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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卷 财税审计志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碌曲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20000168
颗粒名称:
第十三卷 财税审计志
分类号:
F810;F239
页数:
22
页码:
227-248
摘要:
本文记述了碌曲县财税审计志的情况。其中包括机构、财政管理、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优惠政策等。
关键词:
碌曲县
财税
审计
内容
第一章 机构
第一节 财政管理机构
一、碌曲县财政局
1953年8月,碌曲行政委员会成立了财政工作组,设会计1人,为一级会计单位。同年,在财政工作组基础上设立了财政科。1956年中共碌曲县委设立了财贸部领导和管理全县财政工作。1959年碌曲、玛曲合并为洮江县,碌曲县财政科并入洮江县财政局。1962年两县分设,恢复碌曲县财政局,“文革”时期被“造反派”组织夺权管理。1968年县革委会生产指挥部设财贸组,负责管理全县财税工作。1975年成立碌曲县革命委员会财政局。1978年改为碌曲县财政税务局。1986年1月,财税机构分设,恢复原财政局名称。为了加强管理,1993年10月县财政局建立和完善了内部机构,设有预算股、行政财务股、农财股、农税股、企财股、综合股,人秘股,会计股等。
二、基层机构
1958年,全县各人民公社配备财政干事,不久改称公社财务会计。1984年,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随着乡政府的建立,应当建立一级财政”的重要批示,于1987年在双岔、玛艾两乡分别建立乡级财政所。双岔财政所负责双岔、阿拉两乡的行政经费、支农资金发放回收及牧业税征收工作,玛艾财政所负责玛艾、西仓两乡财政工作。
第二节 税务机构
碌曲县税务局
1986年以前,税务、财政工作由县财税局负责,是年1月,县财税局机构分置,成立碌曲县税务局。1994年8月,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财税实行分级管理的精神,县税务局分为碌曲县地方税务局和碌曲县国家税务局,独立办公并受州地税局、国税局和地方党政双重领导。县国税局设办公室(含人事教育股、纪检监察股)、综合业务股、计划财务股、稽查队,城关、双岔、郎木寺3个税务所。有税务干部12人。1995年地税干部队伍发展到19人。
第二章 财政管理
第一节 管理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财政管理体制进行过多次调整和改革。1954年甘肃省对所辖县实行“统收统支”财政管理办法。1955年改为划税分成,将农业税的80%和县级其他税收及有关收入划归县财政自行管理,并在支出中增加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1956年,收入分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其中后两项收入属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予以的优惠照顾,在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中,农牧业税上解中央财政50%,自治州财政留50%,而其他地区县(市)农业税上解中央财政50%,自留20%,上划省财政30%。调剂收入中商品流通税及货物税全部留归自治州县财政。1958年,甘肃省始建地区级财政,收入实行“划分收入,分类分成”的办法。对于少数民族地区,农业税和工商所得税全部划归民族县,并由省财政在给予8%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加5%的照顾,上年结余全部自留。1959年1月,按收支计划实行包干制,以支出占收入的比例进行抵支,年终收入超过计划时,实行超收分成,入不敷出时,由省财政定额补助,碌曲县财政不足部分由省财政补助。1961年、1963年、1972年和1974年,管理办法分别有所调整。1976—1977年改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办法”。1978—1979年,由省财政核定各地、州、市收支指标总额和收支挂钩比例,其增收分成比例甘南为100%归地方留用。1980年,改为“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办法,收入小于支出的地、州、市、由省财政定额补助,对自治州、县固定补助每年递增5%。1985年,改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对民族地区实行定额补助,每年递增10%。
第二节 预决算管理
预算是经法定程序批准,国家和地方政府在一定时期内的财政收支计划,它是各级政府有计划组织收入和安排支出的核心。1950年,甘肃以小麦为计量单位,以市价折合货币计算。从1951年起改以货币为单位。1953年起开始实行中央、省、县三级预算管理。地方预算的编制是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各个历史时期的预算管理体制和国家预算收支科目进行的。预算的编制原则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内容要求。改革开放以后,编制原则按照以发展经济为中心的要求进行。1980年—1984年,实行:“收支挂钩、定收定支、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1985年财政预算按照大力促进生产发展,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编制,预算科目经过几次变更。1985年开始确定的预算科目有,收入科目:企业收入类、国营企业所得税类、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类、各项税收类、专项收入类、其他收入类,预算调拨收入。支出科目有: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掘改造资金、简易建筑费、地质勘探费、科技三项费用、农、林、水利、气象等事业费、商业事业费、城市维护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其他事业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行政管理费、其他支出、总预备费、专项支出、预算调拨支出等。预算的执行:预算在年初确定后,下达给各主管局和基层会计单位,按规定执行。
