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司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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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山丹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420020220000246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司法
分类号: D926.1
页数: 2
页码: 437-438
摘要: 本章记述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88年甘肃省山丹县司法工作发展情况。
关键词: 司法工作 司法行政 山丹县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司法工作由县人民法院兼管。1980年3月成立山丹县司法局,开展法制宣传,并设律师顾问处、公证处等,开展法律咨询、公证业务。
  第一节 法制宣传
  为向全县公民普及法律常识,增强法制观念和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法制宣传。1982年印发宣传材料1860份,发送法制报刊4192份。1983年配合“严打”斗争,建立法制宣传站6个,制印各种法制图片283幅,结合本县实际,编印宣传材料5.7272万份,作法制宣讲6场,放映幻灯片31场,受教育的群众共达13.4万人次。1985—1986年除开展正常宣传外,又订发法律常识读本1.5万册,各种法律书报1.6481万份。1988年为配合“二五”普法宣传,增建宣传站18个,义务宣传员也有增加,受教育的群众占公民总数的80%以上。
  第二节 公证 律师
  1981年建立山丹县公证处,配公证员1人,工作人员3人。主要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含经济、民事),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证明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在公证过程中要保全其证据,保管遗嘱及其他有关文件,代理当事人起草公证文书。截止1988年共办理各种公证事项3168件,包括企业承包,房地产买卖、建筑承包、草原基建投资,加工承揽、工副业承包、供销、货款、劳务合同,公民权利与义务等多种公证事项。为推动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生产,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利益,防止纠纷减少诉讼起到积极作用。接待群众来访374人次,标准收费4.41万元。
  1984年,法律顾问处配备律师2人,工作人员3人,后改称律师顾问处,独立为社会团体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律师担任刑事、民事案件当事人的辩护人,自诉案件当事人(原告)的代理人,公诉案件被告人的代理人或参加诉讼,担任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并服务于法律咨询。至1988年代写法律事务文书562件,处理各项业务1335件,接待来信来访1296人次,担任7个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第三节 调解
  1952年,在6个区开始建立民间调解组织。以后全县37个乡和村逐步建立调解委员会。1965年全县10个公社、103个大队建立调解委员会,833个生产队组建调解小组,调处各类民事纠纷1230多起。“文化大革命”中,调解工作被视为“搞阶级调和”,致使组织瘫痪。1979年调解组织得以恢复,1982年调解工作由县人民法院移交县司法局主管,有调解委员会130个,调解员715人,其中主任委员52人,司法助理员11人,调解民事纠纷349件。1985年各乡(镇)厂矿成立调解领导小组11个,调解委员会134个,调解人员877人,共调处民事纠纷752件。至1988年全县有调解委员会134个,共调处民事纠纷1428件。通过宣传调解,把民事纠纷处理于事态的萌芽阶段。

知识出处

山丹县志

《山丹县志》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叙了甘肃省山丹县大事记、自然地理、建置、经济管理、农林牧水、工业交通邮电、商业、财政税务金融、城乡建设、政权、政法、党派群团、军事、教育科技、医药卫生、文化、艺文、民族宗教人口、民俗方言、人物、山丹军马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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