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编 民族宗教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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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山丹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420020220000334
颗粒名称: 第十八编 民族宗教人口
分类号: B920
页数: 18
页码: 631-648
摘要: 本文记述了山丹县民族宗教人口的基本情况。其中包含:民族、宗教、人口。
关键词: 山丹县 民族 宗教

内容

第一章 民族
  第一节 古代境内民族
  古代在县境内活动过的民族有月氏、匈奴、汉、卢水胡、羌、吐蕃、回鹘和党项羌等。各民族人民先后在县境内迁徙聚居,经营生产。在实现自身发展的同时,与其他民族结成各种关系,共同创造了山丹的历史和文化。山丹地区的繁荣进步,就是民族共同体的共同贡献。
  月氏 始居于敦煌、祁连间。秦及汉初,日渐强大,“控弦者可一二十万”,占有河西,迫匈奴送子为质。秦末,匈奴质子冒顿自月氏逃回,杀父自立为单于。公元前177—前176年,冒顿大破月氏,迫使其西迁伊犁河流域,史称大月氏,其中一小部分不能去者,仍留甘肃西部,依托南山羌,号称小月氏。小月氏寄身的“南山羌”,是指甘、青祁连山一带的羌族。而留下的月氏人中仍有一部分在河西原地活动,混迹于羌、胡之间,故史书中也赋予他们带有胡羌各种不同的名称。
  匈奴 月氏迁徙后,县境为匈奴所占,祁连、焉支及大草滩为其牧畜基地。后势力强大,东抗汉朝,西控西域。汉武帝元狩二年(前121年),骠骑将军霍去病经两次战役,占有河西。后右地浑邪王杀休屠王率四万余众降汉,河西统一于汉,丝绸之路畅通,才得以经营西域。
  临松卢水胡 西汉以来就活动在河西一带。4世纪末,首领沮渠蒙逊拥立段业,建北凉政权。后杀业自立,称凉州牧,张掖公。以今张掖、山丹、民乐为根据地,与南凉、西凉、西秦争战达40年,后亡于北魏。
  羌初活动于陕甘毗邻地区,公元前4世纪末,首领卬(āng)避秦国威胁率部西迁。东汉初,其中武都参狼羌之一部转徙于武威以西山丹、永昌一带。烧何羌部居张掖郡南山(祁连山)与卢水胡为邻。安帝永初二年(108年),梁慬协同地方守军击败进入张掖、删丹的羌族。永宁元年(120年),护羌校尉马贤率万人镇压进占武威、删丹的沈氏种羌。桓帝延熹二年(159年),护羌校尉段颎主张对羌民“长矛挟胁,白刃加颈”,迫使羌民再次起义,凉州以西羌民纷纷响应,战事延及删丹,后遭段颎镇压而失败,大多迁徙至川陕地区。
  吐蕃是崛起于西藏地区的古代民族,唐时发兵侵入青海吐谷浑及羌人地区,势力伸张河西。开元十六年(728年)唐将杜宾客大破吐蕃军于祁连城(今民乐县马营墩,时属删丹),吐蕃败退入南山。“安史之乱”后,唐政府无力西顾,吐蕃进占河西达80余年。847年,沙州人张义潮率众起义,吐蕃放弃河西。
  回鹘 原为铁勒九姓之一,先世为丁零,隋代称韦纥。唐初为回纥,唐德宗贞元初,回纥可汗与唐文书,请改称回鹘,与唐和亲并进行绢马贸易。文宗开成五年(840年),为黠戛斯所破,部众分三支西迁,迁居河西者称“河西回鹘”。其中势力最强者在删丹东北从事游牧,不久,占据删丹、甘州等地,史称“甘州回鹘”,历时近200年。
  党项羌宋初,党项首领李继迁占据灵州。公元1028年,西夏赵元昊引兵袭破甘州回鹘夜洛隔可汗,夺甘州,占删丹。元昊以甘州为镇夷军,以删丹为甘肃军,置3万人防备吐蕃、回鹘,占有河西200年之久。西夏亡,党项族在元、明两代仍然起着自己的历史作用,逐步与汉族及其他民族融合。
  第二节 现代境内民族
