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编 政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山丹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420020220000224
颗粒名称: 第十一编 政法
分类号: D033
页数: 38
页码: 391-428
摘要: 本文记述了山丹县政法的情况。其中包括历代县级政权、人民代表大会、山丹县人民政府及基层政权等。
关键词: 山丹县 政法

内容

第一章 历代县级政权
  第一节 清以前县级政府
  西汉元鼎六年(前111年)建县,置县长,有县丞等属员佐吏。魏晋大体沿袭。唐时删丹为中下县,置县令,有县丞、主簿、尉各1人佐理政务。唐末至元初,为回鹘、西夏属地,政权建置不详。
  蒙古汗国于成吉思汗二十一年(1226年)占删丹,为亲王察合台三子威远王阿只吉封地,以元帅按竺迩镇守。至元二十二年(1285年),升为山丹州,直隶甘肃行省(治所在今张掖)。州长官为达鲁花赤(例由蒙古人担任)、置同知判官、吏目各1员,下设钱粮房(管理钱粮财赋),广积仓(管理田赋征收储贮),和籴提举司(备军饷、赈贫民),宣课提举司(登记户口、按丁征税),河渠司、农田司(管理农田水利),推官(掌勘问刑狱)。乡村基层组织以50家为1社,蒙古军人一体入社。
  明代设山丹卫,隶属陕西行都指挥使司(治今张掖)。卫设指挥使司,长官为卫指挥使,掌军政。属员有经历1员,主管文牍;知事1员,司文书,协办事务;掌印1员,掌印玺;管屯1员,管理屯田事务;局捕1员,负责治安缉捕。
  设守备厅,长官为守备都指挥,掌城防治安。
  设卫镇抚司,置卫镇抚1员,掌刑狱,兼理军匠,为锦衣卫之地方机构。
  设儒学教谕署,置儒学教授、训导各1员,管理教育、考试、祭祀。
  卫有永丰仓,设监收判官1员,负责粮仓事务;大使、副使各1员,掌军器局事务;草场大使1员,管理军需草料;驿递官3员,管理驿站人伕车马、运输及公文传递。
  卫以下为千户所、百户所。山丹卫设前、后、中、左、右5千户所,每所置正、副千户各1员,统领本所军政。每所下辖10个百户所,各置百户1员,每百户统领总旗20人,小旗100人。卫、所人员分理屯田、验军、营操、巡捕、备卫、出哨、戍守、军器等。全卫先后置7约24堡,管理境内民户。
  陕西行都司及其他上级部门驻山丹卫的机关有:
  都察院,掌考核官吏、兼理军务、屯田、防务。
  察院,掌监察、纠举、弹劾、建议等事务。
  布政分司,分巡行政、赋税、粮道。
  按察分司,职掌刑狱驿传。
  清初,沿袭明制,雍正二年(1724年),改卫置县,设县署,其官长为知县。
  县署设三班六房,分理诸务。
  吏房,管理吏员、文牍、官规。
  户房,掌户籍、田赋、财政。
  礼房,管理学务、科举、祭祀。
  兵房,管理武试、兵器、缉捕、递解。
  刑房,掌狱讼。
  工房,掌河道、水利、城工。
  另有仓房管理粮仓,承发房收发公文,承接诉讼告状。
  壮班,司值堂站班,催科。
  快班,司治安、缉捕。
  皂班,司仪仗,护卫。
  除吏员外,县署衙役有门子2人,皂隶14名,马快8名,民壮40名,禁卒8名,伞扇轿夫7名,草库4名,斗级4名。
  典史署(又名捕厅署),掌治安、刑狱、缉捕,兼理部分县务,其官长为典史,额设门子1名、皂隶4名、马夫1名。
  学署,掌学政,其官为教谕,额设门斗3名,斋夫2名,膳夫2名,廪生20名。
  游击署,掌练兵城防,其官长为游击,下属千总、把总各一员,额设营兵392名。
  阴阳司、道会司、僧会司,掌历法、宗教。
  清末,县增设巡警局1所,巡警分局5所,掌治安。设土税局,掌土地、田赋。百货通捐局,掌商务税收。戒烟局,掌戒烟事务。此外,县属机构有自治局、劝学所、习艺所、师范传习所、盐卡、税卡、商务会馆和农事试验场等。
  县以下设约、村,约置约保、村置乡总,管理约、村政事。全县共17约,下辖140多个村庄。
  第二节 民国时期县级政府及代议机构
  一、县知事公署、县政府机构
  民国2年(1913年)7月,裁撤清制,设山丹县知事公署,改称知县为县知事,隶属于甘凉道(驻武威)。下设文秘民政、财政税务两科。科辖劝学、劝业、邮政、警察、度量衡各所和征信局(又称验契局),警备队等。
  6年,改警备队为警察所,设监狱,置管狱员。
  8年,改设财务、建设、教育3局和承审处,另设内务科办理政府文秘民政事务。局下设商务馆、民教馆、戒烟所、农业试验场、邮政传递所、兵站(供应军需粮)等机关。
  13年,根据甘肃省《县行政公署组织法》,设内务、财政、教育、实业4科。设自治讲习所(后改自治促进会)训练保甲人员。区设保甲公所,抽壮丁练民团。
  15年,设司法公署,改实业科为建设科。
  16年7月,改县知事公署为县政府,县知事为县长,改内务科为民政科,增设秘书室、收发室、地方款产保管委员会。同时甘肃省政府公布《县保卫团条例》,成立保卫团、清乡局。次年,警察分局改为公安局。19年12月,马仲英驻扎张掖,自称“甘宁青保安总司令”。自任主席,撤换河西11县县长,派其部下马良为山丹县县长。21年河西16县为新编第9师马步芳部供应给养,从此横征暴敛,民不聊生。24年,司法公署独立行使职权。25年,“西安事变”后,马步芳将河西所有专员、县长,一律驱逐,安排其部属充任,山丹县由甘肃临夏人马济华担任县长。26年,县政府增设会计室。27年,县政府明令禁绝鸦片,并在小学开展抗日救亡教育。29年,国民政府颁布《新县制》,推行地方自治,甘肃省政府制定《县各级组织纲要甘肃实施细则》,确定县为自治单位。次年元月,山丹县裁撤区署联保,成立乡(镇)公所,强化保甲组织以实行统治。县政府建立县务会议制度,商讨全县政务。调整机构,设秘书室、会计室与民政、财政、建设、教育、军事、粮食等科,公安局并入民政科,设警佐室,增设看守所与保甲人员训练所。30年,开始丈量全县土地,增加田赋。31年,设田赋处。32年,设统计室,并改原农会、工会、商会为理事会,对各职业团体加强监督。36年,于秘书室设汇报秘书1员。38年,设军法承审处、合作室,于民政科设户政主任。7月,县政府会同甘凉警备司令部组织“山丹县自卫团”,企图阻止中国人民解放军西进。9月2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山丹,国民党山丹县政府溃散。