决算是预算执行的结果。碌曲县财政决算是按照省财政规定的决算办法编报决算。自1962年以来,甘肃省财政厅在各个时期根据当时情况,做出不同的决算具体规定。收支结算方面改革开放以后的规定主要有:1982年省财政厅规定,各地的专项拨款和预算执行中发生的上、下划转,追加追减事项,年终单独决算。凡影响地方财政收支者,应如实结算。1984年,对第二步利改税转移和其他需要单独决算的,年终如实结算,地方上交中央的折旧基金按企业应交数结算。1985年,对“粮油购加价款”,调解肉价补贴款,均由收入退库改为预算支出,不得冲退国家收入,决算编报,1950年全省各县的决算由县财政科编报省财政厅。年终收支数的编报,按规定收入按12月31日缴入基层金库和银行基层营业所数,列入当年预算收入,支出中各“款”、“项”和基本建设“目”的数额,以基层单位银行支出数列入决算,其他各“目”发生额,以基层实际支出额列入决算,流动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和差额单位补助费,按主管局委办拨款额列报。1985年,实行“分灶吃饭”,行政、事业单位的年审决算包干结余,采取预算结转办法,即地方财政仍按单位在银行支出额列入总决算,当年不列支出的也不转列预算外,如数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节 财务管理
财务管理主要有企业财务管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行政事业财务管理。碌曲县从1958年起开始建立少量企业,到60年代初,企业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全部缴财政,企业更新改造费由财政根据国家安排予以拨款。1964年2月,规定企业报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不再上交财政,留给企业作为购置固定资产之用,同时规定,亏损企业可以用折旧基金抵补亏损。1967年1月,财政部颁发《固定资产更新奖金管理办法》,将零星固定资产购置等三项费用及固定资产更新和基建中属简单再生产的投资,统称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技术改造资金,实行基本折旧基金抵留办法,不再由预算利润留成解决,基本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分提合用,1969年2月,实行大修理费用直接列入成本的办法。1985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几十年来,碌曲县的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基本上按照国家的规定办法管理。
流动资金管理1954年,全国统一实行流动资金由银行和财政分别供应。1955年,人民银行取消定额信贷,定额流动资金实行财政拨款制度。1961年,规定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的80%由财政拨付,20%由银行贷款。对商业、粮食、新华书店、医药、电影发行公司等企业实行全额信贷。1980年,国务院规定:工交企业流动资金实行全额由银行贷款有偿使用的管理制度。
成本管理1965年12月,财政部规定:企业的成本项目可以减并为材料、工资、费用三项。现行成本项目分为5种: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工资及福利、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成本管理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具体规定。利润分配在解放初,省内国营企业利润实行全额上交和亏损补贴制度,到1978年前,先后实行过企业奖励基金制度,超计划利润分成和部分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制度,1983年至1984年,先后进行了两步利改税的改革。碌曲县无大型企业,小型企业只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交所得税,税后利润全留。碌曲县基本建设始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到1976年,基本建设资金由县财政局管理,1977年6月改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碌曲县办事处管理。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分全额管理和差额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凡没有收入或收入全部上缴国家预算而支出全部由国家预算拨款的单位,实行全额管理。1980年,实行新的财政管理体制后,省上制定了“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经费预算包干试行办法”,规定“1980年起,凡是由财政预算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行政事业单位中虽有固定收入,但收不抵支其差额由国家补助的单位,称差额管理单位,其差额部分由财政拨补。 第四节 财税监督
自县财政建立到1978年,碌曲县财税监督有两个特点:一是县财政建立初期,由于碌曲的财政税收工作起步晚,财税机构不健全,财税专业人才缺乏,财税监督处于初创状态,这一时期主要采取自我监督办法。自我监督依靠的是50年代良好的社会风气与财税工作者高度的责任心,虽然没有完善的制度,但违反财经纪律的大事件尚未发生,属于工作中的差错或失误,一般都能够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自觉纠正。在1978年以前的十几年间,财税管理机构和财税工作者大多能够自觉执行遵守财经纪律,进行自我监督,总体情况良好。这一时期的另一特点是自50年代后期,经常进行不定期的财经纪律检查和会计帐务清查,方法上带有阶级斗争色彩,运用政治运动或搞群众运动的办法进行财税监督。1958年以前,县级财政设有兼职财政监察员,1958年以后撤销监察员实行群众监督,财税工作者稍有差错,会受到严厉处罚甚至批斗,严重挫伤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财税监督进入新时期。从1979年开始,财税监察工作得到了恢复,在县财税机构初设监察员,后又设立专门股室,财税监督成为一项重要的工作经常进行。新时期的财税监督主要做了三个方面的工作,第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做好各项法规的宣传工作,从80年代初开始,财税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各种自我制约制度,随着改革的深化,制度逐步修改不断完善,财税各科、室、股分别制定岗位责任制,尤其是近几年,有关财税方面的法规不断出台,每颁布一项法规,财税工作者就要进行一段时间的宣传,自1985年至1994年10年时间,财税法规宣传规模较大的达25次之多。第二,进行不定期的财税检查,据不完全统计,1985年至1994年10年内,县财政局、税务局所进行的各种形式各种内容的内外检查达50多次。1988年—1989年,全县共借入支农周转资金81.8万元,检查发现违纪金额达9万元,这种灵活方便的不定期检查,已趋向经常化。