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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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山丹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420020220000208
颗粒名称: 第三章 金融
分类号: F832.942
页数: 11
页码: 362-372
摘要: 本章记述了民国34年(1945年)至1988年甘肃省山丹县金融工作发展情况。
关键词: 金融 发展史 山丹县

内容

第一节 机构
  民国34年(1945年),甘肃省银行在山丹设分支机构办事处,为境内专业金融机构之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山丹县金融事业发展较快。到1988年,县内共设有中国人民银行山丹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山丹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山丹县支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山丹县支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丹县支公司和集体所有制山丹县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等6个独立经营核算的金融管理机构。
  一、中国人民银行山丹县支行 1950年1月12日成立。主要承担组织存款、发放贷款、掌握货币发行、办理出纳结算、代理财政金库等业务。是山丹县金融业务的中心。1956年起,先后设立东乐、位奇、霍城、马营、花寨、新河6个营业所,城关、东水泉、王家湾、平坡、三矿、四矿、南湖7个储蓄所和军马局、前窑2个分理处,以及东乐、静安、城北、芦堡、位奇、新河、陈户、老军、李桥、花寨、马营、霍城、双湖等13个信用社。1978年,下属9个营业所(霍城、位奇、清泉、李桥、马营、老军、东乐、花寨、新河)、10个信用社(霍城、位奇、清泉、李桥、马营、老军、东乐、花寨、陈户、红寺湖)、5个办事处(军马一场、军马二场、军马三场、军马四场、军马总场)、2个储蓄所(南湖、城关)、4个分理处(平坡、东水泉、前窑、山丹农场)。1979年,9个营业所、10个信用社划归农行管理。1985年9月,山丹军马场的5个办事处划归农行。1984年,企业、个人的存、贷款业务,划归工商银行办理,人民银行具体领导和管理全县金融事业。1988年,有干部职工25人。是年末,有中国工商银行山丹县支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山丹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山丹县支行缴存的财政性存款和一般性存款余额994.8万元,盈余19.6万元。
  二、中国工商银行山丹县支行 1984年1月1日成立,与中国人民银行山丹县支行合署开办业务,1985年3月分设,1986年11月1日正式划分业务、人员、财产。它对工商企业发放各种流动资金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并办理企事业单位多种结算和个人储蓄业务。成立后从中国人民银行山丹县支行接管平坡、前窑、火车站、东水泉4个办事处和城关、南湖、东门3个储蓄所,有信贷基金132万元。1988年底,有信贷基金137万元,存款余额3098.9万元,贷款余额4210.8万元,盈余16.2万元,下属火车站、平坡2个办事处,城关、北街、南关、焦化厂、东街5个储蓄所和1个支行营业室,有干部职工68名。
  三、中国农业银行山丹县支行 1955年3月成立,主要管理支农资金,办理农村信贷,并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实行业务领导。曾于1957年6月7日并入中国人民银行山丹县支行,又于1963年10月20日分设,1965年再次并入,1979年9月1日再次分设,分设时拨入信贷基金561万元。1988年底,有信贷基金522万元,各项存款余额3510万元,各项贷款余额4397万元,盈余54万元。下属东乐、清泉、位奇、老军、李桥、新河、花寨、霍城、马营9个营业所,军马一场、军马二场、军马三场、军马四场、军马总场5个办事处,山丹农场分理处、南关储蓄所、东街储蓄专柜和支行营业室,有干部职工94名。