  区,领联保4,保15。区设公所,有区长、副区长、助理员、干事等。22年,实行区、乡、闾、邻制,全县设3区,19乡,57闾,114邻。30年(1941年),撤销区,实行乡(镇)保甲制,全县设5乡1镇,龙峰镇领保11,富源乡领保9,仙堤乡领保8,封云乡领保9,维新乡领保8,复兴乡领保7。乡(镇)公所有乡长、乡队副,并设民政、经济、户籍、警卫等干事,保甲编制如旧。38年,国民政府提出“除奸防盗”,实行乡(镇)、首席保(联保)、保甲制,将原5乡合并为2乡1镇,原维新、复兴合并为天山乡,领首席保2,保15。封云、仙堤合并为中山乡,领首席保3,保16,富源、龙峰镇合并为龙山镇,领首席保4,保17。乡(镇)设民众自卫分队。首席保也称大联保,设首席保长、保队副、文书、户籍、差役若干人,全县首席保9个,保48个,甲415个。
  三、代议机构
  民国时期,县代议机构先后有县议会、临时参议会和参议会。
  民国初,由县知事主持,指定若干乡绅参加组成县议会。2年推荐周廷祯为出席甘肃省第一届议会议员。6年推荐张全贞为国会议员。7年陈秉谦为省第二届议会议员。10年推荐梁庆国任国会议员,周廷祯、王懋德、郭多鼎为省第三届议会议员。
  16年3月国民政府下令解散军阀统治时期的议会。33年,由县政府县长主持,成立山丹县临时参议会。参议员由县政府和县党部商定,在全县乡、镇及职业团体中遴选县参议员11名,指定郭多鼎、陈世光为正副议长。临时参议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讨论全县大事,参议施政情况。闭会期间设置驻会委员会,由议长、秘书与一名委员组成,下设办公处,配备办事人员3人。
  34年10月成立山丹县参议会,共有议员12名,选举郭多鼎,彭盛国为正副参议长,陈世光为省参议会驻省参议员。1947年推行“全民选举”,选举郭多鼎为国民代表大会代表,出席在南京召开的“行宪国民大会”。吴希圣为提名国大代表,未参加会议。
  37年6月山丹县参议会举行第二届议会,选举郭多鼎、杨品芝为正副议长,县参议员由区域选举和职业选举两种形式产生。各乡、镇设立乡镇民代表会,保设保民大会。每保选2名乡镇民代表,由乡镇民代表会选参议员,为区域选举。是年,全县有保民代表3883人,乡镇民代表96人。职业选举则由农会、商会、工会等团体采用复选法,先选初选人,在初选人中复选参议员,唯教育会直接选举。按规定:选举人在选举前应行“公民宣誓”,被选为参议员不得兼任乡镇长和乡镇民代表,实际上都是凭借权势玩弄民意的形式。
  第三节 中华苏维埃山丹县政府
  1936年11月21日(即民国25年夏历十月初八)红军三十军八十九师两个团及总直骑一师乘胜从永昌进驻山丹。继由军长董振堂、政委黄超、政治部主任杨克明、参谋长李炳仁率领红五军及总直部队、妇女抗日先锋团、医院、兵工厂等进驻山丹,接替红三十军的防务。11月24日(农历十月十一日)先后在县城西街和南关建立5个苏维埃市政府。经群众选举,选出各市政府主席和委员。
  东街市政府主席宋家珍(后换为吴培禄),委员吴培禄、吴国贤、李开泰、尚克勤,设王海荣院内。
  北街市政府主席李二超,委员吴世禄,邢发育、李兴芳,设于李兴芳家内。
  南关市政府主席王贵文,委员侯成福、周应贵、李贵生、马四,设于王世杰家内。
  其他两个市政府因人员未定,延缓成立。
  在此基础上,政委黄超、妇女团连指导员寇吉英,主持召开群众大会。成立苏维埃山丹县政府。选何文魁为主席,许裱匠(不详名讳)为副主席。下设6部:民政部长吴天福,财政部长郭长保,供给部长童登云,土地部长陈兴堂,文化教育部长靳汝贤,市政部长(名讳不详),府址设于旧县政府大衙门内(即今东街校址)。
  苏维埃县、市政府成立后,积极组织群众支援红军。东街群众5天内捐小麦30多石,毛毡33条,皮衣7件,一些商号、店铺也给红军捐粮送物。皮匠王作仁、张全仁等10余人,昼夜赶做皮背心240多件,短皮衣140多件,皮手套240多双。南关侯成福全家和城区毡匠制做毡鞋800多双。城乡人民为红军送粮送草,红军均按价付款。
  在苏维埃政府领导下,组织抗日义勇军大队,配合红军作战,组织担架队、救护队,救治伤员。
  12月25日,红军西进,苏维埃山丹县政府的工作也随之结束。
  第二章 人民代表大会
  1950年,县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乡为人民代表会议。1953年3月经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第四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选举产生县人民政府领导成员。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实施,县、乡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68年,县革命委员会召开工、农、兵、红卫兵代表大会,取代人民代表大会。1980年12月,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恢复正常民主制度,行使职权。
  第一节 山丹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于1950年1月26日召开,宣告全县人民长期被压迫、被奴役的历史结束和民主政治制度的开始。参加代表114人(妇女8人),其中工人3人、农民61人、工商界3人、学生4人、文教界10人、部队2人、机关团体23人、爱国民主人士8人。会议讨论建立政权,组织全民支前,征收公粮,进行减租、清债、反霸斗争,宣传推销胜利折实公债等事项。选出本届常务委员会委员11人,陈自强为主席、王修身为副主席。
  本届第二次会议于1950年7月23日召开,动员全县人民防匪肃特,大搞生产节约,安定社会秩序,巩固人民政权。县长王怀璋作《政府工作报告》,强调必须密切联系群众,清除官僚主义和强迫命令作风,克服享受安乐思想。发动妇女参加生产劳动,积极组织变工队,大搞农业生产,严禁贩卖和吸食鸦片,树立社会新风尚。会议选举出席省各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人。
  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会于1951年6月23日召开,正式代表131人,农民54人,工商界25人,教育16人,士绅6人,少数民族6人,党团6人,机关14人,宗教界8人,驻军1人,列席代表21人。会议审议在押的99名罪犯的材料,清理积案,号召全县人民捐献物资,支援抗美援朝。选举白凤梧为主席,王修身为副主席。
  第三届各界人民代表会于1952年11月召开。会议总结土地改革工作,部署土改复查。选举本届常务委员会,白凤梧为主席,张应凤为副主席。
