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重要工作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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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山丹县志(1989—2013)》 图书
唯一号: 292420020220000539
颗粒名称: 第三章 重要工作及活动
分类号: D624.42
页数: 9
页码: 121-129
摘要: 本章记述了山丹县志1989-2013年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工作及活动的普法工作、执法检查、专题调查视察、意见建议办理、评议监督、宣传信访工作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山丹县 人民代表 重要工作 活动

内容

第一节 普法工作
  1997年3月18日,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作出《关于在全县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的决议》;11月28日,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作出《关于依法治县决议》,开展“三五”普法教育活动。2002年3月4日,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开展“四五”普法教育活动。2006年11月2日,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开展“五五”普法教育活动。2011年10月10日,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全县“五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和“六五”普法工作的意见》的报告,作出《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决议指出,深入学习宣传,营造普法依法治县的良好氛围;突出学法用法重点,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创新工作方法,丰富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和载体;深入推进依法治理,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法制宣传教育领导体制和保障机制;发挥各方职能作用,加强对本决议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节 执法检查
  1989年以来,为严格执法检查,促进法律实施,检查重点法律法规205部,涉及单位315个。
  1989年,组织省人大代表重点视察财税、粮油入库、化肥供应、植树造林与护林以及社会治安等工作,共视察12个单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物价管理条例》等进行重点调查和视察。全县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基础上,对非农业用地进行清查,查处各类违法占地案件2454件。在检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同时,对违法生产的118个小煤窑依法停封。通过执法检查,基本达到预期目标:一是人大常委会对全县执法情况有了全面了解,为有效实行法律监督提供了条件;二是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有所提高;三是通过执法检查,推动和促进了普法教育。
  1990—1993年,组织省人大代表、吸收部分委员参加,会同县水电、粮食、畜牧等部门,就群众普遍关心的干旱缺水、收购油籽与柴油挂钩、发展畜牧业、农业生产、林木管护、市场物价、财政税收等问题调查视察。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27部法律法规进行执法检查,参加执法检查单位56个。27部法律法规执行好的占44%,执行较好的占38%,执行较差的占18%。在执法检查中共查出各种违宪、违法、违纪问题148条,其中各类案件处理方面的94条、法律法规执行不全面的31条、干部违法违纪方面的23条。上述问题,采取各种措施自纠自改的96条。从1992年政府系统对7个法律法规的检查情况看,各执法单位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是严肃认真的,如在检查《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执行中,查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77种、价值9万多元。
  1993—1997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19个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和纠正一些违法问题,增强干群的法制观念,提高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76部法律法规进行检查。在五年的执法检查中,采取边查边纠正办法,查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84起,收缴各种罚款27080元。1994年,工商系统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执法检查中,对1212个饮食服务门点进行检查,查出有问题的406户、假冒伪劣商品9871件,折价26000多元,罚款9430元,打击假冒伪劣,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995年,农业系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执法检查中,查处大马营乡农技站贩卖166吨假化肥的案件;1996年查处部分村社个别群众贩卖假化肥和无证经销化肥的案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执法检查中,解决多年来未解决的城北村群众依托长城建石灰窑的问题。这些违法案件的查处,维护了法律尊严,增强了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
