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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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山丹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420020220000202
颗粒名称: 第二章 税务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15
页码: 347-361
摘要: 本节记述了清代至1988年甘肃省山丹县税务工作发展情况。
关键词: 税收 发展史 山丹县

内容

山丹县古代税收主要来源于田赋、商税,税种税率,详情无考。清康熙五十年(1711年),政府规定以后滋生人口,永不加赋,从此,丁银(人头税,15—56岁皆征)始有定额,随地亩摊征。雍正五年(1727年)每征粮一石,丁银0.164两不等。后又增加,每地银一两,丁银通常在一、二钱间。是年,山丹县实征地丁连闰银、杂赋银557两,耗羡银21.684两(耗羡银是清政府给地方官的俸禄,正粮一石,加耗羡一升五合。另外,又附征盈余粮,正粮一石,附征盈余粮二斗五升)。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到宣统二年(1910年),山丹县实征厘金1.4245万两。民国初年,山丹县实征地丁银4.3945万元(银币)。同时,扩大工商税收,并一度征收鸦片税、妓女税。据《甘肃通志》记载,民国16年(1927年)山丹县实征税金4.947788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废除旧税制,工商税成为税收的主要部分,来源于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1988年,工商税629.6万元占税收总额的69.77%,农业税占15.38%,为农村经济总收入的0.96%。
  第一节 机构
  清初,赋税由县衙征收,设仓房管理田赋粮草,户房管理税捐,县长官亲理钱谷。光绪十二年(1886年),始设厘金局征收百货通捐。设盐卡、税卡征收盐、杂税。民国4年(1915年),设烟酒公卖支栈,征收烟酒税。后设善后局,征收善后税。同时设百货局、皮毛局、盐局、盐卡、屠宰卡等。后将厘金局、百货局、皮毛局改为直接税局。32年(1943年),设田赋处。
  1949年9月24日山丹县人民政府成立后,废除以前的税务机构,成立县税务局。1950年3月,甘肃省盐务局河西盐务分局在山丹设立盐卡。1952年设花寨子税务所,负责征收李家桥、大马营、霍城、花寨子乡和山丹军牧场的税收。1958年8月,县税务局与财政局合并。1959年8月,财税分设,成立山丹县税务局,1962年和1965年先后设立新河税务所、霍城税务所。1964年9月撤销花寨子税务所,设立大马营税务所。1968年,县财政局、税务局再次合并为山丹县革命委员会财务管理站,并将税务局原属的3个税所全部撤销。1970年11月,撤销财务管理站,税务局再次分设。1972年1月再建新河、霍城、大马营3个税所;1975年6月1日建城关税所。1980年12月,税务局与财政局再度合并为财政税务局。1983年设市场税务所。1985年12月,税务局重新分设,主要管理工商税务。在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经费开支等方面受地区上级业务部门的垂直管理。1988年底,县税务局设企业、税政、计会、征管、人秘5股。下属大马营、霍城、新河、城关、市场5个税务所。税务职工90人。
  第二节 工商税
  清光绪十二年(1886年),山丹县设厘金局(后改为特税局)征收百货统捐。厘金也称“厘捐”或“厘金税”,征收率为1%,即值百抽一的商业税。清时征收的主要税种有:(一)牲畜税(商畜税)卖牲畜每得银1两,征税3分。自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始,3年共征牲畜税220.971两(银)。(二)契税。典卖田地、房屋每得银1两,课税6分。(三)鸦片烟税。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每亩征银0.2两。后增至2.4两。(四)油梁税。每根油梁月征银0.2两。(当时用巨木榨油,称为“油梁”)。(五)磨税。每磨月征银0.6两(经营型)。(六)窑税。对采矿业主要是对煤窑所征的税。清乾隆年间,每口窑征小麦5升,其后,增为银4两。宣统三年(1911年),山丹征窑税60两(银)。(七)牙税。向牙行和牙商征收的税。牙商是市场中为买卖双方说合交易或代客买卖货物抽取佣金的中间人。官府发给牙帖,按牙帖收税,每“牙纪”年征银10两。此外,还有其他临时加征的杂税,如车税、花捐、灯捐等。
  民国初期,除沿用清代税制外,又增加了不少税种,且税率上升。(一)皮毛税。民国2年(1913年),设毛皮公卖所征收皮毛税,各种皮毛税率为:驼毛每百斤2元,绵羊毛每百斤1元,山羊皮每担(200斤)4元,绵羊皮每担5元,羔皮每担11元,狐皮每担30元,猞猁皮每担40元。(二)契税。2年,征收契税3800元,契税的税率为:典契3%,卖契6%,验新契时收费1元,注册费1角,凡逾期不验的,加倍征收。(三)烟酒税。4年,设烟酒公卖支栈征收烟酒税。税率为陈烟10%、新烟16%,酒20%。(四)烟亩税。民国12年(1923年)开征烟亩税(烟亩罚款),种鸦片者,每亩征5元。后增至30元。(五)厘
