
  二、社会治安
  (一)治安保卫组织
  1.公安组织
  1957年碌曲县公安局组建时,设治安股兼治安管理和刑侦业务等两项工作,同时各乡都派驻公安特派员,专司社会治安至70年代。
  2.群众联防组织
  1952年,《治安治保委员会暂行条例》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通则》颁布。1959年,各乡、村组建了农村治安保卫委员会和居民调解小组。民兵到村庄畜群巡逻,进行治安防范。是年县公安局举办了各村治安保卫人员学习班,有31人参加学习时全县有治保委员会27个,人员35人。1972年和1974年召开了全县治保工作会议,表彰了一批先进分子,全县七乡29村共有65个治保委员会,196个治保小组,30个居民调解委员会,治保委员会主任、副主任89人,治保小组成员634人。治安保卫委员会和居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群众自治性的治安保卫组织,在维持社会治安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3.各单位内部,工矿企业内部的防范组织
  1983年,政府转发了县公安局《关于单位内部安全责任制试行办法》,详细规定了领导职责、任务,单位门卫值班和防范、物资仓库、贵重器材管理、现金、票证管理,文件、机密、图纸管理,武器管理和消防等多项内容。1985年,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制定的《内部安全责任制奖惩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落实单位内部安全防范提供了法律依据。1991年,县政府成立了综合治理办公室,各乡均成立了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县综合治理办公室同乡、场、各机关单位均签订了责任书,各机关单位、厂矿企业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内部安全防范工作,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管好自己的人,形成了群防群治的机制。
  (二)社会治安管理
  1.特种行业管理
  碌曲县至1989年有国营招待所6家,集体旅店1家,个体旅店8家,合计16家,规模较小,床位数452个,至1995年全县旅店业46家,其中国营28个,集体3个,私营15个,规模和室内装修档次较以前提高。严格落实旅店业管理制度,如:登记验证制度,值班制度,贵重物品保管制度,旅客须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检查制度,查房和室内服务制度,情况反映制度等。定期召开各旅店负责人和登记服务人员学习有关法律规定,同负责人签订责任书,在旅店组建治保小组和布置秘密情报力量,确保了旅店业的安全经营。到1995年,累计从旅店业中查处治安案件200余起,查处刑事案件180余起。1995年10月,农行招待所一旅客住宿后于次日凌晨将店内彩色电视机盗走,玛艾派出所民警接报后,即刻到碌曲桥头堵截,人赃具获。同年8月该旅店内发现有人出售“仿六四式”无膛线手枪,被公安机关查获。
  2.危险物品管理
  民用枪支管理1956年至1958年剿匪平叛中,收缴了大量非法拥有的枪支。考虑到唐科、阿木去乎一带4股土匪抢劫频繁,曾将收缴的枪支部分返分给牧民群众,但个别头人利用所返还枪支继续煽动群众参匪,后经平叛绝大部分军用枪支陆续收缴。60年代,逐步加强了枪支管理,经过派工作组进行清理整顿民间枪支底数,逐步收回。1981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对全县枪支清理登记造册,保管使用。1988年,将县、乡主要部门、单位、局机关领导配发的枪支固定给领导个人,办给持枪证。
  碌曲县公安局从1960年全面登记收缴爆炸物品,以后对矿山、各单位用的爆炸物品及剧毒物品从准购、准造、贮存使用各个环节上严加控制,每年都要由治安管理部门进行治安检查,确保无事故,无安全隐患,多年来,碌曲县未发生过重大事故。
  消防管理 碌曲县公安局成立之初,开始把防火列入工作范围,1959年,开始进行“防特、防火、防盗、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四防工作,负责对火灾预防和火灾情况进行调查。1982年1月10日,(碌政发(1982)09号文件)碌曲县成立了防火委员会,具体业务由县公安局负责。1990年开始配置消防专干,同年成立消防股,消防股隶属于武警序列,受县公安局和甘南州公安处消防处领导。1992年,县消防股作为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开始对新建、扩建、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严格履行消防监督职责。历年来,治安部门和消防监督机构进行消防宣传8065次,发放消防法规宣传品13210张,对各种防火重点单位进行检查4321次,排除火灾隐患1378处。至1995年,有重点消防单位85个,对建筑单位建筑工程实施审核121次。在消防监督下,各加油站、机动车修理站、旅店、公共场所、寺院,单位均购买了消防器材。消防监督部门还配合双岔林场积极作好林场防火工作。火灾发生情况:1、1960年,阿拉乡吉仓公社牧区于3月1日、3月11日、3月15日造成大面积草原火灾,大面积牧草被烧毁,县公安局治安部门查清了失火原因,对肇事者进行了批评教育,在群众大会上对用火知识进行了宣传。2、1971年6月18日,双岔毛日村发生火灾,烧毁公房26间,牛鞍50余付,皮袋、毛绳袋230余个,帐房5顶,毛合子1000余尺,白布400余尺。3、1981年1月,贡去乎林场因当地烧草山和群众拾薪柴,引起森林火灾,烧毁森林面积10209亩,烧毁柏树、松树、白杨树木20350多株。4、1985年,2月23日,阿拉吉藏沟发生火灾,烧毁林木210亩,树木2120株。5、1986年,阿拉乡博拉村的牧民家发生火灾造成房屋被烧毁,两小孩在大火中身亡。
