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编 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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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山丹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420020220000239
颗粒名称: 第十一编 政法
分类号: D926.1
页数: 20
页码: 429-448
摘要: 本编记述了自明代至1988年甘肃省山丹县政法工作发展情况。
关键词: 政法 司法行政 山丹县

内容

明山丹卫设拘捕指挥,掌管侦察、缉捕、监狱。另置掌刑千户、理刑百户等协理其事,设镇抚司,为锦衣卫之下属机关,长官称镇抚,有巡察缉捕权力。
  清代县设典史署,置典史,掌缉捕、监狱。设刑房,受理诉讼,案件由县令亲审,设“快班”,司缉捕,“皂班”,司仪仗施刑。清末,县设巡警局、法院,但未独立行使职权。
  民国时期,先后设司法处、法庭、军法承审处等机构,县长仍审决案件,跪审虽已废止,而拷打刑讯依然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逐步健全政法机构,公安局负责刑事案件的侦察、预审,人犯的拘留、监禁及安全消防,治安保卫;人民检察院负责批捕,提起公诉(包括侦察),法律监督;人民法院负责刑事、民事案件审判;司法局负责法制建设、人民调解、管理律师和公证工作。彼此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一章 法院
  第一节 机构
  民国初年,沿袭清制,刑房管理司法工作。16年(1927年)以后,设司法公署。25年,设司法处,隶属甘肃省高等法院,设审判官1人、书记官1人、检察员1人、录事2人、法警4名,庭丁、公丁各1名。受理民事、刑事案件,办理司法行政事宜。38年(1949年)山丹县宣告“戒严”后,县政府设军法承审员,县长兼任军法官,审理所谓“特种刑事案件”,加紧对人民革命活动的镇压。
  1949年9月24日成立山丹县人民法院,1953年设秘书、刑事审判、民事审判3个组和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室,院长由县长兼任。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法院设立办公室、刑事、民事两个审判庭。1955年起,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1956年成立李桥人民法庭。1958年法院与公安局、检察院合并,成立山丹县政法部,不久恢复原机构。1967年“文化大革命”中,院长被夺权,工作瘫痪。1968年3月实行军事管制,1969年成立山丹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下设法庭。1973年3月,恢复山丹县人民法院和李桥人民法庭。1979年设马营人民法庭。1979年2月成立审判委员会。1981年设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室。1982年设陈户、清泉人民法庭。1984年设经济审判庭。1988年底,全院有正、副院长各1人,中共党支部书记1人、庭长6人,副庭长2人,纪检员1人,审判员3人,助理审判员6人,书记员8人,法警5人。
  第二节 审判
  一、刑事审判
  刑事案件由刑事审判庭受理,审判组织有独任庭(刑事审判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审判程序为:1、起诉。一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起诉的公诉案件,一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2、审理。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在7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特殊情况下可不受此限制。被告人有权委托律师出庭辩护,允许公民旁听。多数案件均由合议庭审判,凡是重大、疑难案件,合议庭合议后向审判委员会汇报,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案件宣判分为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3、上诉。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可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4、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种。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5种。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3种。主刑和附加刑可以同时合并使用。
  几个时期刑事案件审判情况