  汉族为境内居民的主体。发展繁衍的过程,一是移民屯垦。西汉武帝因匈奴降汉,地空无人,为屯田实边,设置田官吏卒,或迁徙贫民、罪人及其家属到边地进行垦殖。初置张掖、酒泉郡。于上郡、朔方、西河、河西开田官,调发塞卒60万人戍边屯田。元狩五年(前118年),迁徙内郡吏民于边地屯垦。汉昭帝始元二年(前85年)冬,发习战射士至朔方郡戍守,调原朔方吏将屯田张掖郡。唐初,武德至开元间,岁发山东(指崤山以东地区)丁壮为戍卒,以缯帛为军资,到河西开屯田,供军粮,设监牧,畜马牛,军城边戍,万里相望。删丹属河西节度使辖区,扼丝绸之路要冲,垦殖畜牧,尤为兴旺。元朝延祐元年(1314年),招抚流民恢复甘州、山丹屯田,给牛种农具,以资垦殖。明代,太祖时徙民最多,其中因罪充军或召募者为民屯,归地方官吏领属,军屯则为卫所管辖。二是流民徙居。王莽新朝末期,中原战乱频仍。公元25年,窦融据河西,行河西五郡大将军事,政治宽和,上下相亲,晏然富殖。修兵马,习战射,明烽燧,内都流民避饥凶者,归之不绝。又西晋时张轨出镇凉州,降服鲜卑,联合河西大族,协同治理,安置秦、雍流民。提倡儒学,振兴教化,形成安定的社会环境,流民来者日月相继。此外,任官于山丹之客籍人,定寓县境者不少,如明武德将军湘人融魁,明昭信校尉顺天人马五,明游击无锡人王一心等,后裔均家于山丹。
  2000年来,县内汉族繁衍较快,遗迹众多,村寨山滩,冠以汉姓者居多。1988年,全县汉族17.8666万人,占总人口的99.55%。
  回族唐时,伊斯兰教传入中国,阿拉伯与波斯的回族商人、工匠经由丝绸之路,来河西各地。8世纪中叶,阿拉伯帝国阿巴斯王朝派兵援唐,平息“安史之乱”,不少士兵落籍于甘肃各地(见《甘肃历史乡土教材》)。成吉思汗西征中亚各地及波斯、阿拉伯一带,为了补充兵源,将那里的各族人民编入“探马赤军”、“西域亲军”,参与亡夏灭宋的战争。元朝建立后,分遣河西屯垦放牧。后落籍为民,其中回族为多。明政府对回族“善加抚恤,密切防闲”。有时采取同化政策,禁止“本类自相姻娶”,一度准回汉通婚。清末,残酷镇压西北起义回民,挑拨回汉关系,山丹境内兵连祸结达10年之久。民国时,县内回民多由河州、宁夏、青海迁入,从事工商和运输等业,主要定居于县城东关和霍城、花寨、老军等地。1988年,全县有回民116户,534人。藏族县境内早有藏民族活动。青海北部藏族牧民逐水草而移徙,有海北“环海八族”部落,世代常越祁连山来山丹大草滩放牧。由于民族矛盾与本族土司的残酷剥削,多数隐栖山区,以扁都口、白舌口、酥油口为通道,冬南夏北,轮作放牧。清初,总兵张勇开市洪水,促进汉藏贸易。境内沿山汉民,以面粉、首饰或其他手工业品交换藏族肉酪、皮毛。多数藏民能说汉语,有的汉族青年做藏民赘婿。1956年,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我县祁连山区放牧的藏民与山丹军马场公私合营。1988年,全县有藏民105人。
  蒙古族 以“蒙兀室韦”之名见于《旧唐书》。9世纪中叶,蒙古西迁。1226年,成吉思汗攻西夏,破肃州、占甘州、删丹等地,蒙古卫拉特各部散居河西。蒙古帝国实行依等级分配牧地与依附牧民的分封制,各民族间等级森严,矛盾潜伏。1368年,元朝灭亡,明政府绥服近边蒙古诸部,在漠南至嘉峪关等地设蒙古卫所,分化羁縻蒙古部族,虽时有掠扰边地的战争,但居留县境的蒙古族劳动者仍以游牧为生。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县内有蒙古族22户,135人。32年,有355人,男169人,女186人,游牧于青羊口、白水泉、祁连山麓等处。
  1950年,在新山区峡口乡,大、小青羊口、黑尖山、双井子等地建蒙民村,共有蒙民31户,129人,专营牧业生产,进步人士蔡勾、巴塔,先后被选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后内蒙古自治区成立,蒙古族相继迁离,现有5户,18人。
  满族 清朝统一中国,满族官吏将士及家眷,始来县居住,多数定居于城区或近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多从事行政工作或工商诸业。1988年,全县满族共27户,86人。
  县内还有土、维吾尔、东乡、土家、苗、壮、侗、裕固、羌、布依、保安等少数民族成员,均系由外地迁入的职工,人数很少。
  第二章 宗教
