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编 检察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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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山丹县志(1989—2013)》 图书
唯一号: 292420020220000629
颗粒名称: 第十一编 检察 审判
分类号: D926.32;D926.22
页数: 10
页码: 201-210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89-2013年山丹县检察机关工作安排情况与审判机关工作安排情况的具体内容介绍。
关键词: 山丹县 检察 审判

内容

明代,山丹卫设都察院副使;清末置检察厅。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县政府内设检察官,由县长兼任,名义上对审判进行监督,实际上并未履行其责。
  1951年9月,成立山丹县人民检察署,设检察长1人(公安局局长兼任),干部3人,对公安预审和法院审判实行一般监督。1954年5月改称山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省人民政府委任。配备检察员6人、书记员8人,开始独立行使检察权,出庭公诉,办理自侦案件,实施法律监督。1995年反贪污贿赂局成立至1997年两年多时间,县检察院立案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66件71人,大要案件32件38人,涉及科级以上干部33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600多万元。1997年12月,山丹县人民检察院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记“集体一等功”;2000年2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人民满意检察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成立于1949年10月。1989—1999年,出现电信诈骗、麻醉抢劫、吸毒贩毒、绑架勒索等新类型案件,刑事案件增加。这一阶段,民主法制进一步健全完善,人们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大量民事案件被诉讼到法院,民事案件数量达历史最高,最高年份达1419件。2000—2013年,各类案件数量明显增加,法院工作突出审判执行、司法改革、队伍建设三个重点,把握公正司法主线,内部机构渐次完善。到2013年,内设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庭、办公室、法警大队、政工科、纪检组、纪检监察室、审判管理办公室、技术科、信访室等15个庭队科室和党支部,下辖李桥、马营2个基层人民法庭。工作制度逐步健全,队伍素质不断提高,为全县维护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第一章 检察
  第一节 机构及队伍
  1978年6月山丹县人民检察院恢复后,设检察长、副检察长各1人,检察员8人,书记员8人,法警1人,工勤人员3人;由检察长、科长、检察员组成检察委员会。1980年设办公室;1984年3月设法纪检察科、监所检察科、刑事检察科;1985年12月设经济检察科。1990年7月设税务检察室;1995年5月撤销经济检察科,成立反贪污贿赂局;1995年11月设政工科、控告申诉检察科;1996年8月撤销税务检察室;1997年撤销刑事检察科,成立批捕检察科和起诉检察科、预防教育室。1998年撤销法纪检察科,成立渎职犯罪侦查局、民事行政检察科。
  2002年9月机构改革,核定编制31人、领导职数4人:,设政工科(内设法警队)和9个业务科室:办公室、批捕检察科、起诉检察科、反贪污贿赂局、渎职侵权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职务犯罪预防教育室。2003年6月进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渎职犯罪侦查局更名为渎职侵权检察科,起诉检察科更名为公诉科,批捕检察科更名为侦查监督科。2004年11月增设纪检组。2005—2007年每年增加政法专项编制2人。2006年7月,渎职侵权检察科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2007年11月设立技术科,恢复法警队。2010年、2013年共增加政法专项编制3人。至2013年,有内设机构14个,干警35人,其中干部31人(副科以上22人、一般干部9人)、工人4人,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27人;党组成员7人(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3人,纪检组长、反贪污贿赂局局长、专职检委会委员各1人)。干警平均年龄47岁。2007年以来,15人取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执业资格证书。
  2013年,内设机构增至14个:办公室、政工科、纪检组、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预防教育室、技术科、法警队、案件管理办公室。
  第二节 基础设施配备
  县检察院成立后,一直在平房办公,到1996年时,办公用房陈旧拥挤,设施落后。1997年建成3600平方米的办公综合大楼,后逐年更新办案用车,建成藏书3000余册的图书室、省一级档案室和阅览室、党员活动室,办公设施大为改善。2007年9月,总投资200多万元,占地400平方米、建筑面积1674平方米的办案技术大楼落成;投资20余万元,建成标准化办案区。不断加快信息化硬件设施建设,至2009年9月,有电脑68台,打印机13台,复印机3台,传真机1台,加密机1台,扫描仪6台,摄像机7台,照相机9部,录音机(笔)8部,投影仪2台,条形电子显示屏1台,碎纸机2台,防磁柜2台,音响设备1套,监控设备1套,举报电话自动受理系统1套;开通了三级密码传输网和二级计算机局域网、二级专线视频会议系统、IP电话系统、电子政务通道,信息化技术水平不断提升,实现了网上办公办案。2011年8月,针对工作人员增加,原办公楼及专业技术用房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实际,开工建设办公、办案及业务技术大楼,2015年2月投入使用。
  第三节 刑事检察
  审查批捕 1989—2013年,共受理县公安机关和县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案件1077件1813人。审查后,批准与决定逮捕877件1506人,不批准逮捕114件283人。
