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农业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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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山丹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420020220000205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农业税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5
页码: 354-358
摘要: 本节记述了明代至1988年甘肃省山丹县农业社征收发展情况。
关键词: 税收 农业税 山丹县

内容

明正统三年(1438年),山丹卫额设屯科粮1.535966万石。嘉靖二十九年(1550年),山丹卫实征粮1.0697万石,其中屯粮5710石,科粮4987石。草10.3835万束,地亩银101.4两,椿朋银332.36两。
  清光绪元年(1875年)十月,左宗棠以兵燹之后户口逃亡,地亩荒芜,民地屯田,不能确指,派员会同山丹县署清丈地亩。全县耕地分川地、原地、山地三等,每等各分三则,上屯川地每亩摊粮三升七合,中屯川地每亩摊粮三升,下屯川地每亩摊粮二升五合;中屯原地(山水地)每亩摊粮一升,下屯原地每亩摊粮八合或六合不等;山地上者每亩摊粮三合,下者每亩摊粮一合或五勺。又每粮一石随征银一钱五分,草五束。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山丹县正粮额征1.2549万石,草25.2288万束,地丁银144.5两,耗羡粮(又名“鼠耗粮”,是清政府给地方官特许的俸禄,正粮1石,加耗羡1.5升)1882.7石,耗羡银21.6两,杂赋银220.9两。
  民国初期,田赋沿用清代税制,并增收“百五经费”(即征收粮款均增5%的税收)。又把25%的盈余粮增至55%,山丹县年实征地丁银439.45元(银币)。
  民国30年(1941年),甘肃省政府组训编查队,清丈全县土地,至1942年,测得全县耕地23.4999万亩,清丈前全县田赋额6522市石,清丈后为1.1352万市石(1市石为72.5公斤,共折82.3万公斤),实征53万公斤。另外,正粮1石,加征购粮1石(又名采买粮,但从未兑付现金)。1943年,甘肃省政府将田赋附加改称“公教粮”(又名“员工粮”),正粮1石,加征公教粮3.33斗,全县23.49万亩耕地,年征粮共123.66万公斤。田赋粮上缴中央30%,省20%,县留50%。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农业税、牧业税由财政部门征收。1950年,甘肃省人民政府颁布《甘肃省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废除民国时期的田赋制度。山丹县根据当地耕地肥瘠情况,经查田评产,将水、旱、山地分为3等,采取差额较大的金额累进税制征收农业税,税率分为41级。1952年土地改革后,将差额较大的金额累进税制修订为差额较小的金额累计税制。税率分为26级。1958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颁布后,废除累计税制,实行比例税制,根据耕地的自然条件和当地耕作水平,按照正常年景的产量,评定计税标准,并按规定的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5%)计算征收额。
  农业税征收以小麦为统一计算标准,并配征一部分杂粮,分夏、秋两季征收。杂粮的征收按当地小麦与杂粮的比价折算。1954年,1.4斤青稞折合1斤小麦,1.2斤豌豆折合1斤小麦,黄米、小米和小麦等值,1斤油籽折合1.5斤小麦。1955年实行主杂粮折合率,即主杂粮相互抵顶时,用小麦数分别乘以1.077、1.325、0.9515和1.021,即为豌豆、青稞、黄米和小米数。农业税征收的依据是:计税土地面积、计税产量(常年产量)、税率和税额。农业合作化后,随着精耕细作和科学种田水平的不断提高,粮食亩产量不断增加,而计税产量一直未作同步调整,因而计税产量已不能代表常年产量,税率也已不能反映实际负担情况。
  农业税的交纳,农业合作化以前,由纳税的农户直接交纳;农业合作化以后,由农业生产合作社或生产队交纳。1979年,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农业税的交纳由集体交纳改为基数在社,任务到户,按户交纳,结算减免到户。