  第四届各界人民代表会第一次会议,于1953年3月召开,会议总结了“三反”、“五反”情况,部署普选工作。本届会议代行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选举刘树泽为县人民政府县长。选举白凤梧为常务委员会主席,刘树泽、张应凤为副主席。
  本届第二次会议于1953年12月8日召开,总结普选工作,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
  历届代表的产生,均由县政府按各区乡人口、各阶层、各界别分配名额,由群众民主推举,报县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合格者发给代表证,届时参加会议。民族、宗教和民主人士代表由县直接邀请。
  第二节 山丹县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4年6月25日召开,正式代表90名,列席代表10名,这次大会是在1953年全县进行普选,由人民直接选举各级代表的基础上召开的。会上听取县人民政府5年来的工作总结和今后任务的报告,并学习宪法草案。选举刘逢皓、刘玉琪为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1955年4月25日召开本届第二次会议,选举县长、副县长、人民法院院长,审议通过以农业合作化为中心的农业发展规划,决定撤区并乡,认真贯彻《宪法》,人民民主制度逐步完善。
  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6年12月3日召开,参加会议的代表112名,列席代表41名。会议议题是:总结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以来的工作,讨论当前主要工作任务,审查批准1955年财政决算,审议1956年财政预算报告,选举县长、副县长。本届共召开3次会议。
  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于1958年6月11日至14日召开,正式代表92人,列席代表15人。由县长苑福作了《解放思想、大胆独创、为三年内把山丹县建设成河西高额粮棉基地而奋斗》的报告。选举县长、副县长。
  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61年10月13日至16日召开,参加代表351名、列席代表54名(山、民两县合并时期)。这次大会以全面贯彻总路线,大跃进,巩固人民公社为主题,听取上届政府工作报告,总结3年来各条战线上取得的成绩和经验教训。选举王佳邦、寇吉英为出席甘肃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二次会议于1962年3月18日至22日召开,参加代表171名。因面临3年自然灾害,人民生活极其困难,大会号召全县开展生产自救,大办农业,大办粮食,积极安排好人民生活。大会选举了县长、副县长。
  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63年6月2日至6日召开,参加会议的代表160名,列席代表27名。这次会议部署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恢复国民经济,选举县长、副县长。
  本届第二次会议于1964年7月16日召开,提出“三年恢复,五年发展,力争国民经济进一步好转”的口号,重点讨论如何力争完成生产粮食4000万公斤的任务。
  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于1965年11月30日召开,出席会议的代表96名,列席代表22名。会议号召“农业学大寨”,开展以农田基本建设为重点的群众运动。选举县长、副县长。
  1968年3月28日山丹县城召开革命委员会成立大会,会上宣读了《甘肃省山丹县革命委员会告全县人民书》和《甘肃省山丹县革命委员会通令》(第一号),任命7240部队副参谋长冯桂新为革命委员会主任,自此,人民代表大会中止(后序列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于1978年7月11日至15日召开,参加会议的代表271名,会议集中揭批“四人帮”反革命集团在我县造成的恶果,选举新的革命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80年12月26日至30日召开,参加会议的代表139名,列席代表27名。这次大会是在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党工作重点转移,调整国民经济取得初步胜利的新形势下召开的。大会全面履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完善民主制度。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恢复县人民政府,选举县长、副县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本届召开过3次会议。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84年1月20日召开,参加会议的代表140名,列席代表32名,大会贯彻中共十二大和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精神,实事求是总结过去3年的工作,提出进一步搞好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全县工作。选出本届常委会、政府县长、副县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本届共召开3次会议,其间因县级领导易动,曾增选和补选十届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县长、副县长。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87年2月15日召开,参加会议的代表139名,列席代表36名,邀请代表4名。会议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的形势下召开,动员全县人民改革开放,发展商品经济,逐步走上致富道路。至此,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遵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团结全县人民,监督县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本届共召开4次会议。