  立案监督 自1997年10月1日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给检察机关赋予了立案监督权,至2013年,共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5件24人;提出纠正违法意见书33份,制发检察建议47份,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审查起诉 1999年底,审查起诉工作首次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制度,即被选任的主诉检察官依法独立承担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任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加强与公安、法院的协调配合,以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和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为重点,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经济犯罪,参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参加全县安全生产月、禁毒、公捕公判、法制宣传、“青少年维权岗”等活动,落实检察环节的各项综合治理措施。1989—2013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488件2167人,提起公诉1320件1851人,免于起诉122人,不起诉12人,抗诉1件1人。
  2003年对梁某某非法行医案提取公诉,经法院审理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4年对陈某抢劫案提起公诉,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年。2005年对王某某故意伤害案提起公诉,依法判处有期徒刑9年。2006年对程某某故意杀人案提起公诉,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07年对陈某等人强迫他人卖淫案提起公诉,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08年对马某贪污案提起公诉,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2012年对赵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提起公诉,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2年对马某给、马某力贩毒案提起公诉,依法判处马某给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马某力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3年对曹某诈骗案提起公诉,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第四节 经济检察
  1989—2004年,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539件,立案128件165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800多万元。2005—2013年,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445件,立案侦查121件153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352.5万多元。
  1995年反贪污贿赂局成立后,立案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66件71人,大要案件32件38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600多万元。查处山丹县水电局原局长龚某受贿案、山丹县公路段原党支部书记卢某受贿案、山丹县人民医院原院长王某受贿案、山丹县城建局原局长王某受贿案、山丹县新华书店原经理陈某受贿案、山丹马场复肥厂销售科原科长周某伙同他人贪污13万余元案、山丹焦化厂财务原科长包某贪污案、山丹煤矿机电科原科长陆某伙同他人贪污20余万元案、中国农业银行山丹县支行东街营业所原所长赵某挪用公款100余万元案、中国农业银行山丹县支行马场办事处原负责人席某涉嫌贪污50余万元等案。
  2009年,查处山丹县统计局原局长靳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同年,查处山丹县大马营乡政府干部马某挪用公款案,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
  2010年8月,对张掖市滨河新区管委会原副主任兼甘州区建设局局长(副县级)李某某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2006—2010年,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141万元,另对其家庭财产人民币76.8万余元和3.5万美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2011年12月20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决定对李某某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对来源不明财产予以追缴。
  第五节 职务犯罪预防教育
  职务犯罪预防教育室1997年7月成立。2002年4月成立山丹县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依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总体目标,在全县党政机关、单位开展行业预防调查活动,对粮食直补、危房改造、退牧还草、退耕还林、水务系统管理等工作开展专项预防调查,认真分析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监督、法制教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调查活动的措施步骤。监督参与招标会31次,对建筑工地跟踪检查31处。
  2013年,对辖区内中铁二局兰新铁路甘青段、张掖宏能煤业有限公司花草滩煤矿等6个规模企业和山丹县东乐北滩4个50兆瓦光伏发电、以色列贷款节水灌溉等投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8个重点建设项目为服务对象,通过调阅案卷、座谈走访,从不同方面分析和认识发案的主客观因素,分析重点岗位环节犯罪成因和制度漏洞,提出堵漏建制的思路。结合预防调查活动和案件查处及相关工程事项,为相关单位发放检察建议书,被采纳后补充或提升为单位制度,形成文件发放本单位贯彻落实。
  坚持把预防宣传教育作为基础性工作来抓,走进行政机关、乡镇进行法制宣传,开展挂图巡展34场次,散发宣传资料6200多份,开展法制讲座58次,制发检察建议共61份,开展警示教育106场次。
  加强对采购项目招投标、水利工程建设等职务犯罪易发环节的规范化建设,把好工程建设领域的行贿档案查询工作,对参与招投标的各建筑单位实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黑名单”制度,对查询出的黑名单实行一票否决制,杜绝有污点的建筑企业进入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档案查询工作,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服务604件。