  四、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山丹县支行 1955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在山丹设立办事处。1958年撤销,业务归并县财政局。1973年1月1日恢复。1980年8月1日成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山丹县支行,主要分配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基建支出预算和财政监督,办理基建拨款和结算。1988年4月11日开办现金储蓄业务,由办理基建拨款、少量贷款发展成包括办理储蓄、信贷拨款等较多业务的多功能专业银行。1988年,经办各项投资1171万元,年底有各项存款余额499万元,各项贷款余额166.8万元,下属东门、南关、中心市场3个储蓄所,1个储蓄专柜,有干部职工19名。
  五、山丹县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初期为信用互助组,是以农业生产互助组为基础建立的群众性金融组织,以打击农村高利贷剥削。组织吸收农村闲散资金,互通有无为宗旨。1952年,全县共有24个,1953年发展到106个。1954年,开始成立信用合作社,次年,有55个信用合作社。1958年,以生产大队为单位,成立大队信用部。1962年,以人民公社为单位成立信用社。1984年10月,由各信用社组成山丹县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成为集体所有制的合作金融组织。1988年底,全县共有信用社10个,有职工45名。自有资金115万元(其中股金30万元,历年积累和基金14万元),当年未分解盈余4万元,存款余额600万元、贷款余额601万元,转存银行款145万元。
  第二节 货币流通
  清代,在山丹县流通的货币为“银”、“钱”。“银”即银锭,“钱”即“制钱”,俗称“麻钱子”,1枚为1文,1000文为一吊。民国8年,银币始渐流通,辅币为铜元。24年,流通“法币”。37年8月,“法币”贬值,发行金元券,1元折法币300万元。
  1949年,流通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1955年3月1日起,改用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新人民币,新旧币兑换率为1∶10000。新人民币元为主币,面额分别为1元、2元、3元、5元、10元5种;角、分为辅币,面额分别为1分、2分、5分、1角、2角、5角6种。1957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1分、2分、5分3种金属辅币开始流通。1964年4月15日至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山丹县支行奉令等值兑换回收1955年3月1日开始使用的3元、5元、10元3种面额的人民币。1980年4月15日起,开始使用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面额为1角、2角、5角的铜质辅币和面额为1元的镍币。1984年4月,开始使用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面额为1角、2角、5角、1元的4种铜镍合金币。中国人民银行1980年版的面额为50元、100元的人民币,于1987年、1988年先后在山丹使用,这些金属币、纸币,比值相等。
  1950年4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基本上采用银行转帐结算的方式,编制现金收支计划并核定当日库存限额。现金投放的渠道主要是:支付职工工资;采购农村集体、个人农副产品的支出;采购工矿产品、手工业产品和收购废旧物品的支出;收兑金、银的支出;行政、企事业单位的业务费、管理费支出;国家对农村的财政信贷投放(如乡政投资、农业贷款、社会救济等)。1960年,中国人民银行山丹县支行开始对全县工资基金实行监督。1972年6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全县各单位的劳动工资计划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交由银行负责监督执行,对计划外擅自增加人员,扩大福利待遇,增加津贴,滥发奖金等违反国家劳动工资政策的现象,银行可向有关部门反映,进行处理,必要时有权拒绝支付现金。1988年8月16日,国务院颁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级人民银行为现金管理的主管机构,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查。现金回笼的渠道主要有:商品销售收入、服务事业收入、财政收入、信用收入和其他收入。其中商品销售收入占70%。1953至1988年,全县共投放人民币12.59584亿元,回笼10.50506亿元,净投放2.09078亿元。投放数中,信用支出占36.6%,工资性支岀占27%、农副产品采购支出占21.4%。回笼数中商品销售占45.8%、信用回笼占36%。1988年,全县净投放货币2748.3万元,比1987年多投放707.5万元。增长34%。当年工农业总产值比1987年增长5.9%.货币投放增长幅度大大超过了生产增长幅度。