  自汉、五凉至清末,境内流传道教、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历代政府均以“神道设教”,麻醉人民,维护封建统治。大部居民则佛道一体信仰,佛祖、老君,同寺供奉。宗法伦理,轮回报应,祈福禳厌,杂糅一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天主教推行“三自革新”(自治、自养、自传),教育教徒信教爱国。“大跃进”、“文化大革命”期间教堂寺观,因破除迷信多废弃拆毁,职业僧侣道士,改事农业生产,宗教活动,大多停止。1979年后,落实宗教政策,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得到保障,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相继恢复活动。
  第一节 道教
  道教渊源于中国古代的巫术,自东汉张道陵倡“五斗米教”,日趋定型。奉老子为道祖,称“太上老君”。信奉“全真派”的道士必须出家,信奉“正一派”的不出家,称“俗家道士”,可娶妻生子。山丹县两派都有,一些寺庙中菩萨、老君、关圣、财神诸殿俱全,住持则僧道皆宜。如钟山寺的杨童子,马喝喇寺的郭介厝,土佛寺的薛和尚等,大多佛道兼理。民国31年(1942年)统计,全县有道教徒34人,其中包括行道场、荐亡魂、祭神祷祝的道士,真正信奉道教经典与斋戒仪范的不过数人而已。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无职业道教徒。1981年后,农村中超度亡灵或为人卜宅占婚的道士,多有活动。
  第二节 佛教
  佛教传入山丹地区有两条路线,一是汉以后经丝绸之路由西域传入,一是唐时吐蕃族兴起由藏语区传入。公元301年,张轨任凉州刺史,驻姑臧(今武威),世信佛教。辖地村镇,多有塔寺。后秦苻坚派大将吕光用兵西域,385年东归时带来西域高僧鸠摩罗什,居留姑臧10余年,他精通汉语,翻译佛经,群僧有首,佛教日盛。5世纪初,北凉沮渠蒙逊占有河西,西域僧人昙无谶,自称晓术数禁咒,能预言他国安危,蒙逊常以国事咨询。县境内战乱饥凶,接踵相继,各族贫苦人民,渴求解脱和安慰,于是佛教大兴。
  县内寺庙分布甚广,明代重修或新建者有县城南街发塔寺、城西土佛寺(大佛寺)、花寨广化寺、范营寺沟马喝喇寺、暖泉云台寺、霍城禅林寺、芦堡广佛寺和大黄山钟山寺等。建于清代的有城南转轮寺、新开赐儿山佛窟及上西山金牛寺等。主持佛事活动之僧侣,见于清《山丹县志》者有明代土佛寺住持智莹,兴建云台寺的僧人兴正宗、马喝喇寺创建者沙迦会与住持惠诚,筹建广化寺的道昺,清代有发塔寺住持释炳霞等。民国后期,转轮寺、大佛寺佛事活动盛行,薛和尚(新民)主其事。
  1951年,土地改革时全县庙产归地方财政所有,多被改建为机关学校。“文化大革命”中,又将钟山寺与大佛寺被毁。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落实宗教政策,1981年7月20日(夏历六月十九日),在土佛寺遗址举行“观音节”礼佛活动,后由政府拨款与教徒布施,1987年在该寺原址建正殿3间,佛堂5间,斋房等12间,由老尼释本智住持(释曾任县政协委员)。1988年7月18日成立山丹县佛教协会,有教徒150余人。
  第三节 伊斯兰教
  清以前,山丹境内穆斯林徙居无定,无固定流传之教派。雍正末,陕西回民马来迟朝觐麦加回国,在河州和青海传播虎夫耶学理,创花寺门派。山丹穆斯林大部来自河州、青海,故山丹伊斯兰教以花寺派为宗。境内清真寺最初建于乾隆年间,并有同期回民古冢。同治间左宗棠镇压回民起义,山丹清真寺被拆毁。民国初年,甘州镇守使马麟支持当地穆斯林重建。民国18年(1929年)因当地回民响应马仲英起事,清真寺部分房舍被甘凉卫戍司令部勒令拆毁。次年,马仲英进驻甘州,给银200元修复。22年,集资扩建,25年方楚清阿訇(安徽人)来山丹开学。方精通古汉语和阿拉伯语,研习伊斯兰教义,为山丹地区伊斯兰教的传播做出贡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马营阿訇(青海民和县人)开学,1952年,临夏马仁寿阿訇来山丹开学,“满拉”增到8人,小学生20余人。马阿訇为民主人士,任县各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1956年马顺清阿訇(临夏人)继任。“文化大革命”中,阿訇与穆斯林群众受到冲击,清真寺活动停止,百余间房屋被拆毁。1981年3月,经中共张掖地区委员会批准,恢复伊斯兰教活动,开放清真寺,由张集武阿訇(河南人)开学。县人民政府拨款7000元,维修清真寺大殿,拨2万元对原拆损房产作一次性补偿。
