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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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山丹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420020220000236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民政
分类号: D632
页数: 7
页码: 415-421
摘要: 本文记述了山丹县民政的情况。其中包括选举、拥军优属与抚恤、救灾救济、社会福利、复退军人安置等。
关键词: 山丹县 民政

内容

一、选举
  1953年5月,根据中央普选委员会《关于基层选举工作指示》,成立县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根据《选举法》(草案)和有关规定,训练干部,进行试点,总结经验。于6月份集中干部324人,按全县夏收早晚分区域进行,第一期在二、四、五区进行(6月11日—8月5日),第二期在一、三、六区进行(8月11日—9月28日)。工作分3个阶段:
  第一阶段,建立乡选举委员会,利用各种形式宣传,使家喻户晓。按人口多少,地区大小,民族状况,选民居住划分选区。成立选民小组,登记选民,张榜公布名单。审查后填发选民证。
  第二阶段,酝酿代表候选人,选民须带证参加选举,选出的代表经乡选举委员会审查后发给“当选证书”。
  第三阶段,召开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乡长、副乡长和出席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嗣后,1956年10月、1966年10月、1978年3月均进行普选。
  1980年10月,根据新的选举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进行第五次普选,为直接、差额选举。全县人口16.6891万人,选民8.3748万人,划分95个选区,分别选举县人民代表139人,乡人民代表626人。首次给摘掉地主、富农、反革命和坏分子“帽子”的728人发给选民证。
  之后,每3年进行一次换届选举,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日趋完善。
  二、拥军优属与抚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每逢元旦、春节和“八一”建军节期间,县党政机关召开拥军慰问大会,组织军民联欢活动,邀请地方驻军领导座谈,发动群众制订拥军优属公约,向军烈属拜年,送慰问品。各级妇联、共青团组织,发动青少年,帮助烈军属及残废军人解决实际困难。1950年,国家颁布了有关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和民兵民工牺牲、病故、伤亡的病恤条例和优待抚恤条例。抚恤的主要对象为革命烈士、牺牲或病故的现役军人和在编的正式职工、人民警察、党政机关工作人员。1955年前,发放抚恤粮,以后发放抚恤金。还对家中无劳和少劳的军烈属所经营的土地采取包耕、代耕、帮工等办法,使其生活有保证。1955年前全县有烈属9户57人,军属798户5985人,革命残废军人和复员建设军人462人。享受包耕的68户,包地810亩;代耕的42户,代耕地505亩;受帮工的53户,帮工953人;享受物资优待的201户,优待粮食1.5万多公斤。并为军烈属门前挂“光荣军属”、“光荣烈属”的荣誉牌。总计5年内发优待费39.2万元,买耕牛35头,马7匹,骡9头,驴14头,大车19辆,羊13只,农具78件,修补房间87间。同时还发放农贷、信贷款1.5万元,义仓粮4597公斤,县、区、乡三级都成立了优抚委员会。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政府规定烈军属家庭的农业分配收益不低于同等社员劳动收入的平均水平,以户为单位,年初评定,年终结算。自己做的工日加生产队的优待,一并参加实物和现金分红。军队干部家属只享受口粮照顾,粮费自付。
  1964年对军烈属、残废军人和家庭困难的回乡复员军人239人,国家发给抚恤优待费2.4万元。
  1966年对全县军烈属217户,优待劳动日1.0116万个,优待粮食6475公斤;给7名老红军,12名烈军属每人每月定补现金12元,35名复员退伍军人,每人每月定补现金6—8元;对55户无房和缺房的复员军人家属,拨款5242元,建房32间,补修87间。