  1949年后.金银禁止在市场流通,一律由人民银行兑换。收兑银元每枚1952年为1元,1980年为5元,1988年为20元。黄金每克1980年为13元,1989年为48元。
  第三节 存款
  存款分国家机关、团体、军队、国营企事业单位存款,集体存款,个人存款3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中国人民银行山丹县支行开办折实存款和放款业务,并实行异地划拨清算和银行票汇,城区实行支票结算制度。1950年底,各项存款余额1.4万元,1988年底,增加到9100多万元。
  (一)国营企业存款 系国营企业销售商品取得货币收入后,在购料进货和支付工资等各项支出之前,暂时存入银行的待用货币资金。1950年至1955年初由中国人民银行山丹县支行独家经营,从1955年3月起,中国农业银行山丹县支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山丹县支行先后参与经营。1984年起,中国人民银行山丹县支行经营的此项业务由中国工商银行山丹县支行接替。1988年底,工商、农业、建设三家银行中,全县国营企业存款余额为2218.2万元。
  (二)集体存款 包括城镇集体工商企业、农村乡镇企业、城乡集体建筑企业等单位的存款,县内各银行经营该项业务的起止时间同国营企业存款。1988年底,全县集体存款余额为361.1万元。
  (三)储蓄存款 包括城镇储蓄存款和农村储蓄存款,各银行经营该项业务情况同上。1988年底,全县储蓄存款余额为4395.1万元。
  储蓄存款种类 有活期储蓄、定期储蓄(包括零存整取、整存整取、定活两便和华侨人民币定期储蓄)、商品住房储蓄和保值储蓄。
  储蓄存款利率 1950年有两种,一种是按小米价格计算折实,随市场物价变化调整;一种是不折实的,月息为3.7分。1952年,定期1年存款月息为1.3分。从1955年10月1日起,定期1年存款月息为6.4厘。1959年1月起定期1年存款月息为4厘,同年7月,又改为5厘。1963年6月1日起,将利率改为定期1年月息为3.3厘,活期月息为1.8厘。1971年10月1日起,定期存款1年的月息又降为2.7厘。1979年4月1日起,新增半年、1年、3年、5年定期储蓄种类,每元月息分别为3厘、3.2厘、3.75厘和4.2厘。1980年4月1日起,定期储蓄利率又调整为半年期3.6厘、1年期4.5厘、3年期5.1厘、5年期5.7厘。1982年4月1日起,新增8年期定期储蓄种类,每元月息7.5厘。同时,将定期半年、1年、3年、5年的储蓄利率进行调整,每元的月息分别改为3.6厘、4.8厘、5.7厘和6.6厘。1985年4月1日起,定期储蓄的利率调整为:每元月息半年期4.5厘、1年期5.7厘、3年期6.6厘、5年期6.9厘、8年期7.8厘。1985年8月1日起,定期储蓄利率调整为:每元半年期5.18厘、、1年期6厘、3年期6.9厘、5年期7.8厘、8年期8.7厘。1988年9月1日起,定期储蓄利率月息调整为:半年期5.4厘、1年期7.2厘、2年期7.6厘、3年期8.1厘、5年期9厘、8年期10.35厘,活期储蓄利率月息调整前后均为2.4厘。
  第四节 信贷
  一、工商信贷
  1950年,工商贷款在山丹县开始发放。至1952年,3年共发放10.67万元(折合新币),其中,工业贷款0.65万元、商业贷款10.02万元。期间,对国营企业执行相对低息政策,对私营企业执行相对高息政策;对工业企业执行相对低息政策,对商业企业执行相对高息政策。1953年至1957年,对公私合营企业贷款执行与国营企业贷款相同的利率。对商业企业贷款贯彻“区别对待”的方针,充分供应农副产品采购的信贷资金,按批准计划供给零售企业的信贷资金,对逾期未还贷款采取计收罚息的还款措施。为促进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发展,压缩商业贷款,信贷资金重点支持工业生产。1958年至1960年,信贷政策虽未改变,但因否定信贷监督的必要性,管理偏松,信贷失控,盲目投放,给国家造成了严重损失。1961年后,贯彻中共中央“整顿、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强调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坚决压缩关停企业的贷款,严格控制并转企业的贷款数量,大力支持农副产品的采购和增加商品库存的资金需要,积极支持国家要求加速发展的企业,严格禁止把信贷资金用于财政开支。“文化大革命”中,把对信贷资金的有效监督视为“管、卡、压”,一度造成信贷发放管理工作的松弛,出现要多少、贷多少的发放局面,使信贷资金供应方针形同虚设。从1971年开始,工商各种贷款的利率一律改为月息4厘2毫,这种平均主义低息制度的实行,使信贷资金发放额增大,给国家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和浪费。1980年初,开始对工交企业挖潜革新改造项目发放中、短期设备贷款。同年4月,恢复对贷款的差别利率政策;逾期贷款加收利息20%;超储积压物资贷款加收利息30%;搞基本建设或更新改造挤占挪用的贷款加收利息50%。1987年,贯彻“紧缩信贷规模,调整贷款结构”的方针,在企业内部积极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1988年,深化改革,紧缩信贷,调整结构,提高效益,支持企业挖潜改造,稳定金融,稳定经济。