  第三节 山丹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0年12月30日,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任期3年。有主任1人,副主任3人,委员9人。
  本届常委会共召开全体会议18次,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提出的在经济上进一步调整,在政治上进一步安定团结的战略方针。先后听取并审议批准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3次,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各4次,财政预决算报告两次。通过《关于加强保护森林资源和水资源的决议》、《关于加强社会治安工作的决议》。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监督县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并任免其组成人员。
  1984年1月24日选举产生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10人,任期3年。组织全县人民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完善人大常委会的自身建设。本届共召开17次全体会议,听取县政府《关于农村救灾救济和扶贫工作的报告》等有关报告5次,县人民法院、检察院报告各5次,并作出《关于在五年内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责成县审计局对少数财政纪律不严的单位进行审计,并任免有关人员。
  1987年2月,第十一届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10人,任期3年。本届共召开委员会议23次。继续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总方针,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先后听取和审议“一府二院”的19项工作报告,讨论全县政治经济重大议题,组织调查31项,促进了全县农业生产、水电建设、市场物价、环境保护、中小学教育、计划生育、食品卫生、社会治安等方面工作。至1988年底,收到人民来信106件,接待来访者218人次。依法任免副县长5名,政府局、委、办领导66名,政法干部17名。
  第三章 山丹县人民政府及基层政权
  第一节 县人民政府
  山丹县于1949年9月21日解放,24日由陕甘宁边区政府批准成立山丹县人民政府,王怀章为代理副县长主持政府工作。9月25日新政府召开第一次政务会议,组织工作组接管原国民党山丹县政府及县属各机关和县参议会等23个单位。废除保甲制度,设置5个区,32个乡,108个行政村,辖287个自然村,建立新的人民政权体系。
  县人民政府设秘书室与民政、财政、教育、建设4科,公安、税务、邮政3局,成立县人民法院。
  1950年3月增设工商科、粮食局,相继成立工商业联合会。1952年3月增设卫生科,1953年1月增设统计科。1955年4月由人民代表会选举成立县人民委员会,行使人民政府职权,管理全县的政务活动,下属组织机构相应增加。1955年11月,改秘书室为办公室。至1966年县人民委员会设民政、财政、公安、粮食、农业、文教卫生、税务、商业、邮电、水利、工交、工商、外贸、统计等局和计划委员会、物价委员会、财贸办公室、副业办公室、科学技术委员会、手工业联合社、供销社、气象站、物资站、档案馆等科级单位。
  1967年4月14日,成立山丹县革命委员会,只设办公室、政治部、生产指挥部、保卫部。1970年12月成立战备办公室,1974年2月成立人民防空办公室。
  1980年12月,恢复山丹县人民政府,人民代表会选举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嗣后,改革开放,政府工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机构相应地增加,至1988年底,县政府下属机构有工交财贸、农林水牧、文教卫生、政法、劳动人事等6个系列的44个局(科)级单位,有些局根据业务范围下设副科级单位,开展工作。
  第二节 基层政权
  1949年,全县设龙山、新山、中山、焉山、天山5区。置区长、副区长,下设民政、财政、生产、文教和公安助理员。
  区下设乡,置乡长1人、文书1人(半脱产)、妇女干部1人,建民兵连。乡辖行政村,设行政主任1人。行政村下为自然村(按居民居住划分),各村有村长1人。
  1955年撤区并乡,全县37个乡合并为15个乡,乡设乡长1人,副乡长若干人,有文书和民政、武装、财粮、文教、生产等干事。另设治安、调解委员会。
  1958年人民公社化,政社合一,全县设5个人民公社(含今民乐县地),社有主任、副主任、文书和民政、农牧、政法、文教、财粮、武装干事等。下属生产大队,设大队长、副队长、文书、保管。大队下辖若干生产队,设队长、副队长、会计、保管、出纳等。1965年“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后,成立11个公社,原主任改为社长、文书改为秘书。
  1968年,“文化大革命”时期,公社成立革命委员会,为党政一元化的领导机构,设主任、副主任、文书、干事若干人。大队成立革命委员会,生产队为革命领导小组。
  1983年10月12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精神,全县设10乡1镇。乡(镇)有乡(镇)长、副乡(镇)长、文书、统计和民政司法、文卫科技干事、生产助理员若干人,还有计划生育、农业技术、农业机械(属农机站)、土地管理专干等。后设乡经济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干事等。1988年成立乡教育委员会,领导全乡教育工作。乡辖若干村委会(原生产大队),设主任、副主任、文书,村下有若干生产合作社,设社长、会计。
  第三节 民政
  一、选举
