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户籍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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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山丹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420020220000254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户籍管理
分类号: D631.42
页数: 2
页码: 442-443
摘要: 本节记述了自古代至1988年甘肃省山丹县户籍管理发展情况。
关键词: 公安 户籍管理 山丹县

内容

古代,山丹县地处边陲,政权多变,户籍无存。至明洪武十四年(1381年),进行户口调查,逐户登记居民丁口与产业情况,并将居民人口增减,产业变动状况上报,登入“黄册”备案。二十三年改州为卫,进行土地丈量,编制“鱼鳞册”,详载全卫住户的土地亩数,作为征税依据。同时设置7约24堡,管理民户,卫所管理军户,在交通要口设立巡检,盘查行人,无路引者不得放行,以控制军民从事屯田生产。
  清代户籍由户房管理,人口按职业、性别、年龄登记,男称丁,女称口,男年16岁为丁,未成年者亦称口,丁口皆系于户。人口寄居20年有坟地者准入籍出仕;“四民”(士、农、工、商)为良,奴仆及娼优为贱,禁冒籍、跨籍。
  民国20年(1931年),制定“户籍法”。23年以后开始推行“编查保甲户口条例”,当时县政府未及执行。26年以后,配合所谓的“清乡”,整顿保甲,编查户口,全县以保、甲为单位,按户登记。户籍项目分为:常户数、户内人口、男女数、不识字人数、无业人口(指16岁以上至60岁以下),24岁—40岁男女壮年人数,有无枪支。对去住外地者,在备注册内说明。年满20岁以上,发给白色公民证(也叫通行证)。民国28年7月,国民政府改订县制,保、甲编组与人口查记分为二事。县政府派指导员2人,保甲督导员4名,分赴各乡会同保、甲长清理户籍。每3保挑选1人,进行编查户口训练,后即深入各乡,按户调查,将现有人口填入户口册,登记民枪,调查壮丁。32年,国民政府实施《户籍法》,进行户籍复查,县设复查总队,县长兼队长,下设6个分队,以乡、镇长为分队长,乡干事为分队副。县按各乡所辖保数,每乡酌派清查员1—3人。按各乡、保的户口挨户调查,以免漏户、漏口、漏田,对临时户、特户、空户及嫌疑者加以严查。最后填好调查表、门牌切结,统计工作结束,填发门牌。但因募兵改为抓丁,苛捐杂税日多,民多瞒口隐地。全县调查结果:设5乡1镇,51个保,573个甲,6580户,3.5897万人(男1.8744万人,女1.7153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进行管理,实行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更动8项登记制度,随时办理,每年底统计汇总上报。户口管理分城镇、农村两类,城镇户口由公安局派出所负责登记,管理常住和暂住户口,办理户口迁移,核实人口变动,查处户口违纪。农村户口原由民政科管理。1956年5月奉甘肃省公安厅、民政厅《关于民政部门掌管的农村户口工作应迅速移交公安部门管理的通知》,由公安机关接管。以村民小组(生产队)建立出生、死亡、迁出、迁入4种卡片和常住人口登记册,乡政府(人民公社)、村委会(生产大队)各存一册,村文书兼任户口统计员,随时办理户口变动,年终逐级统计上报。1987年农村户口由各乡公安派出所管理,村委会保留户口册,出生、死亡、迁出、迁入报派出所更易。16岁以上的城乡人口均发居民身份证。

知识出处

山丹县志

《山丹县志》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叙了甘肃省山丹县大事记、自然地理、建置、经济管理、农林牧水、工业交通邮电、商业、财政税务金融、城乡建设、政权、政法、党派群团、军事、教育科技、医药卫生、文化、艺文、民族宗教人口、民俗方言、人物、山丹军马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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