  第六节 监所检察1984年3月设监所检察科,进行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并坚持驻所检察。开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人员清理检查、留所服刑人员检查等专项活动。对监管执法活动实行动态监督,重点对辖区罪犯监外执行工作加强法律监督。自1989年以来,共纠正超期羁押8人次,纠正违法减刑2人。开展节日安全和重点检查19次,专项检查7次。对在押人员法制教育讲座20次。办理减刑、保外就医5人次。向看守所口头提出纠正意见12次,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7份。办理刑事抗诉案件1件。2009年、2010年,清理辖区监外罪犯110人,无脱漏管监外执行罪犯。2012年,对全县52名监外执行罪犯进行考察帮教。开展综治、禁毒等法制宣传活动15次。
  2010年开始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重点做好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工作。接受社区服刑人员169人,解除103人,在册列管66人。2011—2013年,成功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13件15人,维护了在押人员的合法诉求。
  第二章 审判
  1949年10月成立山丹县人民法院,有干警5人,下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办公室。1989年有干警39人,下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庭、办公室6个庭室和清泉、陈户、李桥、马营4个基层人民法庭。1998年有干警51人,新增政工科和位奇、霍城两个基层人民法庭。2002年有干警50人,2008年增编至57人,庭室科队增至14个。2010年有中央政法编制干警64人(男49人、女15人)。2013年,庭室科队增加至18个,全院共有干警69人(男52人、女17人,党员47人),其中中央政法编制干警56人,聘用制干警10人,“三支一扶”工作人员3名;具有法官资格40人,法警5人,其中四级高级法官13人、一级法官10人、二级法官5人、三级法官4人、四级法官1人、助理审判员7人(法官等级暂未定);一级警督1人,二级警督1人,二级警员3人;书记员8人;副县级1人,正科级23人,副科级12人,科员15人,工人5人。
  2002年前有本科学历4人,占全院干警的7.41%。2008年达32人,占64%,大专以上占98.1%。2006年,落实干警政治待遇,在全市基层法院率先落实法官津贴;政工科和李桥、马营两个法庭被批准列为正科建制。选派干警参加业务培训15场次,面向社会各界聘请党风廉政监督员10名。2007年,5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2008—2010年有10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0年有16人通过竞争走上中层领导岗位,18人次受到省、市、县表彰奖励。2011—2013年引进研究生、双学历人才7人;选拔业务骨干赴国家法官学院、省法官学院培训学习49人次。
  第一节 刑事审判
  1989年以来,县法院开展打击并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依法严惩侵犯财产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依法严惩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依法审结交通肇事等各种罪行,严厉打击放火、抢劫、强奸、贩卖毒品等七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1989—1995年共受理刑事案件484件771人,审结477件760人,结案率98.55%。1996—2000年受理刑事案件343件468人,审结332件448人,结案率97.07%。2001—2004年受理刑事案件290件453人,审结284件435人,结案率97.93%。
  2006年后,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在审判中落实宽严相济政策,对初犯、偶犯、未成年犯和一些罪行较轻的人员依法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最大限度消化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立面。2006—2013年受理刑事案件474件,涉及犯罪人数644人。2007年受理刑事案件28件46人,其中公诉案件19件36人、自诉案件9件10人,审结22件36人,结案率78.57%。2009年对13名罪行严重的被告人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6人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7人判处3年以上5年以下徒刑;对42人判处管制、单处罚金和宣告适用缓刑。2010年办理的18件自诉和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达成协议和撤诉14件,调撤率77.78%。
  第二节 民商事审判
  改革开放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人身、经济与财产纠纷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观念逐渐被接受,县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逐年增多。1989—1995年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2368件、经济纠纷案件789件;1996—2000年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3609件、经济纠纷案件1550件,分别增长1241件和761件。至2008年,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1163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农产品购销等涉农案件34件;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劳动争议案件36件;离婚、赡养、扶养、继承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337件;权属、侵权纠纷案件187件。审结案件中,调解和撤诉处理840件。