  1953年5月,根据中央普选委员会《关于基层选举工作指示》,成立县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根据《选举法》(草案)和有关规定,训练干部,进行试点,总结经验。于6月份集中干部324人,按全县夏收早晚分区域进行,第一期在二、四、五区进行(6月11日—8月5日),第二期在一、三、六区进行(8月11日—9月28日)。工作分3个阶段:
  第一阶段,建立乡选举委员会,利用各种形式宣传,使家喻户晓。按人口多少,地区大小,民族状况,选民居住划分选区。成立选民小组,登记选民,张榜公布名单。审查后填发选民证。
  第二阶段,酝酿代表候选人,选民须带证参加选举,选出的代表经乡选举委员会审查后发给“当选证书”。
  第三阶段,召开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乡长、副乡长和出席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嗣后,1956年10月、1966年10月、1978年3月均进行普选。
  1980年10月,根据新的选举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进行第五次普选,为直接、差额选举。全县人口16.6891万人,选民8.3748万人,划分95个选区,分别选举县人民代表139人,乡人民代表626人。首次给摘掉地主、富农、反革命和坏分子“帽子”的728人发给选民证。
  之后,每3年进行一次换届选举,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日趋完善。
  二、拥军优属与抚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每逢元旦、春节和“八一”建军节期间,县党政机关召开拥军慰问大会,组织军民联欢活动,邀请地方驻军领导座谈,发动群众制订拥军优属公约,向军烈属拜年,送慰问品。各级妇联、共青团组织,发动青少年,帮助烈军属及残废军人解决实际困难。1950年,国家颁布了有关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和民兵民工牺牲、病故、伤亡的病恤条例和优待抚恤条例。抚恤的主要对象为革命烈士、牺牲或病故的现役军人和在编的正式职工、人民警察、党政机关工作人员。1955年前,发放抚恤粮,以后发放抚恤金。还对家中无劳和少劳的军烈属所经营的土地采取包耕、代耕、帮工等办法,使其生活有保证。1955年前全县有烈属9户57人,军属798户5985人,革命残废军人和复员建设军人462人。享受包耕的68户,包地810亩;代耕的42户,代耕地505亩;受帮工的53户,帮工953人;享受物资优待的201户,优待粮食1.5万多公斤。并为军烈属门前挂“光荣军属”、“光荣烈属”的荣誉牌。总计5年内发优待费39.2万元,买耕牛35头,马7匹,骡9头,驴14头,大车19辆,羊13只,农具78件,修补房间87间。同时还发放农贷、信贷款1.5万元,义仓粮4597公斤,县、区、乡三级都成立了优抚委员会。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政府规定烈军属家庭的农业分配收益不低于同等社员劳动收入的平均水平,以户为单位,年初评定,年终结算。自己做的工日加生产队的优待,一并参加实物和现金分红。军队干部家属只享受口粮照顾,粮费自付。
  1964年对军烈属、残废军人和家庭困难的回乡复员军人239人,国家发给抚恤优待费2.4万元。
  1966年对全县军烈属217户,优待劳动日1.0116万个,优待粮食6475公斤;给7名老红军,12名烈军属每人每月定补现金12元,35名复员退伍军人,每人每月定补现金6—8元;对55户无房和缺房的复员军人家属,拨款5242元,建房32间,补修87间。
  1981年全县有退伍红军老战士.2人,原西路红军1人,西路军遗属2人,革命烈士家属9户,因公牺牲军人家属5户,病故军人家属9户,退伍军人981人,复员军人456人。其中有110人国家每人每月补助10—20元,共计1.3944万元。农村烈军属一户年均优待劳动工日245个,现金150—200元,优待粮食250—300公斤。现役军人家属849户,优待粮食3.8346万公斤,现金1.4739万元,优待工日10.9392万个。国家补助建房费5000元,由集体献材投工建房116间。
  1986年县人民政府制定《山丹县农村群众优待烈军属暂行办法》,对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每户每年优待现金不低于300元,当年兑现。对超期服役和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分别给予奖励优待。每超期1年奖励优待金10元。在部队荣立特等功奖励500元;荣立一等功1次,奖励300元;荣立二等功1次,奖励200元;荣立三等功1次,奖励100元。对家庭生活困难的,国家拨优属金1.8万元,分别补助。
  1987—1988年两年对454户军属,发优待金13.725万元。
  对13户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发定量抚恤金4084元。对276名复员军人定期补助金共5.268万元。
  1978年以前依照国家抚恤条例,对革命残废军人分等按年发给定量抚恤费,其标准与享受人数列表如下:
  1982年以后抚恤金标准有所提高,1984年2月对西路红军老战士抚恤金定补标准由每人每月15—20元提高到40元。同年4月以后,对批准为烈士的,一次性抚恤的标准为按其牺牲时起40个月工资计发;被中央军委和大军区授予英模称号的烈士,增发应领一次性抚恤金的1/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军人、参战民兵、民工被批准为烈士的,增发应领一次性抚恤金的1/4。
  1985年对革命烈士、因公牺牲人员家属定补标准,农村每人每月25元,城镇30元。病故军人家属,农村每人每月20元,城镇25元(孤寡老人再增5元)。
  1986年军队干部、志愿兵、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者给予一次性抚恤金,按其牺牲时的20个月工资计发;病故的按其病故时的10个月工资计发。离退休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和病故的抚恤标准,也按上述规定执行(按退休时工资计发)。
