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人口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山丹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420020220000343
颗粒名称: 第三章 人口
分类号: C924.25
页数: 9
页码: 640--658
摘要: 本文记述了山丹县人口的基本情况。其中包含:人口发展、人口普查、人口分布构成、计划生育。
关键词: 山丹县 人口 人口发展

内容

第一节 人口发展
  元代以前境内人口情况无从考查,明代实行“三分戍边,七分屯田”的军屯,并大举移民。洪武九年(1376年),诏令晋中、晋南地区的居民到陕西、甘肃河西,开垦耕殖,实行民屯。至今全县居民中还有祖先来自山西大槐树的传说。屯民编入户籍,由地方官吏管理。也有贬戍官吏家属、商贾移徙入籍者。明洪武中,全卫6362户,1.272万人。嘉靖时因战乱兵燹,人口流徙,全卫仅有1551户,5406人。
  清道光时全县有7212户,9.3493万人。宣统三年(1911年)统计,有1.9923万户,7.8594万人(均含今民乐童子、慕化地区)。
  民国时期,几经天灾战乱,加之抓丁苛税,人口锐减,且多隐瞒户口,统计不实,民国22(1933年)仅有4123户,3.0571万口。32年6625户,3.5369万人。1949年全县有1.1087万户,5.7141万人,其中男3.1351万人,女2.579万人。
  1956年,兰州移民253户,1258人,河南淮滨、获嘉、辉县移民1238户,5591人来山丹定居。1958年,山丹、民乐两县合并,又大批移民,由上海移来1908户,5799人,河南移来3922户,1.4071万人,两次移民共计7321户,2.6719万人。按其技术专长和实际情况,安置于农村的4389户,1.7653万人,占移民总数的63.1%。国营农场2942户,4258人,占总数的27.8%,安置于企业单位的2573人,县属工厂1403人,各种技术工人121人,还有教师124人,医务人员52人,铁路职工500人、其他35人。1960年后农村移民大部分返回原籍或迁徙他地。是年底全县(不含民乐县)有1.5276万户,10.1107万人,其中农业人口7.3423万人,非农业人口2.7681万人,和1959年相比(不含民乐县)总人口减少1.0876万人,农业人口减少9215人,非农业人口减少1664人。
  至1988年,全县4.0887万户,17.9492万人,其中男9.3118万人,女8.6374万人,农业人口15.95万人,非农业人口1.9992万人。
  第二节 人口普查
  1949年全县为1.1087万户,5.7141万人,其中男3.1351万人,女2.579万人。由于生活安定丰裕,医疗卫生状况逐步改善,死亡率降低。1949年至1970年,出生率浮动在21.04‰—41.1‰之间,这个时期的人口是高出生率、低死亡率的高自然增长型。1971年起,计划生育全面展开,人口的自然增长得到控制,出生率从1971年的41.1‰,逐步下降到1986年的14.13‰。从而全县人口转为低出生率、低死亡率的低自然增长型。
  三次普查
  1953年,第一次人口普查,全县为1.3378万户,6.4898万人(其中男3.5637万人,女2.9261万人),比1949年增加7757人,4年增长13.5%,平均年增长率3.12%。
  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全县2.2430万户,10.6721万人(其中男5.6532万人,女5.0189万人次),比第一次人口普查时增加4.1823万人,增长64.4%,平均年增率为5.35%(其间1958年至1962年民乐县划入、划出,人口数字未作计算)。
  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全县为3.3866万户,16.9267万人(其中男8.7475万人,女8.1792万人)。性比例为106.95:(女=100),比第二次普查增加6.2546万人,增长62.08%,平均年增长率为2.27%。
  第三节 人口分布构成
  一、人口分布
  县境多山地丘陵,还有大面积的荒漠戈壁、草滩,人口多依水系和平原居住,分布不均。民国32年(1943年),全县(不含今东乐)所辖面积5397.43平方公里,人口为3.5369万人,每平方公里6.55人。1964年(含东乐)每平方公里19.75人,1982年为30.1人。至1988年全县土地总面积5402.43平方公里,每平方公里平均33.2人。其中城区每平方公里有居民4964.5人,花寨乡每平方公里111人,密度最大,红寺湖乡每平方公里4.18人,密度最小。
  二、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