  3.户籍管理
  常住人口管理:从1956年开始,公安机关开始对碌曲境内的外流人口登记管理,同时,以部落为单位,进行调查摸底,对每个村组户数、人数进行统计。从1959年开始,由各村会计对迁出迁入、出生死亡进行登记。1960年开始进行人口统计,并正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实行户口薄和户口登记及迁入迁出、出生、死亡主要变动登记,开始制报人口报表,建立有四项变动登记本和使用户口迁移证制度,是年,碌曲居民有1725户,15263人,其中男7506人,女7857人。1977年总人口20423人,总户数5043人,其中男9062人,女10821人。1987年我县总户数5478户,总人口为24039人,其中男11127人,女12312人;藏族占20381人。1995年总户数6538户,总人口27714人,其中男113616人,女14098人。1987年各乡统一将户口工作交由县公安局派出所管理。截止1995年,县公安局四个派出所管理全县七个乡的户口工作,负责进行常住、暂住、迁入、迁出、出生、死亡之变更、更正七项登记。在县公安局,由治安股负责对派出所的户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办理属于县公安局办理的户口事宜。
  流动人口的管理: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初期,流动人口较少,一般由公安局治安部门收容遣送回原籍,个别安排参加生产劳动,同时,也注意对流动人口清理登记,打击违法犯罪现象。随着对外开放搞活,流动人口急剧增加,外地人、经商人员增多,遂采用“人来登记,人走注销”的方式,允许其进行生产经营,注重保护其合法利益和打击犯罪活动,并开始对暂住人口进行登记和实行半年报制度,每半年统计一次,1991年登记暂住人口1005人,1995年9月23日《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出台后,由派出所对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实行《暂住证》制度,公安部于1995年制定了《暂住证审领办法》,将暂住人口管理纳入范围,成为派出所治安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证件管理:根据全国人大于1985年9月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成立了由10人组成的颁发居民身份证领导小组,下设颁发居民身份证办公室。1987年制证3145份,1991年制证12323人。1990年开始办理临时身份证业务,1993年甘肃省公安厅、州公安局给玛艾派出所制证工作专门配备了海殴135照相机,至1995年共制证15843人。
  禁毒:解放前,西仓、拉仁关、双岔、阿拉等地农牧民曾一度种植鸦片,根据调查几乎每家都种有一定面积的鸦片,农牧民也将此做为生财之道。1955年5月1日,全县土官、头人等上层人士会议,商议禁种大烟之事,经大量工作,一些先进上层人士带头铲除鸦片,8月份鸦片收获以前,工作组和驻军深入各村将所种鸦片烟全部铲除,对持有鸦片者一律收缴,私种鸦片者以法论处,1955年禁烟工作取得了成效。之后多年,公安机关始终把种植、吸食毒品的犯罪行为作为主要工作。1992年大量宣传了省人大常委会的《打击查禁毒品规定》,特别以洮河沿岸的四个乡为重点,于6月20日开展统一摸排行动和铲除活动,出动干警80人次,铲除大烟615株,查获大烟500克。90年代以来,将禁毒宣传做为大事来抓,大力宣传毒品危害,教育人民远离毒品,彻底扫除了毒害。2000年至2004年碌曲县连续5年被甘肃省禁毒委评为一级无毒县。
  禁赌:解放前碌曲县赌博习气颇为盛行,1952年至1956年期间,公安机关曾严厉打击。60年代至70年代,赌博现象时有发生,80年代赌博现象有所抬头,到90年代群众中赌博现象屡见不鲜,公安机关从80年代初至今查处赌博活动中涉及的治安案件20起,涉及80余人,其中拘留11人,罚款40人,劳教2人,其余的予以行政批评教育,收缴赌具扑克10付、麻将40余付。
  扫黄:80年代以来大力打击流氓犯罪行为、传播淫秽物品和卖淫嫖娼现象,1995年一干部在播放黄色录音时被公安局查获并将电视机、放象机没收。历年打击卖淫嫖娼和传播淫秽录相案件多起。此外,还加强了对歌舞厅、录相放映点、图书出租室、VCD出租点、饭馆、茶座的管理,经常组织召集负责人、服务人员学习法律法规,有效的防止了各种涉黄案件的发生。
