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社会治安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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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山丹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420020220000255
颗粒名称: 第五节 社会治安
分类号: D631.4
页数: 2
页码: 443-444
摘要: 本节记述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88年甘肃省山丹县社会治安发展情况。
关键词: 公安工作 社会治安 山丹县

内容

一、治安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先后在机关、工矿、企业单位建立治安保卫组织,配备保卫干部。在区、乡(人民公社)配备公安助理员,在生产大队设治保组,负责辖区的治安工作。1951年8月在农村建立村级治安保卫小组10个,成员52人。1952年各乡成立治安保卫委员会(下简称治保会)。1956年随着乡镇体制调整,全县建立治保会23个,成员112人。195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公布施行,对扰乱社会治安,妨碍公共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损坏公共财产,情节较轻不够刑事处分的,经传唤、讯问、取证、裁定等程序,分警告、罚款、拘留3类处罚。1985年建立帮教小组58个,对148名有违法行为的青少年进行帮教。并在全县10个乡和事企业单位建立治保会102个,成员428人,治保小组251个,组员778人。重大节日和举行万人以上的群众集会、物资交流会时,公安干警坚守工作岗位,值班放哨,定点保卫,对群众集中的娱乐场所和交通要道等处进行安全检查。节日期间各单位有1名领导负责,加强警戒,企业物资部门昼夜值班,以防意外。
  二、对“四类分子”的改造
  对在镇压反革命、土地改革、肃清反革命运动中划定的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坏分子(简称“四类分子”),实行经济上同工同酬,政治上监督改造的政策。以“三红夹一黑”,“三包一保证”(即包监督劳动、包政治教育,包预防破坏,责令其写出改造自己的保证)的方法,使其逐步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每年进行一次评审,分为守法、基本守法、表现不好、有破坏活动的四种,表现特别好的摘掉分子“帽子”,有破坏活动的逮捕判刑。1964年,全县有“四类分子”970名,其中地主分子526名、富农分子277名、反革命分子156名、坏分子11名。1979年元月20日中共中央《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主、富农子女成份问题的决定》下达后,经县委批准为遵守法律,老实劳动,不做坏事的728名“四类分子”摘掉了“帽子”。地主、富农子女的家庭出身一律改为“社员”,1983年7月,对未摘掉“四类分子”“帽子”的一律办了摘“帽子”的手续,全部按社员对待。
  三、特种行业管理
  特种行业指刻字、理发、照相、印刷、旅店、钟表、电机修理、镶牙、饮食等行业。1950年进行登记,实行治安管理,各旅店设有店簿,顾客登记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籍贯,每天由旅店负责人送公安局或由公安人员去旅店审查。1962年,城关派出所制定特种行业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1970年以后,县城内从事特种行业的人员逐渐增多,派出所指定专人深入各行业掌握情况,处理问题。1981年重新调查登记,整顿秩序混乱的行业,依据各种行业的特点,建立健全了学习、安全、登记、审查、汇报5项制度。定期检查,年终评比,对违章的及时纠正处理,发现犯罪活动依法追究。1985年按上级部门文件精神,修理业、印铸业和收购一般生活废旧物品的行业,不再列入治安管理的范围。

知识出处

山丹县志

《山丹县志》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叙了甘肃省山丹县大事记、自然地理、建置、经济管理、农林牧水、工业交通邮电、商业、财政税务金融、城乡建设、政权、政法、党派群团、军事、教育科技、医药卫生、文化、艺文、民族宗教人口、民俗方言、人物、山丹军马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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