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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粮油购销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碌曲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20000151
颗粒名称:
第二章 粮油购销
分类号:
F427.8;F724.7
页数:
6
页码:
210-215
摘要:
本章记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至1995年甘肃省碌曲县粮油购销发展情况,包括粮油征购、征购价格、粮油销售、销售价格的情况。
关键词:
粮油经济
粮油购销
碌曲县
内容
第一节 粮油征购
一、粮食征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碌曲百业待兴,加上国民党残余匪特的骚扰,洮河沿岸半牧半农区大片土地得不到耕种,牧区畜牧业则由于战乱与牲畜疫情严重而一片萧条,粮油生产的基本状况是田园荒芜,仓库空虚。1954年统购统销政策在甘南实行,鉴于碌曲县粮油种植数量少,州人民委员会没有在碌曲实行统购和自由收购。1954年全县仅征购粮食3万斤。1955年至1957年三年,国家没有在碌曲进行粮油征购。1958年全县粮食产量195.1万公斤,征购24万公斤,1959年至1961年三年自然灾害时期,全县粮食总产量分别为244万公斤、264.2万公斤、226.65万公斤,三年分别征购粮食91万公斤、95.5万公斤、62.5万公斤。“大跃进”运动中的全民大炼钢铁、大办食堂、农业生产中的高指标,造成了粮食的严重短缺,农牧民群众生活十分困难。1962年,取消了牧区公社粮食征购任务。12月,县委向州委写出报告,要求对全县包干征购不能完成的31250公斤粮食任务予以减免。1962年至1965年,国家实行民族优惠政策,碌曲的粮食征购任务得以大幅度地削减,全县四年累计征购粮食仅15万公斤。“文革”时期,征购数量不断增加,由1966年的2万公斤增加到1973年的41万公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牧区开始推行联产承包制,调整了产业结构,为使农牧民有休养生息的机会,国家对农转牧的公社应负担的农业税给予了减免,1980年以后全县进行粮食征购。
二、油料征购
1957年以前,国家在碌曲未进行油料征购。1957年食油业务由贸易公司移交粮食部门,按当年统购计划,仅有少量征购任务。1958年油脂统购统销改为“随粮包干到社”的办法。60年代初食油购销政策有较大调整,针对过去估产偏高,任务过大,购多留少的问题,规定了农牧民留油和国家统购的合理比例,实行先留后购,以保证农牧民自身对食油的需要。1960年和1961年再次提高了食油收购价格,食油统购任务数逐年下降。1971年食油统购实行“一定三年”的办法。1972年调整了油脂超购加价的幅度,各种食用油料加价幅度一律为30%。1983年,食油收购取消原有定购基数,后又采取合同定购的方式,油料征购任务列为乡长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为鼓励农牧民完成油料征购任务,县粮食局采取油料收购兑现青稞的措施,规定每交售1公斤油料供给1公斤青稞,每超交售1公斤油料增供2公斤青稞,1989年又对交售油料任务好的农牧民奖售彩电九台。是年,县粮食局为促进国家油料收购任务的完成,决定在牧民供应定量标准内,每交售1斤油料供应青稞1斤,每超交1斤油料供给青稞3斤,完不成任务收取差价款。1988、1989年收购油料挂钩化肥,规定每交售50公斤油料奖励10公斤化肥,由于采取的措施积极得当,调动了农牧民种植油料的积极性。80年代后期,全县油料收购任务逐年增长,1989年达6.7万公斤。
第二节 征购价格
一、粮食征购价格
20世纪60年代,大幅度提高了粮油征购价格。1960年和1965年,两次实行生产队交售粮食每人平均超过一定数量的都给予10%和12%的加价奖励的办法,期间1961年和1962年又分别提高粮食收购价格25%和17%,同时取消了加价奖励。1965年实行征购任务“一定三年”,超售部分,一半奖售物资,一半加价30%和50%的办法。1966年,碌曲县的小麦统购价格每百斤一律调整为13.5元,青稞调整为10.5元。1966年至1978年的12年间,粮食收购价格维持在上述价格未发生变动。1979年粮食收购价格平均提高20%,同时将超售加价幅度提高为50%。1980年以后,国家未对碌曲县进行粮食征购。1984年8月1日,调低了碗豆收购价格。黄碗豆(三等)从每斤0.345元调整为0.3元,青色、黑色(三等)每斤从0.33元调为0.28元,杂色(三等)从0.322元调为0.272元。1994年11月3日,县粮食局调整了青稞和豌豆的收购价格,分别为每公斤1.30元和1.40元。
