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意见建议办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山丹县志(1989—2013)》 图书
唯一号: 292420020220000543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意见建议办理
分类号: D624.42
页数: 2
页码: 125-126
摘要: 本节记述了山丹县志1989-2013年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工作及活动的专题调查视察,1987—2013年,历届人民代表大会共收到县人大代表提出的各类意见、建议1104件(十一届105件、十二届146件、十三届221件、十四届230件、十五届181件、十六届139件、十七届82件)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山丹县 人民代表 调研 视察

内容

1987—2013年,历届人民代表大会共收到县人大代表提出的各类意见、建议1104件(十一届105件、十二届146件、十三届221件、十四届230件、十五届181件、十六届139件、十七届82件)。每次代表大会后,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人大议案审查委员会的报告,将代表意见、建议整理归纳,交政府和有关部门办理,基本上做到事事有交代,件件有着落,条条有回复。不断完善和规范督办制度,形成交办、催办、联系、反馈、检查、审议等制度,各承办单位都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并书面答复代表。县人民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办理结果,代表不满意的退回重新办理。
  山丹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根据代表所提议案,经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并提交大会主席团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提请代表大会通过,将马耀祖等30名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加强水资源保护的议案》立为本次大会议案,由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向县人大常委会和县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作出专题报告。
  1997年7月,县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人大代表视察县十三届人大七次会议上县政府向全县人民承诺要办的15件实事中的东乐群井汇流一期工程、上下西山和圈沟村的雨水集流工程、陈—位人饮工程、白石崖东岔截引工程,鼓舞了施工群众,也使视察代表深受教育。
  【议案选载】关于加强水资源保护的议案
  案由:关于加强水资源保护的议案
  提案人:马耀祖 王明理 陈明奎 丁成镇 郭家诚 赵国俭 何江 王兆英 赵春 李生勤 彭保国
  王德奎 牛秉烛 薛积善 田新芳 高相文 曹正林 张国才 张统仕 颜明录 杨发国 王述兴 张天仁
  赵香馥 褚兴喜 马兴成 梁多银 王开国 张有武 陈兴舜
  案据:山丹县是全省有名的干旱缺水县之一,水资源十分缺乏,全县水资源总量为1.24亿立方米,人均占有水资源630立方米,大大低于全省和全区水平,干旱缺水严重制约了全县国民经济的发展。
  马营河灌区是我县最大的灌区,有8个乡43个村、3个国营农场受益,受益人口13万多人,灌溉面积17.8万亩,马营河源头、磨湾湖、蔡家湖、石泉等地是主要泉水溢出区。70年代普查出水泉眼2088个,流量为1.72秒立方米。1980年后由于围湖造田,开荒种植,打井提灌,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致使部分泉眼干涸。据调查,现有出水泉眼584眼,减少74.4%;泉眼溢出量0.91秒立方米,减小了一半。70年代大口井只有6眼,现有21眼,仅1992年至1995年新打井15眼,部分井已架设输电线路,安装提水设施,部分井用手扶拖拉机做动力,年提水量达60多万立方米,灌地2800多亩,仅大马营乡前山村有土井6眼,将原来的1300多亩滩旱地变为水浇地,群众既不交纳水费,也不完工水利工程,更不承担各种社会负担。最近,马营村五社有5户农民在磨湾湖打土井,多次制止不听,强行打井施工。1995年11月,夹河五社一农民在新坝泉头用推土机将泉眼推平开荒种地10余亩。仅90年代,在马营河泉头、河床、湖区开荒达600多亩。
  霍城灌区是我县唯一的自流灌区,有3个乡27个村受益,灌溉面积7.66万亩,受益人口35万多人,80年代末水流量1.36秒立方米,现在只有0.91秒立方米。据调查,近年来新打土井和恢复大口井38眼,其中25眼架设输电线路提水灌溉,其余正在架设线路准备提灌。如霍城乡泉头村,现有土井6眼,灌地1800多亩;西坡一社在西湾湖边打井1眼,提水上山将驼岭山顶的300多亩山旱地变成水浇地。河西五社于1995年秋继续毁泉造地,将王家泥沟子泉眼压平数处。据统计,霍城灌区围湖造田面积达1000余亩。
  方案:
  1.由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制定出马营河灌区和霍城河灌区水资源保护规划和实施办法,尽快组织实施,从根本上解决好水资源的保护问题。