  1981年全县有退伍红军老战士.2人,原西路红军1人,西路军遗属2人,革命烈士家属9户,因公牺牲军人家属5户,病故军人家属9户,退伍军人981人,复员军人456人。其中有110人国家每人每月补助10—20元,共计1.3944万元。农村烈军属一户年均优待劳动工日245个,现金150—200元,优待粮食250—300公斤。现役军人家属849户,优待粮食3.8346万公斤,现金1.4739万元,优待工日10.9392万个。国家补助建房费5000元,由集体献材投工建房116间。
  1986年县人民政府制定《山丹县农村群众优待烈军属暂行办法》,对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每户每年优待现金不低于300元,当年兑现。对超期服役和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分别给予奖励优待。每超期1年奖励优待金10元。在部队荣立特等功奖励500元;荣立一等功1次,奖励300元;荣立二等功1次,奖励200元;荣立三等功1次,奖励100元。对家庭生活困难的,国家拨优属金1.8万元,分别补助。
  1987—1988年两年对454户军属,发优待金13.725万元。
  对13户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发定量抚恤金4084元。对276名复员军人定期补助金共5.268万元。
  1978年以前依照国家抚恤条例,对革命残废军人分等按年发给定量抚恤费,其标准与享受人数列表如下:
  1982年以后抚恤金标准有所提高,1984年2月对西路红军老战士抚恤金定补标准由每人每月15—20元提高到40元。同年4月以后,对批准为烈士的,一次性抚恤的标准为按其牺牲时起40个月工资计发;被中央军委和大军区授予英模称号的烈士,增发应领一次性抚恤金的1/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军人、参战民兵、民工被批准为烈士的,增发应领一次性抚恤金的1/4。
  1985年对革命烈士、因公牺牲人员家属定补标准,农村每人每月25元,城镇30元。病故军人家属,农村每人每月20元,城镇25元(孤寡老人再增5元)。
  1986年军队干部、志愿兵、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者给予一次性抚恤金,按其牺牲时的20个月工资计发;病故的按其病故时的10个月工资计发。离退休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和病故的抚恤标准,也按上述规定执行(按退休时工资计发)。
  1988年对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及病故军人家属16(户)人,以35、40、50元的标准分别按月定量抚恤,月发金额645元,年发7740元。12名老民警以每月10—30元的标准,月补抚恤金156.2元,年抚恤金1874.4元。278名复员军人,以其军龄、级别、功绩,每月以10、15、20、25元的标准分别补助,年发7.452万元。是年国家对革命残废军人抚恤标准又作调整,其标准与享受人数列表如下:
  三、救灾救济
  清代,逢灾年多减免田赋,开仓放赈。县内设过养济院,民间也有人倡办慈善事业,诸如施舍饭食、衣物、棺木,建义仓、义庄、义冢等。道光年间,全县有孤贫50名,县署每人每岁支粮3石6斗,全年共支粮180石。闰年加支15石。
  民国24年(1935年),原二区(今位奇一带)遭旱灾,仅四坝、二十里堡、高寨三村就有106户居民外逃。县政府发放官粮12.94石,义仓粮120余石救灾,省民政厅发赈济款500元(银元)。但灾重面大,灾民所得实惠微乎其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重视赈灾救济。1952年,县人民政府支付救济费1000万元(旧币),救济山区人民,动员群众生产自救。各乡建立“义仓”,成立管理委员会,颁布章程,规定积粮、借贷、管理等制度,以达到“积谷防荒”的目的。
  1954年2月11日发生7.3级地震,全县死亡50人,压伤329人,损坏房屋7277间,有2635户居民程度不同的受灾。上级拨救济款5亿元(旧币),并组织医疗队救治伤员。
  1960年12月,西北局兰州会议后,省委派工作组下乡抢救人命、成立临时病院,拨医疗费3.2万元。张掖专署拨救灾救济款84万元,县人民政府发放救济款38万元。3年内给农村供应口粮1966.5万公斤,其中免费口粮189万公斤,救灾棉布3.3万尺,棉花4979公斤,面袋子1.1万条,衣服1395件,毛毡391条,胶鞋1.5万双。由于粮食奇缺,出现浮肿和干瘦等病人2944人,县、社成立临时病院,给病人每天每人供粮1斤,每人每月供肉2斤,食油2斤,白糖0.5斤,专项下拨康福疗养费3.2万元。
  1963年,全县免费供给54个大队的4203户3.738万人救灾口粮99万多公斤,发放救济款36.3万元,发给棉大衣435件,陈衣740件,被褥500条,棉布3.227万尺,棉花3510斤,羊毛3070斤,皮卡衣80件,棉毯3条。