  1988年对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及病故军人家属16(户)人,以35、40、50元的标准分别按月定量抚恤,月发金额645元,年发7740元。12名老民警以每月10—30元的标准,月补抚恤金156.2元,年抚恤金1874.4元。278名复员军人,以其军龄、级别、功绩,每月以10、15、20、25元的标准分别补助,年发7.452万元。是年国家对革命残废军人抚恤标准又作调整,其标准与享受人数列表如下:
  三、救灾救济
  清代,逢灾年多减免田赋,开仓放赈。县内设过养济院,民间也有人倡办慈善事业,诸如施舍饭食、衣物、棺木,建义仓、义庄、义冢等。道光年间,全县有孤贫50名,县署每人每岁支粮3石6斗,全年共支粮180石。闰年加支15石。
  民国24年(1935年),原二区(今位奇一带)遭旱灾,仅四坝、二十里堡、高寨三村就有106户居民外逃。县政府发放官粮12.94石,义仓粮120余石救灾,省民政厅发赈济款500元(银元)。但灾重面大,灾民所得实惠微乎其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重视赈灾救济。1952年,县人民政府支付救济费1000万元(旧币),救济山区人民,动员群众生产自救。各乡建立“义仓”,成立管理委员会,颁布章程,规定积粮、借贷、管理等制度,以达到“积谷防荒”的目的。
  1954年2月11日发生7.3级地震,全县死亡50人,压伤329人,损坏房屋7277间,有2635户居民程度不同的受灾。上级拨救济款5亿元(旧币),并组织医疗队救治伤员。
  1960年12月,西北局兰州会议后,省委派工作组下乡抢救人命、成立临时病院,拨医疗费3.2万元。张掖专署拨救灾救济款84万元,县人民政府发放救济款38万元。3年内给农村供应口粮1966.5万公斤,其中免费口粮189万公斤,救灾棉布3.3万尺,棉花4979公斤,面袋子1.1万条,衣服1395件,毛毡391条,胶鞋1.5万双。由于粮食奇缺,出现浮肿和干瘦等病人2944人,县、社成立临时病院,给病人每天每人供粮1斤,每人每月供肉2斤,食油2斤,白糖0.5斤,专项下拨康福疗养费3.2万元。
  1963年,全县免费供给54个大队的4203户3.738万人救灾口粮99万多公斤,发放救济款36.3万元,发给棉大衣435件,陈衣740件,被褥500条,棉布3.227万尺,棉花3510斤,羊毛3070斤,皮卡衣80件,棉毯3条。
  1964年灾情有所缓减,国家还发放免费口粮22万多公斤,救济款22.54万元。同时还发放房屋建设补助款1万元,扶助19户特别困难户新建和补建房屋。又发菜金1.5万元,棉布36.1275万尺,棉花6850公斤,衣服847件。对全县人多劳少或主要劳力常年害病的贫下中农2022户,9474人,除国家给于救济外,社、队根据实际困难,补助劳动工日4.9万个,口粮29万多公斤。
  1966年发生灾害,减产粮食1625万多公斤,受灾人口达9万多人。省、地、县拨款25万元,粮食70万公斤,棉布1.8万尺,棉花750公斤,解决灾区生产生活困难。
  1987年6月,天降暴雨,造成经济损失达119万多元。县府发放救灾款19.78万元,救济款11.44万元,农村享受救灾救济灾民和贫困户5842户,2.521万人。帮助灾民和特困户新修和维修房屋202间,救济衣被4265件。1988年发放农村救济费15万元,城镇救济费5000元。
  四、社会福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重视社会福利,对鳏、寡、孤、独、残疾人,均给于赡养。1951年土改时,对孤寡老人,实行代耕、包耕制度,根据不同情况给于救济。
  农业合作化后,对生活没有依靠的孤寡老人和残疾社员实行“五保”,即由所在生产队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1958年在霍城、花寨子、位奇、陈户、清泉、东乐等地成立孤老院,收养无依无靠的老人200余人,后因管理不善而停办。1962年,五保户由生产队供养,保证他们的生活水平不低于一般群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指定专人扶持。1964年享受五保的共344户,519人。1979年全县有五保户156户、196人,每人每年供粮200公斤,现金80—100元,国家人均补助8—10元。
  1984至1986年,共用资金28.24万元,其中国家拨款9.4万元,各乡自筹13.27万元,社会捐资4.68万元,捐赠实物326件,折价8970元,修建砖木结构房屋144间,兴办敬老院9所,光荣院1所。入院老人供给口粮300公斤,人均月生活费19.36元,单衣1年1套,棉衣2年1套,人均每月发2.3元零用钱,医疗费院内报销。
  1986年全县有五保户194户,249人,由集体供给的130户,159人,供给口粮4.7万公斤,现金3.2万元,人均201元,由亲属代耕土地包养的64户,90人。
  1961年县上曾成立社会福利院,收容孤残儿童、青年76人,到1965年5月,并入张掖地区儿童福利院。
  嗣后,民政局多方开展社会救济。1961年到1966年共拨发人民币6.3万元,救济城镇孤、寡、残、幼1080人。1973年到1979年拨款5.9万元,受救济者994人。
  1983年,对精简退职职工219人,给予工资40%的困难补助,并报销2/3的医疗费。对精简的13名职业武装警察,给予定期定量生活补助。
  1983年以来,民政部门共投放扶贫周转金38.7万元,扶持贫困户918户,3569人。经考核,被扶持户中人均纯收入300元以上的285户,400元以上的3户,500元以上的10户,生活有所好转的355户。
  五、复退军人安置
  1950年,县、区成立复员转业军人安置建设委员会,接受复员军人37人,县级机关安置11人,回农村安置26人。1952年接受复员军人203人,机关企业安置5人,农村安置198人。为回乡复退军人分配土地2721.5亩,房屋6间,牲畜41头,粮食1360公斤,农具88件,给164人发困难补助费5000元。1956年接受复退军人97人,安置为行政干部13名,工人24名,回农村60名。1958至1966年共接受退伍军人998人,安置机关工作的108名,工厂287名,回农村的603名。1967至1971年接受退伍军人608名,机关企业单位安置209人,回农村399人。
  1972年城镇户口者给予安置,农村户口均回乡参加农业生产。1979年成立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执行“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和系统分配包干安置的办法。至1989年共接受3588人,回乡的1390人,分配工厂、机关、农牧场的2198人。