  1950年至1952年,在减租反霸、镇压反革命、土地改革等运动中,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共查出反革命分子、不法地主、反动富农223人,其中判处死刑的50人,死刑缓期执行的2人,无期徒刑的4人,有期徒刑的87人,管制5人,释放38人,待审37人。
  1957年下半年的反右派斗争和1958年到1960年的大跃进运动中,把群众对大炼钢铁、办食堂、“瞎指挥”的不满言论当作攻击“三面红旗”;把因吃不饱而进行的小偷小摸行为当作破坏“大跃进”、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反革命”重点打击,刑事案件成倍增长,仅1958年就高达420件,成为山丹历史上刑事案件最多的一年。
  由于程序制度的混乱,导致错案增加。1962年根据中共中央西北局兰州会议精神,对这一时期的案件全面复查甄别。
  1968年3月实行军事管制,审判工作受林彪、“四人帮”的干扰,无视诉讼法和法律程序,大搞群众专政,乱揪、乱斗、乱捕,重点打击所谓“恶毒攻击”的反革命刑事案件,造成大量冤、假、错案。1973年人民法院恢复,但各种诉讼制度、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刑事审判仍受左倾思想的影响,失误较多。
  1978年,国家颁布《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审判走上了实事求是,依法办案的正确轨道。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坚持公开审判、陪审、合议、回避、辩护、上诉、两审终审等审判制度。1982年遵照《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开展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斗争,重大盗窃、贪污、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受到法律惩罚。1983年,根据《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重点打击杀人、放火、爆炸、投毒、强奸、抢劫、重大盗窃7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至1984年9月,共审判各类刑事案件113件,181人。1949年至1988年底,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902件。
  1978年以后,根据中共中央和甘肃省委有关文件精神,本着“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和实事求是,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的政策原则,组织专门力量,对50年代以来判处的刑事案件进行了全面复查,共复查各类刑事案件715件。其中“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刑事案件239件,复查后宣告无罪的66件;1958至1961年判处的刑事案件188件,复查后宣告无罪的84件;1950至1957年、1962至1965年判处的刑事案件111件,复查后宣告无罪的35件;1980年1月至1983年6月判处的刑事案件125件,复查后宣告无罪的7件,减刑、免刑的各1件;复查1983年7月至1988年12月判处的刑事案件52件,复查后宣告无罪的2件,减刑的13件、免刑的3件。
  二、民事审判
  1954年前,民事审判机构尚不健全,大部分民事纠纷由各区、乡政府处理。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民事审判除了处理一些债务、土地纠纷外,重点调解、审判离婚案件。“文化大革命”中,民事纠纷由群众专政组织处理。1979年贯彻执行修改制定的《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1982年,国家颁布《民事诉讼法》,民事审判的诉讼制度,日趋完善。1978年受理各类民事案件70件,1980年上升到248件。
  三、经济审判
  1973年前,经济纠纷主要以行政手段协调。1984年,《经济合同法》颁布后,成立经济审判庭。主要审理企业之间产、供、运、销合同纠纷;科研成果、技术应用合同纠纷;保险纠纷;环境保护纠纷和商标纠纷案件。截止1988年底,已审结各类经济合同纠纷案件88件,诉讼标的额达220万元。
  第二章 检察
  第一节 机构
  明代山丹卫设都察院副使,清末置检察厅。民国25年(1936年)县政府内设检察官,由县长兼任,名义上对审判进行监督,实际上并未履行其责。
  1951年9月,成立山丹县人民检察署,设检察长1人(公安局长兼任),干部3人,对公安预审和法院审判实行一般监督。1954年5月,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改称山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省人民政府委任。配备检察员6人,书记员8人。开始独立行使检察职权,出庭公诉,办理自侦案件,实施法律监督。1967年受“文化大革命”冲击,工作瘫痪,1968年3月以后,由军事管制委员会、保卫部代行其职权。1978年6月恢复山丹县人民检察院。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检察院设办公室和刑事、经济、法纪、监所4个检察科,以及税务检察室。设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1人,检察员8人(兼科长5人),书记员8人,法警1人,工勤员3人,由检察长、科长、检察员组成检察委员会。