  4.出入境及管理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旅游业逐渐兴起,碌曲县过境人员不断增多。198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颁布,给对外国人管理和中国公民出境提供了法律依据。90年代以来,每年过境外国人达3000余人之多。公安机关对过境人员临时住宿的要求依法进行《外国人临时住宿登记卡》住宿,对滞留旅游住宿的由公安机关发给《旅行证》。对外国人在境内发生丢失物品或与中国人发生轻微冲突的治安案件,给予了热情帮助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耐心解释,依法处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交通秩序管理
  1987年,碌曲县交通监理站移交碌曲县公安局,更名为“碌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自交通警察大队成立之后,机动车辆每年坚持一次检查审验。1987年第一次审验65辆机动车辆,并同各单位签订了安全行车责任书。从1987年至1995年审验机动车辆780余次。以路面监控为手段,设立交通标志15处,路检、路查1845次,纠正违章1485次,380人次,历年处理交通肇事案件52起,死亡26人,伤41人,以法判刑3人,吊消驾驶执照2人,给予赔偿费7万余元。交通法律、法规宣传412次,用藏、汉文广播《道路交通管理条例》215次,办安全宣传黑板报270期,办理驾驶人员培训班10期,参学600余人次。
  四、刑侦预审
  (一)刑侦
  1.国家安全
  自1951年起,公安机关侦破政治案件多起,有特务案、反革命叛乱案件、反革命标语案件、诬蔑领袖人物案件等。如1959年郎木寺地区发现反革命传单,1975年尕海地区发现反革命传单40余张,1977年尕海地区发现反革命传单40余张,1977年县中学门口发生反标案。1978年2月19日空飘反动传单6594张,公安机关及时将这些标语传单收缴处理。
  案例:武装暴徒杀害贡保扎西等一案。
  1960年5月23日,以西仓公社二大队阿桑木、加木尕和释放犯卡西刀尕、花如阿代、加木尕(两人同名),在西仓公社恳荒工地,经预谋趁晚上西仓公社的大队书记贡保扎西等熟睡之际,用斧头、橛头残忍地将贡保扎西、二大队副大队长马富春、拖拉机手阿草等3人杀害,抢劫步枪5支、子弹150多发,打伤5人,后参加散匪。事发后,碌曲县公安局和西仓公社武工队全力以赴进行调查缉拿凶手,最终使凶手伏法。
  案例:12.14煽动藏独案件
  1992年12月14日至1993年5月7日,在碌曲县与若尔盖县结合部的郎木寺地区,先后发现6次张贴反革命标语14张,其中5次在碌曲县境内,1次在若尔盖境内,贴于郎木寺街道两则建筑之上的“反标”系藏文用墨汁、墨水、毛笔、自制硬笔、圆珠笔等写于各类白纸、稿纸、画纸上,大小规格不同,字体繁杂、内容各异,主要内容为攻击共产党,煽动藏独,煽动分裂国家,内容十分恶毒。此案引起省公安厅的高度重视,1993年4月29日、30日甘肃省公安厅政保处和四川省公安厅政保处及阿坝州、甘南州公安机关及碌曲县公安局、卓尼县公安局和有关业务人员26人召开了“12·14”案联席会议。会后,成立了两省公安机关联合7人专案小组。专案组通过分析给犯罪嫌疑人画像,并积极开展侦查工作,四川若尔盖县格底寺院一个名叫吉买的人有重大作案嫌疑。后经查明,2.14案件作案成员为吉买,男,藏族,现年26岁,贡去乎排吉,男,藏族,现年29岁,贡去乎尼玛,男,藏族,现年25岁,三人均为四川格底寺和尚,于1993年5月4日外逃印度,三人多次张贴标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构成反革命煽动罪。
  2.刑事案件
  1959年共发生刑事案件26起,其中重大案件22起,凶杀案4起,杀伤4人,杀死3人,纵火案2起,偷盗案18起,贩毒案1起,强奸案1起,破案22起。1961年发案91起。1974年破获案件22起,查获刑事犯罪17名。进入80年代,公安工作日益步入正规,公安装备、交通、通讯工具日益完善。1984年针对碌曲治安形势较乱的情况开展了严打工作,破案25起,逮捕26人,其中重大案件13起,涉及牛80头、马32匹。进入90年代以来,历年破案380余起,为群众挽回损失60余万元。
  案例:6.16杀人抛尸案。1991年6月16日,碌曲县电站引水渠中发现一男尸,着衬衣、被绑。接报案后,经公安机关查明,死者名叫香巴,男,藏族,43岁,碌曲县西仓乡麦日村人,五保户,生前居住在碌曲县玛艾乡玛艾三村以念经为业(僧人),故以玛艾花格为重点展开调查。据反映,拉毛草曾于6月17日到过水渠,且与死者生前关系暧昧,即围绕拉毛草开展调查,拉毛草6月8日晚去向不明,有作案嫌疑。经传讯拉毛草交待,1990年7月,香巴在花格一村四合傲贡玛念经时与拉毛草相识。11月,香去拉家念经,趁拉母不在一再纠缠拉毛草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以后常馈赠拉毛草衣物。1991年6月8日晚上9点,二人在洮河桥上相遇,香巴提出要与拉毛草结婚,拉不肯,香巴又提出发生性关系,并以追回所赠物品和公开二人关系要挟,拉毛草乞求无望,深感无法摆脱纠缠,遂起杀人动机,拉以发生性关系为饵,设计将香捆住,提至水渠边将香头部溺入水中五分钟拉出水面,看香已气息微弱即抛入水中,致其溺水而亡。拉毛草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案犯:拉毛草,女,藏族,现年二十岁,系碌曲县玛艾乡花格村一组牧民。鉴于认罪态度较好,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二)预审
