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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三章 财政收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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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碌曲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20000177
颗粒名称:
第三章 财政收入
分类号:
F810.41
页数:
8
页码:
232-239
摘要:
本文记述了碌曲县财政收入的情况。其中包括部落寺院的财政收入、税收、国家补贴收入等。
关键词:
碌曲县
财政收入
内容
第一节 部落寺院的财政收入
一、部落收入
部落统治者的经济收入主要有:1、部落的土官头人占有大量的生产资料,通过出租土地、牲畜取得收入。据调查,双岔部落土官阿才占有土地100亩,占其部落土地总面积的1.4%,有各类牲畜1671头(只、匹),其中牛260头,马171匹,羊1240只,占部落牧区牲畜总数的2.3%。双岔部落牧区有小头人15人,共有牲畜6980(只、匹),其中牛1250头,马330匹,羊5400只,占该部落牧区牲畜总数的10.1%。2、部落统治者通过行政权力迫使他人服劳役。农民先要为土官无偿耕种土地后才能为自己耕种,得不到分文工钱。3、部落统治者拥有司法权,通过办案增加收入。4、部落首领可以发动战争,侵略其他部落或抵御其他部落的入侵,部落成员要承担军赋,即所谓“上马为兵,下马为民”,凡服兵役者要自备武器、粮草、战马等军需物资。5、牧场虽为部落集体所有,但这种所有制属于宗法或部分集体所有制,部落首领是使用草场的指挥者(有时他们也拥有自己的牧场),一些强大的部落甚至常通过战争掠夺其他弱小部落的草场用来发展自己的经济,增加收入。
二、寺院收入
碌曲县藏传佛教寺院在20世纪50年代及其以前的经济收入主要有:1、寺院占有大量生产资料,通过出租或雇工经营土地和牲畜获得收入。50年代后,出租100斤青稞种籽的土地秋后收租青稞100斤,出租1头犏雌牛收租酥油20斤,雇工耕种土地或放牧,报酬很低,如拉仁关一牧民给寺院放牧,全家4口经营牲畜500头,10年间所得仅够维持最低生活所需。2、高利贷,各寺院程度不同地以高利贷来增加其收入,高利贷利息每100元月息8元。3、派经,各寺所属教民每年轮流给寺院供饭,布施时间在农历2、3、4、6、8、9、10、11、12月中旬。4、和尚念经收入,婚丧病死都要念经,各部落都有自己约定成俗的规定,定期请和尚念经,念经根据和尚级别给报酬。5、化布施,如西仓新寺每年农历6至9月,大小活佛赴牧区化酥油,9至11月化青稞,寺院还有属于自己的香炉,即专门为寺院提供各类供奉的属民。18世纪,在郎木寺院建成之初,双岔部落迁其60户牧民去郎木寺居住,专门为寺院提供供奉。7、寺院的佛事活动,群众要宰杀牲畜供奉。8、寺院修建佛寺需要大量资金,寺院在其辖区按人或牲畜数摊派,修建寺院需要大量劳力,农牧民无偿服劳役。
第二节 税收
一、川西单行税法的实施
碌曲县政权建立不久,税收工作开始,1954年至1956年7月,县财政组织在境内征收牧业税。1954—1956年,共征收牧业税193296元(旧币),这是碌曲社会主义税务工作的开端。1956年上半年,碌曲县人民委员会着手筹备成立碌曲县税务局。是年7月正式拟定了《碌曲县税务局建局方案》,拟定在县内开征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所得税、临时牧业税,其次还有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利息所得税、印花税等9个税种。鉴于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县人民委员会作出在境内执行川西单行税法并对其中的个别条款予以变通决定,经报请甘肃省税务局转报中央税务局批准,碌曲县税务局于1956年8月1日起,在境内依照川西单行税法《四川省藏族自治区各税征收办法》开始征税。1956年8月3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税务局向县税务局发出了《关于你局8·1开征后查补税款掌握尺度的通知》。通知要求在开征之初,要照顾民族特点从宽掌握,对涉及上层人士,寺院和宗教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应灵活处理,不得照搬内地经验或操之过急,对处理违章案件,为照顾民族关系,应以教育为主,处罚要轻,不得采取互相检举的办法进行辑私,由于藏民缺乏纳税习惯所以应特别加强说服教育,尽量避免处罚,以避免因税仇杀。鉴于县政权刚刚建立,社会秩序还不够稳定,考虑到民族关系和民族风俗习惯,县税务局于1956年9月14日,向甘南州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税务局上报了《对四川省藏族自治区各税征收办法的几点意见》。提出凡是具备三自(自养、自宰、自食)条件者,应一律免屠宰税;藏民在寺院念经,因供饭所需屠宰的牛,羊亦应免征屠宰税;牲畜交易税由卖方交纳的规定,应改由买方纳税。1956年11月13日,甘肃省财政厅税务局批复,同意县税务局在报告中提出的三点意见。采用川西单行税法征税,对于在财政方面执行和贯彻党的民族政策促进民族经济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1956年下半年,私营工商户增长了五分之一,随着社会秩序的逐渐稳定,临时商人的往来更加频繁,对满足藏族人民的生活需要起了良好作用,川西单行税法于1957年10月停止执行。