  第二节 检察
  一、刑事检察
  1952年至1988年共受理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的2053人,批准逮捕1977人,不批准逮捕的34人,退查38人,撤回提请批捕的4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1977人,经审查决定起诉1974人,免诉2人,不起诉的1人。出庭支持公诉946次,并对罪该逮捕和判刑的人犯提出了追捕和追诉。
  二、经济检察
  1952年至1988年,共受理各种经济案件123件,经立案侦察,据其罪行轻重,向法院起诉84件,免予起诉27件,不起诉12件。
  三、法纪检察
  1987年至1988年,共受理侵权、渎职犯罪等案件60件,其中,非法拘禁案3件,重大责任事故案40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案17件。经审查后决定立案侦查13件,不予立案的47件。对立案的13件法纪案,起诉的11件,免予起诉的2件,对构不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移交有关部门作了处理。
  四、监所检察
  监所检察人员依法对看守所羁押和释放人犯、执行刑事判决和裁定、管理教育和改造实行监督。加强教育改造,促使犯人认罪服法,重做新人。
  第三章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司法工作由县人民法院兼管。1980年3月成立山丹县司法局,开展法制宣传,并设律师顾问处、公证处等,开展法律咨询、公证业务。
  第一节 法制宣传
  为向全县公民普及法律常识,增强法制观念和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法制宣传。1982年印发宣传材料1860份,发送法制报刊4192份。1983年配合“严打”斗争,建立法制宣传站6个,制印各种法制图片283幅,结合本县实际,编印宣传材料5.7272万份,作法制宣讲6场,放映幻灯片31场,受教育的群众共达13.4万人次。1985—1986年除开展正常宣传外,又订发法律常识读本1.5万册,各种法律书报1.6481万份。1988年为配合“二五”普法宣传,增建宣传站18个,义务宣传员也有增加,受教育的群众占公民总数的80%以上。
  第二节 公证 律师
  1981年建立山丹县公证处,配公证员1人,工作人员3人。主要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含经济、民事),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证明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在公证过程中要保全其证据,保管遗嘱及其他有关文件,代理当事人起草公证文书。截止1988年共办理各种公证事项3168件,包括企业承包,房地产买卖、建筑承包、草原基建投资,加工承揽、工副业承包、供销、货款、劳务合同,公民权利与义务等多种公证事项。为推动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生产,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利益,防止纠纷减少诉讼起到积极作用。接待群众来访374人次,标准收费4.41万元。
  1984年,法律顾问处配备律师2人,工作人员3人,后改称律师顾问处,独立为社会团体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律师担任刑事、民事案件当事人的辩护人,自诉案件当事人(原告)的代理人,公诉案件被告人的代理人或参加诉讼,担任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并服务于法律咨询。至1988年代写法律事务文书562件,处理各项业务1335件,接待来信来访1296人次,担任7个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第三节 调解
  1952年,在6个区开始建立民间调解组织。以后全县37个乡和村逐步建立调解委员会。1965年全县10个公社、103个大队建立调解委员会,833个生产队组建调解小组,调处各类民事纠纷1230多起。“文化大革命”中,调解工作被视为“搞阶级调和”,致使组织瘫痪。1979年调解组织得以恢复,1982年调解工作由县人民法院移交县司法局主管,有调解委员会130个,调解员715人,其中主任委员52人,司法助理员11人,调解民事纠纷349件。1985年各乡(镇)厂矿成立调解领导小组11个,调解委员会134个,调解人员877人,共调处民事纠纷752件。至1988年全县有调解委员会134个,共调处民事纠纷1428件。通过宣传调解,把民事纠纷处理于事态的萌芽阶段。
