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山丹县人民政府及基层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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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山丹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420020220000233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山丹县人民政府及基层政权
分类号: D623
页数: 20
页码: 409-428
摘要: 本文记述了山丹县县人民政府、基层政权、民政、劳动人事、劳动安全监察与保险的具体情况。
关键词: 山丹县 人民政府 基层政权

内容

第一节 县人民政府
  山丹县于1949年9月21日解放,24日由陕甘宁边区政府批准成立山丹县人民政府,王怀章为代理副县长主持政府工作。9月25日新政府召开第一次政务会议,组织工作组接管原国民党山丹县政府及县属各机关和县参议会等23个单位。废除保甲制度,设置5个区,32个乡,108个行政村,辖287个自然村,建立新的人民政权体系。
  县人民政府设秘书室与民政、财政、教育、建设4科,公安、税务、邮政3局,成立县人民法院。
  1950年3月增设工商科、粮食局,相继成立工商业联合会。1952年3月增设卫生科,1953年1月增设统计科。1955年4月由人民代表会选举成立县人民委员会,行使人民政府职权,管理全县的政务活动,下属组织机构相应增加。1955年11月,改秘书室为办公室。至1966年县人民委员会设民政、财政、公安、粮食、农业、文教卫生、税务、商业、邮电、水利、工交、工商、外贸、统计等局和计划委员会、物价委员会、财贸办公室、副业办公室、科学技术委员会、手工业联合社、供销社、气象站、物资站、档案馆等科级单位。
  1967年4月14日,成立山丹县革命委员会,只设办公室、政治部、生产指挥部、保卫部。1970年12月成立战备办公室,1974年2月成立人民防空办公室。
  1980年12月,恢复山丹县人民政府,人民代表会选举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嗣后,改革开放,政府工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机构相应地增加,至1988年底,县政府下属机构有工交财贸、农林水牧、文教卫生、政法、劳动人事等6个系列的44个局(科)级单位,有些局根据业务范围下设副科级单位,开展工作。
  第二节 基层政权
  1949年,全县设龙山、新山、中山、焉山、天山5区。置区长、副区长,下设民政、财政、生产、文教和公安助理员。
  区下设乡,置乡长1人、文书1人(半脱产)、妇女干部1人,建民兵连。乡辖行政村,设行政主任1人。行政村下为自然村(按居民居住划分),各村有村长1人。
  1955年撤区并乡,全县37个乡合并为15个乡,乡设乡长1人,副乡长若干人,有文书和民政、武装、财粮、文教、生产等干事。另设治安、调解委员会。
  1958年人民公社化,政社合一,全县设5个人民公社(含今民乐县地),社有主任、副主任、文书和民政、农牧、政法、文教、财粮、武装干事等。下属生产大队,设大队长、副队长、文书、保管。大队下辖若干生产队,设队长、副队长、会计、保管、出纳等。1965年“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后,成立11个公社,原主任改为社长、文书改为秘书。
  1968年,“文化大革命”时期,公社成立革命委员会,为党政一元化的领导机构,设主任、副主任、文书、干事若干人。大队成立革命委员会,生产队为革命领导小组。
  1983年10月12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精神,全县设10乡1镇。乡(镇)有乡(镇)长、副乡(镇)长、文书、统计和民政司法、文卫科技干事、生产助理员若干人,还有计划生育、农业技术、农业机械(属农机站)、土地管理专干等。后设乡经济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干事等。1988年成立乡教育委员会,领导全乡教育工作。乡辖若干村委会(原生产大队),设主任、副主任、文书,村下有若干生产合作社,设社长、会计。
  第三节 民政
  一、选举
  1953年5月,根据中央普选委员会《关于基层选举工作指示》,成立县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根据《选举法》(草案)和有关规定,训练干部,进行试点,总结经验。于6月份集中干部324人,按全县夏收早晚分区域进行,第一期在二、四、五区进行(6月11日—8月5日),第二期在一、三、六区进行(8月11日—9月28日)。工作分3个阶段:
  第一阶段,建立乡选举委员会,利用各种形式宣传,使家喻户晓。按人口多少,地区大小,民族状况,选民居住划分选区。成立选民小组,登记选民,张榜公布名单。审查后填发选民证。