1992年7月,县税务局抽调4人对税务局所属所室当年1—6月份的完税证和各类缴款书进行严格审查,查出不合格票证292份。是年10月,县税务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发票检查,查出违章发票28250份。1990年6月,县财政局组织人力对全县的财政支农周转金以及农税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1993年4月,县税务局对当年1—3月的票证再次检查,差错率由1992年的5.4%降低到3.4%。第三,进行周期性较大规模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1985年,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关于开展税收、财务大检查报告的通知》,县政府成立了大检查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抽调懂业务、会查帐、原则性强、工作认真的干部,分期深入各单位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层层以书面形式上报,自此,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逐步形成一种财经管理的基本制度和手段,得到长期坚持。连续10年的大检查涉及全县的所有独立核算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工商个体户,自查面达到100%,每年安排的重点抽查户数都占到应查数的40%以上,累计检查1543户,重点检查670户。1987年至1994年通过自查查出违纪金额累计127054.96元,应入国库8595.95元,入库率100%;重点检查查出违纪金额累计605825.75元,应入国库76592.88元,入库率100%。6年间共查出违纪金额累计达732880.71元。大检查为整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打下了基础,为国家和集体挽回了巨额损失,增强了干部职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纪律和法制观念,为深化改革创造了条件。 第三章 财政收入
第一节 部落寺院的财政收入
一、部落收入
部落统治者的经济收入主要有:1、部落的土官头人占有大量的生产资料,通过出租土地、牲畜取得收入。据调查,双岔部落土官阿才占有土地100亩,占其部落土地总面积的1.4%,有各类牲畜1671头(只、匹),其中牛260头,马171匹,羊1240只,占部落牧区牲畜总数的2.3%。双岔部落牧区有小头人15人,共有牲畜6980(只、匹),其中牛1250头,马330匹,羊5400只,占该部落牧区牲畜总数的10.1%。2、部落统治者通过行政权力迫使他人服劳役。农民先要为土官无偿耕种土地后才能为自己耕种,得不到分文工钱。3、部落统治者拥有司法权,通过办案增加收入。4、部落首领可以发动战争,侵略其他部落或抵御其他部落的入侵,部落成员要承担军赋,即所谓“上马为兵,下马为民”,凡服兵役者要自备武器、粮草、战马等军需物资。5、牧场虽为部落集体所有,但这种所有制属于宗法或部分集体所有制,部落首领是使用草场的指挥者(有时他们也拥有自己的牧场),一些强大的部落甚至常通过战争掠夺其他弱小部落的草场用来发展自己的经济,增加收入。
二、寺院收入
碌曲县藏传佛教寺院在20世纪50年代及其以前的经济收入主要有:1、寺院占有大量生产资料,通过出租或雇工经营土地和牲畜获得收入。50年代后,出租100斤青稞种籽的土地秋后收租青稞100斤,出租1头犏雌牛收租酥油20斤,雇工耕种土地或放牧,报酬很低,如拉仁关一牧民给寺院放牧,全家4口经营牲畜500头,10年间所得仅够维持最低生活所需。2、高利贷,各寺院程度不同地以高利贷来增加其收入,高利贷利息每100元月息8元。3、派经,各寺所属教民每年轮流给寺院供饭,布施时间在农历2、3、4、6、8、9、10、11、12月中旬。4、和尚念经收入,婚丧病死都要念经,各部落都有自己约定成俗的规定,定期请和尚念经,念经根据和尚级别给报酬。5、化布施,如西仓新寺每年农历6至9月,大小活佛赴牧区化酥油,9至11月化青稞,寺院还有属于自己的香炉,即专门为寺院提供各类供奉的属民。18世纪,在郎木寺院建成之初,双岔部落迁其60户牧民去郎木寺居住,专门为寺院提供供奉。7、寺院的佛事活动,群众要宰杀牲畜供奉。8、寺院修建佛寺需要大量资金,寺院在其辖区按人或牲畜数摊派,修建寺院需要大量劳力,农牧民无偿服劳役。
第二节 税收
一、川西单行税法的实施
碌曲县政权建立不久,税收工作开始,1954年至1956年7月,县财政组织在境内征收牧业税。1954—1956年,共征收牧业税193296元(旧币),这是碌曲社会主义税务工作的开端。1956年上半年,碌曲县人民委员会着手筹备成立碌曲县税务局。是年7月正式拟定了《碌曲县税务局建局方案》,拟定在县内开征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所得税、临时牧业税,其次还有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利息所得税、印花税等9个税种。鉴于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县人民委员会作出在境内执行川西单行税法并对其中的个别条款予以变通决定,经报请甘肃省税务局转报中央税务局批准,碌曲县税务局于1956年8月1日起,在境内依照川西单行税法《四川省藏族自治区各税征收办法》开始征税。1956年8月3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税务局向县税务局发出了《关于你局8·1开征后查补税款掌握尺度的通知》。通知要求在开征之初,要照顾民族特点从宽掌握,对涉及上层人士,寺院和宗教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应灵活处理,不得照搬内地经验或操之过急,对处理违章案件,为照顾民族关系,应以教育为主,处罚要轻,不得采取互相检举的办法进行辑私,由于藏民缺乏纳税习惯所以应特别加强说服教育,尽量避免处罚,以避免因税仇杀。鉴于县政权刚刚建立,社会秩序还不够稳定,考虑到民族关系和民族风俗习惯,县税务局于1956年9月14日,向甘南州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税务局上报了《对四川省藏族自治区各税征收办法的几点意见》。提出凡是具备三自(自养、自宰、自食)条件者,应一律免屠宰税;藏民在寺院念经,因供饭所需屠宰的牛,羊亦应免征屠宰税;牲畜交易税由卖方交纳的规定,应改由买方纳税。1956年11月13日,甘肃省财政厅税务局批复,同意县税务局在报告中提出的三点意见。采用川西单行税法征税,对于在财政方面执行和贯彻党的民族政策促进民族经济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1956年下半年,私营工商户增长了五分之一,随着社会秩序的逐渐稳定,临时商人的往来更加频繁,对满足藏族人民的生活需要起了良好作用,川西单行税法于1957年10月停止执行。