  1949年全县农业人口54354人,占总人口的95.2%,非农业人口2787人,占总人口的4.8%。到1959年因大炼钢铁、大办地方工业,部分农民从工,农业人口8.2638万人,占人口总数的73.79%,非农业人口2.9345万人,占总数的26.2%。1960—1961年,因自然灾害,工业大多停办,部分工人仍归农耕田,行政事业单位精减部分干部,农业人口相应增加。1964年农业人口为9.2053万人,占总数的86.3%,非农业人口1.4668万人,占总数的13.7%。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经过落实政策,干部家属农转非的增多。1988年非农业人口1.9992万人,占总人口的11.14%,比1978年增加1562人。
  三、民族构成
  1950年,县内有汉族5.7785万人,回族366人,蒙族201人。1960年,汉族为10.0737万人,回族349人,蒙族21人。1988年全县有汉族17.8666万人,占总人口的99.53%,回族534人,藏族105人,满族86人,维吾尔族20人,蒙古族18人,壮族10人,苗族7人,土家族6人,土族25人,布依族5人,保安族4人,还有侗族1人,裕固族3人,瑶族1人,东乡族1人,少数民族总数为856人,占总人口的0.47%。
  各民族人口与1982年7月1日第三次人口普查时相比,汉族增1.0225万人,增长0.56%,回族增127人,增长0.194%,满族增9人,增长0.01%,蒙古族增5人,增长0.027%,减少的有藏族6人,苗族1人,壮族7人,土族2人,羌族1人。
  四、文化程度
  1949年,全县有大学文化程度的4人,高中文化程度的60余人,初中程度的100余人,小学程度的4000余人。
  1982年7月1日,全县具有各种文化程度的人口为9.675万人,占总人口山丹县几个年份各民族人口变动情况表
  的比例,由1964年的27.89%上升为57.16%,净增29.27%。其中,大学文化程度430人,占6岁以上人口15.3844万人的0.31%,占总人口的0.28%。大学肄业51人,占6岁以上人口的0.033%,占总人口的0.03%。高中文化程度的1.1216万人,占6岁以上人口的7.2%,占总人口的6.63%。初中文化程度的2.5514万人,占6岁以上人口的16.58%,占总人口的15.07%。小学文化的5.9498万人,占6岁以上人口的38.67%,占总人口的35.15%。大学生比1964年增加199人,增长70.82%。其他文化程度的都有所增加。文盲人数(12周岁以上)4.8848万人,占总人口的28.86%,与1964年文盲人数占总人数的40.91%相比,下降了12.05%。
  五、性别年龄
  1949年,总人口5.7141万人,其中男3.1351万人,占总人口的54.8%,女2.579万人,占总人口的45.2%,性比例为121:100。1964年,总人口10.6721万人,其中男5.6532万人,占总人口的53%,女、5.0189万人,占总人口的47%,性比例为112:100。1982年,总人口16.9267万人,其中男8.7475万人,占总人口的51.7%,女8.1792万人,占总人口的48.3%,性比例为107:100。1988年,在总人口17.9492万人中,男9.3118万人,占总人口的51.87%、女8.6374万人,占总人口的48.12%,性比例为107:100。
  民国时期,全县人口平均寿命为37.5岁,婴儿夭折率达30%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医疗技术发达,生活水平提高,妇婴保健加强,人寿年龄逐年提高。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全县人寿平均为66.92岁,其中女寿为68.3岁,低于全国平均年龄。90岁以上老人27人,80岁以上老人67人,如霍城下西山村王三槐老人97岁,精神矍铄,五世同堂,于1985年寿终。
  回民马永福(人称石头斧)现年90岁,神智清楚。
  回民周应海88岁,每天“五功”不减,坚持参加礼拜。
  霍城东关吴希道之母(何氏)94岁,还能穿针引线。
  第四节 计划生育
  1950年,全县人口5.8352万人,至1972年为14.8861万人,增长1.55倍,自然增长率达40‰左右,生育胎次有的高达12胎之多。1974年中共中央转发上海市和河北省《关于计划生育的报告》,提出晚、稀、少的生育政策,要求一对夫妇只生两个孩子。1980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发表,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因重男轻女和传宗接代的思想影响,强生、多生、早婚的行为时有发生,特别在农村,计划生育工作难度较大。
  1972年县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开始宣传国务院提出“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的生育政策。并组织医疗队下乡推行节育手术,凡有3个孩子以上的育龄夫妇,一方须做结扎手术。1973年在全县1.6788万名育龄妇女中,结扎输卵管的1960例,放环的1.0241万人,男性结扎的15例。1975年成立县计划生育委员会,设办公室,全面开展工作,14年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974年至1978年,提倡“晚、稀、少”,“晚”即晚婚,男25岁、女23岁;“稀”即生二胎孩子的间隔期在4年以上;“少”即一对夫妇只生两个孩子。1978年,全县有育龄妇女2.3094万人,已节育的1.9551万人,节育率84.7%,出生率由1974年的24.72‰,降低到13.16‰,自然增长为7.33‰。