  第四章 公安
  第一节 机构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八月,在县城设巡警总局,有巡长2人,巡丁12人,并在南关、大马营、峡口、新河、洪水、永固设分局。民国3年(1914年)9月,改巡警局为警备队,县知事兼警备队司令,设队长1人,警士32人。6年7月,改警备队为警察所,县知事兼所长,设警佐1人,巡官1人,巡长1人。13年,改警察所为警察分局。17年,改警察分局为公安局,局长由县长兼任,设警佐1人,巡长1人,书记官1人,警士17人。22年,县公安局裁撤,县政府设政务警察队,有警佐1人,警士30人,步枪40支。29年,警察队并入民政科,设警佐室,委任警佐1人,警长1人,巡官2人,警士30人。至1949年9月,由县人民政府接管。
  1949年9月28日,山丹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成立,下设秘书、治安、预审、政保4股及看守所、公安队。1952年增设政治协理室。1955年改山丹县人民政府公安局为山丹县公安局。1957年6月,设城关派出所。1958年12月,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合并成立政法部。1959年6月撤销政法部,恢复公安局。1960年2月设经保股。1962年12月14日成立矿区派出所(1965年6月撤销),1963年9月成立马营派出所,1966年经张掖地区公安处批准成立花寨派出所。1967年3月,“文化大革命”初期,成立县专政委员会,取代公检法等部门职权,城关、马营两个派出所随之撤销。1968年3月,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丹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驻军和县人民武装部派军代表统管公安业务。1968年5月7日,成立山丹县革命委员会保卫组。1969年10月改为保卫部,下设办事组、侦破组、治安组、法庭、看守所。1971年11月恢复城关、马营两个派出所。1973年8月,撤销山丹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恢复公安局。1979年成立平坡派出所。1980年成立公安局刑警队。1981年增设大黄山林区派出所,业务由县公安局领导,人员经费由林业部门调配和供给。1982年增设清泉、霍城、陈户、东乐、位奇、东水泉6个派出所,1985年增设政治办公室,1987年7月,设交通警察队。
  1949年9月28日,成立县公安队,主要任务是执行警卫、逮捕、看守、押解、剿匪等。1955年改为山丹县人民警察队。1956年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丹县中队,隶属县武装部。1976年县中队归公安建制,改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山丹县中队。
  第二节 侦破预审
  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地方社会治安,保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县公安局运用侦察手段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法,先后侦破一批反革命案件,打击了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
  一、政治侦察
  主要对颠覆国家政权,造谣惑众搞特务活动的案件进行侦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紧密配合减租反霸、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运动,侦破反革命案件39起。1960年,侦破以何志学为首的反革命土匪武装叛乱集团,1962年侦破一贯道复辟案。对查出的各类反革命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和“首恶必办、胁从不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的政策,首恶处决,罪重者分别判处有期或无期徒刑,罪轻者判处管制,交所在地人民监督改造。
  二、刑事侦察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局负责。主要同各类刑事犯罪作斗争,以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1950到1958年共立刑事案件361起,破获350起,破案率为97%。这一时期的案件主要是抢劫、杀人、放火、强奸。1959至1962年共发案901起,破获806起,破案率为89.46%,这一时期的犯罪侵害目标是抢劫粮食、牲畜。1960、1961两年,发生刑事案件611起,其中抢劫粮食、偷杀牲畜480起,占全部案件的78.6%。遵照“少杀、少捕、管制也要少”的政策,除杀人犯和个别严重盗窃分子外,一般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1963年至1965年刑事案件下降,3年共发案98起,破获64起。1966至1968年共发案161起,破获98起。1971至1974年发案185起,破获110起。1979年刑事案件上升,全年发案204起。是年冬至次年春,遵照全国城市治安会议精神,以治为主,严密控制社会面,以城镇、铁路沿线、工矿区为重点,同时兼顾农村,狠抓内部,采取城乡结合,内外结合,经常抓与集中整顿相结合的做法,在全县普遍地进行整顿社会治安工作,控制了刑事案件上升趋势,1980年发案率比上年下降21.9%。