  第二阶段,酝酿代表候选人,选民须带证参加选举,选出的代表经乡选举委员会审查后发给“当选证书”。
  第三阶段,召开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乡长、副乡长和出席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嗣后,1956年10月、1966年10月、1978年3月均进行普选。
  1980年10月,根据新的选举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进行第五次普选,为直接、差额选举。全县人口16.6891万人,选民8.3748万人,划分95个选区,分别选举县人民代表139人,乡人民代表626人。首次给摘掉地主、富农、反革命和坏分子“帽子”的728人发给选民证。
  之后,每3年进行一次换届选举,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日趋完善。
  二、拥军优属与抚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每逢元旦、春节和“八一”建军节期间,县党政机关召开拥军慰问大会,组织军民联欢活动,邀请地方驻军领导座谈,发动群众制订拥军优属公约,向军烈属拜年,送慰问品。各级妇联、共青团组织,发动青少年,帮助烈军属及残废军人解决实际困难。1950年,国家颁布了有关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和民兵民工牺牲、病故、伤亡的病恤条例和优待抚恤条例。抚恤的主要对象为革命烈士、牺牲或病故的现役军人和在编的正式职工、人民警察、党政机关工作人员。1955年前,发放抚恤粮,以后发放抚恤金。还对家中无劳和少劳的军烈属所经营的土地采取包耕、代耕、帮工等办法,使其生活有保证。1955年前全县有烈属9户57人,军属798户5985人,革命残废军人和复员建设军人462人。享受包耕的68户,包地810亩;代耕的42户,代耕地505亩;受帮工的53户,帮工953人;享受物资优待的201户,优待粮食1.5万多公斤。并为军烈属门前挂“光荣军属”、“光荣烈属”的荣誉牌。总计5年内发优待费39.2万元,买耕牛35头,马7匹,骡9头,驴14头,大车19辆,羊13只,农具78件,修补房间87间。同时还发放农贷、信贷款1.5万元,义仓粮4597公斤,县、区、乡三级都成立了优抚委员会。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政府规定烈军属家庭的农业分配收益不低于同等社员劳动收入的平均水平,以户为单位,年初评定,年终结算。自己做的工日加生产队的优待,一并参加实物和现金分红。军队干部家属只享受口粮照顾,粮费自付。
  1964年对军烈属、残废军人和家庭困难的回乡复员军人239人,国家发给抚恤优待费2.4万元。
  1966年对全县军烈属217户,优待劳动日1.0116万个,优待粮食6475公斤;给7名老红军,12名烈军属每人每月定补现金12元,35名复员退伍军人,每人每月定补现金6—8元;对55户无房和缺房的复员军人家属,拨款5242元,建房32间,补修87间。
  1981年全县有退伍红军老战士.2人,原西路红军1人,西路军遗属2人,革命烈士家属9户,因公牺牲军人家属5户,病故军人家属9户,退伍军人981人,复员军人456人。其中有110人国家每人每月补助10—20元,共计1.3944万元。农村烈军属一户年均优待劳动工日245个,现金150—200元,优待粮食250—300公斤。现役军人家属849户,优待粮食3.8346万公斤,现金1.4739万元,优待工日10.9392万个。国家补助建房费5000元,由集体献材投工建房116间。
  1986年县人民政府制定《山丹县农村群众优待烈军属暂行办法》,对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每户每年优待现金不低于300元,当年兑现。对超期服役和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分别给予奖励优待。每超期1年奖励优待金10元。在部队荣立特等功奖励500元;荣立一等功1次,奖励300元;荣立二等功1次,奖励200元;荣立三等功1次,奖励100元。对家庭生活困难的,国家拨优属金1.8万元,分别补助。
  1987—1988年两年对454户军属,发优待金13.725万元。
  对13户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发定量抚恤金4084元。对276名复员军人定期补助金共5.268万元。
  1978年以前依照国家抚恤条例,对革命残废军人分等按年发给定量抚恤费,其标准与享受人数列表如下:
  1982年以后抚恤金标准有所提高,1984年2月对西路红军老战士抚恤金定补标准由每人每月15—20元提高到40元。同年4月以后,对批准为烈士的,一次性抚恤的标准为按其牺牲时起40个月工资计发;被中央军委和大军区授予英模称号的烈士,增发应领一次性抚恤金的1/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军人、参战民兵、民工被批准为烈士的,增发应领一次性抚恤金的1/4。