  第四节 天主教
  清初,以耶苏会传教士进入山丹地区传教,我县徐家盘山先建教堂,下属甘泉子、上寨子、山丹城3所小堂。1840年鸦片战争后,传教士来往频繁,有张神甫(陕西人,佚名)每年来山丹传教一次。甘泉子入教信徒有杨、刘两姓计30多人,信奉“圣母圣心会”。光绪四年(1878年),神甫王保录建甘泉子天主堂,有德、奥、比、荷等国籍教士来山丹寄住传教。之后,县内天主教发展较快,教徒达1000多人。1922年德籍教士传入“圣言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天主教进行了“三自(自治、自传、自养)革新反帝爱国运动。”1958年,改教堂为食堂。1962年恢复活动。“文化大革命”中又被冲击,教会活动由明转暗。1979年,落实宗教政策,宗教信仰受到保障。至1988年,共有教徒2156人,分布于老军乡甘泉子、陈户乡徐家盘山和霍城等处。
  此外,县内尚有基督教徒5人。
  第三章 人口
  第一节 人口发展
  元代以前境内人口情况无从考查,明代实行“三分戍边,七分屯田”的军屯,并大举移民。洪武九年(1376年),诏令晋中、晋南地区的居民到陕西、甘肃河西,开垦耕殖,实行民屯。至今全县居民中还有祖先来自山西大槐树的传说。屯民编入户籍,由地方官吏管理。也有贬戍官吏家属、商贾移徙入籍者。明洪武中,全卫6362户,1.272万人。嘉靖时因战乱兵燹,人口流徙,全卫仅有1551户,5406人。
  清道光时全县有7212户,9.3493万人。宣统三年(1911年)统计,有1.9923万户,7.8594万人(均含今民乐童子、慕化地区)。
  民国时期,几经天灾战乱,加之抓丁苛税,人口锐减,且多隐瞒户口,统计不实,民国22(1933年)仅有4123户,3.0571万口。32年6625户,3.5369万人。1949年全县有1.1087万户,5.7141万人,其中男3.1351万人,女2.579万人。
  1956年,兰州移民253户,1258人,河南淮滨、获嘉、辉县移民1238户,5591人来山丹定居。1958年,山丹、民乐两县合并,又大批移民,由上海移来1908户,5799人,河南移来3922户,1.4071万人,两次移民共计7321户,2.6719万人。按其技术专长和实际情况,安置于农村的4389户,1.7653万人,占移民总数的63.1%。国营农场2942户,4258人,占总数的27.8%,安置于企业单位的2573人,县属工厂1403人,各种技术工人121人,还有教师124人,医务人员52人,铁路职工500人、其他35人。1960年后农村移民大部分返回原籍或迁徙他地。是年底全县(不含民乐县)有1.5276万户,10.1107万人,其中农业人口7.3423万人,非农业人口2.7681万人,和1959年相比(不含民乐县)总人口减少1.0876万人,农业人口减少9215人,非农业人口减少1664人。
  至1988年,全县4.0887万户,17.9492万人,其中男9.3118万人,女8.6374万人,农业人口15.95万人,非农业人口1.9992万人。
  第二节 人口普查
  1949年全县为1.1087万户,5.7141万人,其中男3.1351万人,女2.579万人。由于生活安定丰裕,医疗卫生状况逐步改善,死亡率降低。1949年至1970年,出生率浮动在21.04‰—41.1‰之间,这个时期的人口是高出生率、低死亡率的高自然增长型。1971年起,计划生育全面展开,人口的自然增长得到控制,出生率从1971年的41.1‰,逐步下降到1986年的14.13‰。从而全县人口转为低出生率、低死亡率的低自然增长型。
  三次普查
  1953年,第一次人口普查,全县为1.3378万户,6.4898万人(其中男3.5637万人,女2.9261万人),比1949年增加7757人,4年增长13.5%,平均年增长率3.12%。