  金税。16年,实征厘金税1.22万元。(六)驼捐税。17年,实征驼捐522元(壮驼每峰年征银币2.1元,老幼驼每峰年征1.1元)。(七)善后税。17年,设善后局征收善后税(对吸食鸦片者征收的税)。对种植鸦片者征收鸦片税,每百两征收银币2元。民国16、17两年实征鸦片税4.934588万元。(八)百货统捐税。对布匹、烟卷、糖、茶、火柴等日用杂货征收百货统捐税,税率为棉纱品5%、火柴20%、茶糖10%、帛张30%。所征税额,由税务人员根据市场行情,按商户资本额及营业情况,随口定等。30年,分商户为6等,特等年征税率0.5%,下余5等年征额分别为,一等4000元(法币),二等3000元,三等2000元,四等1000元,五等500元。(九)车辆使用牌照税。31年,将以前的车捐改为使用牌照税,定为县级税收。铁车、木轮车每辆年征20元,骡马每头(匹)年征5元。骆驼每峰年征8元。1947年,税率增高,木轮车年征6000元。铁轮车年征7000元,骡马6000元,毛驴和牛3000元。凡经营商业、手工业产品者均须缴纳税率为15%的普通经营税。牲畜上市交易要交纳税率为5%的牲畜交易监征费。(十)酒税。30年,酒税的征收率上升到80%。(十一)所得税。25年7月,开征所得税,所得税分为3类:第一类为营利事业所得税,采用全
  额累计税率征收;第二类为薪给报酬所得税(1945年起简化执行);第三类为证券存款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三类所得税,都按所得性质,采用申报或课源法、估计法征收。后经32年、35年两次修改,扩大征收面,并新增财产租赁和临时两类所得税。(十二)利得税。25年10月起,在征所得税的同时,又开征利得税(从以资本而得的利息内征收。凡纯利超过资本额15%以上,即以累进税率课税)。(十三)遗产税(也叫“死人税”)。财产人死后,由评价委员会查证并按遗产价值向继承人征收。(十四)矿税。税率为50%。(十五)屠宰税。税率为5%(农村由保甲代征)。(十六)建筑改良税。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31年4月,省政府发布《甘肃省各县(市)建筑改良物税征收细则》,规定此税只征城镇,并由县(市)政府征收,每间房屋按价征收5%,分两期缴纳。(十七)土地税(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税率为0.5%。30年2月,甘肃省政府发布《甘肃省各县(市)地价税征收规则》,规定土地征收税率为改良地10‰、未改良地12‰、荒地20‰,每年6月底、11月底分两期征收。(十八)牲畜放牧税(草头税)。凡在公荒地放牧者,均纳。31年,骡、马、驼年单征200元,毛驴、牛单征100元,羊单征0.4元。到36年,单征额分别上升为800元、400元、200元。(十九)房捐。31年,山丹县政府按照甘肃省政府公布的《甘肃省各县市房捐征收章程》,开征房捐,出租房屋者按租金额的5%征收,自住者按房屋价值的0.5%征收。33年(1944年),出租者按租金额的10%征收,自住者按房屋价值的2%征收。同时,城镇改征建筑改良物税,乡村仍征房捐。(二十)筵席捐。31年,税率为筵席价值的10%。33年,改为20%。(二十一)娱乐捐。对妓院、电影、剧场、杂技、武术等,均按票房价值的20%至30%征收。此外还有串票捐、储蓄捐、旅栈捐、户口捐、牛羊皮捐、人寿保险捐、公益捐、自治捐、警察费、保甲办公费、特别补助费等税(费)种。
  1949年,山丹县人民政府组建新税务局,逐步改进旧税制,取消和调整既苛又杂的税目,简化征收手续,并成立缉私委员会,稽查和打击偷税走私活动。是年,开征的税种为: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印花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从人民政府成立到年底的3个多月里,全县共征收税款5260万元(旧币,万元折合新币1元)。
  1952年,开征利息所得税。
  1954年,开征牧业税。
  1958年,将原有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对工农业产品销售、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全部采用比例税率,按照不同的纳税环节和税目分别征收。开征的税种为: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盐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1973年,合并税种,简化征收办法,把企业原缴纳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盐税合并为工商税。税制简化后,国营企业只征工商税,集体企业只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山丹县于是年1月开始试行。工商税税目由108个减为44个,税率由141个减为82个,税率最高为66%,最低为3%。对科研和保险事业的业务收入免征工商税。1976年2月24日,对山丹军马场及军工单位开征工商所得税(原为利润上缴)。1978年12月,根据国家财政部通知:农村社队新办企业除生产烟、酒、棉纱等高税率产品外,其余免征工商税2至3年。从1980年开始,按工商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和起征点,对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营业的个体工商户开征工商税;对无证营业的临时商贩,按营业收入额的10%征收临时经营工商税(后改为8%)。
  1981年,乡镇企业小铁矿、小煤窑的工商税恢复征收;小水泥厂按税率的5%征收;小电站继续免征。