  1985年对革命烈士、因公牺牲人员家属定补标准,农村每人每月25元,城镇30元。病故军人家属,农村每人每月20元,城镇25元(孤寡老人再增5元)。
  1986年军队干部、志愿兵、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者给予一次性抚恤金,按其牺牲时的20个月工资计发;病故的按其病故时的10个月工资计发。离退休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和病故的抚恤标准,也按上述规定执行(按退休时工资计发)。
  1988年对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及病故军人家属16(户)人,以35、40、50元的标准分别按月定量抚恤,月发金额645元,年发7740元。12名老民警以每月10—30元的标准,月补抚恤金156.2元,年抚恤金1874.4元。278名复员军人,以其军龄、级别、功绩,每月以10、15、20、25元的标准分别补助,年发7.452万元。是年国家对革命残废军人抚恤标准又作调整,其标准与享受人数列表如下:
  三、救灾救济
  清代,逢灾年多减免田赋,开仓放赈。县内设过养济院,民间也有人倡办慈善事业,诸如施舍饭食、衣物、棺木,建义仓、义庄、义冢等。道光年间,全县有孤贫50名,县署每人每岁支粮3石6斗,全年共支粮180石。闰年加支15石。
  民国24年(1935年),原二区(今位奇一带)遭旱灾,仅四坝、二十里堡、高寨三村就有106户居民外逃。县政府发放官粮12.94石,义仓粮120余石救灾,省民政厅发赈济款500元(银元)。但灾重面大,灾民所得实惠微乎其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重视赈灾救济。1952年,县人民政府支付救济费1000万元(旧币),救济山区人民,动员群众生产自救。各乡建立“义仓”,成立管理委员会,颁布章程,规定积粮、借贷、管理等制度,以达到“积谷防荒”的目的。
  1954年2月11日发生7.3级地震,全县死亡50人,压伤329人,损坏房屋7277间,有2635户居民程度不同的受灾。上级拨救济款5亿元(旧币),并组织医疗队救治伤员。
  1960年12月,西北局兰州会议后,省委派工作组下乡抢救人命、成立临时病院,拨医疗费3.2万元。张掖专署拨救灾救济款84万元,县人民政府发放救济款38万元。3年内给农村供应口粮1966.5万公斤,其中免费口粮189万公斤,救灾棉布3.3万尺,棉花4979公斤,面袋子1.1万条,衣服1395件,毛毡391条,胶鞋1.5万双。由于粮食奇缺,出现浮肿和干瘦等病人2944人,县、社成立临时病院,给病人每天每人供粮1斤,每人每月供肉2斤,食油2斤,白糖0.5斤,专项下拨康福疗养费3.2万元。
  1963年,全县免费供给54个大队的4203户3.738万人救灾口粮99万多公斤,发放救济款36.3万元,发给棉大衣435件,陈衣740件,被褥500条,棉布3.227万尺,棉花3510斤,羊毛3070斤,皮卡衣80件,棉毯3条。
  1964年灾情有所缓减,国家还发放免费口粮22万多公斤,救济款22.54万元。同时还发放房屋建设补助款1万元,扶助19户特别困难户新建和补建房屋。又发菜金1.5万元,棉布36.1275万尺,棉花6850公斤,衣服847件。对全县人多劳少或主要劳力常年害病的贫下中农2022户,9474人,除国家给于救济外,社、队根据实际困难,补助劳动工日4.9万个,口粮29万多公斤。
  1966年发生灾害,减产粮食1625万多公斤,受灾人口达9万多人。省、地、县拨款25万元,粮食70万公斤,棉布1.8万尺,棉花750公斤,解决灾区生产生活困难。
  1987年6月,天降暴雨,造成经济损失达119万多元。县府发放救灾款19.78万元,救济款11.44万元,农村享受救灾救济灾民和贫困户5842户,2.521万人。帮助灾民和特困户新修和维修房屋202间,救济衣被4265件。1988年发放农村救济费15万元,城镇救济费5000元。
  四、社会福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重视社会福利,对鳏、寡、孤、独、残疾人,均给于赡养。1951年土改时,对孤寡老人,实行代耕、包耕制度,根据不同情况给于救济。
  农业合作化后,对生活没有依靠的孤寡老人和残疾社员实行“五保”,即由所在生产队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1958年在霍城、花寨子、位奇、陈户、清泉、东乐等地成立孤老院,收养无依无靠的老人200余人,后因管理不善而停办。1962年,五保户由生产队供养,保证他们的生活水平不低于一般群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指定专人扶持。1964年享受五保的共344户,519人。1979年全县有五保户156户、196人,每人每年供粮200公斤,现金80—100元,国家人均补助8—10元。