二、农业税
20世纪50年代初期,鉴于碌曲县系边远贫困的民族县,农业生产力水平不高,频繁遭受自然灾害,在1958年以前,国家没有征收农业税,而且,每年还调入大量粮食救济农牧民。从1958年到1979年,和其他地区相比,征收税率低而且频繁减免。社会减免是对一些革命烈士、现役军人、残废军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理应照顾的贫困农户家庭实行依法减免的措施。碌曲县对这类农户的农业税均予以减免。碌曲县从1958年正式起征农业税,反封建斗争的进行和人民公社的成立,为在碌曲征收农业税提供了社会政治基础。征收前,各公社首先查实播种面积,核定单产,按比例征收,税率为12%,地方附加为税额的15%,社会减免为5%,县内农业区的常产西仓公社为80斤(小麦,折青稞100斤),双岔、阿拉公社为85公斤(折青禾127.5公斤),其他经济作物均以常产折合征收。1958年共征收青稞476625斤,折主粮317750斤,按国家定价折金额54335元。1958年农业税征收超出了群众实际承担能力,自此后,国家在碌曲征收的农业税大幅度减少。1959年下调为21万斤,1960年为28万斤,1961年19万斤,1964年9万斤,1966年4万斤,70年代保持在15万斤左右,1958—1979年国家在碌曲征收农业税实物总量273万斤。农业税附加1961年全省将比例19%调整为5%。1962、1963年两年甘南各县停征附加税,1964年恢复。1958年征收地方附加税8150元,折主粮47663.33斤。1958—1979年全县共征收农业地方附加税折合实物45.54万斤标准粮。
农林特产税,是农业税的一个组成部分,1983年国务院规定,对园艺收入,林木收入,水产收入以及其他农林特产收入按产品收入征收农林特产税,不计起征点。甘肃省从1989年1月1日起实施。税率为5%~15%,起征点190元,1995年碌曲县征收农林特产税35万元。
三、牧业税
碌曲藏族自古迄今以牧为主,历代朝廷没有向牧民征收牧业税。藏族部落常向朝廷和地方政府进贡牛、羊和马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西北军政委员会1950年8月颁布了牧业税征收办法,税率为3%,牛、马、骡、驴3头(匹)起征,绵羊由20只起征。1954年9月,甘肃省财政厅颁布了牧业税征收暂行办法,规定牧业税征收的对象为骆驼、马、牛、绵羊、山羊5种。牧业税以户为单位,“人民公社化”后改以生产队为单位,生产责任制后恢复以牧户为单位。各类牲畜统一折合羊单位,以30个羊单位为起征点。县内牧业税自1954年起征,到1957年全县共征收牧业税209944元,此间每人平均拥有羊单位27个,每个价格20元,税率2.5%,每个羊单位平均负税5元,人均负税1.36元。1958年国营牧场、人民公社税率统一为4%,地方附加为税额的5%计征。幼畜、役畜、耕畜的减免比例为20%,大牲畜折后羊单位的标准:马折绵羊12只,牛折6只,山羊2只折1只,每只绵羊纳税价格以10元计算。1958年全县有各类牲畜240643头(只、匹),其中大牲畜81444头(匹),羊153956只。1958年上级下达的牧业税任务112565元,实征226405元,地方分成50%,为113202.50元,完成计划的201.13%。此后,以绵羊单位征税的折合比例有了变化,按照国家规定,1匹马折8只,1头犏牛折5只,1头牦牛折4只,1头黄牛折3只,山羊2只折1只。1961年省人民委员会将税率改定为3%,1990年,省政府根据牧区实行牲畜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特点,以及畜产品价格上涨的实际情况,颁布了新的牧业税实施规定,对企业和集体仍然按牧业总收入的3%征收,对牧民实行每个羊单位0.50—1.00元的定额税率征收。1985年到1993年,全县累计征收牧业税648.5万元。
四、工商业税收
碌曲县征收工商业税始于1956年,即按川西单行税法开征的9个税种。1958年按全国统一税法征税。是年,国家全面改革工商税制,推行一种综合性的税种叫做工商统一税(包括原来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原来工商税中的所得税变成独立的工商所得税,并调整了部分产品税率,对某些产品税给予减免政策。是年,碌曲县开征的税种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文化娱乐税。其后,工商业税收的个别种类适当进行了调整,屠宰税的征收范围有所扩大。1966年文化娱乐税终止征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税收体制有了重大的改革。1983年7月,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1984年10月实施了第二步利改税。新体制中的税种税率均与以前有了变化,截至1995年,县内实际开征的工商税达10种。货物税,1956年在县内开征,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印花税,在县内开征不久于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1989年10月重新施行。商品流通税,在县内开征不久并入工商统一税。产品税,1984年10月1日开征。牲畜交易税,1956年在县内开征,由买方负税,1959—1962年停征,1963年恢复征收,后时断时续。屠宰税,1958年对农牧民春节期间“三自”(自养、自宰、自食)和机关、部队、学校的“三自”(自养、自宰、自食)牲畜免征屠宰税,1973年企业应纳屠宰税并入工商税,1984年第二次利改税时,国营、集体收购食用牲畜在收购环节缴纳产品税,单位和个人屠宰时缴纳屠宰税。所得税,50年代,县内曾征收过利息所得税,1959年停征。1963年省上对碌曲免征所得税一年。1984年1月,省政府决定对碌曲等实行民族地区“三项照顾”(即自有资金、利润留成、价格补贴)的地县的基层供销社所得税按实现利润的31.2%缴纳至1984年底,从1985年1月1日起,改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新办企业免征所得税一年。1984年省委、省政府民族经济开发会议若干政策规定,从1985年起6年内免征民族地区乡镇企业税收,国营企业所得税于1983年4月实行利改税制度。国家对甘南实行民族“三项”照顾的民族贸易企业,从1980年起企业利润留成从20%提高到50%,即所得税按50%征税。饮食服务业按15%税率计征,税后利润全留给企业。省上对实行利改税后县办工业盈利企业上交的国营企业所得税的使用方面,对民族地区以30%作为预算内收入,70%留县财政作预算外收入给予照顾。
五、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资金
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1982年关于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决定,碌曲县于1983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收范围是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的各项预算外资金,城镇集体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征收比例为当年收入的10%,其后提高到15%,从1985年起,对少数民族地区超收的能源交通基金返还30%,纳入地方预算,用于能源交通方面的建设。