  1984年9月,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取消工商税。按纳税对象改为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并开征资源税。
  资源税 1984年10月1日,山丹县开征资源税。这是对因利用和开发自然资源条件的差异和资源优劣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最初资源采取由纳税产品的销售收入利润率,按照规定的超率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从1986年起实行从量定额征税办法,我县只对原煤征税,以销售量为计税依据,每吨税额0.2元,截止1988年底全县共征收资源税7.5万元。
  产品税 根据工业品产品数量和销售收入,按规定税率或固定税额计算缴纳。山丹县于1984年10月1日开征。
  营业税 是针对服务性行业专设的一个税种。征收对象主要是从事商业、交通运输业等各种服务性行业的单位或个人。税额以商品购销差额或营业收入额为依据,按批发、零售、饮食等行业分别设置税目征收。税率为:商品零售3%、商品批发10%、临时经营8%。对个体商贩和部分集体企业的征税,实行源泉控制的办法,由批发部门代扣代缴零售营业税。固定业户的营业税,在所在地缴纳;临时经营者在营业行为发生地缴纳,山丹县于1984年10月开征。
  为1979年开始从国外引进的新税种。征税对象在原来机械机器与农业机具两个行业和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三种产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钢坯、钢材、西药和印染绸缎及其它印染机织丝织品。凡在国内从事生产、经营或进口增值税应税产品的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人,都依照《增值税目税率和扣除项目表》按数纳税。山丹县于1983年1月1日起,先在县农修厂和军马总场机修厂对机器机械、农业机具两个行业进行核实试点,征收工业环节的增值税。后于1984年10月1日在全县开征。1986年,根据国家财政部颁布的对纺织品、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和搪瓷制品、保温瓶试行增值税的规定,进一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增值税采用分期核实,按目定率,年终结算的办法征收。税率由14%至20%不等。
  所得税
  国营企业所得税为了适应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充分应用税收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国家开征了国营企业所得税。山丹县于1984年10月1日试行,首先在省、地大中型企业和县级小型企业中测算、核实基数,第二年全面推开。其具体征收根据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征收,大中型企业按55%的比例税率征税;小型企业及其它服务性企业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最低一级10%,适用于全年所得额1000元以下部分;最高一级55%,适用于全年所得额20万元的部分。其缴纳方法按年度计征,按季预交,年终汇算清交,多退少补。是年相应开征了国营企业调节税,这种税是对一部分大中型国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超过合理留利的部分进行调节的一个过渡税种,随着改革的深入,此税逐年减少。
  
  
  山丹县1983—1988年增值税征收额统计表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于1985年4月和次年1月先后开征。集体企业所得税依据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税率和计税与前述国营小型企业相同。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其税率实行10级超额累进税率。全年所得额不超过1000元的为7%,超过3万元的税率60%。截止1988年底,共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81万元,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3.9万元。
  个人收入调节税 为调节公民的个人收入,山丹县于1987年1月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缴纳方法实行由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两种。山丹县起征点为月综合收入460元。
  第三节 农业税
  明正统三年(1438年),山丹卫额设屯科粮1.535966万石。嘉靖二十九年(1550年),山丹卫实征粮1.0697万石,其中屯粮5710石,科粮4987石。草10.3835万束,地亩银101.4两,椿朋银332.36两。