  1984至1986年,共用资金28.24万元,其中国家拨款9.4万元,各乡自筹13.27万元,社会捐资4.68万元,捐赠实物326件,折价8970元,修建砖木结构房屋144间,兴办敬老院9所,光荣院1所。入院老人供给口粮300公斤,人均月生活费19.36元,单衣1年1套,棉衣2年1套,人均每月发2.3元零用钱,医疗费院内报销。
  1986年全县有五保户194户,249人,由集体供给的130户,159人,供给口粮4.7万公斤,现金3.2万元,人均201元,由亲属代耕土地包养的64户,90人。
  1961年县上曾成立社会福利院,收容孤残儿童、青年76人,到1965年5月,并入张掖地区儿童福利院。
  嗣后,民政局多方开展社会救济。1961年到1966年共拨发人民币6.3万元,救济城镇孤、寡、残、幼1080人。1973年到1979年拨款5.9万元,受救济者994人。
  1983年,对精简退职职工219人,给予工资40%的困难补助,并报销2/3的医疗费。对精简的13名职业武装警察,给予定期定量生活补助。
  1983年以来,民政部门共投放扶贫周转金38.7万元,扶持贫困户918户,3569人。经考核,被扶持户中人均纯收入300元以上的285户,400元以上的3户,500元以上的10户,生活有所好转的355户。
  五、复退军人安置
  1950年,县、区成立复员转业军人安置建设委员会,接受复员军人37人,县级机关安置11人,回农村安置26人。1952年接受复员军人203人,机关企业安置5人,农村安置198人。为回乡复退军人分配土地2721.5亩,房屋6间,牲畜41头,粮食1360公斤,农具88件,给164人发困难补助费5000元。1956年接受复退军人97人,安置为行政干部13名,工人24名,回农村60名。1958至1966年共接受退伍军人998人,安置机关工作的108名,工厂287名,回农村的603名。1967至1971年接受退伍军人608名,机关企业单位安置209人,回农村399人。
  1972年城镇户口者给予安置,农村户口均回乡参加农业生产。1979年成立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执行“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和系统分配包干安置的办法。至1989年共接受3588人,回乡的1390人,分配工厂、机关、农牧场的2198人。
  第四节 劳动人事
  1949年,劳动人事工作由民政科管理。1957年成立县劳动人事科,1964年并入民政科。“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人事由县革命委员会政治部管理,1980年仍设人事科。1983年10月改为劳动人事局,1984年设县编制委员会,管理全县编制。同年分设县劳动服务公司,随后更名为劳动就业局和社会保险局,管理待业青年培训、安置、社会养老基金统筹等工作。
  一、干 部
  1、基本情况
  1950年,党、政、企事业干部共有330人。1958年大办地方工业,全县企事业干部增至1436人。1960年,一些工矿停办或转产,精减部分干部,1963年全县实有干部1028人。
  1978年以后,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以工代干转干和录用半脱产干部,干部人数逐年增加,1984年为2221人,1988年达2413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干部文化程度偏低。1954年统计,大专文化程度的占总数1.4%,高中占5.6%,初中占31.3%,小学以下占61.7%。但年龄较轻,25岁以下的占总数49%,26—35周岁的占32.4%,35岁以上的占18.6%。共产党员占总数的16.3%,共青团员占21.7%,非党干部62%。1984年,干部文化结构有所提高,全县干部,大专程度的占8.4%,中专程度37.4%,高中程度的18.2%,初中程度的3.6%。但年龄偏高,25岁以下的占总数23.2%,26—35岁占27%,36—45岁占27.1%,46—55周岁占21%,56岁以上的占1.7%。共产党员占总数的28.4%,共青团员占24%,非党干部占47.6%。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重视干部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干部文化素质显著提高,科技专业干部增多。1988年大专程度干部占14.6%,中专程度占42.8%,高中占14.5%,初中以下占28.1%。
  2、干部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除少数留用人员外,干部多从转业军人和土改积极分子中选拔。1957年后,由上级分配大中专毕业生补充,或按增干指标由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录用优秀社会青年,以解决干部之不足。1984年,将部分长期在干部岗位工作的工人转为干部,并从农村经考试择优招聘乡镇干部57人(享受同级干部待遇,不转户口,不吃商品粮)。1985年后,重视干部整体素质,从“五大”(电大、函大、夜大、职大、刊大)毕业生中按增干指标考试择优录用。