  公安机关的预审制度是从1979年8月20日公安部颁发的《预审工作规则》开始的。碌曲县公安局预审股自成立以来,做为一个主要的侦查部门,发挥着重要作用。仅90年代以来,受理案件120起,审结110起。
  五、看守所管理
  碌曲最初没有正式看守监所,临时建立了几间简单狡小的房屋,当时处于剿匪期间,在押人犯众多,环境较差,上级部门解决了人犯的棉衣、棉裤等生活用品,并为他们改善居住环境,逐渐遏制了人犯发病率高的现象。1958年有劳动改造点55个,包括木器加工、铁器加工、饲养、缝纫、做豆腐、开垦荒地、种植,通过劳动,改善了人犯的生活条件。1958年10月,建立人犯管理制度。1959碌曲玛曲两县合并,玛曲成立了俘训队,由甘南工作团和玛曲工作团抽调15名干部,轮番审查被俘叛匪,收集散匪活动情况,同时配合公安部门查清玛曲地区历年发生的凶案,纵火、抢劫等重大案件。现看守所监舍修建于1979年,1980年交付使用。看守所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加强对人犯的思想教育工作,并和武警碌曲县中队协商制订了《碌曲县武警中队、看守所预防暴狱,逃跑方案》,进行了实战演习。1992年春看守所收押各类犯罪嫌疑人53名,1993年计52名,1995年38名。1990年,省公安厅授于碌曲县看守所为安全无事故看守所。
  第二章 检察
  第一节 机构
  碌曲县检察院
  碌曲县人民检察院1956年4月成立。1959年碌曲、玛曲两县合并为洮江县,成立了洮江县人民检察院。1962年恢复碌曲县,是年碌曲县人民检察院恢复。1966年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开始,碌曲县人民检察院工作瘫痪。1979年4月,恢复碌曲县人民检察院,时设办公室、经济检察股、法纪检察股、刑事检察股。1989年10月27日,县人民检察院各股室根据上级要求升为科级建置,经济检察股升格并改称为贪污贿赂检察科,刑事检察股升格为刑事检察科,法纪检察股升格为法纪检察科并兼理监所检察业务。1990年6月22日,碌曲县人民检察院正式设立三科一室,即贪污贿赂检察科、刑事检察科、法纪检察科、办公室。1992年3月23日,碌曲县人民检察院税务检察室成立。
  第二节 检察工作
  刑事检察。1958年,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三个部门在县政法部的领导下合署办公。当时正处在“平叛”之中,在押“人犯”众多,由于受到“左”的影响,加之法律制度还不健全,造成了一些冤、假、错案。1959年,根据有错必纠的原则对以前案件进行复查,经全面细致的复查,对造成的冤、假、错案予以平反。1981年,对复查处理平叛斗争中遗留问题进行统计,非正常死亡人员达467人,之后对其遗属生活困难进行了补助,金额达47470元。1957年至“文革”前,碌曲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提请批捕的有397案871人,批捕732人,批捕数占提请批捕数的84%,不予批捕的占16%。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535人,起诉到法院的531人,起诉到法院的人数占移送起诉数的99.2%,不予起诉的占0.8%。1979年,恢复碌曲县人民检察院建置并开展正常工作,是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4案4人,批捕3案3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的起诉案3案3人,起诉到法院的3案3人。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使检察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轨道,检察职能得到了加强完善。1980年至1982年,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有15案20人,批捕14案18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的起诉案21案27人,起诉到法院的18案23人,拟写出公诉词13篇。1983年至1985年,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有36案63人,批捕36案63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有44案73人,起诉到法院的有41案69人,其中抗诉1案1人,拟写出公诉词30篇。1986年至1995年,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有135案209人,批捕121案189人,受理审查起诉114案183人,起诉到法院的有108案169人,其中抗诉1案1人,拟写出公诉词93篇。