  清光绪元年(1875年)十月,左宗棠以兵燹之后户口逃亡,地亩荒芜,民地屯田,不能确指,派员会同山丹县署清丈地亩。全县耕地分川地、原地、山地三等,每等各分三则,上屯川地每亩摊粮三升七合,中屯川地每亩摊粮三升,下屯川地每亩摊粮二升五合;中屯原地(山水地)每亩摊粮一升,下屯原地每亩摊粮八合或六合不等;山地上者每亩摊粮三合,下者每亩摊粮一合或五勺。又每粮一石随征银一钱五分,草五束。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山丹县正粮额征1.2549万石,草25.2288万束,地丁银144.5两,耗羡粮(又名“鼠耗粮”,是清政府给地方官特许的俸禄,正粮1石,加耗羡1.5升)1882.7石,耗羡银21.6两,杂赋银220.9两。
  民国初期,田赋沿用清代税制,并增收“百五经费”(即征收粮款均增5%的税收)。又把25%的盈余粮增至55%,山丹县年实征地丁银439.45元(银币)。
  民国30年(1941年),甘肃省政府组训编查队,清丈全县土地,至1942年,测得全县耕地23.4999万亩,清丈前全县田赋额6522市石,清丈后为1.1352万市石(1市石为72.5公斤,共折82.3万公斤),实征53万公斤。另外,正粮1石,加征购粮1石(又名采买粮,但从未兑付现金)。1943年,甘肃省政府将田赋附加改称“公教粮”(又名“员工粮”),正粮1石,加征公教粮3.33斗,全县23.49万亩耕地,年征粮共123.66万公斤。田赋粮上缴中央30%,省20%,县留50%。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农业税、牧业税由财政部门征收。1950年,甘肃省人民政府颁布《甘肃省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废除民国时期的田赋制度。山丹县根据当地耕地肥瘠情况,经查田评产,将水、旱、山地分为3等,采取差额较大的金额累进税制征收农业税,税率分为41级。1952年土地改革后,将差额较大的金额累进税制修订为差额较小的金额累计税制。税率分为26级。1958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颁布后,废除累计税制,实行比例税制,根据耕地的自然条件和当地耕作水平,按照正常年景的产量,评定计税标准,并按规定的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5%)计算征收额。
  农业税征收以小麦为统一计算标准,并配征一部分杂粮,分夏、秋两季征收。杂粮的征收按当地小麦与杂粮的比价折算。1954年,1.4斤青稞折合1斤小麦,1.2斤豌豆折合1斤小麦,黄米、小米和小麦等值,1斤油籽折合1.5斤小麦。1955年实行主杂粮折合率,即主杂粮相互抵顶时,用小麦数分别乘以1.077、1.325、0.9515和1.021,即为豌豆、青稞、黄米和小米数。农业税征收的依据是:计税土地面积、计税产量(常年产量)、税率和税额。农业合作化后,随着精耕细作和科学种田水平的不断提高,粮食亩产量不断增加,而计税产量一直未作同步调整,因而计税产量已不能代表常年产量,税率也已不能反映实际负担情况。
  农业税的交纳,农业合作化以前,由纳税的农户直接交纳;农业合作化以后,由农业生产合作社或生产队交纳。1979年,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农业税的交纳由集体交纳改为基数在社,任务到户,按户交纳,结算减免到户。
  随同农业税征收地方附加,税率为:1950年为征税的2.1%,1954年为4%,1955年为8%,1978年均为15%,1984年调整为征税的10%,在此期间,1961年曾停止征收农业税地方附加1年。
  农业税的征收计价随着国家粮食价格的调整而调整。以小麦为例,每市斤价格1952年为0.10元,1959年为0.098元,1964年按农业区划分类定价,一、二类地区为0.113元,三类地区为0.107元,1968年为0.135元,1986年为0.2214元,1988年调整为0.236元。
  1950年,农业税以户为单位征收,农户人口年粮食(小麦)收入人均不超过120市斤的免征农业税;学校、医院和其他机关的耕地收入,充作单位经费者,其耕地雇工经营按其农业收入的7%计征农业税,出租者按租额的10%计征农业税;国营农场按农业收入的10%计征农业税。凡遭自然灾害使农作物减产或确实无力负担一部或全部农业税的,予以减免。凡受灾二成以下的不减;受灾二成以上不足三成的,减征税额的二成;受灾三成以上不足四成的,减征税额的三成;受灾四成以上不足五成的,减征税额的四成;受灾五成以上不足六成的,减征税额六成;受灾六成以上不足七成的,减征税额的八成;受灾七成以上者免征。1951年,农业税的征收以农业人口年粮食(小麦)收入人均140市斤为起征点,不足140市斤的免征。对垦种生荒地的,3年内免征农业税。1952年,农业税的征收以农业人口年粮食(小麦)收入人均150市斤为起征点,不足150市斤的免征,学校及其他机关的耕地收入,充作机关经费的,按8%计征;出租者按租额的11%计征。国营农场自耕或雇工经营的,均按总收入的13%计征。
  1953年,农业税的征收仍以户为单位,以农业人口年粮食(小麦)人均收入累进计征,人均年收入小麦不足150市斤的免征;国营农场经营的土地,按年收入的11%计征;人工淤地,第一年耕种的免征;因受自然灾害使农作物歉收的减征或免征,减征或免征的办法是:歉收一成半以上四成以下的,按歉收成数减征;歉收四成以上不足五成的,减征税额的五成;歉收五成以上不足六成的,减征税额的七成;歉收六成以上者,免征;歉收不到一成半的,不减。还对交通不便的贫困山区以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贫困农户的农业税减征10—25%,对因无劳或缺劳造成生活困难的革命烈、军、工属、复转军人以及孤寡残废的农户,减征10—40%;对土改后生活困难的贫困农户,减征10—20%;对遭受意外或其他原因纳税确有困难的,也酌情减征。