  1997—2002年,重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甘肃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甘肃省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30余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003年、2004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三个方面的6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甘肃省国防教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和纠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意见建议22条,经常委会会议转交“一府两院”落实改进并加强跟踪检查,确保执法检查落到实处。
  2005—2007年,调查《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司法案件监督条例》实施情况;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甘肃省国防教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深入乡镇、学校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贯彻实施情况;重点深入16家排污企业,开展以“三废”治理及污染物减排为重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法检查。
  2009—2013年,检查全县《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甘肃省发展中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甘肃省实施森林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14部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
  第三节 专题调查视察
  按照省、市人大的安排和县人大常委会要点,常委会对群众普遍关心的重点、难点问题或来信来访的热点问题,组织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专题调查和视察。对调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认真落实,有效促进了全县社会各业健康发展。1989—2013年,历届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大规模各类调研视察活动128次,形成各类报告114篇。
  1993年、1995年,县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省、市、县人大代表对全县四大产业进行视察;组织省、县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对1994年全县工农业生产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扶贫开发工作及市场物价情况进行视察。
  2003年,县人大组织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和省、市、县人大代表35人参加的视察组,实地察看9个乡镇、6个部门的38个产业示范点,促使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强化争先进位意识,加快工作节奏,加大工作力度,促进四大产业建设进程。
  2004年,组织部分省、市、县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30多人,深入同翔铁合金公司、金龙彩钢有限公司、清泉水泥厂等6家企业进行调查、视察,提出强化“发展抓项目、改革抓企业”意识,想方设法解决改制企业遗留问题等意见建议;为提高常委会会议的审议质量,县人大常委会在每次召开常委会会议之前,都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相关工作进行调查,对南关农贸综合市场、旭瑞市场、黎光苑小区建设,焉支山旅游景点开发,“10·25”地震受灾较为严重的霍城、李桥、大马营、花寨子4乡镇的10个重建点,全县林业、动物检疫防疫等工作进行调查视察。
  2005—2007年,对全县水利、畜牧工作进行视察;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及部分省、市、县人大代表70余人次,深入8个乡镇的36个示范点,视察全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点工程、城市建设项目工程等工作。
  2008—2010年,深入全县8个乡镇16个村及农业、农机、教体、民政、畜牧、合疗办、人口委、林业局等部门,重点调查涉农税费减免政策落实、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及大病救助、农村低保发放、计划生育补助等10个方面支农惠农政策的落实情况。现场视察全县水利工程建设及林业重点工作。深入农、林、水、牧、农机五部门重点工作现场,视察全县春耕备耕生产、城市建设工作。对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进行调查。