  贪污贿赂检察。截至1995年底,县人民检察院贪污贿赂检察科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45案51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达280221.41元。
  法纪检察。截至1995年底,碌曲县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科共受理案件25案32人,立案的有7案12人,免诉1案1人,其他构不成犯罪的案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立案的7案12人中起诉的有6案11人,经法院审理均作出了有罪判决。
  监所检察。截至1995年底向监所发出纠正违法违纪通知书36起,口头通知24件。1985年,碌曲县看守所被甘南州评为“先进看守所”。
  控告、申诉检察。1979年至1995年,碌曲县人民检察院受理群众来信77件,接待来访28人次,群众来信有53件转有关部门查处、自侦31件。经全面深入细致的审理,依法起诉的均由法院作出了公正判决。
  碌曲县人民检察院税务检察科成立后主要办理偷税、漏税、抗税案件的处理。截至1995年底,共受理案件24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68987.73元。
  第三章 审判
  第一节 审判机构
  碌曲县人民法院
  碌曲县人民法院,1958年2月成立。当时设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秘书室,是年开始受理刑事、民事案件。1959年1月碌曲县与玛曲县合并为洮江县,为便于工作,法院在玛曲、阿木去乎设立了人民法庭各一处。平叛反封建斗争中,县公、检、法合并为政法部。由于处于政权初建阶段,主要任务是镇压反革命,巩固人民民主政权。在此期间,审理、清查了平叛反封建斗争中的大量案件和人犯。1967年县人民法院实行军事管制。1968年县革命委员会成立,设保卫部,取代了原公、检、法三机关的职能,保卫部下设审判组,行使法院的审判职能。1973年6月,恢复了碌曲县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办公室。1980年设立双岔法庭和郎木寺法庭。1987年县法院设经济审判庭。1991年设立行政审判庭。至1995年12月,碌曲县人民法院设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办公室等五个职能机构,下辖双岔、郎木寺2个人民法庭。
  第二节 审判
  一、刑事审判
  县人民法院成立以后,当时碌曲县发生了反革命武装叛乱,在对其进行军事清剿的同时,开展了反封建斗争。为适应形势的需要,县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联合办案,对所捕人犯大部分以反革命案件进行审理。此后几年,县法院审理的反革命案件,基本上是围绕这次叛乱进行的。截至1966年,共审结刑事案件631件,其中反革命案件567件,占89.86%。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砸烂公、检、法”,人民法院被迫停止了正常的工作,先实行军事管制,随后被革命委员会保卫部代替,案件定罪量刑须经党委研究决定。这一时期,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97件,案件类型主要有:反革命案件、凶杀、强奸、抢劫、贪污、盗窃、投机倒把案件、重婚案件等。1977年后,法院刑事案件的审判逐步走向正规化,至1995年底,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17件,主要有:故意或过失杀人8件,强奸、奸淫幼女15件,非法拘禁、刑讯逼供2件,故意伤害及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案件36件,抢劫、盗窃案件100件,诈骗、贪污、挪用公款等侵犯财产案件13件,涉值18.6万元,投机倒把、破坏市场管理、偷税、漏税、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案件5件,涉值11.4万元,流氓、脱逃、窝脏、销脏及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9件,重婚、虐待及其他妨害婚姻家庭案件7件,受贿、玩忽职守及其他渎职案件3件。
  二、民事审判
  县人民法院成立初期,民事案件较少,1958年至1966年,共审理民事案件193件,所审理的民事案件主要以婚姻家庭纠纷为主,占所有民事案件的90%左右。“文化大革命”期间,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断,1976年以后恢复正常,受理的各类民事案件逐年上升,案件的类型仍以婚姻家庭纠纷为主,载止1995年底共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384件,其次为债务纠纷86件,标的15.4万元,损害赔偿28件,涉值9.9万元,房屋、土地13件。这些案件范围广,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人民法院在审理各类民事纠纷案件时,坚持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切实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为促进新时期两个文明建设,提供了司法服务。