  1983年8月,根据全国政法工作会议部署,开展“三年为期,三个战役”的斗争。全县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破获各种犯罪团伙23个和各类刑事案件577起,逮捕各类犯罪分子184人,缴获、追回赃款、赃物折款5.7825万元,各种枪支13支,子弹458发,凶器39件,炸药200公斤、雷管207枚。1984、1986年相继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震慑了各类犯罪分子,教育了群众,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明显好转。
  三、预审工作
  预审是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员的犯罪事实多方讯查,取得确凿证据的过程,是侦察工作的继续。在预审办案的过程中,查实被告人的全部犯罪事实,追查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弄清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判明犯罪的性质;注意检验核实侦察所获得的罪证材料是否确凿,弥补和纠正侦察工作中的疏忽和错误,以达到既不放纵坏人,又不冤枉好人的目的。之后,由预审员写出预审结案报告,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意见书,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
  第三节 监狱看守
  清代监狱设在县衙内,男女分监,死罪禁内监木笼,活罪外监。犯人入监必须行贿,否则肉刑虐待,夜间铁索系项,不堪其苦。民国初年沿用清制。26年后,由县长委任监狱长,配监守员。监犯膳食由家人供送,每天两次,有病时请保人担保,出狱就医。虐待较前为轻,而索贿无异。
  1949年9月,看守所属县公安局,于局东南新建看守所,配所长1人,所内被看管者主要有依法拘留、依法逮捕、判刑留所和判处死刑的犯人。对犯人采取挽救、教育、感化、不打骂、不刑讯逼供的改造政策,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每天组织政治学习两小时,并订有《甘肃日报》、《人民日报》供犯人阅读,启发觉悟,使其认罪服法,重新作人。表现好的经法院裁定可减刑提前释放,重新犯罪的加刑。家属亲友来监探视,须经狱方同意,所送衣物、食品须经检查。人犯口粮按国家规定供给。50年代起,月标准13.5公斤,伙食费6—7元,1984年增至18公斤,伙食费15元,后增至24元。所内供应开水,冬季生火取暖,无衣被的发给衣被,备有常用药品,严重病犯保外就医。
  第四节 户籍管理
  古代,山丹县地处边陲,政权多变,户籍无存。至明洪武十四年(1381年),进行户口调查,逐户登记居民丁口与产业情况,并将居民人口增减,产业变动状况上报,登入“黄册”备案。二十三年改州为卫,进行土地丈量,编制“鱼鳞册”,详载全卫住户的土地亩数,作为征税依据。同时设置7约24堡,管理民户,卫所管理军户,在交通要口设立巡检,盘查行人,无路引者不得放行,以控制军民从事屯田生产。
  清代户籍由户房管理,人口按职业、性别、年龄登记,男称丁,女称口,男年16岁为丁,未成年者亦称口,丁口皆系于户。人口寄居20年有坟地者准入籍出仕;“四民”(士、农、工、商)为良,奴仆及娼优为贱,禁冒籍、跨籍。
  民国20年(1931年),制定“户籍法”。23年以后开始推行“编查保甲户口条例”,当时县政府未及执行。26年以后,配合所谓的“清乡”,整顿保甲,编查户口,全县以保、甲为单位,按户登记。户籍项目分为:常户数、户内人口、男女数、不识字人数、无业人口(指16岁以上至60岁以下),24岁—40岁男女壮年人数,有无枪支。对去住外地者,在备注册内说明。年满20岁以上,发给白色公民证(也叫通行证)。民国28年7月,国民政府改订县制,保、甲编组与人口查记分为二事。县政府派指导员2人,保甲督导员4名,分赴各乡会同保、甲长清理户籍。每3保挑选1人,进行编查户口训练,后即深入各乡,按户调查,将现有人口填入户口册,登记民枪,调查壮丁。32年,国民政府实施《户籍法》,进行户籍复查,县设复查总队,县长兼队长,下设6个分队,以乡、镇长为分队长,乡干事为分队副。县按各乡所辖保数,每乡酌派清查员1—3人。按各乡、保的户口挨户调查,以免漏户、漏口、漏田,对临时户、特户、空户及嫌疑者加以严查。最后填好调查表、门牌切结,统计工作结束,填发门牌。但因募兵改为抓丁,苛捐杂税日多,民多瞒口隐地。全县调查结果:设5乡1镇,51个保,573个甲,6580户,3.5897万人(男1.8744万人,女1.7153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进行管理,实行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更动8项登记制度,随时办理,每年底统计汇总上报。户口管理分城镇、农村两类,城镇户口由公安局派出所负责登记,管理常住和暂住户口,办理户口迁移,核实人口变动,查处户口违纪。农村户口原由民政科管理。1956年5月奉甘肃省公安厅、民政厅《关于民政部门掌管的农村户口工作应迅速移交公安部门管理的通知》,由公安机关接管。以村民小组(生产队)建立出生、死亡、迁出、迁入4种卡片和常住人口登记册,乡政府(人民公社)、村委会(生产大队)各存一册,村文书兼任户口统计员,随时办理户口变动,年终逐级统计上报。1987年农村户口由各乡公安派出所管理,村委会保留户口册,出生、死亡、迁出、迁入报派出所更易。16岁以上的城乡人口均发居民身份证。
