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优抚安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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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山丹县志(1989—2013)》 图书
唯一号: 292420020220000644
颗粒名称: 第一章 优抚安置
分类号: D632.3
页数: 3
页码: 212-214
摘要: 本章记述了山丹县1991年至2013年优待抚恤、双拥共建的军民关系情况。
关键词: 优抚安置 山丹县 甘肃省

内容

第一节 拥军优属
  优待抚恤 主要有“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两参”(参战、参试)人员补助、老民警抚恤,均按国家民政部标准执行。
  1991年以来,山丹县有烈士遗属1户(山丹军马三场烈士臧振林的母亲王金秀),抚恤金由1991年每月40元提高到2013年每月1155元。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1—7户,每年都按要求上门慰问,发放抚恤金;前者抚恤金标准由2003年(5人)每月250元提高到2013年(2人)每月634—991元,后者抚恤金标准由1991年(13人)每月35元提高到2013年(10人)每月608—933元。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部队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补助标准由1991年(20人)每月20元提高到2013年(20人)每月320元。在乡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抚恤补助标准由1991年(317人)每月25元提高到2013年(97人)每月515元。
  从2007年开始,对“两参”(参战、参试)人员中,1954年11月1日以来参加主要战役的退役人员,在农村和城市没有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人员按月发放生活补助;对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没有工作单位的,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补助标准由2007年(106人)每月100元提高到2013年(101人)每月320元。
  伤残抚恤 1988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残疾抚恤工作重新进行了规范。2004年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原条例从残疾性质认定、残疾等级设置、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评残手续补办、残疾抚恤标准、残疾军人供养等方面又做了较大调整。2011年对2004年条例部分条款作相应调整修订。至2013年,国家20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
  山丹县有一级伤残军人2人(马营村薛建朝2004年因公致残、王庄村宁建尧2011年因病致残),因公致残抚恤标准由2004年每年10800元提高至2013年每年42250元,因病致残抚恤标准由2011年每年30900提高至2013年每年40870元。三级伤残军人1人(张湾村王明兴)抚恤标准由2004年每年8400元提高至2013年每年32560元。五级至九级若干人,均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抚恤。五级伤残军人因战抚恤标准由2004年每年5600元提高至2013年每年22180元,因公抚恤标准由2004年每年5040元提高至2013年每年19390元。六级伤残军人因战抚恤标准由2004年每年4480元提高至2013年每年17660元,因公抚恤标准由2004年每年4200元提高至2013年每年16400元,因病抚恤标准由2006年每年6480元提高至2013年每年13860元。七级伤残军人因战抚恤标准由2004年每年3360元提高至2013年每年13170元,因公抚恤标准由2004年每年3000元提高至2013年每年11780元。八级伤残军人因战抚恤标准由2004年每年2240元提高至2013年每年8310元,因公抚恤标准由2004年每年1920元提高至2013年每年7610元。九级伤残军人因公抚恤标准由2009年每年3310元提高至2013年每年5540元
  退役安置 1989年,国务院《退伍士兵安置条例》发布。1990—2003年期间,按照“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方式进行安置;2004年开始逐步实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与政府指令性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安置;2011年由县政府对符合情况的四类重点人员进行安置,其他人员按照自主就业方式安置,对符合条件的全部安置。
  义务兵家属优待 县、乡、村优待现役义务兵家属。1995年,对义务兵家属减免义务工;2000年,全县11个乡镇对义务兵家属免去农业税、乡统筹、村提留、义务工等,折合现金600余元,由乡镇按当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对其发放优待金;村社根据优抚对象需要,为其提供帮工、助耕等服务。2003—2005年,对农村优抚对象实行义务工减免政策,三年减免农村优抚对象义务工1.5万多个,折合工日款9万多元。从2012年开始,对12年以上复员士官及12年以下自主就业的城乡义务兵、一期和二期士官统一发放兵役优待补助金,标准以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两倍计发。
  光荣院 山丹县光荣院是全县唯一的敬养孤老复员军人、伤残军人和“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地处县城东环路光荣新村13号。该院1958年始建,1992年改建,占地2600平方米,有平顶现浇屋面住房8套,建筑面积560平方米,固定资产35万元,床位32张。2013年有老人3人,工作人员2人,人员编制和财务管理均归属县民政局。为给老人创造幽雅、舒适、温馨、幸福的静养环境,内有实木床、大衣柜、遥控彩电、沙发等设施。老人中80%的生活基本自理,年龄最大的93岁。
  第二节 双拥共建
  1989年以来,每逢春节、“八一”等重大节庆日,地方都要举办双拥座谈会、议军会、联谊会、军民联欢会等活动,前往驻地看望部队官兵,走访慰问伤残复员军人;组织干部职工到高台烈士陵园接受革命传统教育。部队官兵利用节假日经常为孤寡老人、特困户送去年货、食品、衣物等物资,组织卫生人员为驻地附近贫困工人、农民、教师、学生义务治病、献血。消防大队、武警中队官兵每年都到县中心敬老院为老人们清洗被褥、打扫卫生。1993年兰州军区演习、1995年山丹白石崖抢险救灾,军地双方全
  力以赴相互支持,传为佳话。
  1995年,山丹白石崖堤坝因连降大雨被洪水冲毁决堤,直接威胁堤坝附近长达30公里的水利灌溉渠道工程。部队接到汛情后,迅速组织抢险小分队投入战斗。在长达8个小时的抗洪抢险中,发扬人民军队英勇顽强的战斗作风,两次下到齐腰深的洪水决口外,手拉手站在刺骨的洪水中,用身体阻挡洪水,为群众堵坝赢得了时间。官兵与洪水搏斗的精神,受到了在场县领导和群众的高度赞扬。事后,小分队荣立集体三等功,连长高成银,战士温刚、卢学林、田谋智荣立个人三等功。
  1995年,清泉、红寺湖乡被评为双拥模范乡;清泉乡南湖村、红寺湖乡地圈台村被评为双拥模范村;山丹火车站、兰后山丹机械厂、山丹一中、南关小学、县油脂厂,部队训保连、汽车连、武警中队被评为双拥先进单位。1996年,南关小学、驻军部队被评为全省双拥模范先进单位。2002年,位奇镇副镇长刘秀娟被评为省级双拥模范先进个人。2003年,县环保局干部袁锦霞、霍城乡杨菊兰被评为张掖市“好军嫂”。2011年,位奇镇武装部长郑树春被评为甘肃省“双拥工作先进个人”,部队被评为甘肃省“拥政爱民工作先进单位”,山丹一中被评为甘肃省“拥军优属工作先进单位”。2011年,有16个单位和8名个人受到市、县表彰。1996年、2003年、2006年、2011年山丹县被评为全省“双拥模范县”。

知识出处

山丹县志(1989—2013)

《山丹县志(1989—2013)》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本书共37编,内容包括:自然地理,建置,人口与居民,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政协,人民团体,民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农村工作,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劳务经济等。反映的是1989-2013年25年间山丹自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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