六、教育附加费
根据国务院发出的《征收教育附加费暂行条例》,碌曲县从1987年7月起开征该费。征收范围是国家党政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牧民。
七、企业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碌曲县仅有一些数量和规模很小的小手工业,直到1958年“大跃进”时才开始兴办地方工业,除了从人民公社组建的小型工业企业外,由国家投资兴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全县仅有两户,即尕海煤矿和碌曲奶粉厂,一年的工业产值13.04万元。由于缺乏基本技术和资金,加之论证不够充分,工业一轰而上,有些虽然投入生产,却不能维持再生产,有些刚刚上马不得不立即下马,有些虽勉强能够生产,却难收到相应效益,只有极少数企业出现短期的繁荣,到1960年,统计资料所显示的企业收入不过32万元(与玛曲合并数字),自此后,企业数量逐年减少,1965—1968年,全县仅有2户企业,其中地方国营企业1户。从1961—1970年间,县内的工业企业无利润向县财政提供收入。1971年—1980年,工业企业由7户增加了15户,其中1977年为22户,地方国营企业4~5户,企业效益普遍比60年代有所好转,除了政策性亏损外,一般都能维持再生产,可向财政提供少量收入。1975年是改革开放前收入最好年景,向财政提供收入4万元。碌曲县地方工业在70年代的特点是:没有定型产品,大部分企业以修为主,没有较大的生产能力,免强维持生存但困难不少。70年代碌曲县的商业企业则呈现出另一种情况,经营状况较好。1971—1980年10年间,商业企业向县财政提供企业收入87.1万元。改革开放15年来,碌曲县地方民族工业企业和国合商贸企业有了一定的发展。1995年,国有独立核算工业企业销售收入392.6万元,实现利润69.2万元,国有企业为地方财政提供收入13万元。工业企业面临的困难是:缺乏人才、技术、资金以及市场竞争能力,国合商贸企业由于流动资金严重短缺,生产经营困难,随着经济体制的进一步转轨,企业的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较差,经济效益很不理想。
第三节 国家补贴收入
一、补助收入
由于边远贫困,碌曲县自建立政权以后,只能自给少部分,大部分所需资金靠国家补贴,综观40年来县财政收入状况,国家补助收入主要有三个方面:即差额补助、定额补助,专项补助。从1953年至1979年,为国家财政差额补助时期,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政策,支大于收的差额部分,由上级财政给予补助。50年代县政权刚刚建立,百废待兴,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税收工作处于试行,财政收入甚微,财政支出的绝大部分依赖上级拨款。随着民族经济的发展,地方财政收入逐年增长,1956年财政收入442431.18元,1958年“大跃进”时,财政收入猛增到965097元,完成州上下达任务374565元的257.24%,“二五”期间地方财政收入为701.7万元,平均年收入140.3万元,三年调整时期,财政收入大幅度下降,1963年—1965年,年平均财政收入39.83万元,从此财政收入增长缓慢。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的幅度,远远满足不了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因此,国家对碌曲地方财政的差额补助逐年增长,“二五”时期累计补助585.3万元,平均每年补助117.6万元;三年调整时期累计补助244.1万元,平均每年补助48.82万元;“三五”时期累计补助388.1万元,平均每年补助77.62万元;“四五”时期累计补助686万元,平均每年补助137.2万元;“五五”时期累计补助1385.5万元,平均每年补助277.1万元;1959年—1979年累计补助2923.8万元。1980年开始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一定五年不变,分灶吃饭的财政政策,州财政核定了碌曲县财政收入的基数、支出基数和定额补助标准,在定额补助基数上每年递增5%。1984年将定额补助递增率提高到10%,从1985年起6年不变。从1988年起,以1987年递增10%的实际补助数为基数,实行定额补助,取消了定额递增补助的办法。1991年又开始实行定额补助递增5%的办法。专款补助收入是在每年核定的财政收支预算后,由上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下级财政或主管部门拨付或追加的指定专门用途的款项,从50年代后期至1995年,专款补助基本上每年都有。“六五”期间,县财政累计收入258.8万元,每年平均51.76万元;上级财政各项补助累计2080.7万元,平均每年补助416.14万元。“七五”期间累计收入330.4万元,平均每年收入66.1万元。在财政收入中,以工商税为主体,占财政收入的95%以上。“七五”期间,国家补助累计3726.7万元,平均每年补助745.4万元,其中专项补助410万元,定额补助335.4万元。“八五”期间,县财政累计收入达742.6万元,平均每年148.5万元,国家补助累计达4460万元,平均每年932万元,其中专项补助1538万元,定额补助2755万元。1995年地方财政收入1027万元。尽管财政收入不断增长,但由于政策性支出和财政供养人员逐年增加,县财政总收入与总支出呈剪刀差不断扩大趋势。“七五”期间仅政策性增支一项达450万元之多。1988年,财政开始出现赤字9.1万元。尽管此后不得不用专项资金冲销赤字平衡预算,但1990年仍形成隐性赤字58.1万元。“八五”末,财政赤字累计达908万元。统计资料显示,1995年县级财政收入257万元,企业收入13万元,各项税收238万元,其他收入6万元,专项收入3万元,罚没收入、行政性收入10万元。
二、专项优惠照顾资金
专项优惠照顾资金主要包括: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少数民族地区特别补助费,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自1953年开始划拨,少数民族地区特别补助费是1963年—1965年中央为了解决民族地区的特殊困难和特殊需要而临时增拨。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设立于1980年,其主要使用范围是重点解决农牧业生产上添置耕畜、农机具、防兽器械、种子、生产资料,整修小型水利,棚圈建设补助;中小学校添置教学设备以及农牧区中小学修建维修校舍,代办小学照顾必须的经费以及免费入学补助;在农牧区(县以下)的医院、卫生院、所、站添置药品、器械设备和修建维修房屋以照顾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群众医疗减免经费不足的补助;整修农牧区人行道路,近距离牲畜道路,简易公路,桥梁,渡口等补助;困难较大地区和受灾地区群众的口粮、被服,生活用品,修建住房以及缺水地区人、畜饮水补助;补助特殊困难者,其原则是:“重点安排,照顾一般”。