  (一)工商信贷种类 工商信贷分国营、集体、个体经济3种。按性质分,有流动资金贷款、中短期设备贷款;按行业分,有工业贷款、商业贷款。
  1、工业贷款包括国营工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方面的贷款。(1)国营工业贷款,又分为超定额贷款、结算贷款、大修理贷款、新产品开发贷款和物资供销贷款。1979年又增加了定额贷款。(2)国营工业设备贷款,又分为中短期设备贷款、专项设备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和节能贷款。(3)城镇集体工业贷款,又分为集体工业生产贷款和小型设备贷款,以后改为集体工业设备贷款。(4)个体工业贷款于1983年开始发放。
  2、商业贷款包括国营商业、集体商业和个体商业贷款。国营商业贷款的种类有:商品流转贷款、农副产品预购定金贷款和大修理贷款。
  1988年底,与中国工商银行山丹县支行发生贷款关系的共有83户企业,其中,国营工业11户,国营交通运输1户,物资供销2户,城镇集体工业21户,国营商业22户,医药商业3户,粮食6户,其它商业1户,个体商业16户。
  (二)工商存放款利率 1950年以来,存放款利率先后调整多次。1950年存款、放款利率最高,工商企业的放款利率为月息1.5角。1950年以后,国家采用一系列经济措施,稳定金融物价,贷款利率逐步下降。商业贷款到6月份即下降为2.08分。1951年又降到1.55分,同年6月又降到1—1.2分。1953年8月再降到6.9厘。以后,逐年下降。1955年10月,降到6厘,1971年11月,降到4.2厘。1971年的贷款利率比1953年至1955年的平均利率低34.9%,比1955年—1971年的平均利率低17.6%。1980年4月,调高储蓄存款利率。1982年4月,储蓄存款利率再次调高,同时调高贷款利率。1985年8月1日又一次调高储蓄存款利率。1988年9月1日起,国家为稳定物价、稳定金融,再次调高存贷款利率,一年期存款月息为7.2厘,一年期贷款月息为7.5厘。
  二、农业信贷
  农业信贷以“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为资金供应方针,只能用于农副业生产和扩大再生产,不能用于分红等非生产性开支。1950年至1952年,全县共发放各种农业贷款37.8376万元(折合新币),嗣后,农业信贷发展速度缓慢。到1978年,重视农业生产基本建设,农业信贷在农村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1962年至1967年的6年中,全县共发放农业贷款323.2万元。其中,用于购买耕畜、农具的长期无息贷款51.4万元。1968年至1978年的11年间,全县共发放农业信贷1110.3万元。1979年至1988年,全县共发放农业信贷5911万元,1988年一年发放1137万元,年末余额为1707万元,其中,用于乡镇企业信贷占8.4%。
  (一)农业信贷的种类 1950年至1988年间,农业信贷的种类多次变更,主要的有22种:(1)社员贷款(用于生产、生活口粮、治病等);(2)养猪贷款;(3)贫农合作基金贷款;(4)灾区口粮无息贷款;(5)小型农田水利贷款;(6)生产合作贷款;(7)社队农业生产费用贷款;(8)社队农业生产设备贷款;(9)社队企业养种生产费用贷款;(10)社队企业养种设备贷款;(11)社队企业生产费用贷款;(12)社队企业生产设备贷款;(13)国营农业生产费用贷款;(14)国营农业生产设备贷款;(15)社队小水电生产费用贷款;(16)社队小水电生产设备贷款;(17)银行对信用社放款;(18)长期无息贷款;(19)农机专项无息贷款;(20)社会工商服务贩运贷款;(21)社员其它贷款(建房、购买耐用消费品等);(22)农村集镇个体经济户贷款。1988年,发放的农业贷款有国营农业贷款、乡镇企业贷款、农户贷款、集体农业贷款和银行对信用社放款5种。
  国营农业贷款 用于农场发展多种经营,兴办工商企业。1968年全县发放国营农业流动贷款1万元。1978年发放额增加到4万元。1988年发放量达530万元,其中,生产设备贷款245万元,生产费用贷款285万元。
  乡镇企业贷款 于1958年开始发放(初称社队企业贷款,用于社队企业建设)。1978年,全县共发放45万元,其中,生产设备贷款21万元、生产费用贷款24万元。1988年,发放量为279万元,其中,生产费用贷款255万元,生产设备贷款24万元。
