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山丹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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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山丹县志(1989—2013)》 图书
唯一号: 292420020220000536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山丹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分类号: D624.42
页数: 5
页码: 117-121
摘要: 本章记述了山丹县志1989-2013年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7—2013年,山丹县第十一届至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主持召集32次人民代表大会,并向大会作常委会工作报告。县人民代表大会设立选举委员会,领导和主持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换届选举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山丹县 人民代表 会议 委员会

内容

1987—2013年,山丹县第十一届至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主持召集32次人民代表大会,并向大会作常委会工作报告。县人民代表大会设立选举委员会,领导和主持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换届选举。
  第一节 县人大常委会机构
  组成人员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包括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确定。
  机构设置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1980年12月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后,陆续选调人员,健全组织机构,设立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任命主任、副主任。副主任主管信访工作。1986年4月,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选举两人专职委员;1989年设立财政经济科、人事政法科、教科文卫科。1990年11月,常委会下设工作机构由“三科一办”(法制科、财政经济科、教科文卫科、办公室)改为“四委一办”(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人事法制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8月设立人大常委会信访室,健全“四委一办一室”办事机构。
  历任科室主要负责人
  办公室主任 徐杉林(1989.01—1994.03)、林茂森(1994.03—1995.03)、王金虎(1995.04—1997.11)、赵生璧(1997.12—2002.12)、杨志福(2003.01—2012.12)、何跃(2013.01任职)
  人事政法工作委员会主任 郭怀忠(1989.01—1993.02)、陈秋莲(女)(1993.02—2007.11)、王霞玲(女)(2007.11—2013.03)。
  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 曹柏清(1989.01—1990.03)、李毓才(1990.12—1993.02)、甘振基(1993.02—1997.12)、葛永伟(1997.12—2009.10)、周世相(2009.12—2013.01)、陈建军(2013.01任职)。
  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主任 谷发海(1989.01—1990.03)、吴自新(1990.12—1993.02)、王进奎(1993.02—1997.12)、陈文生(1997.12—2002.05)、黄聚鹏(2009.11—2013.09)、宋昌(2013.09任职)。
  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主任 徐杉林(1990.12—1993.02)、王继忠(1993.02—1994.09)、赵生璧(1997.12—2000.10)、梁玉华(2001.03—2002.07)、杨志福(2008.05—2010.09)、王国选(2010.09—2013.01)。
  第二节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
  县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在每次常委会会议前均由主任会议拟出议程,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以及有关议案。1989—2013年间,县历届人大常委会共举行180次会议,听取和审议报告、议案374件,作出决定决议46项,决定和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827人次(任命590人次,免职237人次);任免人员中,县级干部41人次,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437人次,县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65人次,县人民法院人员210人次,县人民检察院人员74人次。
  1989年2月22日,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作出《关于认真落实<山丹县抗震防灾规划>的决议》。第17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教育、文化工作的报告和检察院上半年工作报告,建议要认真整顿文化市场,清除精神鸦片和文化垃圾;检察院应立案查处羊毛收购中掺假使假的严重问题。
  1992年3月20日,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作出《关于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决议》。
  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审议通过县政府关于《山丹县水土保持暂行管理办法》。第21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加强水资源保护情况的汇报》后,县政府专门组成“落实水资源管护议案调查组”,对水资源保护区内打井、开荒问题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加强水资源保护工作。针对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县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的工作汇报,并跟踪检查治理情况。听取和审议全县严打整治斗争情况的汇报后,提出加强政法队伍建设、严格依法办案、组织群众一起参战、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等建议。
  1997年3月18日,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作出《关于在全县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的决议》。第29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公、检、法的报告,提出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公正司法、确保安定等建议。
  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内,依法罢免3人代表的职务。
  1997年11月28日,县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依法治县的决议》。
  2001年,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县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后,对代表不满意办理结果的9条建议要求县政府重新办理。会后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协调有关部门重新办理。
  2002年3月4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作出《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2003年7月23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作出《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议》。
  2004年4月30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作出《关于切实做好地震灾区重建家园工作的决议》。第10次会议通过《山丹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实施办法》和《山丹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办法》。
  2005年5月18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山丹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和《山丹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及办理办法》。
  2006年11月2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作出《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2007年9月27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对《山丹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山丹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实施办法》《山丹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山丹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及办理办法》《山丹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办法》作修订,通过《山丹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山丹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暂行规定》《山丹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财政预算监督暂行办法》《山丹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山丹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和执法实绩考察工作实施办法》《山丹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错案责任追究监督办法(试行)》《山丹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人大代表办法》《山丹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培训工作实施办法》《山丹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持证视察办法》《山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旁听制度》等10多项规则、规定、办法、制度,以及“四委一办一室”职责。
  2010年4月8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关于同意将偿还山丹县东湾湖水库项目建设资金列入财政专项预算的决议》《关于同意将偿还育才中学项目建设资金列入财政专项预算的决议》。第23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快县域旅游业发展的决议》。
  2011年10月10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2012年5月31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县的决议》。

知识出处

山丹县志(1989—2013)

《山丹县志(1989—2013)》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本书共37编,内容包括:自然地理,建置,人口与居民,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政协,人民团体,民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农村工作,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劳务经济等。反映的是1989-2013年25年间山丹自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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