第四章 财政支出
第一节 基本建设支出
“一五”经济建设时期(1953—1957年),是县政权从酝酿到建立时期。1953年省财政厅拨款2亿元(旧币)建设资金给绿曲、玛曲两县。1956年,中央政府内务部给碌玛两县划拨专项建设资金14.35万元。由于缺乏资料,“一五”前期的基本建设投资难以统计出整体数据。1957年,经上级批准,县址由西仓迁往现驻地,县城城区基本建设开始,是年共完成投资37.3万元(档案资料为46.6万元),建筑面积7203平方米,先后建成了县委、县人委、部分单位的办公室、卫生院、民贸公司和粮站等。
“二五”经济建设时期(1958—1962年),国家加大了边少地区的基本建设投资力度,碌曲县的基本建设有了较快的发展。5年间地方财政用于基本建设的支出为414万元,实际完成投资174.9万元。投资主要用于房屋建设,累计竣工面积13808平方米,进一步解决了县委、县政府机关干部与部分企事业的安居、办公条件。“二五”期间基本建设较大的项目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完成投资51.1万元;县粮站(其中仓库1308平方米,办公室127平方米),完成投资13.4万元;郎木寺气象站建设,建房面积714平方米,完成投资5万元;新建尕海畜牧中学校舍462平方米,购置设备,完成投资9.9万元,工矿农村水电站投资方面,修筑建成尕海水利工程;县面粉厂厂房284平方米,投资33万元;县电站厂房84平方米,完成投资15万元;尕海煤矿也在同期上马生产,二五期间,境内还办有尕海、西仓、双岔、郎木寺4处农场。
国民经济调整时期(1963—1965年),县委县政府坚决贯彻执行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1963年基本建设暂时停业。1964—1965年地方财政用于基本建设方面的投资仅6万元,相当于整个调整时期总支出了18.5%。但就1964年至1965年两年实际完成投资来看,其规模并不比“二五”期间完成投资的规模小多少,两年基本建设投资的方向依然是办公室、仓库、门市部、宿舍、教室、门诊部等房屋建设,竣工面积11827平方米,县委与县人委办公房建设工程于1965年竣工,仅1964至1965年该项工程完成投资63万元。
“三五”经济建设时期(1966—1970年)。经过3年的调整,严重失调的国民经济比例和产业结构趋于合理,脱离实际的大办农业、大办农场的失误得到了纠正,基本建设实际完成投资总额111.1万元,其中地方财政投资58万元,占完成投资总额的52.2%。房舍建筑面积6482平方米,房舍建筑方向由原来以党政领导机关为主转向以文化教育方面的校舍建设为主,校舍建筑面积达2746平方米。用于农林水电等生产方面的投资明显增加,对碌曲县城—贡去乎公路阿拉山段进行了改造,修筑改造了尕海—李恰如简易公路,贡去乎林区公路,玛艾—红科公路、碌曲—阿拉公路,西仓—双岔的阳山公路,建成了尕海—李卡如电话线路。组建了碌曲县鼻疽马场(地址拉仁关康盖),为贡去乎电站,县农机厂,双岔农机厂,县农机站,县广播站,县电站,县皮革厂等添置了部分设施,同时修建了尕海、郎木寺草原水利工程。通过基本建设,一些学校、卫生院等事业单位相继建立并开展工作。由于受文化大革命的冲击,基本建设从整体上受到了影响。
“四五”经济建设时期(1971—1975年),用于基本建设的财政投资249万元,实际完成投资423.09万元。基本建设投资与“三五”相比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投资范围更加广泛。办公室、营业室、校舍等房屋建筑竣工面积为21098平方米,部分县乡党政企事业单位办公条件得到了初步改善。由于地方工业和农林水电等方面的投资增大,1971至1974年碌曲县用于尕海煤矿的投资为45.55万元,用于水电建设的投资为398.04万元,用于工业建设的投资41.54,万元,商业外贸投资13.77万元,文教卫生院投资22.32万元,其他方面的投资10.11万元。“四五”期间的大项投资是电力投资,5年累计完成用于电站、农电线路的投资311.34万元。
“五五”经济建设时期(1976—1980年),“五五”期间,“文化大革命”结束,全国拨乱反正,经济建设重新起步。碌曲基本建设幅度比“四五”增大,财政总支出1557万元,其中基本建设投资246.7万元,占同期总支出的18.85%。基本建设实际完成投资616.51万元,其中用于工业方面的投资149.78万元;用于农林水电的投资228.05万元;用于商业物资方面的85.76万元;用于文教卫生方面的68.66万元;用于交通方面的23.7万元。5年累计房屋建筑竣工面积25785平方米。
“六五”经济建设时期(1981—1985年),县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改革城乡经济体制,在双岔、阿拉、西仓三个乡实行退农还牧,产业结构在整体上得以调整,牧区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本建设投资力度加大,地方财政投资108万元,实际完成投资597.22万元。较大的建设工程有藏族中学校舍建设,累计投资42.5万元,县藏医院26.34万元,水源工程投资13.9万元,建设县电站投资34.5万元,草原围栏投资22万元,寄宿学校投资20万元,县食品公司厂房建设投资建设,唐龙多等村吊桥2座,房屋建筑累计竣工面积22602平方米45万元,牧业机械推广站设备购置等投资38万元,其中绝大部分为文化教育和医疗卫生用房。
“七五”时期(1986—1990年),地方财政基本建设投资448.5万元,比“六五”期间的108万元增长4.15倍,实际完成投资1675万元,比“六五”期间的597.22万元增长2.81倍,这是碌曲县建政以来投资规模最大的时期。基本建设的显著特点是大项目工程开始出现并且项目数不断增加。“七五”期间,碌曲冷库建成,完成投资326万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大楼完成投资47万元,玛艾洮河大桥建成,投资98万元,碌(曲)—赛(河南县赛尔龙乡)公路投资90万元修成,碌(曲)—博(夏河县博拉乡)公路新扩建25公里投资100万元,县藏族中学教学楼投资35万元,县中学教学楼投资45万元,县医院门诊楼投资73万元,合作—碌曲35千伏73公里输电线路及变电所建设投资307万元,县干酪素厂投资77万元,县农行营业楼投资28万元,加仓村人畜饮水工程投资65万元,县城自来水工程投资94万元。“七五”期间楼舍竣工总面积达26186平方米(未包括1988年数据)这些工程的竣工,极大的改善了碌曲县的基础设施条件。
第二节 农林水气事业费支出