  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全县2.2430万户,10.6721万人(其中男5.6532万人,女5.0189万人次),比第一次人口普查时增加4.1823万人,增长64.4%,平均年增率为5.35%(其间1958年至1962年民乐县划入、划出,人口数字未作计算)。
  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全县为3.3866万户,16.9267万人(其中男8.7475万人,女8.1792万人)。性比例为106.95:(女=100),比第二次普查增加6.2546万人,增长62.08%,平均年增长率为2.27%。
  第三节 人口分布构成
  一、人口分布
  县境多山地丘陵,还有大面积的荒漠戈壁、草滩,人口多依水系和平原居住,分布不均。民国32年(1943年),全县(不含今东乐)所辖面积5397.43平方公里,人口为3.5369万人,每平方公里6.55人。1964年(含东乐)每平方公里19.75人,1982年为30.1人。至1988年全县土地总面积5402.43平方公里,每平方公里平均33.2人。其中城区每平方公里有居民4964.5人,花寨乡每平方公里111人,密度最大,红寺湖乡每平方公里4.18人,密度最小。
  二、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
  1949年全县农业人口54354人,占总人口的95.2%,非农业人口2787人,占总人口的4.8%。到1959年因大炼钢铁、大办地方工业,部分农民从工,农业人口8.2638万人,占人口总数的73.79%,非农业人口2.9345万人,占总数的26.2%。1960—1961年,因自然灾害,工业大多停办,部分工人仍归农耕田,行政事业单位精减部分干部,农业人口相应增加。1964年农业人口为9.2053万人,占总数的86.3%,非农业人口1.4668万人,占总数的13.7%。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经过落实政策,干部家属农转非的增多。1988年非农业人口1.9992万人,占总人口的11.14%,比1978年增加1562人。
  三、民族构成
  1950年,县内有汉族5.7785万人,回族366人,蒙族201人。1960年,汉族为10.0737万人,回族349人,蒙族21人。1988年全县有汉族17.8666万人,占总人口的99.53%,回族534人,藏族105人,满族86人,维吾尔族20人,蒙古族18人,壮族10人,苗族7人,土家族6人,土族25人,布依族5人,保安族4人,还有侗族1人,裕固族3人,瑶族1人,东乡族1人,少数民族总数为856人,占总人口的0.47%。
  各民族人口与1982年7月1日第三次人口普查时相比,汉族增1.0225万人,增长0.56%,回族增127人,增长0.194%,满族增9人,增长0.01%,蒙古族增5人,增长0.027%,减少的有藏族6人,苗族1人,壮族7人,土族2人,羌族1人。
  四、文化程度
  1949年,全县有大学文化程度的4人,高中文化程度的60余人,初中程度的100余人,小学程度的4000余人。
  1982年7月1日,全县具有各种文化程度的人口为9.675万人,占总人口山丹县几个年份各民族人口变动情况表
  的比例,由1964年的27.89%上升为57.16%,净增29.27%。其中,大学文化程度430人,占6岁以上人口15.3844万人的0.31%,占总人口的0.28%。大学肄业51人,占6岁以上人口的0.033%,占总人口的0.03%。高中文化程度的1.1216万人,占6岁以上人口的7.2%,占总人口的6.63%。初中文化程度的2.5514万人,占6岁以上人口的16.58%,占总人口的15.07%。小学文化的5.9498万人,占6岁以上人口的38.67%,占总人口的35.15%。大学生比1964年增加199人,增长70.82%。其他文化程度的都有所增加。文盲人数(12周岁以上)4.8848万人,占总人口的28.86%,与1964年文盲人数占总人数的40.91%相比,下降了12.05%。
  五、性别年龄