  2011年,对全县工业发展情况、“五五”普法、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农业农村工作进行调研。深入财政、农委、教育、交通、工信、文化、公安、食品药品监督、水务等部门和重点建设现场,对县十六届人大第五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现场视察督办。
  2012年,深入农、林、牧、农机和水务部门,对农业农村工作安排及春耕备耕生产情况、城镇化建设进行调研;对县十七届人大第一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办理情况、全县新型工业园区建设和煤炭、风能资源开发以及安全生产情况、教育资源整合运行情况及全县体育事业发展和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情况和“文化大县”建设进行调研;深入县发改、财政部门和部分乡镇,就2012年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并视察农业农村工作;调研全县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对城市管理工作进行视察评议;深入部分乡镇和腾达铁合金厂、宏定元化工公司、县房产公司以及人民银行,对全县金融单位支持山丹地方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情况进行调研。
  2013年,组织部分人大代表,深入乡镇、部门、企业,对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情况、文化娱乐场所经营管理、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上半年法检两院工作、城乡环境保护、农业农村工作、重点工业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视察调研。
  第四节 意见建议办理
  1987—2013年,历届人民代表大会共收到县人大代表提出的各类意见、建议1104件(十一届105件、十二届146件、十三届221件、十四届230件、十五届181件、十六届139件、十七届82件)。每次代表大会后,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人大议案审查委员会的报告,将代表意见、建议整理归纳,交政府和有关部门办理,基本上做到事事有交代,件件有着落,条条有回复。不断完善和规范督办制度,形成交办、催办、联系、反馈、检查、审议等制度,各承办单位都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并书面答复代表。县人民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办理结果,代表不满意的退回重新办理。
  山丹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根据代表所提议案,经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并提交大会主席团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提请代表大会通过,将马耀祖等30名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加强水资源保护的议案》立为本次大会议案,由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向县人大常委会和县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作出专题报告。
  1997年7月,县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人大代表视察县十三届人大七次会议上县政府向全县人民承诺要办的15件实事中的东乐群井汇流一期工程、上下西山和圈沟村的雨水集流工程、陈—位人饮工程、白石崖东岔截引工程,鼓舞了施工群众,也使视察代表深受教育。
  【议案选载】关于加强水资源保护的议案
  案由:关于加强水资源保护的议案
  提案人:马耀祖 王明理 陈明奎 丁成镇 郭家诚 赵国俭 何江 王兆英 赵春 李生勤 彭保国
  王德奎 牛秉烛 薛积善 田新芳 高相文 曹正林 张国才 张统仕 颜明录 杨发国 王述兴 张天仁
  赵香馥 褚兴喜 马兴成 梁多银 王开国 张有武 陈兴舜
  案据:山丹县是全省有名的干旱缺水县之一,水资源十分缺乏,全县水资源总量为1.24亿立方米,人均占有水资源630立方米,大大低于全省和全区水平,干旱缺水严重制约了全县国民经济的发展。
  马营河灌区是我县最大的灌区,有8个乡43个村、3个国营农场受益,受益人口13万多人,灌溉面积17.8万亩,马营河源头、磨湾湖、蔡家湖、石泉等地是主要泉水溢出区。70年代普查出水泉眼2088个,流量为1.72秒立方米。1980年后由于围湖造田,开荒种植,打井提灌,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致使部分泉眼干涸。据调查,现有出水泉眼584眼,减少74.4%;泉眼溢出量0.91秒立方米,减小了一半。70年代大口井只有6眼,现有21眼,仅1992年至1995年新打井15眼,部分井已架设输电线路,安装提水设施,部分井用手扶拖拉机做动力,年提水量达60多万立方米,灌地2800多亩,仅大马营乡前山村有土井6眼,将原来的1300多亩滩旱地变为水浇地,群众既不交纳水费,也不完工水利工程,更不承担各种社会负担。最近,马营村五社有5户农民在磨湾湖打土井,多次制止不听,强行打井施工。1995年11月,夹河五社一农民在新坝泉头用推土机将泉眼推平开荒种地10余亩。仅90年代,在马营河泉头、河床、湖区开荒达600多亩。
  霍城灌区是我县唯一的自流灌区,有3个乡27个村受益,灌溉面积7.66万亩,受益人口35万多人,80年代末水流量1.36秒立方米,现在只有0.91秒立方米。据调查,近年来新打土井和恢复大口井38眼,其中25眼架设输电线路提水灌溉,其余正在架设线路准备提灌。如霍城乡泉头村,现有土井6眼,灌地1800多亩;西坡一社在西湾湖边打井1眼,提水上山将驼岭山顶的300多亩山旱地变成水浇地。河西五社于1995年秋继续毁泉造地,将王家泥沟子泉眼压平数处。据统计,霍城灌区围湖造田面积达1000余亩。
  方案:
  1.由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制定出马营河灌区和霍城河灌区水资源保护规划和实施办法,尽快组织实施,从根本上解决好水资源的保护问题。
