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少生 优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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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山丹县志(1989—2013)》 图书
唯一号: 29242002022000049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少生 优生
分类号: C924.21
页数: 2
页码: 70-71
摘要: 本节记述山丹县少生、优生,其中包括了生育调节、生育管理、生育奖励。
关键词: 山丹县 计划生育 少生

内容

生育调节 1979年7月,《甘肃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条例》规定:“每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不得超过两个。”1982年3月,《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具体政策的规定》指出,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包括一方在农村者),一对夫妇终身只能生育一个孩子。有特殊情况之一者,经夫妇双方申请,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可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并对特殊情况作了明确规定。
  1989年11月,《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按计划予以批准;居住在边远山区,只生育一个女孩,确有实际困难的(所指的边远山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划定);少数民族的;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老人的(如女家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准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必须在5年以上。
  1997年9月,生育间隔由五年改为四年,增加“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同等级因工伤残人员可生育二孩”。
  2002年9月,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无论城市还是农村)可以生育二孩。
  2005年11月,取消生育间隔,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要求生育子女的可以生育。
  育龄夫妻符合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在女方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申请生育登记,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核发生育保健服务证。
  生育管理 对胎儿发育正常却擅自施行终止妊娠术的;报称新生婴儿死亡却无合法死亡证明的;虐待、遗弃女婴或者非法送养婴、幼儿的,注销生育登记,并收回生育保健服务证。
  2000年,全县终生只生育一个孩子的育龄妇女占全部育龄妇女的43.92%,到2013年上升为56.13%;而生育三个及三个以上孩子的育龄妇女占全部育龄妇女的比例同期由13.82%下降到4.30%,全县生育一孩的家庭越来越多,生育多孩家庭则逐年减少。
  生育奖励 育龄夫妻双方自愿终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产假期满前领证的,女方产假增加50天,并给男方增加护理假5天;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16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2006年起,育龄夫妻系农村居民,领取光荣证以及二女结扎家庭,子女在本省初中升高中、初中升中专和高中升职业学校、省内大学录取时总分增加10分。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时为夫妻双方一次性办理养老金储蓄,所投金额每年不低于600元,2000年后增加为1000元。2012年起,县政府为全县农村计划生育“两户”家庭夫妻双方每人代缴30元养老保险费。
  优生 推行婚前检查制度,申请结婚登记者须凭指定医院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办理结婚登记。患有暂不宜结婚疾病的待治愈后方可登记;患有终身不宜结婚疾病的不予结婚;禁止近亲结婚。大力宣传近亲结婚的危害性,对近亲恋爱对象进行宣传教育,规劝结束恋爱关系。
  县、乡计生服务机构联合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2005—2007年,为22598名妇女开展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咨询,建起了档案。2008年,开展优生四项检查86例,孕期筛查1758人次,查出胎儿缺陷疑似病例18例,确诊缺陷胎儿6例。2010年,山丹县列入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试点县,为601对计划怀孕夫妇开展免费检查、孕前指导,加强高危人群咨询随访,查出高危风险因素病例6例。2011年,开展超声检查368人,完成优生监测503对,查出患各类疾病123人、高危风险因素17人,免费发放叶酸2814份。2012年全县完成免费孕前优生健康任务2104对。2013年完成孕前优生健康检查1169对,开展优生咨询指导4516人次,妊娠结果随访9298人次,高危风险人群评估37人。

知识出处

山丹县志(1989—2013)

《山丹县志(1989—2013)》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本书共37编,内容包括:自然地理,建置,人口与居民,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政协,人民团体,民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农村工作,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劳务经济等。反映的是1989-2013年25年间山丹自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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