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工商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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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山丹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42002022000020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工商税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6
页码: 348-353
摘要: 本节记述了清代至1988年甘肃省山丹县工商税征收发展情况。
关键词: 税收 工商税 山丹县

内容

清光绪十二年(1886年),山丹县设厘金局(后改为特税局)征收百货统捐。厘金也称“厘捐”或“厘金税”,征收率为1%,即值百抽一的商业税。清时征收的主要税种有:(一)牲畜税(商畜税)卖牲畜每得银1两,征税3分。自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始,3年共征牲畜税220.971两(银)。(二)契税。典卖田地、房屋每得银1两,课税6分。(三)鸦片烟税。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每亩征银0.2两。后增至2.4两。(四)油梁税。每根油梁月征银0.2两。(当时用巨木榨油,称为“油梁”)。(五)磨税。每磨月征银0.6两(经营型)。(六)窑税。对采矿业主要是对煤窑所征的税。清乾隆年间,每口窑征小麦5升,其后,增为银4两。宣统三年(1911年),山丹征窑税60两(银)。(七)牙税。向牙行和牙商征收的税。牙商是市场中为买卖双方说合交易或代客买卖货物抽取佣金的中间人。官府发给牙帖,按牙帖收税,每“牙纪”年征银10两。此外,还有其他临时加征的杂税,如车税、花捐、灯捐等。
  民国初期,除沿用清代税制外,又增加了不少税种,且税率上升。(一)皮毛税。民国2年(1913年),设毛皮公卖所征收皮毛税,各种皮毛税率为:驼毛每百斤2元,绵羊毛每百斤1元,山羊皮每担(200斤)4元,绵羊皮每担5元,羔皮每担11元,狐皮每担30元,猞猁皮每担40元。(二)契税。2年,征收契税3800元,契税的税率为:典契3%,卖契6%,验新契时收费1元,注册费1角,凡逾期不验的,加倍征收。(三)烟酒税。4年,设烟酒公卖支栈征收烟酒税。税率为陈烟10%、新烟16%,酒20%。(四)烟亩税。民国12年(1923年)开征烟亩税(烟亩罚款),种鸦片者,每亩征5元。后增至30元。(五)厘
  金税。16年,实征厘金税1.22万元。(六)驼捐税。17年,实征驼捐522元(壮驼每峰年征银币2.1元,老幼驼每峰年征1.1元)。(七)善后税。17年,设善后局征收善后税(对吸食鸦片者征收的税)。对种植鸦片者征收鸦片税,每百两征收银币2元。民国16、17两年实征鸦片税4.934588万元。(八)百货统捐税。对布匹、烟卷、糖、茶、火柴等日用杂货征收百货统捐税,税率为棉纱品5%、火柴20%、茶糖10%、帛张30%。所征税额,由税务人员根据市场行情,按商户资本额及营业情况,随口定等。30年,分商户为6等,特等年征税率0.5%,下余5等年征额分别为,一等4000元(法币),二等3000元,三等2000元,四等1000元,五等500元。(九)车辆使用牌照税。31年,将以前的车捐改为使用牌照税,定为县级税收。铁车、木轮车每辆年征20元,骡马每头(匹)年征5元。骆驼每峰年征8元。1947年,税率增高,木轮车年征6000元。铁轮车年征7000元,骡马6000元,毛驴和牛3000元。凡经营商业、手工业产品者均须缴纳税率为15%的普通经营税。牲畜上市交易要交纳税率为5%的牲畜交易监征费。(十)酒税。30年,酒税的征收率上升到80%。(十一)所得税。25年7月,开征所得税,所得税分为3类:第一类为营利事业所得税,采用全
  额累计税率征收;第二类为薪给报酬所得税(1945年起简化执行);第三类为证券存款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三类所得税,都按所得性质,采用申报或课源法、估计法征收。后经32年、35年两次修改,扩大征收面,并新增财产租赁和临时两类所得税。(十二)利得税。25年10月起,在征所得税的同时,又开征利得税(从以资本而得的利息内征收。凡纯利超过资本额15%以上,即以累进税率课税)。(十三)遗产税(也叫“死人税”)。财产人死后,由评价委员会查证并按遗产价值向继承人征收。(十四)矿税。税率为50%。(十五)屠宰税。税率为5%(农村由保甲代征)。(十六)建筑改良税。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31年4月,省政府发布《甘肃省各县(市)建筑改良物税征收细则》,规定此税只征城镇,并由县(市)政府征收,每间房屋按价征收5%,分两期缴纳。(十七)土地税(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税率为0.5%。30年2月,甘肃省政府发布《甘肃省各县(市)地价税征收规则》,规定土地征收税率为改良地10‰、未改良地12‰、荒地20‰,每年6月底、11月底分两期征收。(十八)牲畜放牧税(草头税)。凡在公荒地放牧者,均纳。31年,骡、马、驼年单征200元,毛驴、牛单征100元,羊单征0.4元。到36年,单征额分别上升为800元、400元、200元。(十九)房捐。31年,山丹县政府按照甘肃省政府公布的《甘肃省各县市房捐征收章程》,开征房捐,出租房屋者按租金额的5%征收,自住者按房屋价值的0.5%征收。33年(1944年),出租者按租金额的10%征收,自住者按房屋价值的2%征收。同时,城镇改征建筑改良物税,乡村仍征房捐。(二十)筵席捐。31年,税率为筵席价值的10%。33年,改为20%。(二十一)娱乐捐。对妓院、电影、剧场、杂技、武术等,均按票房价值的20%至30%征收。此外还有串票捐、储蓄捐、旅栈捐、户口捐、牛羊皮捐、人寿保险捐、公益捐、自治捐、警察费、保甲办公费、特别补助费等税(费)种。
  1949年,山丹县人民政府组建新税务局,逐步改进旧税制,取消和调整既苛又杂的税目,简化征收手续,并成立缉私委员会,稽查和打击偷税走私活动。是年,开征的税种为: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印花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从人民政府成立到年底的3个多月里,全县共征收税款5260万元(旧币,万元折合新币1元)。
  1952年,开征利息所得税。
  1954年,开征牧业税。