农村水气事业费(含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包括农口所有事业单位的人员工资和开展业务活动的经费以及差额拨款单位的差额补助费。1958—1980年,农林水气事业费与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同属一个项目,称支农事业费,1981年至1987年又称农林水气事业费。1988年将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包括小型农田水利和水保补助、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农村草场和畜禽保护补助,列入农林水气,农林水气包括农业、畜牧业、农牧机械、林业,水利、农业调查与区划等事业费。1958年—1995年,农林水气事业费总支出为1709.1万元,其中“二五”支出49万元,三年调整时期支出35万元,“三五”支出76万元,“四五”支出118.4万元,“五五”支出309.1万元,1981—1987年支出518.6万元,1988—1993年支出603.9万元。从不同时期支出的数字可以看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牧业生产进一步受到重视,国家对农牧业的支出逐年增加。支农支出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拓展多种经营,改变农牧业生产条件,促进民族经济发展起到了较大的作用。
第三节 各项费用与资金支出
一、文教卫生事业费支出
从1958—1995年,全县用于文教卫生的经费支出总额达4276.9万元,其中“二五”时期支出102万元,年均20.4万元;三年调整时期支出135万元,年均27万元;“四五”时期支出210万元,年均27万元;“五五”时期支出34.51万元,年均6.902万元;“六五”时期支出610.7万元,年均122.14万元;到“八五”时期,五年支出已达到1803万元,年均支出360.6万元。
二、行政管理费支出
行政管理经费包括党政机关职工工资等福利、补助等公用部分。职工工资是行政经费的主要部分,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退休费用等4个方面,公用部分包括公务费,设备费、修缮费、业务费,其他费用等5个方面。从1958—1995年,行政管理经费支出5528.2万元,其中“二五”期间支出156万元,年均支出52万元;“三五”期间支出234.2万元,年均支出46.84万元;“四五”期间支出268.5万元,年均支出53.7万元;“五五”期间支出353.8万元,年均支出70.76万元;“六五”期间支出616万元,年均支出123.2万元;“七五”期间支出1091.1万元,年均支出218.22万元;“八五”期间支出2140万元,年均支出428万元。
三、抚恤救济
1957年以前的社会抚恤救济费因无资料难以细述,根据调查仅有点滴情况。1953年6月,上级发救济款29000元给牧民群众,1954年6月,全县发放救济款49542万元(旧币),1956年郎木寺区公署发放救济1.8万元,无息贷款1.67万元,1957年,县委向阿拉发救济款5万元。1958—1995年,全县共发放抚恤救济资金206.7万元。
四、企业流动资金支出
1959年,国家为碌曲县企业提供流动资金50万元,1970—1981年又先后累计提供流动资金62.1万元,1959—1981年支出流动资金112.1万元,1988—1995年支出企业挖潜改造基金44万元。1971—1980年设立五小企业投资支出,10年累计支出79.9万元。1988—1995年设有城市维护费,8年支出46.3万元。1988—1995年用于价格补贴支出120.6万元。1988—1995年支援不发达地区资金累计支出242.4万元。
五、其他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统计资料中除了有名称的专项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的总称。1958—1995年,其他支出累计达2378.4万元。其中“二五”时期支出122万元;三年调整时期支出38万元,“三五”时期支出23万元;“四五”时期支出40万元;“五五”时期支出135.7万元;“六五”时期支出488.4万元;“七五”时期支出908.6万元;“八五”时期支出633万元。
六、发展资金支出
1987年5月,县财政局组织人力对1980—1986年的“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调查。1980—1986年7年时间,上级共拨入发展资金43674万元,用于发展畜牧业和草原建设169.3万元,7年全县完成草原围栏播种多年生牧草14.6亩,围栏总长度56万米,围栏草场的每亩产草量364.4公斤,增产44.6%;7年完成牛改良515头,改良绵羊2310只,每头改良牛比本地牦牛多产牛奶110公斤,每只改良羊的产毛量为本地土种羊的3倍。人畜饮水工程资金73.1万元,7年建成人畜饮水工程19处,解决了4219口人和39713头牲畜的饮水困难,交通建设3434万元,改造县乡公路15公里,架设吊桥4座,逐步改变了边远乡村交通不便的状况,促进了乡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林电力建设5.63万元,维修小电站2座,改选农林输电线路173公里,用于35千伏输变电配套工程30.0万元。乡村造林、文教卫生、乡镇企业、煤碳供应补贴、农机修理补助103.2万元。
第五章 财政优惠政策
第一节 文教卫生优惠政策
为了促进少数民族地区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的发展,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1957年10月,省教育厅颁布了《关于对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学生减免学费的规定》,规定指出牧业区的碌曲县和玛曲县等,原已完全免收学费,今后仍继续免收。1975年1月,中共甘肃省委批转了《全省牧区工作会议纪要》,同年6月又召开了全省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及普及牧区小学经验交流会,会议推广了碌曲县等地牧区小学教育经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了加快民族教育的发展,又有一系列优惠政策措施出台。1990年9月,甘肃省七届人大通过了《甘肃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其中规定“少数民族学校和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同时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教学”,“在初级中等学校和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寄宿制学校,实行助学金和奖学金制度,帮助家庭贫困学生和少数民族学生就学”。“在居住特别分散、办学条件十分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可举办寄宿制学校和适应民族习俗的女童班”。在计划经济时期,每项优惠政策的实施,都有相应的国家财政的补给。改革开放以来,本着教育先发展原则,教育经费也在逐年增长,但是,民族教育经费的增长速度赶不上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发达地区相比,民族地区的教育事业所需要国家在财政经济方面的进一步扶持。
