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劳动人事仲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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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山丹县志(1989—2013)》 图书
唯一号: 292420020220000950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劳动人事仲裁
分类号: F249.274.2
页数: 2
页码: 511-512
摘要: 本节记述了山丹县志1989-2013年的人事劳动的劳动管理的劳动人事仲裁的机构、仲裁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山丹县 劳动人事 仲裁

内容

机构 2007年11月,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在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立,为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正科建制事业单位。2008年仲裁办开始独立办案。2010年6月政府机构改革,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成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为人社局下属参公事业单位,正科级建制,核定事业编制5人,负责山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
  仲裁 仲裁办自成立以来,不断完善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规范仲裁办案程序,创新工作方式。2013年6月推行“仲裁巡回庭”活动,深入用人单位用工地开展庭审活动,及时、高效调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提升仲裁机构社会公信力,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2008—2013年,处理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经济赔偿等劳动争议案件368起,其中裁决77起、调解227起、其他方式处理10起、不予受理54起,法定时限内结案率100%,依法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工伤待遇等经济权益1289.62万元。
  【案例选载】
  张某工伤赔偿案 张某在与用人单位山丹县长山子煤矿承包矿井建设的甘肃某矿建公司务工时受伤,处理赔偿时,矿建公司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按照工伤程序赔偿。张某多次协商无果后,于2012年3月申请仲裁,要求依法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办经实地勘察,将仲裁庭设在事发地长山子煤矿并进行公开审理,当庭依法裁决张某与甘肃某矿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张某最终按工伤赔偿程序获得了应有权益。该案以案释法,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王某工伤仲裁案 2013年6月,王某拄着双拐来到仲裁办,要求依法裁决由用工单位某建筑公司支付其六级伤残的工伤医疗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20多万元。建筑公司认为王某的工伤赔偿金额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赔偿。仲裁办了解到,王某因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要求赔偿数额较高,而建筑公司对王某受伤后日常生活的考虑也有不周,故自工伤认定以来,双方互不让步,几经程序而无结果。仲裁员分析原因,了解各自愿意接受调解的意愿,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制定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促使双方当事人各自让步,达成了满意的赔偿数额。最终,由仲裁办出具仲裁调解书,由建筑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的工伤待遇。一起长达十几个月的工伤赔偿纠纷及时得到解决。
  张某工资仲裁案 2014年10月,河南籍民工张某等30余人围堵县仲裁办,要求解决某矿业拖欠工资事件。经了解张某等人在县某矿业公司从事井下掘井工作,该公司将掘井工作承包给了自然人陆某,而陆某不知所踪,接近年关,民工情绪较为激动。仲裁办一边安抚农民工,一边启动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即日立案,十五日内组织开庭审理,二十日内做出符合规定的终局裁决,缩短了仲裁处理时限,使农民工快速拿到了应得的劳动报酬,提升了仲裁机构的公信力。河南籍农民工收到工资后,给仲裁办送来“伸张正义、秉公执法”的锦旗。

知识出处

山丹县志(1989—2013)

《山丹县志(1989—2013)》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本书共37编,内容包括:自然地理,建置,人口与居民,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政协,人民团体,民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农村工作,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劳务经济等。反映的是1989-2013年25年间山丹自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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