  第四节 劳动人事
  1949年,劳动人事工作由民政科管理。1957年成立县劳动人事科,1964年并入民政科。“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人事由县革命委员会政治部管理,1980年仍设人事科。1983年10月改为劳动人事局,1984年设县编制委员会,管理全县编制。同年分设县劳动服务公司,随后更名为劳动就业局和社会保险局,管理待业青年培训、安置、社会养老基金统筹等工作。
  一、干 部
  1、基本情况
  1950年,党、政、企事业干部共有330人。1958年大办地方工业,全县企事业干部增至1436人。1960年,一些工矿停办或转产,精减部分干部,1963年全县实有干部1028人。
  1978年以后,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以工代干转干和录用半脱产干部,干部人数逐年增加,1984年为2221人,1988年达2413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干部文化程度偏低。1954年统计,大专文化程度的占总数1.4%,高中占5.6%,初中占31.3%,小学以下占61.7%。但年龄较轻,25岁以下的占总数49%,26—35周岁的占32.4%,35岁以上的占18.6%。共产党员占总数的16.3%,共青团员占21.7%,非党干部62%。1984年,干部文化结构有所提高,全县干部,大专程度的占8.4%,中专程度37.4%,高中程度的18.2%,初中程度的3.6%。但年龄偏高,25岁以下的占总数23.2%,26—35岁占27%,36—45岁占27.1%,46—55周岁占21%,56岁以上的占1.7%。共产党员占总数的28.4%,共青团员占24%,非党干部占47.6%。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重视干部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干部文化素质显著提高,科技专业干部增多。1988年大专程度干部占14.6%,中专程度占42.8%,高中占14.5%,初中以下占28.1%。
  2、干部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除少数留用人员外,干部多从转业军人和土改积极分子中选拔。1957年后,由上级分配大中专毕业生补充,或按增干指标由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录用优秀社会青年,以解决干部之不足。1984年,将部分长期在干部岗位工作的工人转为干部,并从农村经考试择优招聘乡镇干部57人(享受同级干部待遇,不转户口,不吃商品粮)。1985年后,重视干部整体素质,从“五大”(电大、函大、夜大、职大、刊大)毕业生中按增干指标考试择优录用。
  3、干部管理
  1949年,各级干部由县委统一管理。1957年,民政局管理县政府系统、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工人。以后多有变革。1980年,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系统管理的办法,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干部由人事部门统管,各系统分管。并扩大教育、卫生等部门的管理权限:劳动人事部门按国家干部政策,录用、调动、考核、奖惩、使用干部,系统内调动、使用由部门管理;干部奖惩,由部门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1988年,设县监察局,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其工作人员实行监督。
  1982年,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曾对县属农、林、水、牧、工矿企业的专业技术干部评定职称,1983年暂停。
  1987年4月,全面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这次评聘是根据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规定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被评者必须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就职工作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称号。评定先由个人申报,单位评查(或附有论著和科研成果),经评审委员会评定并推荐,报上级批准。从1987年4月至1988年底,先后进行19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获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数达1485人。
  1949年,张掖地区设地方干部学校,山丹青年10余人入校学习。1950年3月,中共山丹县委、县政府举办干部培训班,嗣后在各个运动开始之前都短期培训干部,如土地改革干部培训,普选干部培训。1952年山丹县先后送干部35人去武威地区干部学校接受培训。此后,逐年选派干部到省地党校和各类专业学校进行培训。1958年成立山丹县委党校,至1988年,共培训干部98期,受培训的干部2750人次。1985年,省电大在县党校设党政班,培训学员24人。另外,通过电大、刊大、函大、自学考试等多种途径提高干部政治水平和文化专业知识。
  4、福利与离退休待遇
  福利待遇 1952年8月起,职工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另外,每年以总工资的2.5%作为福利补助,按单位人数发至单位,根据职工的实际困难,评议补助。1988年,干部死亡,按规定发给丧葬费500元和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的抚恤金,另发3个月工资为遗属困难补助费。配偶无工资收入者,城市每月补助生活费40元,农村每月补助20.8元,子女未成年者,城市每人每月补助40元,农村每人每月补助20.4元。