  三、经济审判
  经济审判,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领域内的纠纷案件随之增多,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根据上级法院的指示,县法院于1987年建立了经济审判庭,自建庭以来至1995年底共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70件,标的额为188万元,其中购销合同纠纷案件33件,标的104.3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件15件,标的19.8万元,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8件,标的22.9万元,其他经济纠纷案件14件,标的40.8万元。
  第三节 纠正冤假错案
  1961年,县法院开始纠正冤假错案,对案件全面复查,在复查工作中法院遵照“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对平叛反封建斗争中的大量刑事案件,“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刑事案件和“严打”斗争中的刑事案件,都进行清理复查。共复查各类刑事案件699件1344人,其中纠正平反407人,宣告无罪316人,发放冤狱费及生活补助费20650元,通过对历年来的案件复查,使错案得到纠正,冤案得到平反,假案得到排除,为碌曲的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1961年至1963年,县法院会同公安、检察机关,对平叛反封建斗争中逮捕的人犯进行了全面清理复查,对一般的参加叛乱的人员,通过一段时间的管押集训教育后予以释放,被叛处管制,戴上“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帽子的,宣布摘掉“帽子”,解除管制。对一部分生活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给予一定的救济。1979年至1986年,主要对平叛反封建斗争和“文化大革命”期间的部分案件进行了全面复查,除对叛乱首要分子和杀人凶手一律维持原判外,对错捕、错叛人员,按照“四不”政策给予平反纠正,错误没收的财产予以清退和赔偿。对“文化大革命”中,因说错话、写错字,而以“莫须有”的罪名定罪判刑的,一律宣告无罪释放。对普通刑事案件,事实有出入,量刑偏重或处理不当的案件,给予彻底平反或改判。至此,复查案件工作全部结束。此后,县法院根据上级法院的要求,每年开展执法检查,检查案件质量,使执法检查作为一项制度坚持下来。
  第四节 审判制度
  在藏区的近代历史上,“郭哇”、“头人”和政教合一的寺院,处理案件基本上沿袭清朝颁布的“番律”、“番规”。办案照例要索取“开口钱”、“闭口钱”。案件无论轻重,均要施以鞭打和罚款,罚款数额少则数十元,多则数百元。对那些所谓“犯上作乱”的案犯,往往戴上脚镣、手铐后投入监狱,处以抽筋、剜眼、割耳、抄没家产,赶出部落寺院等酷刑,致使不少农牧民和寺院僧众,被任意处置成终身残疾,有的倾家荡产,飘流异乡,甚至被剥夺生命。在处理人命案件(包括武装械斗中死亡的命案)时,照例以“赔命价”结案。与此同时,国民党各级政权对藏区人民实行民族压迫政策,政治歧视欺压,经济上巧取豪夺,使广大藏区人民和寺院僧众处在水深火热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各项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县法院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逐步建立健全各项审判制度。1959年至1960年,在当时的洮江县各乡(场)和居民集中处建立了民事纠纷调解委员会7个,调解小组28个,有调解人员169名,为及时调解基层民事纠纷起到了化解矛盾的作用,促进了民族团结。1962年后,通过“黑板报”,公开审判和经常性的法制教育等形式,对《宪法》和《婚姻法》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宣传,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也做到了“来信有答复,来访有接待”。1963年在基层召开人代会期间,从全县的7个乡和县城居民中选出人民陪审员20名,人民陪审员制度开始实行。1980年后,各项法律不断颁布实施,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这一原则真正得以落实。公开审判制度、辩护制度,上诉制度等各项审判制度逐步贯彻执行,为及时、准确的审理各类案件,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第四章 司法行政