  3、干部管理
  1949年,各级干部由县委统一管理。1957年,民政局管理县政府系统、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工人。以后多有变革。1980年,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系统管理的办法,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干部由人事部门统管,各系统分管。并扩大教育、卫生等部门的管理权限:劳动人事部门按国家干部政策,录用、调动、考核、奖惩、使用干部,系统内调动、使用由部门管理;干部奖惩,由部门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1988年,设县监察局,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其工作人员实行监督。
  1982年,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曾对县属农、林、水、牧、工矿企业的专业技术干部评定职称,1983年暂停。
  1987年4月,全面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这次评聘是根据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规定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被评者必须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就职工作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称号。评定先由个人申报,单位评查(或附有论著和科研成果),经评审委员会评定并推荐,报上级批准。从1987年4月至1988年底,先后进行19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获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数达1485人。
  1949年,张掖地区设地方干部学校,山丹青年10余人入校学习。1950年3月,中共山丹县委、县政府举办干部培训班,嗣后在各个运动开始之前都短期培训干部,如土地改革干部培训,普选干部培训。1952年山丹县先后送干部35人去武威地区干部学校接受培训。此后,逐年选派干部到省地党校和各类专业学校进行培训。1958年成立山丹县委党校,至1988年,共培训干部98期,受培训的干部2750人次。1985年,省电大在县党校设党政班,培训学员24人。另外,通过电大、刊大、函大、自学考试等多种途径提高干部政治水平和文化专业知识。
  4、福利与离退休待遇
  福利待遇 1952年8月起,职工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另外,每年以总工资的2.5%作为福利补助,按单位人数发至单位,根据职工的实际困难,评议补助。1988年,干部死亡,按规定发给丧葬费500元和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的抚恤金,另发3个月工资为遗属困难补助费。配偶无工资收入者,城市每月补助生活费40元,农村每月补助20.8元,子女未成年者,城市每人每月补助40元,农村每人每月补助20.4元。
  离休待遇 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男60岁,女55岁,可离职休养,基本政治待遇不变,原工资照发。行政8级以下的老干部离休后,按本人参加革命工作的先后,每年增发两个月、1个半月或1个月本人标准工资的生活补贴。每人每年有150元的特需经费,由主管部门统一掌握,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医药费可全部报销。住房、用车及身边无子女照顾等困难,均可按有关规定解决。
  退休待遇 国家规定男60岁、女55岁退休,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75%。甘肃省又规定:1952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工龄满30年以上和中小学教员中教龄满30年以上的人员,退休时在国务院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补助标准工资的25%。此项补助,工龄较短者,分别补助20%、15%、10%或5%。建房费城市异地居住者发给1000元,农村居住者发给500—800元,农村居住者发给安家费300元。
  二、工人
