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土地所有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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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碌曲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20000211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土地所有制
分类号: F301.21
页数: 1
页码: 266
摘要: 本节记述的是碌曲县土地所有制包括封建土地所有制、社会主义土地所有制情况。
关键词: 碌曲县 土地 所有制

内容

一、封建土地所有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县境内土地所有制主要有两种形式,即部落所有制和寺院所有制。碌曲藏族部落土地的所有制表现为对土地的部落公有制,这种公有是封建宗法式集体所有,草场分为大部落所有,小部落所有和村庄所有三种形式。部分集体所有制首先在双岔部落形成,各部落起初以势力大小占据一定数量的草山,随后界限分明,互不侵犯,否则就会引起草山械斗。土地虽为部落集体所有,但在部落内部,对土地的占有和使用并非处于均衡状态,部落的大头人、小头人等上中层统治者,首先拥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权,尤其是在耕地方面部落成员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存在着明显差别。
  寺院土地所有制。郎木寺建立后,一些藏族部落便成为该寺的“拉德”,“拉德”部落的土地所有权归寺院所有。郎木寺为政教合—寺院,寺院大温布和所属的色赤部落土官由同一人担任。郎木寺拥有耕地1397亩,其次还拥有大量草场。郎木寺所属部落的牧场为部分公有,部分私有。到20世纪50年代初,占有土地295亩。
  二、社会主义土地所有制
  20世纪50年代初,县境内没有进行土地改革,土地的所有制依然保留着封建所有制原状,党在民族地区贯彻执行“不分不斗,牧工牧主两利,扶持贫苦牧民发展生产”的方针政策,保持了碌曲藏区的大局的基本稳定。合作化运动时期,在互助组合作社还未得到发展时,1958年9月成立了人民公社。人民公社对包括土地在内的生产资料实行公社、大队、生产队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体制,对土地的具体管理和使用由生产队进行。改革开放后、1983年改人民公社为乡镇,各行政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境内的草场、耕地逐步承包到户使用。对土地所有权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对土地使用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促进了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

知识出处

碌曲县志

《碌曲县志》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碌曲县志的情况。其内容包括建置沿革志、地理自然志、经济计划志、农林志、工业志、水利电力志、交通志、邮电志、商贸流通志、粮油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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