二、农业税
20世纪50年代初期,鉴于碌曲县系边远贫困的民族县,农业生产力水平不高,频繁遭受自然灾害,在1958年以前,国家没有征收农业税,而且,每年还调入大量粮食救济农牧民。从1958年到1979年,和其他地区相比,征收税率低而且频繁减免。社会减免是对一些革命烈士、现役军人、残废军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理应照顾的贫困农户家庭实行依法减免的措施。碌曲县对这类农户的农业税均予以减免。碌曲县从1958年正式起征农业税,反封建斗争的进行和人民公社的成立,为在碌曲征收农业税提供了社会政治基础。征收前,各公社首先查实播种面积,核定单产,按比例征收,税率为12%,地方附加为税额的15%,社会减免为5%,县内农业区的常产西仓公社为80斤(小麦,折青稞100斤),双岔、阿拉公社为85公斤(折青禾127.5公斤),其他经济作物均以常产折合征收。1958年共征收青稞476625斤,折主粮317750斤,按国家定价折金额54335元。1958年农业税征收超出了群众实际承担能力,自此后,国家在碌曲征收的农业税大幅度减少。1959年下调为21万斤,1960年为28万斤,1961年19万斤,1964年9万斤,1966年4万斤,70年代保持在15万斤左右,1958—1979年国家在碌曲征收农业税实物总量273万斤。农业税附加1961年全省将比例19%调整为5%。1962、1963年两年甘南各县停征附加税,1964年恢复。1958年征收地方附加税8150元,折主粮47663.33斤。1958—1979年全县共征收农业地方附加税折合实物45.54万斤标准粮。
农林特产税,是农业税的一个组成部分,1983年国务院规定,对园艺收入,林木收入,水产收入以及其他农林特产收入按产品收入征收农林特产税,不计起征点。甘肃省从1989年1月1日起实施。税率为5%~15%,起征点190元,1995年碌曲县征收农林特产税35万元。
三、牧业税
碌曲藏族自古迄今以牧为主,历代朝廷没有向牧民征收牧业税。藏族部落常向朝廷和地方政府进贡牛、羊和马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西北军政委员会1950年8月颁布了牧业税征收办法,税率为3%,牛、马、骡、驴3头(匹)起征,绵羊由20只起征。1954年9月,甘肃省财政厅颁布了牧业税征收暂行办法,规定牧业税征收的对象为骆驼、马、牛、绵羊、山羊5种。牧业税以户为单位,“人民公社化”后改以生产队为单位,生产责任制后恢复以牧户为单位。各类牲畜统一折合羊单位,以30个羊单位为起征点。县内牧业税自1954年起征,到1957年全县共征收牧业税209944元,此间每人平均拥有羊单位27个,每个价格20元,税率2.5%,每个羊单位平均负税5元,人均负税1.36元。1958年国营牧场、人民公社税率统一为4%,地方附加为税额的5%计征。幼畜、役畜、耕畜的减免比例为20%,大牲畜折后羊单位的标准:马折绵羊12只,牛折6只,山羊2只折1只,每只绵羊纳税价格以10元计算。1958年全县有各类牲畜240643头(只、匹),其中大牲畜81444头(匹),羊153956只。1958年上级下达的牧业税任务112565元,实征226405元,地方分成50%,为113202.50元,完成计划的201.13%。此后,以绵羊单位征税的折合比例有了变化,按照国家规定,1匹马折8只,1头犏牛折5只,1头牦牛折4只,1头黄牛折3只,山羊2只折1只。1961年省人民委员会将税率改定为3%,1990年,省政府根据牧区实行牲畜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特点,以及畜产品价格上涨的实际情况,颁布了新的牧业税实施规定,对企业和集体仍然按牧业总收入的3%征收,对牧民实行每个羊单位0.50—1.00元的定额税率征收。1985年到1993年,全县累计征收牧业税648.5万元。
四、工商业税收
碌曲县征收工商业税始于1956年,即按川西单行税法开征的9个税种。1958年按全国统一税法征税。是年,国家全面改革工商税制,推行一种综合性的税种叫做工商统一税(包括原来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原来工商税中的所得税变成独立的工商所得税,并调整了部分产品税率,对某些产品税给予减免政策。是年,碌曲县开征的税种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文化娱乐税。其后,工商业税收的个别种类适当进行了调整,屠宰税的征收范围有所扩大。1966年文化娱乐税终止征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税收体制有了重大的改革。1983年7月,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1984年10月实施了第二步利改税。