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地方税种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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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山丹县志(1989—2013)》 图书
唯一号: 292420020220000882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地方税种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2
页码: 448-449
摘要: 本节记述了山丹县1994年至2013年地方税务机构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资源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键词: 地方 税种 山丹县

内容

1994年实施新税制,税种从原来的37种减少到25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各自税种。由地方税务机构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资源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税部门除负责征收以上税种外,1995—1999年负责对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2009年恢复对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2006年起负责征收管理烟叶税。2007年起开征车船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等税种现已合并取消或停征。
  流转税类 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全县地方税收的主要来源,营业税又是全县地方税收体系中的主体税种。
  营业税 1994年1月1日执行新的营业税制度。1996—2013年,征收营业税53361万元,年均增长率20.23%。
  城市维护建设税 是随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一起在流转环节征收的附税。1996—2013年,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3794万元,年均增长13.24%。
  教育费附加 是随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一起在流转环节征收的附税。1996—2013年,征收教育费附加2920万元,年均增长18.19%。
  所得税类
  企业所得税 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将原国有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通称内资企业所得税。1996—2013年,征收企业所得税10847万元,年均增长18.44%。
  个人所得税 1994年,国家实行的新税制,将原面向中国公民征收的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对外籍人员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合并为个人所得税。1996—2013年,征收个人所得税10888万元,年均增长23.95%。
  财产及资源税类 财产及资源税类包括房产税及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及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资源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及城市房地产税 1994年国家税制改革继续保留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其中城市房地产税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1996—2013年,征收房产税2223万元,年均增长6.74%。
  车船税 1994年国家税制改革继续保留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2007年1月1日合并为车船税。1994—1996年,车辆使用牌照税由省国税系统负责征管,1997年1月1日起,由省地税系统负责征管。1996—2013年,征收车船税1156万元,年均增长22.99%。
  资源税 1994年国家工商税制改革,取消盐税,并入资源税征税范围,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1996—2013年,征收资源税2624万元,年均增长11.69%。
  城镇土地使用税 1994年税制改革保留城镇土地使用税。2006年、2011年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做修改。1996—2013年,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2249万元,年均增长27.46%。
  行为及特定目的税类 包括印花税、屠宰税、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和土地增值税。1994年税制改革,保留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新开征土地增值税,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省政府决定征收屠宰税,暂缓开征筵席税。
  印花税 1996—2013年,征收印花税1672万元,年均增长23.67%。
  屠宰税 1994年税制改革,中央将屠宰税下放地方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继续征收或者停止征收。2002年5月1日起,取消屠宰税。1996—2002年,征收屠宰税157万元,年均增长36.02%。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单位和个人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种资金,都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对象,但不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差别税率。1996—2004年,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32万元,年均增长25.9%。
  土地增值税 为1994年国家税制改革新开征的税种。1998—2013年,征收土地增值税2072万元,年均增长30.29%。
  农业税类 包括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2000年8月,将农业税收管理职能由地税部门划转财政部门。2009年省政府下发文件要求将契税、耕地占用税由财政部门划归地税部门征管。2010年12月,耕地占用税、契税全部划转地税部门征管。
  农业税及牧业税 甘肃省属于农业生产和牧业生产并重的省份,实行“征一不征二”的政策,对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地区征收农业税,对以牧区为主的地区征收牧业税。
  农业特产税 1994年国家税制改革取消产品税,将原产品税中有关农林特产品的税目合并到农林特产税,改名为“农业特产税”。2000年8月,农业特产税划归财政部门征管。
  契税及耕地占用税 2000年,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划归财政部门管理。2009年9月又划转到地税部门。1996—2013年,征收契税和耕地占用税1343万元,年均增长41.81%。(2000—2006年由财政部门征收)
  烟叶税 2006年4月,省地税系统开始负责对烟叶税的征收管理。

知识出处

山丹县志(1989—2013)

《山丹县志(1989—2013)》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本书共37编,内容包括:自然地理,建置,人口与居民,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政协,人民团体,民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农村工作,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劳务经济等。反映的是1989-2013年25年间山丹自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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