  1979年1月全国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制定奖一罚三政策,6月18日全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并决定奖励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县委作出《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自愿生一胎做绝育手术者,一次奖励人民币300元,并享受下列待遇:①城市住房面积按二胎分配;②孩子免费入托、入学;③城镇户每月发给孩子保健费5元,农村户3元或记给一定数量的工分,均发至8周岁;④农村户口粮按成人基本口粮分配;⑤招工、征兵优先照顾,就近分配工作。对计划外生育严肃处罚:①无指标生二胎者,自孩子出生至7周岁,国家职工夫妇双方每月工资中各征10%的多子女费,取消一次调资晋级,农村社员收回夫妇一方承包地,城镇居民,征收多子女费1000元;②生育三胎者,国家职工夫妇双方各征15%的多子女费,并14年不调资晋级,农村社员收回夫妇双方承包地,城镇居民征多子女费3000元。③生育四胎者,国家职工在三胎征费的基础上增征双方工资的5%,农村社员不留自留地,饲料地、宅基地、承包地、三荒地,不享受社会救济。城镇居民在三胎征费的基础上累进1000元。至1982年全县农村育龄妇女2.7971万人中,采取节育措施的2.2963万人,节育率89.4%,城镇节育率97.9%,人口自然增长率为9.95‰。
  1980年开始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在国家职工和城镇居民中初见成效。1984年4月中共中央强调指出“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1985年的计划生育率87.7%,出生率14.62‰,死亡率5.06‰,自然增长率下降到9.56‰。
  1985年,县委、县政府根据上级精神规定了“开小口,堵大口”的政策,我县二胎开口的条件是:国家职工、城镇居民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安排生二胎。①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者;②县以上医院诊断,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者;③婚后五年不孕,抱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者;④再婚夫妇(一方初婚)家庭只有一个孩子者;⑤烈士独生子女或二等三级残废军人;⑥夫妇均系归国华侨;⑦夫妇一方系非遗传性残疾和因公致残失去劳动力的。
  农村除执行上述条件外,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安排二胎。①男到无儿女家婚后落户,并负责赡养老人的;②夫妇一方为独生子女的;③男方系独男(不计姐妹)只生一个女孩,或兄弟几人都只生一个女孩,允许其中一人再生一个;④人口自然增长控制在计划指标内,无计划外生育的情况下,可在一孩夫妇的15%内安排二胎。到1986年,计划生育率88.41%,出生率为14.13‰,死亡率5.08‰,自然增长9.05‰,此后,全县计划生育工作基本步入正轨。1988年县委做出《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二胎生育条件,奖惩制度,办好社会福利事业等,均做出明确规定。各级政府曾建立责任制,签订合同书,基本上做到控制人口盲目发展,优生、优育率逐步提高。是年全县总人口为17.9492万人,计划生育率87.65%,出生率为16.11‰,死亡率5.34‰,人口自然增长率为10.77‰。
  节育 绝育
  从1972年开始,山丹县规定三个孩子以上的育龄夫妇,一方要做结扎手术,县组织计划生育医疗队,走村串户,大力宣传。至1988年,计划生育医疗队伍扩大到150多人,全县设手术点12处。
  优生、优育
  1984年成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根据实际情况,向群众宣传优生、优育知识,避免近亲结婚,开展婚前、妊娠期间的检查。宣传女子适龄生育,防止早生影响母、儿健康。宣传优生知识,就孩子哺乳、护理、饮食搭配、卫生保健、智力训练等方面进行科学育儿教育。1984年以来,全县婴儿成活率达出生人数的98.12%。

知识出处

山丹县志

《山丹县志》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叙了甘肃省山丹县大事记、自然地理、建置、经济管理、农林牧水、工业交通邮电、商业、财政税务金融、城乡建设、政权、政法、党派群团、军事、教育科技、医药卫生、文化、艺文、民族宗教人口、民俗方言、人物、山丹军马场等。

阅读

相关地名

山丹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