  随同农业税征收地方附加,税率为:1950年为征税的2.1%,1954年为4%,1955年为8%,1978年均为15%,1984年调整为征税的10%,在此期间,1961年曾停止征收农业税地方附加1年。
  农业税的征收计价随着国家粮食价格的调整而调整。以小麦为例,每市斤价格1952年为0.10元,1959年为0.098元,1964年按农业区划分类定价,一、二类地区为0.113元,三类地区为0.107元,1968年为0.135元,1986年为0.2214元,1988年调整为0.236元。
  1950年,农业税以户为单位征收,农户人口年粮食(小麦)收入人均不超过120市斤的免征农业税;学校、医院和其他机关的耕地收入,充作单位经费者,其耕地雇工经营按其农业收入的7%计征农业税,出租者按租额的10%计征农业税;国营农场按农业收入的10%计征农业税。凡遭自然灾害使农作物减产或确实无力负担一部或全部农业税的,予以减免。凡受灾二成以下的不减;受灾二成以上不足三成的,减征税额的二成;受灾三成以上不足四成的,减征税额的三成;受灾四成以上不足五成的,减征税额的四成;受灾五成以上不足六成的,减征税额六成;受灾六成以上不足七成的,减征税额的八成;受灾七成以上者免征。1951年,农业税的征收以农业人口年粮食(小麦)收入人均140市斤为起征点,不足140市斤的免征。对垦种生荒地的,3年内免征农业税。1952年,农业税的征收以农业人口年粮食(小麦)收入人均150市斤为起征点,不足150市斤的免征,学校及其他机关的耕地收入,充作机关经费的,按8%计征;出租者按租额的11%计征。国营农场自耕或雇工经营的,均按总收入的13%计征。
  1953年,农业税的征收仍以户为单位,以农业人口年粮食(小麦)人均收入累进计征,人均年收入小麦不足150市斤的免征;国营农场经营的土地,按年收入的11%计征;人工淤地,第一年耕种的免征;因受自然灾害使农作物歉收的减征或免征,减征或免征的办法是:歉收一成半以上四成以下的,按歉收成数减征;歉收四成以上不足五成的,减征税额的五成;歉收五成以上不足六成的,减征税额的七成;歉收六成以上者,免征;歉收不到一成半的,不减。还对交通不便的贫困山区以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贫困农户的农业税减征10—25%,对因无劳或缺劳造成生活困难的革命烈、军、工属、复转军人以及孤寡残废的农户,减征10—40%;对土改后生活困难的贫困农户,减征10—20%;对遭受意外或其他原因纳税确有困难的,也酌情减征。
  1957年,省人民委员会又作出一些具体规定:(一)国营、地方国营机械农场和劳改农场免纳农业税;地、县农场、半机械化农场以及有农业收入的机关、部队、清真寺、喇嘛庙和公田租额均按10%的税率征收,不附征地方自筹粮;苗圃、草湖、马莲滩的农业收入免征。(二)新种苜蓿地免纳农业税1年;新栽果树和其他经济林木,自有收益之年起,免纳农业税2年;新建专业农场免纳农业税1年;由移民组建的农业社所种植的熟地免征农业税两年;由移民与当地居民共同组建的农业社,对移民自留地免征农业税两年;移民垦种荒地,自有收益之年起免征农业税3年;(三)灾歉减免:歉收不到半成的不予减免;歉收在半成以上不到一成半的,按实际歉收比例减免;歉收一成半以上不到二成的,按歉收比例加半成减免;歉收二成以上不到三成的,按歉收比例加一成减免;歉收三成以上不到四成的,按歉收比例加二成减免;歉收四成以上不到五成的,按歉收比例加三成减免;歉收五成以上的全部免征。(四)社会减免额占计征税额的比例为2%。
  山丹县农业税的征收,一直执行国家的轻税方针和稳定负担的政策,农业税的实际负担率(全年农业税正、附税计征任务占全年农业实际产量的比例)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而逐年降低,1950年为14.3%,1953年为14.2%,1955年为15%,1966年为12%,1979年为10%,1986年为7%,1988年为6.5%。

知识出处

山丹县志

《山丹县志》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叙了甘肃省山丹县大事记、自然地理、建置、经济管理、农林牧水、工业交通邮电、商业、财政税务金融、城乡建设、政权、政法、党派群团、军事、教育科技、医药卫生、文化、艺文、民族宗教人口、民俗方言、人物、山丹军马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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