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劳动人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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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山丹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420020220000237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劳动人事
分类号: F241.32
页数: 8
页码: 421-428
摘要: 本文记述了山丹县劳动人事的情况。其中包括干部、工人、劳动工资等。
关键词: 山丹县 劳动人事

内容

1949年,劳动人事工作由民政科管理。1957年成立县劳动人事科,1964年并入民政科。“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人事由县革命委员会政治部管理,1980年仍设人事科。1983年10月改为劳动人事局,1984年设县编制委员会,管理全县编制。同年分设县劳动服务公司,随后更名为劳动就业局和社会保险局,管理待业青年培训、安置、社会养老基金统筹等工作。
  一、干部
  1、基本情况
  1950年,党、政、企事业干部共有330人。1958年大办地方工业,全县企事业干部增至1436人。1960年,一些工矿停办或转产,精减部分干部,1963年全县实有干部1028人。
  1978年以后,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以工代干转干和录用半脱产干部,干部人数逐年增加,1984年为2221人,1988年达2413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干部文化程度偏低。1954年统计,大专文化程度的占总数1.4%,高中占5.6%,初中占31.3%,小学以下占61.7%。但年龄较轻,25岁以下的占总数49%,26—35周岁的占32.4%,35岁以上的占18.6%。共产党员占总数的16.3%,共青团员占21.7%,非党干部62%。1984年,干部文化结构有所提高,全县干部,大专程度的占8.4%,中专程度37.4%,高中程度的18.2%,初中程度的3.6%。但年龄偏高,25岁以下的占总数23.2%,26—35岁占27%,36—45岁占27.1%,46—55周岁占21%,56岁以上的占1.7%。共产党员占总数的28.4%,共青团员占24%,非党干部占47.6%。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重视干部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干部文化素质显著提高,科技专业干部增多。1988年大专程度干部占14.6%,中专程度占42.8%,高中占14.5%,初中以下占28.1%。
  2、干部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除少数留用人员外,干部多从转业军人和土改积极分子中选拔。1957年后,由上级分配大中专毕业生补充,或按增干指标由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录用优秀社会青年,以解决干部之不足。1984年,将部分长期在干部岗位工作的工人转为干部,并从农村经考试择优招聘乡镇干部57人(享受同级干部待遇,不转户口,不吃商品粮)。1985年后,重视干部整体素质,从“五大”(电大、函大、夜大、职大、刊大)毕业生中按增干指标考试择优录用。
  3、干部管理
  1949年,各级干部由县委统一管理。1957年,民政局管理县政府系统、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工人。以后多有变革。1980年,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系统管理的办法,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干部由人事部门统管,各系统分管。并扩大教育、卫生等部门的管理权限:劳动人事部门按国家干部政策,录用、调动、考核、奖惩、使用干部,系统内调动、使用由部门管理;干部奖惩,由部门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1988年,设县监察局,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其工作人员实行监督。
  1982年,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曾对县属农、林、水、牧、工矿企业的专业技术干部评定职称,1983年暂停。
  1987年4月,全面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这次评聘是根据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规定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被评者必须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就职工作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称号。评定先由个人申报,单位评查(或附有论著和科研成果),经评审委员会评定并推荐,报上级批准。从1987年4月至1988年底,先后进行19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获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数达1485人。
  1949年,张掖地区设地方干部学校,山丹青年10余人入校学习。1950年3月,中共山丹县委、县政府举办干部培训班,嗣后在各个运动开始之前都短期培训干部,如土地改革干部培训,普选干部培训。1952年山丹县先后送干部35人去武威地区干部学校接受培训。此后,逐年选派干部到省地党校和各类专业学校进行培训。1958年成立山丹县委党校,至1988年,共培训干部98期,受培训的干部2750人次。1985年,省电大在县党校设党政班,培训学员24人。另外,通过电大、刊大、函大、自学考试等多种途径提高干部政治水平和文化专业知识。
