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牧业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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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山丹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420020220000206
颗粒名称: 第四节 牧业税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2
页码: 358-359
摘要: 本节记述了民国时期至1988年甘肃省山丹县牧业税征收发展情况。
关键词: 税收 牧业税 山丹县

内容

民国时期,征收牲畜放牧税(草头税)。30年代,由驻军一百师征收,不定期,无定额,视农户之有无随意摊派。31年(1942年)后,由县政府征收,马、驼、骡年征200元(法币,下同),驴、牛100元,羊0.4元,但富者多获减免,仍负担不均。1954年11月,甘肃省人民政府颁布《牧业税征收暂行办法》,山丹县始征牧业税。县人民政府规定:凡在本县境内,不论纯牧区或半农半牧区、专营或兼营放牧的牲畜,不论是集体或个人的,均征收牧业税。征收牧业税的牲畜为马、牛、绵羊、山羊和骆驼5种。征税的牲畜统一折合为绵羊,按照规定的起征点,以当年中等绵羊的市价折算计征。马1匹折合绵羊7只,犏牛1头折绵羊5只,牦牛1头折绵羊4只,黄牛1头折绵羊2只,山羊2只折绵羊1只,骆驼1峰折绵羊8只。是年,牧业税的起征点为绵羊30只,每只绵羊按13元征税,税率2.5%。1955年,税率提高为3%。1956年,牧业税的起征点改为绵羊20只,每只绵羊改为9元征税。1960年,马1匹折绵羊8只,牦牛1头折绵羊4只,黄牛1头折绵羊3只,山羊1只折绵羊1只。是年,每只绵羊按9.5元征税。1961年起,牧业税的征收改为以纳税单位畜牧总收入为计征依据的办法,畜牧业总收入全年不足200元的,免征牧业税。1983年,牧业税的征收,确定各类牲畜的起征点,以农牧户实有计税牲畜头数为依据。马两匹以上从第二匹起征,每匹计征4角;牛(包括牦牛、犏牛)两头以上从第二头起征,每头计征4角;骆驼从第二峰起征,每峰计征4角;绵羊从第4只起征,每只计征1.2角;山羊从第五只起征,每只计征0.6角。对国营、集体和专业户、承包户,仍按畜牧业总收入的3%计征。牧业税除正税外,一律不征附加税。
  牧业税一律征收人民币。纳税人应纳税额,在合作化以前,采取自报公议、群众评定的办法,由农牧户直接交纳;合作化以后,对合作社和生产队实行查帐征收的办法交纳。从1983年起,牧业税的交纳改为基数在社,任务到户,按户交纳,结算减免到户的办法,沿用至1988年。
  35年来,山丹县共计征收牧业税37万元。

知识出处

山丹县志

《山丹县志》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叙了甘肃省山丹县大事记、自然地理、建置、经济管理、农林牧水、工业交通邮电、商业、财政税务金融、城乡建设、政权、政法、党派群团、军事、教育科技、医药卫生、文化、艺文、民族宗教人口、民俗方言、人物、山丹军马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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