  第一节 机构
  碌曲县司法局
  1981年6月,成立司法科,为科级建置,1983年,改司法科为司法局。1987年,双岔、郎木寺两地成立了法律服务所。1989年,碌曲县法律顾问处更名为碌曲县律师事务所,为事业编制。
  第二节 司法工作
  一、律师工作
  1982年至今,碌曲县律师事务所共承办刑事辩护89件,其中盗窃43件、抢劫22件、贪污2件、故意伤害13件、强奸3件、伪证1件,代理书写各种法律文书333件,法律咨询355人次,为45家企、事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先后为数家顾问单位追回欠款,挽回经济损失达25万余元,起草修改合同书26件。1982年9月,碌曲县律师事务所与碌曲县人民政府签订了法律顾问协议,由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在此期间,参与了县医院门诊大楼、清真罐头厂等工程纠纷的调处和善后工作。
  二、公证工作
  自碌曲县公证处成立以来,先后办理公证3233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2584件,收养公证35件,劳动合同公证321件,其他公证413件,总标的为8390.7713万元,公证履约率达98%以上。帮助企业调处经济纠纷,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达36万多元。
  三、普法工作
  为了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起来,司法局采取多渠道、多途径,组织人员搜集、征订和编印法制宣传材料2800多份,并用以会代训形式向牧民群众宣传法律、法规135场(次)。配合1983年“严打”斗争,利用黑板报、专栏、广播等新闻媒体宣传法律法规,为“严打”创造了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一五”普法期间,全县有普法对象15551人,占全县总人口的64%,在“一五”普法工作中全县有14381人参加了普法学习,参学率达92%,全面学习了“十法一例”的有13733人,占普法对象总数的88%。全县32所小学都开设了思想品德课,其中11所小学开设了法制教育课。“一五“期间,全县先后举办法制宣传专栏65期、黑板报58期、编印宣传提纲、复习资料及普法试卷36000余份,订购藏汉文的各类普法教材5000余册,播放法制宣传录像30余场(次),出动普法宣传车到各乡、村宣传25次。先后培训普法宣传员60人,村级普法宣传员350人。5年中,全县共受法制宣传教育的干部群众累计达129600人,经过“一五”普法教育,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得到了加强。
  1990年,党中央和全国人大作出了“关于在全国范围内继续开展向全体公民进行法制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的决定。决定要求从1991年起实施“以宪法为核心以专业法为重点”的“二五”普法规划。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全国人大的“决定”精神,碌曲县依照甘肃省,甘南州的统一安排,对全县的“二五”普法作了全面部署。“二五”普法期间,全县有普法对象15787人,其中15589人参加了普法学习,普法参学率为98.8%,630名干部职工参加了普法学习,占干部职工应普法对象的100%、2644名青少年,在校学生接受了普法教育,占总数的98.6%,11163名牧民群众参加普法学习,占总数的92.3%。1995年7月,碌曲县“二五”普法教育通过考核验收,达到了标准。
  四、人民调解
  碌曲县司法局成立以前,由县人民法院办理调解各类民事案件,处理各种民间纠纷。县司法局成立后,此项工作由司法局办理,并成为司法工作的一项重要业务。1984年,为了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县司法局对各乡的司法助理员集中进行了专业培训,提高了司法助理员的调解水平。1985年10月,先后建立了邮电局调解委员会、供销社调解委员会、县工程水利调解委员会、县民贸公司调解小组、县工交局调解小组、县食品公司调解小组等。截止1995年底,全县有调解委员会28个,人民调解员269人,共调解各类民间纠纷1327起,调解成功率为90%,有力的防止了民间纠纷的激化。1993年,司法局落实了各乡场专职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每人每月18元。双岔、郎木寺法律服务所成立后,先后调解各类民间纠纷46起,法律咨询60人(次)。

知识出处

碌曲县志

《碌曲县志》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碌曲县志的情况。其内容包括建置沿革志、地理自然志、经济计划志、农林志、工业志、水利电力志、交通志、邮电志、商贸流通志、粮油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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