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刑事检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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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山丹县志(1989—2013)》 图书
唯一号: 292420020220000633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刑事检察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2
页码: 204-205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89-2013年山丹县刑事检察情况的具体内容介绍,主要介绍了审查批捕、立案监督、审查起诉等。
关键词: 山丹县 审查 检察院

内容

审查批捕 1989—2013年,共受理县公安机关和县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案件1077件1813人。审查后,批准与决定逮捕877件1506人,不批准逮捕114件283人。
  立案监督 自1997年10月1日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给检察机关赋予了立案监督权,至2013年,共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5件24人;提出纠正违法意见书33份,制发检察建议47份,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审查起诉 1999年底,审查起诉工作首次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制度,即被选任的主诉检察官依法独立承担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任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加强与公安、法院的协调配合,以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和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为重点,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经济犯罪,参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参加全县安全生产月、禁毒、公捕公判、法制宣传、“青少年维权岗”等活动,落实检察环节的各项综合治理措施。1989—2013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488件2167人,提起公诉1320件1851人,免于起诉122人,不起诉12人,抗诉1件1人。
  2003年对梁某某非法行医案提取公诉,经法院审理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4年对陈某抢劫案提起公诉,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年。2005年对王某某故意伤害案提起公诉,依法判处有期徒刑9年。2006年对程某某故意杀人案提起公诉,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07年对陈某等人强迫他人卖淫案提起公诉,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08年对马某贪污案提起公诉,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2012年对赵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提起公诉,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2年对马某给、马某力贩毒案提起公诉,依法判处马某给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马某力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3年对曹某诈骗案提起公诉,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知识出处

山丹县志(1989—2013)

《山丹县志(1989—2013)》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本书共37编,内容包括:自然地理,建置,人口与居民,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政协,人民团体,民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农村工作,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劳务经济等。反映的是1989-2013年25年间山丹自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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