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清以前县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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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山丹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420020220000226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清以前县级政府
分类号: D926.11
页数: 6
页码: 393-398
摘要: 本文记述了山丹县清以前县级政府的情况。其中包括千户所、百户所、督察院、察院、布正分司、按察分司等。
关键词: 山丹县 清代 县级政府

内容

西汉元鼎六年(前111年)建县,置县长,有县丞等属员佐吏。魏晋大体沿袭。唐时删丹为中下县,置县令,有县丞、主簿、尉各1人佐理政务。唐末至元初,为回鹘、西夏属地,政权建置不详。
  蒙古汗国于成吉思汗二十一年(1226年)占删丹,为亲王察合台三子威远王阿只吉封地,以元帅按竺迩镇守。至元二十二年(1285年),升为山丹州,直隶甘肃行省(治所在今张掖)。州长官为达鲁花赤(例由蒙古人担任)、置同知判官、吏目各1员,下设钱粮房(管理钱粮财赋),广积仓(管理田赋征收储贮),和籴提举司(备军饷、赈贫民),宣课提举司(登记户口、按丁征税),河渠司、农田司(管理农田水利),推官(掌勘问刑狱)。乡村基层组织以50家为1社,蒙古军人一体入社。
  明代设山丹卫,隶属陕西行都指挥使司(治今张掖)。卫设指挥使司,长官为卫指挥使,掌军政。属员有经历1员,主管文牍;知事1员,司文书,协办事务;掌印1员,掌印玺;管屯1员,管理屯田事务;局捕1员,负责治安缉捕。
  设守备厅,长官为守备都指挥,掌城防治安。
  设卫镇抚司,置卫镇抚1员,掌刑狱,兼理军匠,为锦衣卫之地方机构。
  设儒学教谕署,置儒学教授、训导各1员,管理教育、考试、祭祀。
  卫有永丰仓,设监收判官1员,负责粮仓事务;大使、副使各1员,掌军器局事务;草场大使1员,管理军需草料;驿递官3员,管理驿站人伕车马、运输及公文传递。
  卫以下为千户所、百户所。山丹卫设前、后、中、左、右5千户所,每所置正、副千户各1员,统领本所军政。每所下辖10个百户所,各置百户1员,每百户统领总旗20人,小旗100人。卫、所人员分理屯田、验军、营操、巡捕、备卫、出哨、戍守、军器等。全卫先后置7约24堡,管理境内民户。
  陕西行都司及其他上级部门驻山丹卫的机关有:
  都察院,掌考核官吏、兼理军务、屯田、防务。
  察院,掌监察、纠举、弹劾、建议等事务。
  布政分司,分巡行政、赋税、粮道。
  按察分司,职掌刑狱驿传。
  清初,沿袭明制,雍正二年(1724年),改卫置县,设县署,其官长为知县。
  县署设三班六房,分理诸务。
  吏房,管理吏员、文牍、官规。
  户房,掌户籍、田赋、财政。
  礼房,管理学务、科举、祭祀。
  兵房,管理武试、兵器、缉捕、递解。
  刑房,掌狱讼。
  工房,掌河道、水利、城工。
  另有仓房管理粮仓,承发房收发公文,承接诉讼告状。
  壮班,司值堂站班,催科。
  快班,司治安、缉捕。
  皂班,司仪仗,护卫。
  除吏员外,县署衙役有门子2人,皂隶14名,马快8名,民壮40名,禁卒8名,伞扇轿夫7名,草库4名,斗级4名。
  典史署(又名捕厅署),掌治安、刑狱、缉捕,兼理部分县务,其官长为典史,额设门子1名、皂隶4名、马夫1名。
  学署,掌学政,其官为教谕,额设门斗3名,斋夫2名,膳夫2名,廪生20名。
  游击署,掌练兵城防,其官长为游击,下属千总、把总各一员,额设营兵392名。
  阴阳司、道会司、僧会司,掌历法、宗教。
  清末,县增设巡警局1所,巡警分局5所,掌治安。设土税局,掌土地、田赋。百货通捐局,掌商务税收。戒烟局,掌戒烟事务。此外,县属机构有自治局、劝学所、习艺所、师范传习所、盐卡、税卡、商务会馆和农事试验场等。
  县以下设约、村,约置约保、村置乡总,管理约、村政事。全县共17约,下辖140多个村庄。

知识出处

山丹县志

《山丹县志》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叙了甘肃省山丹县大事记、自然地理、建置、经济管理、农林牧水、工业交通邮电、商业、财政税务金融、城乡建设、政权、政法、党派群团、军事、教育科技、医药卫生、文化、艺文、民族宗教人口、民俗方言、人物、山丹军马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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