  1、用工形式 民国时期,山丹手工业作坊工人及商号雇员,均属私人雇用,政府不管劳动就业。
  1952年始,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劳动就业,实行职工调配制度,用工形式主要有全民、集体所有制固定工;全民、集体合同工;计划内、计划外临时工和轮换工等。1979年起逐步实行公开招考,按计划择优录用。1984年,改固定工制为合同制,由县劳动部门按指标招工、分配,用工单位和应招者签订劳动合同。
  全民所有制工人 1954年有1011人,1955年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大部职工转为全民所有制职工。1958年大办地方工业,吸收大批农民从工,年末工人人数达1.0987万人。三年困难时期,国民经济调整,精减职工,1962年减少到2652人。1972—1978年实行城乡劳动大换班,有510名城镇知识青年去农村插队劳动,吸收500余名农村劳动力补充到城镇工厂劳动。1978年全民工人为2631人,1988年底,达3405人。
  集体所有制工人 用工单位主要为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手联社等。1980年前只有460人。1984年城镇经济体制改革,实行“一厂两制”,国营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能力可以开办集体所有制企业,招收工人,到1988年底共有899人。
  2、招工制度 1984年前工人来源主要从城乡青年中通过推荐,经审查录用;部分干部职工退休顶替子女。1984年以后,城市就业人员增多,实行公开招考,择优录取,只限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18—25周岁的城镇未婚待业青年。1987年县成立劳动服务公司,城镇待业青年一律办理待业证书,作为招工依据,是年有待业青年1059人,安置734人。到1988年累计待业青年达1560人,地、县两级共培训521人,是年底共安置1060人。
  三、劳动工资
  1949年,全县党政干部中实行供给制,教育、企事业干部实行薪金制(1950年改为工资分制)。1953年,原实行供给制的改为工资制。1966年,工资改革,分系统实行等级工资制。是年,全县有2050个职工升级增资,月增资额达8815元。
  1977年,按职工人数40%调整工资,民主评议,县政府审批,全县职工3522人,升级的1442人,月增资额9919元。
  1979年给40%职工调资,升级人数1549人,月增资额达1.1698万元。
  1981年给文教、卫生系统人员提升工资,升级人数为978人,月增资额6846元,年底,所有职工普调一级工资。
  1983年企业人员调资,升级948人,月增资额为8164元,人均8.61元。
  1985年进行全面工资改革,执行以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行政事业单位职工2516人升级,月增资额2.9638万元,人均11.78元。企业升级的1489人,月增资额1.6619万元,人均为11.16元。
  从1986年至1988年底,为解决工资改革中遗留问题,每年又给部分人员增加工资,先后有5201人增加一级工资。
  企业单位从1987年以后,实行了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挂钩人数2356人,每人每月平均工资148.55元。企业内部可根据经济效益增加的幅度,按比例提取效益工资。
  全县集体所有制的工资标准、升级办法及工资制度改革具体内容,参照全民所有制工资制度规定办法施行。
  第五节 劳动安全监察与保险
  1984年,在县级厂矿开展职业安全卫生监察,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随后配合城市环保综合治理,督促各厂矿改造工业煤气锅炉,达到合格锅炉房4个。全县尘毒点10个,进行防尘和治理。县上成立矿山安全监察室,经常对矿山职工进行宣传和安全教育,严格监察,保证安全。1988年县成立劳动安全委员会,下设安全监察办公室,隶属劳动人事局,集中管理全县企业的劳动安全,职工伤亡事故逐年减少,是年职工伤亡事故8起,死亡6人,重伤2人,分别为1985年的80%,85.7%,66%。
  1988年县成立社会劳动保险局,开始统筹社会养老保险金,养老保险基金企业统筹固定工2034人,享受养老基金的离退休职工310人。

知识出处

山丹县志

《山丹县志》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叙了甘肃省山丹县大事记、自然地理、建置、经济管理、农林牧水、工业交通邮电、商业、财政税务金融、城乡建设、政权、政法、党派群团、军事、教育科技、医药卫生、文化、艺文、民族宗教人口、民俗方言、人物、山丹军马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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