  1949年,总人口5.7141万人,其中男3.1351万人,占总人口的54.8%,女2.579万人,占总人口的45.2%,性比例为121:100。1964年,总人口10.6721万人,其中男5.6532万人,占总人口的53%,女、5.0189万人,占总人口的47%,性比例为112:100。1982年,总人口16.9267万人,其中男8.7475万人,占总人口的51.7%,女8.1792万人,占总人口的48.3%,性比例为107:100。1988年,在总人口17.9492万人中,男9.3118万人,占总人口的51.87%、女8.6374万人,占总人口的48.12%,性比例为107:100。
  民国时期,全县人口平均寿命为37.5岁,婴儿夭折率达30%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医疗技术发达,生活水平提高,妇婴保健加强,人寿年龄逐年提高。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全县人寿平均为66.92岁,其中女寿为68.3岁,低于全国平均年龄。90岁以上老人27人,80岁以上老人67人,如霍城下西山村王三槐老人97岁,精神矍铄,五世同堂,于1985年寿终。
  回民马永福(人称石头斧)现年90岁,神智清楚。
  回民周应海88岁,每天“五功”不减,坚持参加礼拜。
  霍城东关吴希道之母(何氏)94岁,还能穿针引线。
  第四节 计划生育
  1950年,全县人口5.8352万人,至1972年为14.8861万人,增长1.55倍,自然增长率达40‰左右,生育胎次有的高达12胎之多。1974年中共中央转发上海市和河北省《关于计划生育的报告》,提出晚、稀、少的生育政策,要求一对夫妇只生两个孩子。1980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发表,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因重男轻女和传宗接代的思想影响,强生、多生、早婚的行为时有发生,特别在农村,计划生育工作难度较大。
  1972年县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开始宣传国务院提出“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的生育政策。并组织医疗队下乡推行节育手术,凡有3个孩子以上的育龄夫妇,一方须做结扎手术。1973年在全县1.6788万名育龄妇女中,结扎输卵管的1960例,放环的1.0241万人,男性结扎的15例。1975年成立县计划生育委员会,设办公室,全面开展工作,14年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974年至1978年,提倡“晚、稀、少”,“晚”即晚婚,男25岁、女23岁;“稀”即生二胎孩子的间隔期在4年以上;“少”即一对夫妇只生两个孩子。1978年,全县有育龄妇女2.3094万人,已节育的1.9551万人,节育率84.7%,出生率由1974年的24.72‰,降低到13.16‰,自然增长为7.33‰。
  1979年1月全国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制定奖一罚三政策,6月18日全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并决定奖励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县委作出《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自愿生一胎做绝育手术者,一次奖励人民币300元,并享受下列待遇:①城市住房面积按二胎分配;②孩子免费入托、入学;③城镇户每月发给孩子保健费5元,农村户3元或记给一定数量的工分,均发至8周岁;④农村户口粮按成人基本口粮分配;⑤招工、征兵优先照顾,就近分配工作。对计划外生育严肃处罚:①无指标生二胎者,自孩子出生至7周岁,国家职工夫妇双方每月工资中各征10%的多子女费,取消一次调资晋级,农村社员收回夫妇一方承包地,城镇居民,征收多子女费1000元;②生育三胎者,国家职工夫妇双方各征15%的多子女费,并14年不调资晋级,农村社员收回夫妇双方承包地,城镇居民征多子女费3000元。③生育四胎者,国家职工在三胎征费的基础上增征双方工资的5%,农村社员不留自留地,饲料地、宅基地、承包地、三荒地,不享受社会救济。城镇居民在三胎征费的基础上累进1000元。至1982年全县农村育龄妇女2.7971万人中,采取节育措施的2.2963万人,节育率89.4%,城镇节育率97.9%,人口自然增长率为9.95‰。