  1964年灾情有所缓减,国家还发放免费口粮22万多公斤,救济款22.54万元。同时还发放房屋建设补助款1万元,扶助19户特别困难户新建和补建房屋。又发菜金1.5万元,棉布36.1275万尺,棉花6850公斤,衣服847件。对全县人多劳少或主要劳力常年害病的贫下中农2022户,9474人,除国家给于救济外,社、队根据实际困难,补助劳动工日4.9万个,口粮29万多公斤。
  1966年发生灾害,减产粮食1625万多公斤,受灾人口达9万多人。省、地、县拨款25万元,粮食70万公斤,棉布1.8万尺,棉花750公斤,解决灾区生产生活困难。
  1987年6月,天降暴雨,造成经济损失达119万多元。县府发放救灾款19.78万元,救济款11.44万元,农村享受救灾救济灾民和贫困户5842户,2.521万人。帮助灾民和特困户新修和维修房屋202间,救济衣被4265件。1988年发放农村救济费15万元,城镇救济费5000元。
  四、社会福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重视社会福利,对鳏、寡、孤、独、残疾人,均给于赡养。1951年土改时,对孤寡老人,实行代耕、包耕制度,根据不同情况给于救济。
  农业合作化后,对生活没有依靠的孤寡老人和残疾社员实行“五保”,即由所在生产队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1958年在霍城、花寨子、位奇、陈户、清泉、东乐等地成立孤老院,收养无依无靠的老人200余人,后因管理不善而停办。1962年,五保户由生产队供养,保证他们的生活水平不低于一般群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指定专人扶持。1964年享受五保的共344户,519人。1979年全县有五保户156户、196人,每人每年供粮200公斤,现金80—100元,国家人均补助8—10元。
  1984至1986年,共用资金28.24万元,其中国家拨款9.4万元,各乡自筹13.27万元,社会捐资4.68万元,捐赠实物326件,折价8970元,修建砖木结构房屋144间,兴办敬老院9所,光荣院1所。入院老人供给口粮300公斤,人均月生活费19.36元,单衣1年1套,棉衣2年1套,人均每月发2.3元零用钱,医疗费院内报销。
  1986年全县有五保户194户,249人,由集体供给的130户,159人,供给口粮4.7万公斤,现金3.2万元,人均201元,由亲属代耕土地包养的64户,90人。
  1961年县上曾成立社会福利院,收容孤残儿童、青年76人,到1965年5月,并入张掖地区儿童福利院。
  嗣后,民政局多方开展社会救济。1961年到1966年共拨发人民币6.3万元,救济城镇孤、寡、残、幼1080人。1973年到1979年拨款5.9万元,受救济者994人。
  1983年,对精简退职职工219人,给予工资40%的困难补助,并报销2/3的医疗费。对精简的13名职业武装警察,给予定期定量生活补助。
  1983年以来,民政部门共投放扶贫周转金38.7万元,扶持贫困户918户,3569人。经考核,被扶持户中人均纯收入300元以上的285户,400元以上的3户,500元以上的10户,生活有所好转的355户。
  五、复退军人安置
  1950年,县、区成立复员转业军人安置建设委员会,接受复员军人37人,县级机关安置11人,回农村安置26人。1952年接受复员军人203人,机关企业安置5人,农村安置198人。为回乡复退军人分配土地2721.5亩,房屋6间,牲畜41头,粮食1360公斤,农具88件,给164人发困难补助费5000元。1956年接受复退军人97人,安置为行政干部13名,工人24名,回农村60名。1958至1966年共接受退伍军人998人,安置机关工作的108名,工厂287名,回农村的603名。1967至1971年接受退伍军人608名,机关企业单位安置209人,回农村399人。
  1972年城镇户口者给予安置,农村户口均回乡参加农业生产。1979年成立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执行“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和系统分配包干安置的办法。至1989年共接受3588人,回乡的1390人,分配工厂、机关、农牧场的2198人。

知识出处

山丹县志

《山丹县志》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叙了甘肃省山丹县大事记、自然地理、建置、经济管理、农林牧水、工业交通邮电、商业、财政税务金融、城乡建设、政权、政法、党派群团、军事、教育科技、医药卫生、文化、艺文、民族宗教人口、民俗方言、人物、山丹军马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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