  1957年,省人民委员会又作出一些具体规定:(一)国营、地方国营机械农场和劳改农场免纳农业税;地、县农场、半机械化农场以及有农业收入的机关、部队、清真寺、喇嘛庙和公田租额均按10%的税率征收,不附征地方自筹粮;苗圃、草湖、马莲滩的农业收入免征。(二)新种苜蓿地免纳农业税1年;新栽果树和其他经济林木,自有收益之年起,免纳农业税2年;新建专业农场免纳农业税1年;由移民组建的农业社所种植的熟地免征农业税两年;由移民与当地居民共同组建的农业社,对移民自留地免征农业税两年;移民垦种荒地,自有收益之年起免征农业税3年;(三)灾歉减免:歉收不到半成的不予减免;歉收在半成以上不到一成半的,按实际歉收比例减免;歉收一成半以上不到二成的,按歉收比例加半成减免;歉收二成以上不到三成的,按歉收比例加一成减免;歉收三成以上不到四成的,按歉收比例加二成减免;歉收四成以上不到五成的,按歉收比例加三成减免;歉收五成以上的全部免征。(四)社会减免额占计征税额的比例为2%。
  山丹县农业税的征收,一直执行国家的轻税方针和稳定负担的政策,农业税的实际负担率(全年农业税正、附税计征任务占全年农业实际产量的比例)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而逐年降低,1950年为14.3%,1953年为14.2%,1955年为15%,1966年为12%,1979年为10%,1986年为7%,1988年为6.5%。
  第四节 牧业税
  民国时期,征收牲畜放牧税(草头税)。30年代,由驻军一百师征收,不定期,无定额,视农户之有无随意摊派。31年(1942年)后,由县政府征收,马、驼、骡年征200元(法币,下同),驴、牛100元,羊0.4元,但富者多获减免,仍负担不均。1954年11月,甘肃省人民政府颁布《牧业税征收暂行办法》,山丹县始征牧业税。县人民政府规定:凡在本县境内,不论纯牧区或半农半牧区、专营或兼营放牧的牲畜,不论是集体或个人的,均征收牧业税。征收牧业税的牲畜为马、牛、绵羊、山羊和骆驼5种。征税的牲畜统一折合为绵羊,按照规定的起征点,以当年中等绵羊的市价折算计征。马1匹折合绵羊7只,犏牛1头折绵羊5只,牦牛1头折绵羊4只,黄牛1头折绵羊2只,山羊2只折绵羊1只,骆驼1峰折绵羊8只。是年,牧业税的起征点为绵羊30只,每只绵羊按13元征税,税率2.5%。1955年,税率提高为3%。1956年,牧业税的起征点改为绵羊20只,每只绵羊改为9元征税。1960年,马1匹折绵羊8只,牦牛1头折绵羊4只,黄牛1头折绵羊3只,山羊1只折绵羊1只。是年,每只绵羊按9.5元征税。1961年起,牧业税的征收改为以纳税单位畜牧总收入为计征依据的办法,畜牧业总收入全年不足200元的,免征牧业税。1983年,牧业税的征收,确定各类牲畜的起征点,以农牧户实有计税牲畜头数为依据。马两匹以上从第二匹起征,每匹计征4角;牛(包括牦牛、犏牛)两头以上从第二头起征,每头计征4角;骆驼从第二峰起征,每峰计征4角;绵羊从第4只起征,每只计征1.2角;山羊从第五只起征,每只计征0.6角。对国营、集体和专业户、承包户,仍按畜牧业总收入的3%计征。牧业税除正税外,一律不征附加税。
  牧业税一律征收人民币。纳税人应纳税额,在合作化以前,采取自报公议、群众评定的办法,由农牧户直接交纳;合作化以后,对合作社和生产队实行查帐征收的办法交纳。从1983年起,牧业税的交纳改为基数在社,任务到户,按户交纳,结算减免到户的办法,沿用至1988年。
  35年来,山丹县共计征收牧业税37万元。
  第五节 其他税收
  耕地占用税 山丹县从1987年4月1日起,开征耕地占用税,按行政区划分类,以平方米计征。占用城关镇和县城附近清泉乡的水地,征收4元,山、旱地征收3元;占用东乐乡、红寺湖乡的水地,征收2.5元,山、旱地2元;占用山丹军马场、国营山丹农场和位奇、陈户、老军、花寨子、大马营、李桥、霍城乡的水地或山、旱地,均征收2元。
  耕地占用税依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据实征收。同时,强调先纳税,后用地的原则,严格审批手续。
  征收的耕地占用税,上交国家财政50%,地方留用50%,留用部分全部用于建立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从1988年起,对上交国家财政部分,实行包干办法,执行中超收的全部留给地方,短收的由地方财政补足。
  1988年,核实占用耕地建房84户,实占耕地面积2.6016万平方米,应征耕地占用费2.575万元,一次性实征1.4263万元,占应征数的55.39%。
  国营企业奖金税 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国家为从宏观上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而对企业发放奖金所征的一种税。山丹县从1984年1月1日开征。凡使用奖励基金或从其它资金来源给职工发放奖金的国营企业均为纳税人,对享受奖金的职工个人不征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方式,按年计征。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两个半月标准工资额的免征;超过标准工资额两个半月至4个月、4个月至6个月和6个月以上的部分,分别按30%、100%和300%的税率征收。后根据1985年7月3日国务院修订的《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把征收范围扩大到凡未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年度内累计人均发放奖金额超过4个半月标准工资后再继续发放的,须于发奖前缴税。1985年1月1日,又开征事业单位奖金税。截止1988年底,共征奖金税6万元。
