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体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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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山丹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42002022000019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体制
分类号: F812.2
页数: 3
页码: 335-337
摘要: 本节记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88年甘肃省山丹县财政管理体制发展情况。
关键词: 财政 管理体制 山丹县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立县财政,按照国家高度集中的财政管理办法,实行统收统支:一切收支项目、办法、范围和标准,均由中央统一规定,纳入国家和省府预算,收入全部上交,支出又由上级拨款。1953年,国家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管理体制后,山丹开始建立县财政总预算,但仍以中央和大行政区集中为主。1954年—1957年,实行“划税分成,固定比例”的办法,县财政收入划为三类:一、地方固定收入(包括地方企事业收入、地方税收和其它杂项收入);二、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包括农业税、工商营业税、所得税);三、调剂收入(包括商品流通税、货物税)。支出除基本建设拨款和重大灾荒救济由省专项拨款外,其它则按企业、事业或行政隶属关系供给。同时,省对县还实行收入定任务,支出定预算,一年一定的办法。凡入不敷出时,省财政酌情补助。
  1958年,国家改革经济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下放企业、下放财政,省对县财政实行“划分收入,分类分成”的办法,将地方各税收入、县级地方国营企事业收入,以及其它收入,全部划作县上的固定收入,各项收入分别划定留、解比例。除特殊情况外,经常性开支由县自求平衡,以收定支,五年不变。是年,山丹县工商统一税(包括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农牧业税、公债收入,地方分成比例为31.33%;地方工业收入、商业企业收入统一按20%分成。同年3月,县对公社采取了“两放三统一包”(下放财政、下放人权;统一财政方针政策、统一财政计划、统一财政制度;收支包干)的办法,建立公社财政。由于当时整个经济工作出现“高指标”、“共产风”,公社财政只实行一年就被冲垮。1959年,省对山丹财政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办法,即年初核定收支指标,确定留解比例,年终不论超支或短收,均按原定比例留解。
  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办法,明确划分收支范围,确定收支预算基数,以1979年12月31日上报的实际收支为基础,核定包干收入基数、支出包干基数、上交基数。山丹县财政支大于收,根据规定,所收工商税全部留县,不足部分由省财政定额补助。收支包干基数和定额补助数额确定以后,由县包干,自求平衡,一定5年不变。这是财政体制的一次重大改革,较为彻底地摆脱了过去统收统支的习惯做法,被称为“分灶吃饭”。划入县的收入范围是:县属企业的利润、工商各税(工商所得税)、农牧业税和其它收入。农牧业税包县后,遇有较大的自然灾害,人均口粮不足300斤需减免农业税时,报地区批准,减免的税额由地区另行拨款补足;隶属关系改变的企、事业单位,由省、地适当调整包干比例或单独结算。确定的支出范围是:县属企业的流动资金、挖潜改造资金、新产品试制费、支援农业支出、工交商事业费、农林水牧事业费、城市维护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抚恤救济费(不含自然灾害救济)、行政管理费。基本建设投资、增拨企业流动资金、新产品试制费、挖潜改造资金和县办“五小”企业补助、人防经费、自然灾害救济费、抗旱防汛经费以及其它一次性支出,仍由省财政专项拨款。小型农田水利费以1979年决算支出数的50%包干到县。县财政对实行金额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定收、定支、定补助,结余留用,增收归己,超支不补;对企业单位实行利润分成。
  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办法。内容与1980年包干办法基本相同,只是地区对本县的收支包干基数适当进行了调整。为增强企业活力,增强生产发展后劲,县政府取消了对县属企业利润包干上交的规定,将原定的工交企业折旧基金中由县财政集中的20%全部留给企业。对小型商业零售企业,以1983年为基数,人均留利在600元以下的,不再上交承包费,税后留利全部留给企业,已上交了承包费的,全部返还,并允许企业将生产发展基金、折旧基金和大修基金合并用于革新、挖潜和改造。
  1985年在清泉乡试建乡财政。1986年,除红寺湖乡外,其他9个乡均建起乡财政。实行“定收定支、收入上交、支出下拨、超收分成、结余留用、超支不补、一年一定”的管理办法,乡财政确定的超收分成比例为:清泉乡40%留乡财政,60%上交县财政;其他8个乡60%留乡财政,40%上交县财政。以1985年12月31日的支出数为基数,核定各乡财政的收支指标,除一次性修缮、设备购置、大型会议、自然灾害等特殊开支,视当年财力给予追加外,其它开支由乡财政包干,自求平衡。
  1988年,原属地区的粮食企业管理权下放到县。粮食产量、收购、销售、调拨、财务由县包干。县政府对粮食企业实行“定额包干、超亏不补、超收全留”的管理办法,由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知识出处

山丹县志

《山丹县志》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叙了甘肃省山丹县大事记、自然地理、建置、经济管理、农林牧水、工业交通邮电、商业、财政税务金融、城乡建设、政权、政法、党派群团、军事、教育科技、医药卫生、文化、艺文、民族宗教人口、民俗方言、人物、山丹军马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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