二、油料征购价格
1955年统购统销政策执行以前,油籽收购价格比较灵活。统购统销政策实行后,实行统购价格,并多次调整油料收购价格。1961至1970年,每市斤油籽统购价为0.20元。1971年开始国家提高油料收购价格,全州7县油料统购价统一调整为每市斤0.28元,1979年调整至每市斤0.36元,1983年再次提高到0.48元,1984年8月1日,油料价格从每公斤1.65元调低为1.30元,1985年实行定购合同制,超定购部分按议购进行定价,随行就市,自行论价,依质作价,具有很大的灵活性。1994年11月3日,县粮食局将油籽收购价调整至每公斤3.30元。
第三节 粮油销售
一、粮油调运
从1954年开始,甘南境内的粮食调拨实行统一管理,由县人民委员会编制计划,报州人民委员会核准后,按指令性计划执行。1958年粮食调入由县人民委员会参考当年购销差制定全年调入计划并报州人民委员会核定,作为全年调入控制指标列入全州粮食调拨计划。粮食调拨作价原则是,除面粉以最后发粮地的统销牌价作为调拨价外,其余粮食一律按发粮地同等质量粮食的统销牌价减2.5%的营业税作为调拨价,费用负担原则是以最后发粮地装车后的一切费用及粮食调拨定额损耗,统归接粮方负担。1967年改变粮油调拨作价办法,按调出省会所在地的统购价加经营费用进行作价。从此,粮食统一调拨管理办法,基本是延用这一办法来组织粮食流通的。碌曲县的粮食调拨主要是从州外调入。调入的粮食原来都是从兰州小西坪、土门墩粮库中转。1980年以后由陈管营粮库中转。运输路线是沿兰郎公路。州内有少量调入,主要是从夏河、合作等县(市)。50年代粮食运输全靠畜力,运输工具主要是驮运。从70年代到80年代,随着县、乡公路的逐步开通,粮食供应网点不断增多,州县建立运输公司,调运全部用汽车运输。
二、粮油销售
牛羊肉乳和酥油糌粑是藏族日常生活的主要食品,因而青稞便是牧民普遍需要的粮食,县粮食部门在粮食品种供应上除保证青稞的供应外,适当安排供应大米、面粉。每逢年过节、寺院佛事活动、婚丧嫁娶时及时增加大米、面粉的供应量,尽可能满足农牧民群众的需要。建政前,农牧民的粮油供需,实行以物易物,自由贸易。农牧民用自产的牛羊马匹和皮毛等畜产品及木材、林副产品到邻近的临潭地区交换。据有关史料记载,1949年时1斤羊毛交换1斤面粉,10只中等羊才换28斤面粉,1盒火柴换一只绵羊,1块砖茶换2只绵羊,1对细瓷碗换1只绵羊,1斗小米换2只绵羊,1匹土布(占十市尺)换12只至13只绵羊,20斤面粉换1只绵羊等。1954年城镇销售实行“定人、定量、划片、定点”的供应办法,碌曲的粮食由甘南供应站供应,对牧民粮食供应的原则是坚持充分供应,对半农半牧区的缺粮户、无粮户,及时适当供应,对城镇粮食计划供应办法是凭户口册发给购粮证,实行凭证供应。1955年,对碌曲等牧业县实行充分供应,供应标准为年人均260斤。1956年继续实行“充分供应”对城镇居民和机关干部实行“定量供应”和“保证供应”的原则。是年3月,新成立的郎木寺粮站先后向牧民供应面粉27万公斤,杂粮18.5万公斤。1957年实行“充分供应适当满足”的办法。牧民口粮标准是每人每月7.5公斤,半农半牧区10公斤。1958年“大跃进”时,在农村建立了食堂。州人民委员会调整供应标准,实行凭证定量供应,牧区不分成人儿童,平均每人月定量7.5公斤,役畜饲料供应月标准:马200公斤、骡225公斤、牛125公斤,幼畜、羊、生猪应大量使用替代品,多储备饲草,不作留料标准。
3月1日,县粮食部门开始向牧民供应粮食,牧民每人每月10公斤,农民每人每月7.5公斤,每年供应3个月。市镇居民外出时,凭市镇粮食供应证在定量供应数内领取地方粮票或全国通用粮票。饲料用粮标准为:马、骡每日原粮4至7斤(战马和邮政马每日4公斤),奶牛每日原粮食4至6斤,猪配量解决。牲畜外运时,饲户可凭城镇饲料供应证在定量内领取地方料票,凭票到沿途国家粮站购买饲料。1961年农业连续大幅度减产,粮食形势十分严峻。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整顿城市粮食销量和降低城市口粮标准的指示,对城镇粮食供应采取既减又保的原则,在保证重体力劳动工人口粮标准的前提下,城镇人口口粮标准每人月降低2斤,并动员大批城镇人口到农村去,开展查人口、查工种、查口粮定量工作,严密粮食管理制度。在农牧村,每人每天供应4至5两粮食外,大搞代食品和代用品(瓜菜代),以菜代食粮,致使牧民群众患各种疾病的人数不断增加。1962年废止了在农牧村实行的供给制办法,解散公共食堂口粮分配到户。1963年11月5日,县粮站开始对16名民间兽医每人每月供应粮食16公斤。1964年3月起,将国家职工口粮标准由13公斤提高到15公斤,牧民口粮由10公斤提高到11公斤。1965年至1978年,贯彻“及时收购、同时安排”的方针,从1965年起碌曲半农半牧区3年内只购不销。1965年2月16日,城镇居民口粮供应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公斤,即从12.84公斤提高到13.84公斤。1974年4月14日,甘肃省粮食局发出《关于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参加集体分配时口粮补差粗细比例的通知》,规定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参加集体分配时,应不低于当地单身正常劳力的实际吃粮水平,在队口粮水平低和因灾欠收分配口粮达不到成品粮22.5公斤由国家统销补足。
