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检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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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山丹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420020220000243
颗粒名称: 第二章 检察
分类号: D926.3
页数: 4
页码: 435-436
摘要: 本章记述了自明代至1988年甘肃省山丹县检察部门发展情况。
关键词: 检察 司法行政 山丹县

内容

第一节 机构
  明代山丹卫设都察院副使,清末置检察厅。民国25年(1936年)县政府内设检察官,由县长兼任,名义上对审判进行监督,实际上并未履行其责。
  1951年9月,成立山丹县人民检察署,设检察长1人(公安局长兼任),干部3人,对公安预审和法院审判实行一般监督。1954年5月,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改称山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省人民政府委任。配备检察员6人,书记员8人。开始独立行使检察职权,出庭公诉,办理自侦案件,实施法律监督。1967年受“文化大革命”冲击,工作瘫痪,1968年3月以后,由军事管制委员会、保卫部代行其职权。1978年6月恢复山丹县人民检察院。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检察院设办公室和刑事、经济、法纪、监所4个检察科,以及税务检察室。设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1人,检察员8人(兼科长5人),书记员8人,法警1人,工勤员3人,由检察长、科长、检察员组成检察委员会。
  第二节 检察
  一、刑事检察
  1952年至1988年共受理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的2053人,批准逮捕1977人,不批准逮捕的34人,退查38人,撤回提请批捕的4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1977人,经审查决定起诉1974人,免诉2人,不起诉的1人。出庭支持公诉946次,并对罪该逮捕和判刑的人犯提出了追捕和追诉。
  二、经济检察
  1952年至1988年,共受理各种经济案件123件,经立案侦察,据其罪行轻重,向法院起诉84件,免予起诉27件,不起诉12件。
  三、法纪检察
  1987年至1988年,共受理侵权、渎职犯罪等案件60件,其中,非法拘禁案3件,重大责任事故案40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案17件。经审查后决定立案侦查13件,不予立案的47件。对立案的13件法纪案,起诉的11件,免予起诉的2件,对构不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移交有关部门作了处理。
  四、监所检察
  监所检察人员依法对看守所羁押和释放人犯、执行刑事判决和裁定、管理教育和改造实行监督。加强教育改造,促使犯人认罪服法,重做新人。

知识出处

山丹县志

《山丹县志》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叙了甘肃省山丹县大事记、自然地理、建置、经济管理、农林牧水、工业交通邮电、商业、财政税务金融、城乡建设、政权、政法、党派群团、军事、教育科技、医药卫生、文化、艺文、民族宗教人口、民俗方言、人物、山丹军马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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