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晚婚 晚育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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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山丹县志(1989—2013)》 图书
唯一号: 292420020220000493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晚婚 晚育
分类号: C924.21
页数: 2
页码: 69-70
摘要: 本节记述山丹县贯彻国家及省、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农村居民实行晚婚或晚育。
关键词: 山丹县 计划生育 晚婚

内容

贯彻国家及省、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婚假为30天;农村居民实行晚婚或晚育的,免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1989—2013年,实行晚婚的育龄妇女每年在342—745人,晚婚率为37.2%。
  晚育 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育的,产假为105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农村居民实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公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始得生育。禁止非婚生育。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生育、非婚生育、非法收养子女的干部职工由所在单位按月扣发其60%以上的基本工资,并停发各种奖金;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农民,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处以罚款。所扣发的工资、奖金或收缴的罚款在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后退还。

知识出处

山丹县志(1989—2013)

《山丹县志(1989—2013)》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本书共37编,内容包括:自然地理,建置,人口与居民,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政协,人民团体,民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农村工作,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劳务经济等。反映的是1989-2013年25年间山丹自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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