免费医疗是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群众在医疗卫生方面的特殊照顾。解放初,当党和政府向碌曲派来工作组的同时,就随之派来医疗卫生人员为藏族群众免费治病。境内的免费医疗工作在50年代尤为突出。1955年,仅郎木寺卫生院就治疗群众4362人次,开支免费医疗款达8839元多。1956年以后,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免费医疗款下拨,直到“文化大革命”开始时停止。从“文革”到80年代初,县民政局常从救济专款中给医疗系统拨出一定数量的免费医疗款予以补助,1982年该项补助被取消。
第二节 民族地区干部优惠政策
鉴于碌曲县地处边远,自然条件十分艰苦,党和国家对在这一地区工作的干部职工在生活上给予了一系列优惠照顾。建国以来,民族地区干部优惠政策主要有:
一、取暖补贴
1957年12月31日,省人委明确规定了取暖补贴的范围,期限和标准。甘南州(除舟曲、迭部两县)为甲类地区,规定住在甲类地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的职工,不分城市和农村,一律发给取暖补贴。取暖补贴的期限:夏河、碌曲为5个月,临潭、卓尼为4个月。取暖标准,带有家属的职工,住在甘南的每人每月按4元发给。1963年11月17日省人委对取暖期限、标准进行了调整,碌曲、玛曲、夏河三县取暖期限为6个月,补贴标准每人每月7元,卓尼、临潭、迭部三县为5个月,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元,舟曲县为三个月,补贴标准为5元。1981年6月6日,省劳动局等单位又对甘南州部分县的取暖期限进行了调整,玛曲县取暖期限为7个月,夏河、碌曲县为6个月半。1992年又对取暖补贴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一倍,即玛曲、碌曲、夏河由原来每人每月7元提高到14元。
二、防寒防雨装备
1961年11月20日省财政厅《关于牧区工作人员衣着装备规定的通知》规定:凡牧区的各级党政部门,可按在编职工名额购置一定数量的衣着装备若干套(皮大衣1件,皮鞋一双,皮褥子或毛毡1条各为一套),供职工借用,此项装备的使用年限一般规定为3年,不能使用时交旧发新,并规定:洮江县县级与公社每人配一套,事业单位可参照这一规定适当配备。1964年,省财政厅,省民委、省劳动局等单位又规定,甘南州碌曲、玛曲、夏河、卓尼、迭部为一类地区,每人5年发给老羊皮大衣、皮暖鞋(或毡鞋)、皮褥子(或毛毡)、雨衣各1件,舟曲、临潭地区每3年发给雨衣1件。1965年5月25日,州人委对职工防寒防雨装备又作了调整,即夏河、碌曲、玛曲、卓尼、迭部5县为一类地区,按编制人数每人配发1套装备,为老羊皮大衣60元以内,皮褥子(或毛毡)25元以内,雨衣30元以内、皮暖鞋(或靴)25元以内,舟曲、临潭两县为二类地区,每人配发雨衣1件,其所限皮大衣,毛毡雨衣均为6年换发一次。1979年8月30日,州财政局对此作了补充规定,将装备费由原来140元提高为150元,即大衣65元,毛毡30元,雨衣30元,皮暖鞋25元,此规定标准执行到1992年底。1993年3月15日,州劳动人事局,州财政局以州劳人字(1993)027号《关于适当提高我州职工防寒防雨装备标准的通知》规定,玛曲、碌曲、夏河(含合作)3县换发一次购置费为500元,迭部、临潭、卓尼三县换发一次为400元,舟曲县换发一次为300元,并规定每工作满5年换发一次,但不再收折旧费。
三、甘南州浮动工资
省委、省政府于1984在《关于促进甘南藏族自治州经济发展的若干干部政策规定》的第七条中有“在甘南工作的科技人员、教师、干部,根据地方财力状况并区别不同地区和本人条件,工资可以向上浮动一至二级,有特殊贡献和特别困难地区工作的可以浮动三级,其中本科、大专毕业满一年,中专毕业满三年的,逐步解决其家属的城镇户问题。州委州政府于1984年12月拟定了贯彻这一规定的《实施细则》,将全州划分为两个类区,玛曲、碌曲、夏河为一类地区,临潭、卓尼、舟曲、迭部为二类区。凡属于上述浮动工资范围内已转正定级的科技人员、教师、医务人员、干部和工人,均向上浮动一级工资。科技人员、医务人员、教师、干部凡具备条件的,再向上浮动一级工资。
第六章 审计
第一节 机构
碌曲县审计局
碌曲县审计局,1983年12月28日成立。在此以前,审计监督职能由财政部门承担,1958年以前,财政部门设有兼职财政监察员,1958年以后取消。1979年恢复财政监察工作。
第二节 审计工作
碌曲县审计局自成立到1995年底共审计单位248个(次),查出各类违纪违规资金184.95万元,收缴国库33.95万元,查出贪污案一起,涉案人员2人,涉案金额4.09万元,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1985年到1995年,由县财政、审计、税务、物价等部门组成县“大检办”,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11次,对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审计,重点审计了有资金分配权,有预算外收入、有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及违纪问题较多的单位152个。查出了一些严重铺张浪费,用公款吃喝及滥发钱物、截留应上缴的规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问题,查出违纪违规资金21.05万元,收缴国库8.05万元。对重点国有企业及承包经营企业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对县属承包经营和目标管理的18个企业,先后审计达78次,查出乱摊成本费用,隐瞒截留利润、偷漏税金等违纪资金163.9万元,收缴国库25.9万元,查处承包人贪污案一起,涉案金额4.09万元,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专项资金审计包括教育经费、扶贫资金、支农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养老基金,保险基金、抚恤救灾基金、畜牧草原建设、围栏灭鼠专项资金、人畜饮水专项资金通过审计,查出挤占挪用专项资金3.36万元。1993年对世界银行贷款县藏中教学仪器项目进行了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先后对县冷库、政府办公大楼,邮电局营业楼、农行营业楼、征稽站办公楼等6个投资项目进行了审计。通过审计监督,保证了各项资金的正常使用,促进和加强了廉政建设。
知识出处
《碌曲县志》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碌曲县志的情况。其内容包括建置沿革志、地理自然志、经济计划志、农林志、工业志、水利电力志、交通志、邮电志、商贸流通志、粮油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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