  2.尽快组织实施省政府批准的《马营河流域规划》,严格执行《水法》,在原划定的水资源保护区范围内,新开耕地,一律弃耕,新打土井全部回填封闭,对拒不执行者,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大马营乡、霍城乡政府要加强《水法》宣传,认真做好群众思想教育工作,以确保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关于加强水资源保护决议案落实情况的报告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六日在山丹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上
  山丹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王明理
  各位代表:
  我县水资源量缺乏,且区域之间分布不均,干旱缺水的矛盾日趋严重。对此,县政府十分重视水资源的保护工作,近年来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执法不严等多种原因,个别村社及群众在水资源保护区内开荒种地,打井取水,围湖造田,破坏植被,导致土地涵养水源的能力锐减,加剧了干旱缺水的矛盾。
  为切实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认真落实县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加强水资源保护的决议案”,1996年3月份,县政府邀请人大、政协领导,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落实水资源管护调查组,深入到3乡1场18村开展调查。经调查核实,历年来在我县水资源保护区内共打井91眼。按区域分布划分:大马营乡45眼,占50%;霍城乡44眼,占48%;李桥乡2眼,占2%。按成井时间划分:70年代27眼,占30%;80年代2眼,占2%;90年代62眼,占68%。按运行情况划分:有54眼架设了输电线路,安装了提水设备,占59%;有14眼利用柴油机作为动力进行提水,占15%;有23眼尚未投入使用,占26%。在91眼井中,有审批手续的只有3眼,其他均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在水资源保护区内围湖造田,开荒耕种,蚕食面积达680亩。使水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河流来水减少,影响下游灌溉,引发了许多矛盾。人民代表从维护全县人民切身利益的大局出发,提出的“关于加强水资源保护的决议案”是完全正确的。
  针对个别群众非法打井、蚕食湖区的行为,县政府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于今年5月份召开常务会议,对水源保护区打成的机井和开垦的耕地,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了处理意见。确定:①凡经历届政府批准的暂予保留,未经批准的一律查封废止。②对于个别用于解决人畜饮水问题或成片林地灌溉的井,经县水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可暂予保留。③在水资源保护区内开荒耕种的一律退耕还湖。并明确规定,今后未经水资源管理部门批准,一律不准在水资源保护区内打井取水、开荒耕种。
  为此,县政府成立了以分管县长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各乡乡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批转了县水电局《关于加强水资源保护工作的意见》,发布了关于加强水资源保护的通告,成立了水利公安派出所,并将霍城水利管理所升格为霍城河水利管理处,从组织领导到机构设置及具体规定等方面强化了对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为了把县政府常务会议的决定落到实处,县政府又批转了《关于水资源保护区打井开荒的处理意见》,本着既尊重历史又照顾现实,既利于问题的解决和全县大局的稳定又有利于今后水资源的管护和利用的原则,对在湖区打井开荒的问题,分别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①对在70年代为解决人畜饮水、成片林灌溉的3眼井予以保留;②70年代打成的土井,经1982年“三查三定”时已做报废处理,现又重新启用的33眼井,仍按“三查三定”时的处理意见,进行报废查封;③90年代以来未经县政府及水管部门审批的55眼,一律进行查封回填;④对查封回填的井,电力部门一般停止供电;⑤严格按照1992年、1993年划定的水资源保护界线,凡在保护区内开荒各地的全部退耕还湖。上述措施目前正在实施当中。
  第五节 评议监督
  干部述职评议 从1991年开始,为实施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对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评议。1991—2006年,对20个政府组成部门的23名主要负责人、2名县政府副县长、7名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及庭长、5名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及检察员进行评议。