  2.尽快组织实施省政府批准的《马营河流域规划》,严格执行《水法》,在原划定的水资源保护区范围内,新开耕地,一律弃耕,新打土井全部回填封闭,对拒不执行者,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大马营乡、霍城乡政府要加强《水法》宣传,认真做好群众思想教育工作,以确保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关于加强水资源保护决议案落实情况的报告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六日在山丹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上
  山丹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王明理
  各位代表:
  我县水资源量缺乏,且区域之间分布不均,干旱缺水的矛盾日趋严重。对此,县政府十分重视水资源的保护工作,近年来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执法不严等多种原因,个别村社及群众在水资源保护区内开荒种地,打井取水,围湖造田,破坏植被,导致土地涵养水源的能力锐减,加剧了干旱缺水的矛盾。
  为切实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认真落实县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加强水资源保护的决议案”,1996年3月份,县政府邀请人大、政协领导,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落实水资源管护调查组,深入到3乡1场18村开展调查。经调查核实,历年来在我县水资源保护区内共打井91眼。按区域分布划分:大马营乡45眼,占50%;霍城乡44眼,占48%;李桥乡2眼,占2%。按成井时间划分:70年代27眼,占30%;80年代2眼,占2%;90年代62眼,占68%。按运行情况划分:有54眼架设了输电线路,安装了提水设备,占59%;有14眼利用柴油机作为动力进行提水,占15%;有23眼尚未投入使用,占26%。在91眼井中,有审批手续的只有3眼,其他均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在水资源保护区内围湖造田,开荒耕种,蚕食面积达680亩。使水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河流来水减少,影响下游灌溉,引发了许多矛盾。人民代表从维护全县人民切身利益的大局出发,提出的“关于加强水资源保护的决议案”是完全正确的。
  针对个别群众非法打井、蚕食湖区的行为,县政府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于今年5月份召开常务会议,对水源保护区打成的机井和开垦的耕地,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了处理意见。确定:①凡经历届政府批准的暂予保留,未经批准的一律查封废止。②对于个别用于解决人畜饮水问题或成片林地灌溉的井,经县水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可暂予保留。③在水资源保护区内开荒耕种的一律退耕还湖。并明确规定,今后未经水资源管理部门批准,一律不准在水资源保护区内打井取水、开荒耕种。
  为此,县政府成立了以分管县长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各乡乡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批转了县水电局《关于加强水资源保护工作的意见》,发布了关于加强水资源保护的通告,成立了水利公安派出所,并将霍城水利管理所升格为霍城河水利管理处,从组织领导到机构设置及具体规定等方面强化了对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为了把县政府常务会议的决定落到实处,县政府又批转了《关于水资源保护区打井开荒的处理意见》,本着既尊重历史又照顾现实,既利于问题的解决和全县大局的稳定又有利于今后水资源的管护和利用的原则,对在湖区打井开荒的问题,分别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①对在70年代为解决人畜饮水、成片林灌溉的3眼井予以保留;②70年代打成的土井,经1982年“三查三定”时已做报废处理,现又重新启用的33眼井,仍按“三查三定”时的处理意见,进行报废查封;③90年代以来未经县政府及水管部门审批的55眼,一律进行查封回填;④对查封回填的井,电力部门一般停止供电;⑤严格按照1992年、1993年划定的水资源保护界线,凡在保护区内开荒各地的全部退耕还湖。上述措施目前正在实施当中。

知识出处

山丹县志(1989—2013)

《山丹县志(1989—2013)》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本书共37编,内容包括:自然地理,建置,人口与居民,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政协,人民团体,民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农村工作,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劳务经济等。反映的是1989-2013年25年间山丹自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内容。

阅读

相关地名

山丹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