  农户贷款 用于农民发展农副业生产和治病、救灾、建房及购买耐用消费品、生产资料(牲畜、化肥、农药)等。1968年发放1万元。1978年发放2万元,1988年发放575万元。
  集体农业贷款 主要用于村、社集体发展农业生产(建设农电线路、机井配套、购买农用机械及牲畜、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1968年发放8万元,其中,生产设备贷款4万元、生产费用贷款4万元。1978年发放154万元,其中生产设备贷款76万元、生产费用贷款78万元。
  银行对信用社放款 银行对信用社所需资金积极支持,利息优惠。1978年支持信用社放款0.3万元,1988年增加到283万元。
  (二)农业信贷的利率 1966年以前,每元月息4.8厘,其后,生产费用贷款月息为1.8厘。1982年后,社队农业生产费用贷款和社队企业生产费用贷款月息为3.6厘;社员养种业、口粮和疾病等贷款的月息为4.2厘;支垫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月息为2.7厘。1988年9月1日起,农业贷款利率进行了新的调整,月息为7.5厘。
  三、基本建设拨款、监督与贷款
  1950年起,该项业务一直由县财政局代管。1980年8月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山丹县支行成立后,本县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及结算、监督工作均由建设银行办理。基建资金来源有财政拨款和自筹两条渠道。1979年起,对有偿还能力的企事业单位逐步改拨款为贷款。全县共办理拨款1973年为4851万元,1978年为2287万元,1983年为2870万元,1988年为1171万元,全县共办理贷款1980年为4.8万元,1985年为42.9万元,1988年为120万元,贷款月息一般为7.5厘。
  第五节 债券
  1950年,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1954年至1958年,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年息4厘。以上公债除1954年发行的分8年偿还外,其余年份发行的均分10年偿还。1981年,开始发行国库券,发行对象主要是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机关、团体、军队、事业单位、农村富裕社队和个人。自愿认购,年息4厘,发行后第六年起分5年偿还。1982年以后,发行的国库券中,个人认购份额增加。1982年至1984年发行的国库券,单位认购的年息4厘,个人认购的年息8厘。偿还办法与1981年度国库券相同。1985年发行的国库券,单位认购的年息5厘,个人认购的年息9厘,发行后的第六年,连本带息,一次偿还。1986年至1988年发行的国库券,单位认购的年息为6厘,个人认购的年息为10厘。1987年发行的从发行后的第六年一次偿还,1988年发行的从发行后的第四年一次偿还。1981年至1988年,全县共认购国库券181.59万元。1961年、1985年全县先后认购由省政府发行的“甘肃省社会主义建设集资券”36.7111万元、“甘肃省集资券”17.753万元。
  第六节 保险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丹县支公司 1951年2月2日,甘肃省保险公司在山丹设办事处。1953年,成立山丹县保险公司,1959年撤销。1979年,重新开展保险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山丹县支行代办。1985年1月1日,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丹县支公司,保险种类由1953年的3种,扩大到1988年的13种(企业财产、家庭财产、货物运输、机动车及第三责任、农业、团体人身、团体人身意外、公路旅客意外、驾驶员意外、学生平安、建筑工人、简易人身、养老金)。公司下设财产保险股、人身保险股、财务股。在全县设有代办所40个,有职工11名。1985年至1988年底,各类保险金额达3.757561亿元,保险收入181.2万元,赔偿支出69.87万元,上缴税款7.5万多元。

知识出处

山丹县志

《山丹县志》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叙了甘肃省山丹县大事记、自然地理、建置、经济管理、农林牧水、工业交通邮电、商业、财政税务金融、城乡建设、政权、政法、党派群团、军事、教育科技、医药卫生、文化、艺文、民族宗教人口、民俗方言、人物、山丹军马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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