新体制中的税种税率均与以前有了变化,截至1995年,县内实际开征的工商税达10种。货物税,1956年在县内开征,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印花税,在县内开征不久于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1989年10月重新施行。商品流通税,在县内开征不久并入工商统一税。产品税,1984年10月1日开征。牲畜交易税,1956年在县内开征,由买方负税,1959—1962年停征,1963年恢复征收,后时断时续。屠宰税,1958年对农牧民春节期间“三自”(自养、自宰、自食)和机关、部队、学校的“三自”(自养、自宰、自食)牲畜免征屠宰税,1973年企业应纳屠宰税并入工商税,1984年第二次利改税时,国营、集体收购食用牲畜在收购环节缴纳产品税,单位和个人屠宰时缴纳屠宰税。所得税,50年代,县内曾征收过利息所得税,1959年停征。1963年省上对碌曲免征所得税一年。1984年1月,省政府决定对碌曲等实行民族地区“三项照顾”(即自有资金、利润留成、价格补贴)的地县的基层供销社所得税按实现利润的31.2%缴纳至1984年底,从1985年1月1日起,改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新办企业免征所得税一年。1984年省委、省政府民族经济开发会议若干政策规定,从1985年起6年内免征民族地区乡镇企业税收,国营企业所得税于1983年4月实行利改税制度。国家对甘南实行民族“三项”照顾的民族贸易企业,从1980年起企业利润留成从20%提高到50%,即所得税按50%征税。饮食服务业按15%税率计征,税后利润全留给企业。省上对实行利改税后县办工业盈利企业上交的国营企业所得税的使用方面,对民族地区以30%作为预算内收入,70%留县财政作预算外收入给予照顾。
五、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资金
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1982年关于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决定,碌曲县于1983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收范围是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的各项预算外资金,城镇集体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征收比例为当年收入的10%,其后提高到15%,从1985年起,对少数民族地区超收的能源交通基金返还30%,纳入地方预算,用于能源交通方面的建设。
六、教育附加费
根据国务院发出的《征收教育附加费暂行条例》,碌曲县从1987年7月起开征该费。征收范围是国家党政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牧民。
七、企业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碌曲县仅有一些数量和规模很小的小手工业,直到1958年“大跃进”时才开始兴办地方工业,除了从人民公社组建的小型工业企业外,由国家投资兴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全县仅有两户,即尕海煤矿和碌曲奶粉厂,一年的工业产值13.04万元。由于缺乏基本技术和资金,加之论证不够充分,工业一轰而上,有些虽然投入生产,却不能维持再生产,有些刚刚上马不得不立即下马,有些虽勉强能够生产,却难收到相应效益,只有极少数企业出现短期的繁荣,到1960年,统计资料所显示的企业收入不过32万元(与玛曲合并数字),自此后,企业数量逐年减少,1965—1968年,全县仅有2户企业,其中地方国营企业1户。从1961—1970年间,县内的工业企业无利润向县财政提供收入。1971年—1980年,工业企业由7户增加了15户,其中1977年为22户,地方国营企业4~5户,企业效益普遍比60年代有所好转,除了政策性亏损外,一般都能维持再生产,可向财政提供少量收入。1975年是改革开放前收入最好年景,向财政提供收入4万元。碌曲县地方工业在70年代的特点是:没有定型产品,大部分企业以修为主,没有较大的生产能力,免强维持生存但困难不少。70年代碌曲县的商业企业则呈现出另一种情况,经营状况较好。1971—1980年10年间,商业企业向县财政提供企业收入87.1万元。改革开放15年来,碌曲县地方民族工业企业和国合商贸企业有了一定的发展。1995年,国有独立核算工业企业销售收入392.6万元,实现利润69.2万元,国有企业为地方财政提供收入13万元。工业企业面临的困难是:缺乏人才、技术、资金以及市场竞争能力,国合商贸企业由于流动资金严重短缺,生产经营困难,随着经济体制的进一步转轨,企业的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较差,经济效益很不理想。
第三节 国家补贴收入
一、补助收入