  第五节 社会治安
  一、治安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先后在机关、工矿、企业单位建立治安保卫组织,配备保卫干部。在区、乡(人民公社)配备公安助理员,在生产大队设治保组,负责辖区的治安工作。1951年8月在农村建立村级治安保卫小组10个,成员52人。1952年各乡成立治安保卫委员会(下简称治保会)。1956年随着乡镇体制调整,全县建立治保会23个,成员112人。195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公布施行,对扰乱社会治安,妨碍公共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损坏公共财产,情节较轻不够刑事处分的,经传唤、讯问、取证、裁定等程序,分警告、罚款、拘留3类处罚。1985年建立帮教小组58个,对148名有违法行为的青少年进行帮教。并在全县10个乡和事企业单位建立治保会102个,成员428人,治保小组251个,组员778人。重大节日和举行万人以上的群众集会、物资交流会时,公安干警坚守工作岗位,值班放哨,定点保卫,对群众集中的娱乐场所和交通要道等处进行安全检查。节日期间各单位有1名领导负责,加强警戒,企业物资部门昼夜值班,以防意外。
  二、对“四类分子”的改造
  对在镇压反革命、土地改革、肃清反革命运动中划定的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坏分子(简称“四类分子”),实行经济上同工同酬,政治上监督改造的政策。以“三红夹一黑”,“三包一保证”(即包监督劳动、包政治教育,包预防破坏,责令其写出改造自己的保证)的方法,使其逐步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每年进行一次评审,分为守法、基本守法、表现不好、有破坏活动的四种,表现特别好的摘掉分子“帽子”,有破坏活动的逮捕判刑。1964年,全县有“四类分子”970名,其中地主分子526名、富农分子277名、反革命分子156名、坏分子11名。1979年元月20日中共中央《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主、富农子女成份问题的决定》下达后,经县委批准为遵守法律,老实劳动,不做坏事的728名“四类分子”摘掉了“帽子”。地主、富农子女的家庭出身一律改为“社员”,1983年7月,对未摘掉“四类分子”“帽子”的一律办了摘“帽子”的手续,全部按社员对待。
  三、特种行业管理
  特种行业指刻字、理发、照相、印刷、旅店、钟表、电机修理、镶牙、饮食等行业。1950年进行登记,实行治安管理,各旅店设有店簿,顾客登记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籍贯,每天由旅店负责人送公安局或由公安人员去旅店审查。1962年,城关派出所制定特种行业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1970年以后,县城内从事特种行业的人员逐渐增多,派出所指定专人深入各行业掌握情况,处理问题。1981年重新调查登记,整顿秩序混乱的行业,依据各种行业的特点,建立健全了学习、安全、登记、审查、汇报5项制度。定期检查,年终评比,对违章的及时纠正处理,发现犯罪活动依法追究。1985年按上级部门文件精神,修理业、印铸业和收购一般生活废旧物品的行业,不再列入治安管理的范围。
  第六节 消防、交通管理
  一、消防
  1979年前的消防工作由公安局治安股管理,后配备1名消防专职干部进行工作。1980年7月成立山丹县防火安全委员会。1982年移交张掖地区武警支队,配备两名专职干部负责全县的消防工作。1985年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深入城区120个厂矿、企事业单位和农村10个乡130个村庄的所有麦场进行安全检查,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全县共建企业义务消防队11个,消防员114人;义务消防小组14个,消防员33人。健全消防制度,置备消防车、灭火器、铁锨、铁钗、水桶、水管、沙包等工具,防患于未然。
  二、交通管理
  1987年前,各类大小客货汽车由公路监理站管理,交通肇事的查处由公安局治安股兼管,协助交通监理部门查处重大交通事故。1987年7月,道路交通,各类车辆管理由交通监理站移交县公安局统一管理,同时成立山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队,负责汽车驾驶员和车辆的年度审验,管理本县境内的道路交通及肇事事故的处理。
  第七节 禁毒 禁赌
  一、禁毒
