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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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山丹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420020220000240
颗粒名称: 第一章 法院
分类号: D926.2
页数: 4
页码: 431-434
摘要: 本章记述了自民国至1988年甘肃省山丹县政法部门发展情况。
关键词: 法院 司法行政 山丹县

内容

第一节 机构
  民国初年,沿袭清制,刑房管理司法工作。16年(1927年)以后,设司法公署。25年,设司法处,隶属甘肃省高等法院,设审判官1人、书记官1人、检察员1人、录事2人、法警4名,庭丁、公丁各1名。受理民事、刑事案件,办理司法行政事宜。38年(1949年)山丹县宣告“戒严”后,县政府设军法承审员,县长兼任军法官,审理所谓“特种刑事案件”,加紧对人民革命活动的镇压。
  1949年9月24日成立山丹县人民法院,1953年设秘书、刑事审判、民事审判3个组和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室,院长由县长兼任。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法院设立办公室、刑事、民事两个审判庭。1955年起,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1956年成立李桥人民法庭。1958年法院与公安局、检察院合并,成立山丹县政法部,不久恢复原机构。1967年“文化大革命”中,院长被夺权,工作瘫痪。1968年3月实行军事管制,1969年成立山丹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下设法庭。1973年3月,恢复山丹县人民法院和李桥人民法庭。1979年设马营人民法庭。1979年2月成立审判委员会。1981年设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室。1982年设陈户、清泉人民法庭。1984年设经济审判庭。1988年底,全院有正、副院长各1人,中共党支部书记1人、庭长6人,副庭长2人,纪检员1人,审判员3人,助理审判员6人,书记员8人,法警5人。
  第二节 审判
  一、刑事审判
  刑事案件由刑事审判庭受理,审判组织有独任庭(刑事审判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审判程序为:1、起诉。一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起诉的公诉案件,一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2、审理。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在7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特殊情况下可不受此限制。被告人有权委托律师出庭辩护,允许公民旁听。多数案件均由合议庭审判,凡是重大、疑难案件,合议庭合议后向审判委员会汇报,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案件宣判分为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3、上诉。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可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4、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种。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5种。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3种。主刑和附加刑可以同时合并使用。
  几个时期刑事案件审判情况
  1950年至1952年,在减租反霸、镇压反革命、土地改革等运动中,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共查出反革命分子、不法地主、反动富农223人,其中判处死刑的50人,死刑缓期执行的2人,无期徒刑的4人,有期徒刑的87人,管制5人,释放38人,待审37人。
  1957年下半年的反右派斗争和1958年到1960年的大跃进运动中,把群众对大炼钢铁、办食堂、“瞎指挥”的不满言论当作攻击“三面红旗”;把因吃不饱而进行的小偷小摸行为当作破坏“大跃进”、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反革命”重点打击,刑事案件成倍增长,仅1958年就高达420件,成为山丹历史上刑事案件最多的一年。
  由于程序制度的混乱,导致错案增加。1962年根据中共中央西北局兰州会议精神,对这一时期的案件全面复查甄别。
  1968年3月实行军事管制,审判工作受林彪、“四人帮”的干扰,无视诉讼法和法律程序,大搞群众专政,乱揪、乱斗、乱捕,重点打击所谓“恶毒攻击”的反革命刑事案件,造成大量冤、假、错案。1973年人民法院恢复,但各种诉讼制度、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刑事审判仍受左倾思想的影响,失误较多。
  1978年,国家颁布《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审判走上了实事求是,依法办案的正确轨道。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坚持公开审判、陪审、合议、回避、辩护、上诉、两审终审等审判制度。1982年遵照《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开展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斗争,重大盗窃、贪污、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受到法律惩罚。1983年,根据《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重点打击杀人、放火、爆炸、投毒、强奸、抢劫、重大盗窃7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至1984年9月,共审判各类刑事案件113件,181人。1949年至1988年底,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902件。
  1978年以后,根据中共中央和甘肃省委有关文件精神,本着“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和实事求是,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的政策原则,组织专门力量,对50年代以来判处的刑事案件进行了全面复查,共复查各类刑事案件715件。其中“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刑事案件239件,复查后宣告无罪的66件;1958至1961年判处的刑事案件188件,复查后宣告无罪的84件;1950至1957年、1962至1965年判处的刑事案件111件,复查后宣告无罪的35件;1980年1月至1983年6月判处的刑事案件125件,复查后宣告无罪的7件,减刑、免刑的各1件;复查1983年7月至1988年12月判处的刑事案件52件,复查后宣告无罪的2件,减刑的13件、免刑的3件。
  二、民事审判
  1954年前,民事审判机构尚不健全,大部分民事纠纷由各区、乡政府处理。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民事审判除了处理一些债务、土地纠纷外,重点调解、审判离婚案件。“文化大革命”中,民事纠纷由群众专政组织处理。1979年贯彻执行修改制定的《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1982年,国家颁布《民事诉讼法》,民事审判的诉讼制度,日趋完善。1978年受理各类民事案件70件,1980年上升到248件。
  三、经济审判
  1973年前,经济纠纷主要以行政手段协调。1984年,《经济合同法》颁布后,成立经济审判庭。主要审理企业之间产、供、运、销合同纠纷;科研成果、技术应用合同纠纷;保险纠纷;环境保护纠纷和商标纠纷案件。截止1988年底,已审结各类经济合同纠纷案件88件,诉讼标的额达220万元。

知识出处

山丹县志

《山丹县志》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叙了甘肃省山丹县大事记、自然地理、建置、经济管理、农林牧水、工业交通邮电、商业、财政税务金融、城乡建设、政权、政法、党派群团、军事、教育科技、医药卫生、文化、艺文、民族宗教人口、民俗方言、人物、山丹军马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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