由于边远贫困,碌曲县自建立政权以后,只能自给少部分,大部分所需资金靠国家补贴,综观40年来县财政收入状况,国家补助收入主要有三个方面:即差额补助、定额补助,专项补助。从1953年至1979年,为国家财政差额补助时期,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政策,支大于收的差额部分,由上级财政给予补助。50年代县政权刚刚建立,百废待兴,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税收工作处于试行,财政收入甚微,财政支出的绝大部分依赖上级拨款。随着民族经济的发展,地方财政收入逐年增长,1956年财政收入442431.18元,1958年“大跃进”时,财政收入猛增到965097元,完成州上下达任务374565元的257.24%,“二五”期间地方财政收入为701.7万元,平均年收入140.3万元,三年调整时期,财政收入大幅度下降,1963年—1965年,年平均财政收入39.83万元,从此财政收入增长缓慢。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的幅度,远远满足不了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因此,国家对碌曲地方财政的差额补助逐年增长,“二五”时期累计补助585.3万元,平均每年补助117.6万元;三年调整时期累计补助244.1万元,平均每年补助48.82万元;“三五”时期累计补助388.1万元,平均每年补助77.62万元;“四五”时期累计补助686万元,平均每年补助137.2万元;“五五”时期累计补助1385.5万元,平均每年补助277.1万元;1959年—1979年累计补助2923.8万元。1980年开始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一定五年不变,分灶吃饭的财政政策,州财政核定了碌曲县财政收入的基数、支出基数和定额补助标准,在定额补助基数上每年递增5%。1984年将定额补助递增率提高到10%,从1985年起6年不变。从1988年起,以1987年递增10%的实际补助数为基数,实行定额补助,取消了定额递增补助的办法。1991年又开始实行定额补助递增5%的办法。专款补助收入是在每年核定的财政收支预算后,由上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下级财政或主管部门拨付或追加的指定专门用途的款项,从50年代后期至1995年,专款补助基本上每年都有。“六五”期间,县财政累计收入258.8万元,每年平均51.76万元;上级财政各项补助累计2080.7万元,平均每年补助416.14万元。“七五”期间累计收入330.4万元,平均每年收入66.1万元。在财政收入中,以工商税为主体,占财政收入的95%以上。“七五”期间,国家补助累计3726.7万元,平均每年补助745.4万元,其中专项补助410万元,定额补助335.4万元。“八五”期间,县财政累计收入达742.6万元,平均每年148.5万元,国家补助累计达4460万元,平均每年932万元,其中专项补助1538万元,定额补助2755万元。1995年地方财政收入1027万元。尽管财政收入不断增长,但由于政策性支出和财政供养人员逐年增加,县财政总收入与总支出呈剪刀差不断扩大趋势。“七五”期间仅政策性增支一项达450万元之多。1988年,财政开始出现赤字9.1万元。尽管此后不得不用专项资金冲销赤字平衡预算,但1990年仍形成隐性赤字58.1万元。“八五”末,财政赤字累计达908万元。统计资料显示,1995年县级财政收入257万元,企业收入13万元,各项税收238万元,其他收入6万元,专项收入3万元,罚没收入、行政性收入10万元。
二、专项优惠照顾资金
专项优惠照顾资金主要包括: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少数民族地区特别补助费,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自1953年开始划拨,少数民族地区特别补助费是1963年—1965年中央为了解决民族地区的特殊困难和特殊需要而临时增拨。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设立于1980年,其主要使用范围是重点解决农牧业生产上添置耕畜、农机具、防兽器械、种子、生产资料,整修小型水利,棚圈建设补助;中小学校添置教学设备以及农牧区中小学修建维修校舍,代办小学照顾必须的经费以及免费入学补助;在农牧区(县以下)的医院、卫生院、所、站添置药品、器械设备和修建维修房屋以照顾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群众医疗减免经费不足的补助;整修农牧区人行道路,近距离牲畜道路,简易公路,桥梁,渡口等补助;困难较大地区和受灾地区群众的口粮、被服,生活用品,修建住房以及缺水地区人、畜饮水补助;补助特殊困难者,其原则是:“重点安排,照顾一般”。
知识出处
《碌曲县志》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碌曲县志的情况。其内容包括建置沿革志、地理自然志、经济计划志、农林志、工业志、水利电力志、交通志、邮电志、商贸流通志、粮油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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