  1958年,将原有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对工农业产品销售、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全部采用比例税率,按照不同的纳税环节和税目分别征收。开征的税种为: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盐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1973年,合并税种,简化征收办法,把企业原缴纳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盐税合并为工商税。税制简化后,国营企业只征工商税,集体企业只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山丹县于是年1月开始试行。工商税税目由108个减为44个,税率由141个减为82个,税率最高为66%,最低为3%。对科研和保险事业的业务收入免征工商税。1976年2月24日,对山丹军马场及军工单位开征工商所得税(原为利润上缴)。1978年12月,根据国家财政部通知:农村社队新办企业除生产烟、酒、棉纱等高税率产品外,其余免征工商税2至3年。从1980年开始,按工商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和起征点,对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营业的个体工商户开征工商税;对无证营业的临时商贩,按营业收入额的10%征收临时经营工商税(后改为8%)。
  1981年,乡镇企业小铁矿、小煤窑的工商税恢复征收;小水泥厂按税率的5%征收;小电站继续免征。
  1984年9月,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取消工商税。按纳税对象改为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并开征资源税。
  资源税 1984年10月1日,山丹县开征资源税。这是对因利用和开发自然资源条件的差异和资源优劣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最初资源采取由纳税产品的销售收入利润率,按照规定的超率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从1986年起实行从量定额征税办法,我县只对原煤征税,以销售量为计税依据,每吨税额0.2元,截止1988年底全县共征收资源税7.5万元。
  产品税 根据工业品产品数量和销售收入,按规定税率或固定税额计算缴纳。山丹县于1984年10月1日开征。
  营业税 是针对服务性行业专设的一个税种。征收对象主要是从事商业、交通运输业等各种服务性行业的单位或个人。税额以商品购销差额或营业收入额为依据,按批发、零售、饮食等行业分别设置税目征收。税率为:商品零售3%、商品批发10%、临时经营8%。对个体商贩和部分集体企业的征税,实行源泉控制的办法,由批发部门代扣代缴零售营业税。固定业户的营业税,在所在地缴纳;临时经营者在营业行为发生地缴纳,山丹县于1984年10月开征。
  为1979年开始从国外引进的新税种。征税对象在原来机械机器与农业机具两个行业和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三种产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钢坯、钢材、西药和印染绸缎及其它印染机织丝织品。凡在国内从事生产、经营或进口增值税应税产品的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人,都依照《增值税目税率和扣除项目表》按数纳税。山丹县于1983年1月1日起,先在县农修厂和军马总场机修厂对机器机械、农业机具两个行业进行核实试点,征收工业环节的增值税。后于1984年10月1日在全县开征。1986年,根据国家财政部颁布的对纺织品、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和搪瓷制品、保温瓶试行增值税的规定,进一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增值税采用分期核实,按目定率,年终结算的办法征收。税率由14%至20%不等。
  所得税
  国营企业所得税为了适应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充分应用税收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国家开征了国营企业所得税。山丹县于1984年10月1日试行,首先在省、地大中型企业和县级小型企业中测算、核实基数,第二年全面推开。其具体征收根据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征收,大中型企业按55%的比例税率征税;小型企业及其它服务性企业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最低一级10%,适用于全年所得额1000元以下部分;最高一级55%,适用于全年所得额20万元的部分。其缴纳方法按年度计征,按季预交,年终汇算清交,多退少补。是年相应开征了国营企业调节税,这种税是对一部分大中型国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超过合理留利的部分进行调节的一个过渡税种,随着改革的深入,此税逐年减少。
  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于1985年4月和次年1月先后开征。集体企业所得税依据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税率和计税与前述国营小型企业相同。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其税率实行10级超额累进税率。全年所得额不超过1000元的为7%,超过3万元的税率60%。截止1988年底,共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81万元,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3.9万元。
  个人收入调节税 为调节公民的个人收入,山丹县于1987年1月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缴纳方法实行由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两种。山丹县起征点为月综合收入460元。

知识出处

山丹县志

《山丹县志》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叙了甘肃省山丹县大事记、自然地理、建置、经济管理、农林牧水、工业交通邮电、商业、财政税务金融、城乡建设、政权、政法、党派群团、军事、教育科技、医药卫生、文化、艺文、民族宗教人口、民俗方言、人物、山丹军马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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