  山丹县种植鸦片烟草始于清代咸丰年间。同治十二年(1873年),左宗棠发布禁烟令,禁种、禁运、禁吸,只因州、县地方官吏贪赃枉法,未能贯彻。民国3年(1914年)禁烟,吸食者依然如故。24年,国民政府发布公告:全国禁烟为期6年,分3批禁绝,山丹为第三期。26年,甘肃省禁烟委员会致函各地,为彻底禁绝鸦片烟毒,饬令各县成立戒烟院,由县长兼任院长。是年山丹县成立乙级戒烟所,向各区发禁烟令,严禁种植鸦片,违者按亩罚款。27年统计,全县发戒烟执照7038张,没收烟具。次年,成立山丹县禁烟委员会,对全县36家土膏行店进行调查,登记乡村烟民1980人。虽多次禁止,但始终未能根绝。
  1950年春,少数群众偷种鸦片,全县共种植1071亩。县人民政府动员县、区、乡全体干部广泛宣传禁烟禁毒,检查督促铲除,对个别故意顽抗,经多次教育不铲除的采取强制性的措施,基本控制了烟毒的泛滥。1954年区、乡政府发动群众提供线索,对贩卖和吸毒者摸底调查,共查出吸食鸦片烟者130人,贩卖毒品的43人,以吸兼卖者22人,存毒品者9人。于1955年依法打击处理10人,没收烟土30市斤,境内烟毒,彻底禁绝。1974年8月,对个别私种罂粟的社员给予治安处罚。1988年检查,为观赏而种植的罂粟也基本消除。
  二、禁赌
  赌博是社会一大恶习,清代及民国时期,赌徒遍及城乡。赌具有“骰儿”、“麻将”、“牛九”、“天九”等,春节期间聚众赌钱,尤为猖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人民政府查禁赌博,赌场绝迹。1961年以后,偏僻地区的村庄有人进行小赌。1967年赌风又起,公安部门依法逮捕赌头4名,治安拘留2名。1978年,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禁止赌博的5条通告》,赌风有所收敛。1983年,公安机关和各乡政府组织干部,深入村庄,集中赌徒办学习班进行教育,并依法逮捕24人,行政拘留35人,罚款27人,教育面广,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
  第八节 会道门
  一、一贯道
  1942年,由曹大荣(陈户乡刘伏村人)勾结詹世明(河南省偃师人)引入一贯道,以后又分别从张掖、巴格沙口、武威、民乐等地传入。1949年9月,山丹县人民政府成立后,转入秘密活动,反对共产党的政策和人民政府法令,奸污妇女,愚弄群众,发展道徒,扰乱社会秩序。1950年,县人民政府对一贯道摸底调查,道首审查登记。1951年7月,成立县取缔一贯道领导小组,开展群众性的取缔一贯道运动。全县查获总坛2处,中心坛13处,公共坛73处,坛主8人、堂主9人,家庭坛91处,道徒3726人。至1953年4月审理结束,查实道徒3639人,道首11人,道徒登记退道者3566人,依法逮捕道首4人,集训13人,没收反动书画、袈裟、信件、帐本、道徒名册及道具450件。
  1982年,陈户公社崖头大队陈学忠和张掖一贯道点传师马述基在陈户、老军、花寨子3个公社的11个大队发展道徒60名,收取道费670元,造谣惑众,攻击社会主义制度。1986年,逮捕道首归案,教育道徒退道。
  二、其他会道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查清境内流传的会道门有8种:
  同善社 在县城、东乐、霍城共有事务所4处,有名誉善长8人,正副善长8人,总理4人,文牍39人,收支24人,稽察33人,教授16人,庶务41人,交际32人,道首(天恩)6人,道徒1602人。
  中华理教会 在县城南关设佛堂一处,道首(当家)5人,会长1人,承办4人,道徒104人。
  白腊会 设佛堂三处(县城、霍城、东乐),道首(师傅)15人,道徒123人。
  皇极归根道 佛堂2处(县城、陈户),原有道首(天恩)2人,执事2人,道徒96人。1942年,道徒65人全部转信佛教。
  龙华会 会址设东乐,有道徒20人,均系一般禅拜宗师——老彭,信奉者多为农民,无其他活动。
  清茶会 原在张掖活动,我县未设佛堂,只有道徒1人。
  一心堂 原在青海一带活动,1936年我县有几个农民徙居青海,参入其道。1949年前回县,企图发展道徒,但无人参加。
  洪帮 原系民间秘密结社之一,为天地会的对内名称。1909年,四川人梁泗潢到东乐,秘密设立“哥老会”,发展成员200多人,后传入山丹城区和霍城一带。1929年张寿山为山丹洪帮总头目,又组织“哥弟家”,在机关职员中发展成员,并和中统特务组织取得联系,沆瀣一气,进行活动。1950年,李成相又在陈户范营、寺沟等地设立“忠孝堂”,发展成员16人。帮会头目依仗官府,勾结封建地主欺压人民,1951年全县经登记查实洪帮279人。
  1958年6月,根据中央“坚决取缔反动会道门”的指示,在全县张贴公告,广泛宣传,调查摸底,揭露道会的骗人阴谋,道徒纷纷签名退道。查获反动书
  训651本,各种信件传单432件,同善社组织一览表3本,事务所通告25份,
  道徒花名册8本,各种道具45件,道会财产28件,印章15枚。对各类会道门
  的10名道首,给予适当惩处,8种会道门,全部绝迹。

知识出处

山丹县志

《山丹县志》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叙了甘肃省山丹县大事记、自然地理、建置、经济管理、农林牧水、工业交通邮电、商业、财政税务金融、城乡建设、政权、政法、党派群团、军事、教育科技、医药卫生、文化、艺文、民族宗教人口、民俗方言、人物、山丹军马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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