  离休待遇 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男60岁,女55岁,可离职休养,基本政治待遇不变,原工资照发。行政8级以下的老干部离休后,按本人参加革命工作的先后,每年增发两个月、1个半月或1个月本人标准工资的生活补贴。每人每年有150元的特需经费,由主管部门统一掌握,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医药费可全部报销。住房、用车及身边无子女照顾等困难,均可按有关规定解决。
  退休待遇 国家规定男60岁、女55岁退休,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75%。甘肃省又规定:1952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工龄满30年以上和中小学教员中教龄满30年以上的人员,退休时在国务院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补助标准工资的25%。此项补助,工龄较短者,分别补助20%、15%、10%或5%。建房费城市异地居住者发给1000元,农村居住者发给500—800元,农村居住者发给安家费300元。
  二、工人
  1、用工形式 民国时期,山丹手工业作坊工人及商号雇员,均属私人雇用,政府不管劳动就业。
  1952年始,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劳动就业,实行职工调配制度,用工形式主要有全民、集体所有制固定工;全民、集体合同工;计划内、计划外临时工和轮换工等。1979年起逐步实行公开招考,按计划择优录用。1984年,改固定工制为合同制,由县劳动部门按指标招工、分配,用工单位和应招者签订劳动合同。
  全民所有制工人 1954年有1011人,1955年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大部职工转为全民所有制职工。1958年大办地方工业,吸收大批农民从工,年末工人人数达1.0987万人。三年困难时期,国民经济调整,精减职工,1962年减少到2652人。1972—1978年实行城乡劳动大换班,有510名城镇知识青年去农村插队劳动,吸收500余名农村劳动力补充到城镇工厂劳动。1978年全民工人为2631人,1988年底,达3405人。
  集体所有制工人 用工单位主要为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手联社等。1980年前只有460人。1984年城镇经济体制改革,实行“一厂两制”,国营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能力可以开办集体所有制企业,招收工人,到1988年底共有899人。
  2、招工制度 1984年前工人来源主要从城乡青年中通过推荐,经审查录用;部分干部职工退休顶替子女。1984年以后,城市就业人员增多,实行公开招考,择优录取,只限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18—25周岁的城镇未婚待业青年。1987年县成立劳动服务公司,城镇待业青年一律办理待业证书,作为招工依据,是年有待业青年1059人,安置734人。到1988年累计待业青年达1560人,地、县两级共培训521人,是年底共安置1060人。
  三、劳动工资
  1949年,全县党政干部中实行供给制,教育、企事业干部实行薪金制(1950年改为工资分制)。1953年,原实行供给制的改为工资制。1966年,工资改革,分系统实行等级工资制。是年,全县有2050个职工升级增资,月增资额达8815元。
  1977年,按职工人数40%调整工资,民主评议,县政府审批,全县职工3522人,升级的1442人,月增资额9919元。
  1979年给40%职工调资,升级人数1549人,月增资额达1.1698万元。
  1981年给文教、卫生系统人员提升工资,升级人数为978人,月增资额6846元,年底,所有职工普调一级工资。
  1983年企业人员调资,升级948人,月增资额为8164元,人均8.61元。
  1985年进行全面工资改革,执行以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行政事业单位职工2516人升级,月增资额2.9638万元,人均11.78元。企业升级的1489人,月增资额1.6619万元,人均为11.16元。
  从1986年至1988年底,为解决工资改革中遗留问题,每年又给部分人员增加工资,先后有5201人增加一级工资。
  企业单位从1987年以后,实行了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挂钩人数2356人,每人每月平均工资148.55元。企业内部可根据经济效益增加的幅度,按比例提取效益工资。
  全县集体所有制的工资标准、升级办法及工资制度改革具体内容,参照全民所有制工资制度规定办法施行。
  第五节 劳动安全监察与保险
  1984年,在县级厂矿开展职业安全卫生监察,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随后配合城市环保综合治理,督促各厂矿改造工业煤气锅炉,达到合格锅炉房4个。全县尘毒点10个,进行防尘和治理。县上成立矿山安全监察室,经常对矿山职工进行宣传和安全教育,严格监察,保证安全。1988年县成立劳动安全委员会,下设安全监察办公室,隶属劳动人事局,集中管理全县企业的劳动安全,职工伤亡事故逐年减少,是年职工伤亡事故8起,死亡6人,重伤2人,分别为1985年的80%,85.7%,66%。
  1988年县成立社会劳动保险局,开始统筹社会养老保险金,养老保险基金企业统筹固定工2034人,享受养老基金的离退休职工310人。

知识出处

山丹县志

《山丹县志》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叙了甘肃省山丹县大事记、自然地理、建置、经济管理、农林牧水、工业交通邮电、商业、财政税务金融、城乡建设、政权、政法、党派群团、军事、教育科技、医药卫生、文化、艺文、民族宗教人口、民俗方言、人物、山丹军马场等。

阅读

相关地名

山丹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