  2010年后,民商事案件审判难度加大,疑难案件数量增多。推行李桥法庭司法便民利民“巡回大调解”制度,即邀请当地司法所、派出所、法律服务所干部及当地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农村种植行业协会成员参与到案件调节中。推广李桥法庭创新总结“草根”调解工作法等新的庭审和调解方式,发挥诉前调解、委托调解、联合调解、亲属参与调解的作用,化解矛盾纠纷。审理好权属、侵权纠纷案件,加强对涉农案件尤其是高发的土地流转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涉及离婚、抚养、赡养、继承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
  第三节 行政审判
  1989年设立行政审判庭。至2013年,受理各类行政案件67件,受理各类非诉行政案件201件。
  2009年,坚持监督、维护、协调有机统一的原则,探索行政争议协调解决的新方法,化解行政争议。2010年,探索运用协调方法,调动各方力量化解行政争议。注重发挥诉法的能动性,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坚持“诉前沟通、诉中协调、诉外疏导”的诉讼模式,协调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加强与行政机关的联系沟通,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释法析理工作,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节 案件执行
  1989—1995年,受理执行案件1112件,全部执结852件,执行标的720.2万元。1996—2000年,受理执行案件2870件,全部执结2412件,结案率84.04%,执行总标的4532.9万元。2001—2004年,受理执行案件2717件,已全部执结2056件,部分执行342件,两项合计2398件,执行总标的2398.6万元。2006—2008年,受理执行案件1319件,执结1185件,执行总标的1491.1万元。2009年新收各类执行案件389件,同比上升14.75%;清理出2007年以前的积案914件,其中有财产或有执行线索可供执行案件104件、涉及“六类”重点案件110件、无财产积案770件。2010—2013年,受理各类执行案件1636件,执结1575件,执结标的5052.66万元。
  2013年,针对“执行难”的突出问题,发出各类协查通知1650余份,司法拘留21人,罚款7.1万元;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开制度;组织开展集中执行活动5次;开展涉及党政机关和金融机构债权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涉及案件21件全部执结,涉案标的110.32万余元。受理申请执行案件518件,同比上升18.5%;执结494件,执结率95.37%,执结标的2045.38万元。
  【案例选载】东乐乡煤矿与肃南县马蹄砖瓦厂拖欠煤款执行案
  1990—1996年期间,被执行人肃南县马蹄砖瓦厂拉运申请执行人山丹县东乐乡煤矿原煤,马蹄砖瓦厂欠东乐煤矿原煤款35950.9元。1999年5月6日,山丹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马蹄砖瓦厂赔付拖欠东乐煤矿全部煤款,并于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付清,逾期承担银行的同期利息;承担诉讼费2606元。案件判决后,马蹄砖瓦厂逾期未履行。2000年3月24日,经东乐煤矿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因马蹄砖瓦厂已解散,东乐煤矿申请依法变更肃南县马蹄乡政府为本案执行人。2009年3月20日,本院依法裁定变更马蹄乡政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通知其于3月27日履行本院相关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马蹄乡政府逾期未履行,也未提出异议。本院于5月19日依法分别划拨和冻结马蹄乡政府41740.9元、30000元。5月25日,马蹄乡政府提出书面执行异议。6月8日,本院依法裁定驳回马蹄乡政府提出的异议。后马蹄乡政府向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11月,东乐乡煤矿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案件终结执行。
  第五节 司法救助
  2009年司法救助开始后,对困难当事人诉讼费用实行缓、减、免。至2013年,司法救助157案203人,缓、减、免弱势群体诉讼费47万多元。对生活极度困难、合法权益长期无法实现的部分弱势群体当事人,通过行政救济、社会援助、动用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等办法,为16案18人申请办理司法救助基金52.5万元。
  【案例选载】
  孟志鼎司法救助案2009年4月8日晚19时左右,山丹一中教师孟志鼎与其母在龙首广场散步,行至邮苑大酒店门前时,一辆失控的摩托车飞驰而来,危急时刻孟志鼎把母亲推向路边,自己却被摩托车撞得昏死过去。由于伤势严重,加之王某为酒后驾驶,没有及时组织抢救,200天后孟志鼎离开人世。该事故肇事者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附带民事责任赔偿人民币585277.61元,但因王某家中贫困,只赔付了1.8万元。孟志鼎是一位优秀教师,因父母年事已高,家中全靠他维持生活,突如其来的不幸,使这个家庭雪上加霜。救治期间,不仅花光了家中全部积蓄,还向亲戚朋友借了一大笔债务。最终,其父母通过司法救助,由县上拨付救助资金20万元,张掖市委政法委救助15.5万元,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救助15万元,山丹法院垫付62277.61元。
  李海司法救助案2004年8月4日晚,人行山丹县支行职工李海与他人由临泽返回山丹时,与同伴走散。23时许,李海在张掖钟鼓楼附近的啤酒摊上与在此饮酒的宋某相识,后乘坐其出租车回山丹。由于天色已晚,加之宋某又是酒后驾驶,出租车行至山丹清泉镇附近,与前方同向路右侧停驶的一辆大货车侧面划擦,致李海头部受伤。肇事者宋某与同伴董某为逃避责任,将李海拖下车抛弃在路旁后逃之夭夭。事发第二天人们发现李海时,他已死亡。其子看到父亲惨死的现状,精神受到极大刺激,患上了不可治愈的精神抑郁症。其妻通过申请司法救助,至2014年获救助资金11万元,其中县政府给付5万元、省政法委给付5万元、市政法委给付1万元。

知识出处

山丹县志(1989—2013)

《山丹县志(1989—2013)》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本书共37编,内容包括:自然地理,建置,人口与居民,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政协,人民团体,民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农村工作,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劳务经济等。反映的是1989-2013年25年间山丹自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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