  1980年开始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在国家职工和城镇居民中初见成效。1984年4月中共中央强调指出“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1985年的计划生育率87.7%,出生率14.62‰,死亡率5.06‰,自然增长率下降到9.56‰。
  1985年,县委、县政府根据上级精神规定了“开小口,堵大口”的政策,我县二胎开口的条件是:国家职工、城镇居民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安排生二胎。①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者;②县以上医院诊断,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者;③婚后五年不孕,抱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者;④再婚夫妇(一方初婚)家庭只有一个孩子者;⑤烈士独生子女或二等三级残废军人;⑥夫妇均系归国华侨;⑦夫妇一方系非遗传性残疾和因公致残失去劳动力的。
  农村除执行上述条件外,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安排二胎。①男到无儿女家婚后落户,并负责赡养老人的;②夫妇一方为独生子女的;③男方系独男(不计姐妹)只生一个女孩,或兄弟几人都只生一个女孩,允许其中一人再生一个;④人口自然增长控制在计划指标内,无计划外生育的情况下,可在一孩夫妇的15%内安排二胎。到1986年,计划生育率88.41%,出生率为14.13‰,死亡率5.08‰,自然增长9.05‰,此后,全县计划生育工作基本步入正轨。1988年县委做出《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二胎生育条件,奖惩制度,办好社会福利事业等,均做出明确规定。各级政府曾建立责任制,签订合同书,基本上做到控制人口盲目发展,优生、优育率逐步提高。是年全县总人口为17.9492万人,计划生育率87.65%,出生率为16.11‰,死亡率5.34‰,人口自然增长率为10.77‰。
  节育 绝育
  从1972年开始,山丹县规定三个孩子以上的育龄夫妇,一方要做结扎手术,县组织计划生育医疗队,走村串户,大力宣传。至1988年,计划生育医疗队伍扩大到150多人,全县设手术点12处。
  优生、优育
  1984年成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根据实际情况,向群众宣传优生、优育知识,避免近亲结婚,开展婚前、妊娠期间的检查。宣传女子适龄生育,防止早生影响母、儿健康。宣传优生知识,就孩子哺乳、护理、饮食搭配、卫生保健、智力训练等方面进行科学育儿教育。1984年以来,全县婴儿成活率达出生人数的98.12%。

知识出处

山丹县志

《山丹县志》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叙了甘肃省山丹县大事记、自然地理、建置、经济管理、农林牧水、工业交通邮电、商业、财政税务金融、城乡建设、政权、政法、党派群团、军事、教育科技、医药卫生、文化、艺文、民族宗教人口、民俗方言、人物、山丹军马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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