  4、福利与离退休待遇
  福利待遇 1952年8月起,职工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另外,每年以总工资的2.5%作为福利补助,按单位人数发至单位,根据职工的实际困难,评议补助。1988年,干部死亡,按规定发给丧葬费500元和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的抚恤金,另发3个月工资为遗属困难补助费。配偶无工资收入者,城市每月补助生活费40元,农村每月补助20.8元,子女未成年者,城市每人每月补助40元,农村每人每月补助20.4元。
  离休待遇 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男60岁,女55岁,可离职休养,基本政治待遇不变,原工资照发。行政8级以下的老干部离休后,按本人参加革命工作的先后,每年增发两个月、1个半月或1个月本人标准工资的生活补贴。每人每年有150元的特需经费,由主管部门统一掌握,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医药费可全部报销。住房、用车及身边无子女照顾等困难,均可按有关规定解决。
  退休待遇 国家规定男60岁、女55岁退休,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75%。甘肃省又规定:1952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工龄满30年以上和中小学教员中教龄满30年以上的人员,退休时在国务院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补助标准工资的25%。此项补助,工龄较短者,分别补助20%、15%、10%或5%。建房费城市异地居住者发给1000元,农村居住者发给500—800元,农村居住者发给安家费300元。
  二、工人
  1、用工形式 民国时期,山丹手工业作坊工人及商号雇员,均属私人雇用,政府不管劳动就业。
  1952年始,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劳动就业,实行职工调配制度,用工形式主要有全民、集体所有制固定工;全民、集体合同工;计划内、计划外临时工和轮换工等。1979年起逐步实行公开招考,按计划择优录用。1984年,改固定工制为合同制,由县劳动部门按指标招工、分配,用工单位和应招者签订劳动合同。
  全民所有制工人 1954年有1011人,1955年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大部职工转为全民所有制职工。1958年大办地方工业,吸收大批农民从工,年末工人人数达1.0987万人。三年困难时期,国民经济调整,精减职工,1962年减少到2652人。1972—1978年实行城乡劳动大换班,有510名城镇知识青年去农村插队劳动,吸收500余名农村劳动力补充到城镇工厂劳动。1978年全民工人为2631人,1988年底,达3405人。
  集体所有制工人 用工单位主要为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手联社等。1980年前只有460人。1984年城镇经济体制改革,实行“一厂两制”,国营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能力可以开办集体所有制企业,招收工人,到1988年底共有899人。
  2、招工制度 1984年前工人来源主要从城乡青年中通过推荐,经审查录用;部分干部职工退休顶替子女。1984年以后,城市就业人员增多,实行公开招考,择优录取,只限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18—25周岁的城镇未婚待业青年。1987年县成立劳动服务公司,城镇待业青年一律办理待业证书,作为招工依据,是年有待业青年1059人,安置734人。到1988年累计待业青年达1560人,地、县两级共培训521人,是年底共安置1060人。
  三、劳动工资
  1949年,全县党政干部中实行供给制,教育、企事业干部实行薪金制(1950年改为工资分制)。1953年,原实行供给制的改为工资制。1966年,工资改革,分系统实行等级工资制。是年,全县有2050个职工升级增资,月增资额达8815元。
  1977年,按职工人数40%调整工资,民主评议,县政府审批,全县职工3522人,升级的1442人,月增资额9919元。
  1979年给40%职工调资,升级人数1549人,月增资额达1.1698万元。
  1981年给文教、卫生系统人员提升工资,升级人数为978人,月增资额6846元,年底,所有职工普调一级工资。
  1983年企业人员调资,升级948人,月增资额为8164元,人均8.61元。
  1985年进行全面工资改革,执行以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行政事业单位职工2516人升级,月增资额2.9638万元,人均11.78元。企业升级的1489人,月增资额1.6619万元,人均为11.16元。
  从1986年至1988年底,为解决工资改革中遗留问题,每年又给部分人员增加工资,先后有5201人增加一级工资。
  企业单位从1987年以后,实行了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挂钩人数2356人,每人每月平均工资148.55元。企业内部可根据经济效益增加的幅度,按比例提取效益工资。
  全县集体所有制的工资标准、升级办法及工资制度改革具体内容,参照全民所有制工资制度规定办法施行。

知识出处

山丹县志

《山丹县志》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叙了甘肃省山丹县大事记、自然地理、建置、经济管理、农林牧水、工业交通邮电、商业、财政税务金融、城乡建设、政权、政法、党派群团、军事、教育科技、医药卫生、文化、艺文、民族宗教人口、民俗方言、人物、山丹军马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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