1977年10月,对城镇人口口粮粗细比例进行调整,供应比例原则上三七开,即供应粗粮30%,细粮70%。1979年,省革委会批准西仓、双岔、阿拉三公社由农转牧,由国家供应销售粮食,口粮标准每人每月22斤。1980年5月,对高级知识分子开始照顾供应。10月,国家提高牧民口粮标准每人每月12.5公斤成品粮。是年,粮食部门恢复了对来自农村牧区的初中住校学生吃商品粮的规定。1983年10月,调整牧民口粮供应比例,每人每月供应销售面粉5公斤。1986年4月,提高城镇居民定量标准,每人每月由13.5公斤提高到14公斤。1987年,碌曲粮食部门开展市镇和牧民粮油供应整顿工作,对发现死亡服刑等未及时注销的问题进行了纠正。是年,县粮食局抽调13名职工,对全县25954人的定量供应进行为时2个月的核查整顿。是年,全州实行粮食产、购、销、调、财务“五包干”,原则上包死,一定三年不变,三年统算,碌曲县非农业销售包干任务数为125万公斤。1989年6月2日,甘肃省粮食局发出《关于农转非人口超生子女粮油供应问题的通知》,按通知要求,碌曲县粮食局规定:计划外生育的均供应加价粮油至10周岁,第3胎及3胎以上,一律供应加价粮油至16周岁。加价粮油的价格在当地城镇成品粮统销价的基础上加价一倍。8月23日,在教师节期间,各粮站点给全县教师每人供应销售大米2.5公斤,当月面粉全供给优粉,增供清油0.5公斤。12月,州粮食局给碌曲县增加供应销售抗灾保畜饲料粮11.5万公斤。1990年,据统计全县粮油供应的城镇居民为4596人,农牧民21648人,全年供应平价粮46280万公斤,食用油14.3万公斤。是年,碌曲县完成“五包干”任务,三年统算,省上奖励县粮食局现金100元。1991年1月,上级下拨碌曲县55万公斤饲料粮,以帮助牧民防灾保畜。3月,县粮食局决定对1991年采取绝育手术的夫妇供应平价大米5公斤。5月,国家提高城镇居民粮油供应价格。是年,县粮食局对城镇粮油供应进行整顿,发现超供粮22000公斤,食油171公斤,通过整顿注销粮食关系28人,保证了国家粮油供应政策的严肃性。1992年夏,县粮食局又对全县城镇居民粮油供应人口进行清查整顿。1993年3月,取消城镇居民定量供应粗细粮比例。4月1日,城镇居民供应粮油销售价格全面放开。粮食调拨由指令性计划调入改为与产销区直接订货,价格面议。
三、食油销售
1958年,全州实行油品凭证定量供应,定量标准干部为10两,居民为6两(16两制)。1960年国家重新制定油品供应标准,并统一了衡器。城镇职工月标准半斤(十两制),居民为四两。1982年再次调整为居民月半斤,到1990年再未变动。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62年,实行由国家严格控制粮食市场,严禁私人自由经营粮食的政策。1962年,国家开放农村集市贸易,实行粮食议购议销,但严禁私商参加粮食集市贸易。1983年1月,国家实行多渠道经营,允许私人经营粮食。经营粮油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营业执照,禁止私人从事粮食批发业务。1993年全省城乡粮食销售全部放开,取消城镇居民、牧民、菜农和农村返销粮平价供应,价格随行就市,至此,碌曲逐渐出现个体粮店经营少量粮油,方便了群众对粮食的需求,也繁荣了粮食市场,对碌曲社会经济的发展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直至1995年底全县共有五户个体、私营粮店从事粮油零售业务,其中,县城3户,双岔一户,郎木寺一户。
第四节 销售价格
碌曲自1955年建县以来,粮油销售价格经历了统销时期和多渠道经营等几个历史阶段,其销售价格分别为统销价和市场交易价。从1953年甘南州实行统购统销政策以来,国家对统销价格曾多次进行调整,1986年国家实行粮油多渠道经营,实行市场议销价。
知识出处
《碌曲县志》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碌曲县志的情况。其内容包括建置沿革志、地理自然志、经济计划志、农林志、工业志、水利电力志、交通志、邮电志、商贸流通志、粮油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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