  “营造发展环境年”活动评议 2002年4月开始,按照县委“营造发展环境年”活动的总体部署,县人大常委会组织机关干部职工和各级人大代表开展“我为营造发展环境做什么”“我为树立山丹形象干什么”的学习讨论活动,统一思想,更新观念,自觉增强环境意识;同时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广泛征求人大代表和各界干部群众对山丹营造发展环境活动的意见建议,组织人大代表集中两个月时间,对全县第一次民主测评排名靠后的交警大队、运管所、质量技术监督局3个单位工作评议。召开评议会、汇报会、情况通报会等各类会议12次,听取工作汇报,展开评议,督促整改落实,使受评单位的干部职工思想工作作风有了大的改进,服务态度和质量明显提高。2003年,根据市、县委关于继续深入开展“营造发展环境年”活动的要求,在上年评议工作的基础上,4—7月,对县交警大队、运管所工作进行跟踪问效评议;10—12月,对县交通局、广播电视局进行工作评议。评议采取个别谈话和分层次召开座谈会的方式,召开人大代表和被评议单位服务座谈会、各类汇报会、情况通报会16场次,发放征求意见表180多份,将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反馈给被评议单位,督促四个被评议单位逐一对照梳理,查找不足,有针对性地边查边纠,加强干部职工思想作风建设,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工作。2005—2007年,对县农电局、国税局、人事局、安监局、自来水公司、质量技术监督局、烟草专卖局、县医院、科学技术局、文化出版局、电信局进行工作评议。2008年,对县城建局、交通征稽所进行工作评议,并对县医院工作落实跟踪督查。2009年,对山丹公路段进行工作评议,并对其整改建议落实情况跟踪督查,提高公路养护和路政管理水平。2013年10月,对电力系统进行工作视察评议。
  司法工作评议 长期坚持每半年听取和审议法检两院工作报告制度,适时开展司法工作评议活动,促进司法机关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推动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日常工作中,保持与法检两院经常性沟通联系,通过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案件情况汇报,旁听法院庭审、视察检察工作和转办督办涉诉涉法上访案件等方式,加强对法检两院工作的监督检查,支持履行职能、依法办案,促进司法公正。
  第六节 宣传、信访工作
  宣传工作 每年召开人大宣传工作会议。成立人大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制度,确定一名副主任分管人大宣传工作,吸收县委宣传部、县广播电视局专业人员和本系统文字工作能力强的干部参加,发展壮大人大宣传工作通讯员队伍。在《人大研究》《甘肃日报》《人民之声报》《张掖日报》《西部山丹》、人民网及省市县广播电视上刊发一批新闻文章、稿件和电视报道,并对通讯员进行奖励。在《张掖日报》《西部山丹》、山丹电视台广播站开办的“人民代表大会知识”和“人大代表风采”栏目,对优秀市、县人大代表的履职事迹进行宣传报道,扩大人大工作的影响。
  1994年是全国人大成立40周年。县人大常委会召开由部分人大代表和在人大工作过的老同志140多人参加的纪念大会,县委、县人大、县政府主要领导发表讲话。各乡镇分别召开纪念县人大常委会设立15周年和乡镇人大主席团设立5周年座谈会。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领导还参加了全国人大、省人大举办的征文活动,并获三等奖。1999年,县人大常委会为纪念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20周年,编辑《人大工作体会选编(1979—1999)》。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兴明为选编作序,县委书记陈义撰写《切实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发挥人大在依法治县中的作用》的理论文章,选编还收集县上四大班子及相关部门领导干部的理论文章20篇,意在为开创山丹县人大工作的新局面提供有益借鉴,发挥指导作用。
  2003年6月11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韩登文撰写的题为《做好人大工作促进依法治县》的理论文章刊登在《人民日报》上,并被人民网刊用。2007年4月,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李仲文撰写的题为《认真贯彻监督法努力开创地方人大工作新局面》的理论文章被人民网刊用,次年获张掖市首届宣传人大制度三等奖。2008年,在《西部山丹》、山丹电视台广播站开办的“人民代表大会知识”和“人大代表风采”栏目,对22名市、县人大代表的履职事迹作宣传报道。在前期收集资料的基础上,历时两年,于年底编辑出版30余万字的全县首部政权志——《山丹县人民代表大会志》,以此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54周年、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28周年。2013年,在《人大研究》《人民之声报》《张掖日报》《西部山丹》及市县广播电视上刊发新闻文章、稿件和电视报道57篇次。
  信访工作 县人大常委会经常综合分析信访工作动态,每年安排几次主任会议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确定副主任一名主抓信访工作。2008年8月设立人大信访机构,增加工作力量。常委会主要领导亲自阅批督办并协调处理疑难信访案件,分管领导协调、督办重点涉法信访事项及群体上访和重大信访案件,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联系,互通情况,力求将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对突出问题认真研究对策、提出督办意见,以发放信访案件监督意见书等形式,加大信访案件督办力度,做到有访必录、有录必办、有办必果,有效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知识出处

山丹县志(1989—2013)

《山丹县志(1989—2013)》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本书共37编,内容包括:自然地理,建置,人口与居民,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政协,人民团体,民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农村工作,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劳务经济等。反映的是1989-2013年25年间山丹自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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