  建筑税 凡地方政府、机关团体、军队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个体工商业户,用国家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资金、企事业单位留用的各种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其他自筹资金搞基本建设的,均缴纳建筑税。以自筹基本建设全部投资额和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建筑投资额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0%。山丹县于1983年10月1日开征。起初全部上缴中央财政,后于1985年1月1日改为地方财政收入。截止1988年底,共征收65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 为筹集城市的维护和建设资金而开设。以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按纳税人实缴的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额,实行比例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的,税率为5%;不在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所征税款由县政府统一安排,用于城市或乡镇公共事业和公用设施的维护和建设。山丹县于1985年1月1日开征,截止1988年底,共征收64万元。
  房产税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山丹县于1986年10月开始。一般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计税方法两种:第一种是按照房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依1.2%的税率计征。第二种是指房产出租所得的租金收入依12%的税率计征。
  车船使用税 1986年10月,山丹县对单位和个人使用的车辆依据甘肃省《车辆税额表》所规定的税额征收车船使用税。乘人汽车年税额180元,载货汽车按净吨位,每吨征收36元,汽车拖挂七折计征,拖拉机拖挂五折计征。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对个人非营运用的非机动车辆和自用的自行车以及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免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其计税依据是以实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甘肃省各市、县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表》中规定我县征收税额每平方米0.14元。征收方法是按年计算,分期缴纳(每年的5月、11月为入库期限)。1988年10月开征,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 凡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税法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纳税人,山丹县于1988年10月开征,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可分5大类: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帐簿。
  (四)权利许可证。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按《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缴纳。具体缴纳方法,由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时根据税法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简称“贴花”)。经国家批准免税的其它凭证,如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和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无息和贴息贷款合同等免征。
  此外,县税务局还代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至1988年底,征收232万元。

知识出处

山丹县志

《山丹县志》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叙了甘肃省山丹县大事记、自然地理、建置、经济管理、农林牧水、工业交通邮电、商业、财政税务金融、城乡建设、政权、政法、党派群团、军事、教育科技、医药卫生、文化、艺文、民族宗教人口、民俗方言、人物、山丹军马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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