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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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山丹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420020220000196
颗粒名称: 第一章 财政
分类号: F812.742
页数: 12
页码: 335-346
摘要: 本章记述了清代至1988年甘肃省山丹县财政工作发展情况。
关键词: 财政 发展史 山丹县

内容

第一节 机构
  清代县署设仓房管理田赋粮草、户房管理税捐。民国时设财政科主管田赋税收。后增设军粮补给处(1936年改为军粮局,1939年仍改为补给站)。民国31年(1942年),设田赋处。
  1949年9月24日山丹县人民政府成立,设财政科,下属粮食仓库。1950年1月,县财政科所属粮食仓库将国家粮食部分划出成立粮食局,地方粮食仓库仍属财政科管理。1953年县财政科所属地方粮食仓库撤销。1958年8月,山丹县人民委员会财政科与山丹县税务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山丹办事处合并成立山丹县财政局。同年12月,财政局并入县财粮部。1959年8月,撤销县财粮部,恢复县财政局。1968年5月,县财政局与县财贸办公室、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合署办公,归属县生产指挥部财政贸易组。同年,与县税务局合并成立县财务管理站。1970年11月撤销,财政局再度单设。1980年12月,又与县税务局合并,成立县财政税务局。1985年12月,财政、税务分设。截止1988年底,县财政局下辖东乐、清泉、位奇、李桥、霍城、大马营、花寨子、陈户、老军9个财政所,局机关设人秘、预算、行财、农财、企财、综合、监察7个业务股,职工32名。
  第二节 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立县财政,按照国家高度集中的财政管理办法,实行统收统支:一切收支项目、办法、范围和标准,均由中央统一规定,纳入国家和省府预算,收入全部上交,支出又由上级拨款。1953年,国家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管理体制后,山丹开始建立县财政总预算,但仍以中央和大行政区集中为主。1954年—1957年,实行“划税分成,固定比例”的办法,县财政收入划为三类:一、地方固定收入(包括地方企事业收入、地方税收和其它杂项收入);二、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包括农业税、工商营业税、所得税);三、调剂收入(包括商品流通税、货物税)。支出除基本建设拨款和重大灾荒救济由省专项拨款外,其它则按企业、事业或行政隶属关系供给。同时,省对县还实行收入定任务,支出定预算,一年一定的办法。凡入不敷出时,省财政酌情补助。
  1958年,国家改革经济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下放企业、下放财政,省对县财政实行“划分收入,分类分成”的办法,将地方各税收入、县级地方国营企事业收入,以及其它收入,全部划作县上的固定收入,各项收入分别划定留、解比例。除特殊情况外,经常性开支由县自求平衡,以收定支,五年不变。是年,山丹县工商统一税(包括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农牧业税、公债收入,地方分成比例为31.33%;地方工业收入、商业企业收入统一按20%分成。同年3月,县对公社采取了“两放三统一包”(下放财政、下放人权;统一财政方针政策、统一财政计划、统一财政制度;收支包干)的办法,建立公社财政。由于当时整个经济工作出现“高指标”、“共产风”,公社财政只实行一年就被冲垮。1959年,省对山丹财政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办法,即年初核定收支指标,确定留解比例,年终不论超支或短收,均按原定比例留解。
  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办法,明确划分收支范围,确定收支预算基数,以1979年12月31日上报的实际收支为基础,核定包干收入基数、支出包干基数、上交基数。山丹县财政支大于收,根据规定,所收工商税全部留县,不足部分由省财政定额补助。收支包干基数和定额补助数额确定以后,由县包干,自求平衡,一定5年不变。这是财政体制的一次重大改革,较为彻底地摆脱了过去统收统支的习惯做法,被称为“分灶吃饭”。划入县的收入范围是:县属企业的利润、工商各税(工商所得税)、农牧业税和其它收入。农牧业税包县后,遇有较大的自然灾害,人均口粮不足300斤需减免农业税时,报地区批准,减免的税额由地区另行拨款补足;隶属关系改变的企、事业单位,由省、地适当调整包干比例或单独结算。确定的支出范围是:县属企业的流动资金、挖潜改造资金、新产品试制费、支援农业支出、工交商事业费、农林水牧事业费、城市维护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抚恤救济费(不含自然灾害救济)、行政管理费。基本建设投资、增拨企业流动资金、新产品试制费、挖潜改造资金和县办“五小”企业补助、人防经费、自然灾害救济费、抗旱防汛经费以及其它一次性支出,仍由省财政专项拨款。小型农田水利费以1979年决算支出数的50%包干到县。县财政对实行金额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定收、定支、定补助,结余留用,增收归己,超支不补;对企业单位实行利润分成。
  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办法。内容与1980年包干办法基本相同,只是地区对本县的收支包干基数适当进行了调整。为增强企业活力,增强生产发展后劲,县政府取消了对县属企业利润包干上交的规定,将原定的工交企业折旧基金中由县财政集中的20%全部留给企业。对小型商业零售企业,以1983年为基数,人均留利在600元以下的,不再上交承包费,税后留利全部留给企业,已上交了承包费的,全部返还,并允许企业将生产发展基金、折旧基金和大修基金合并用于革新、挖潜和改造。
  1985年在清泉乡试建乡财政。1986年,除红寺湖乡外,其他9个乡均建起乡财政。实行“定收定支、收入上交、支出下拨、超收分成、结余留用、超支不补、一年一定”的管理办法,乡财政确定的超收分成比例为:清泉乡40%留乡财政,60%上交县财政;其他8个乡60%留乡财政,40%上交县财政。以1985年12月31日的支出数为基数,核定各乡财政的收支指标,除一次性修缮、设备购置、大型会议、自然灾害等特殊开支,视当年财力给予追加外,其它开支由乡财政包干,自求平衡。
  1988年,原属地区的粮食企业管理权下放到县。粮食产量、收购、销售、调拨、财务由县包干。县政府对粮食企业实行“定额包干、超亏不补、超收全留”的管理办法,由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三节 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财政收入主要来自生产和流通领域。1953年,县建立财政后;全年收入61万元。1957年达到65万元。1958年和1959年,国民经济“大跃进”,收入从88万元上升到600万元。1960年,增至737万元(含今民乐县),由于基础不稳,1961年下降到270万元。次年又降到154万元,以后多年停滞。1972年,上级决定将商业企业收入纳入县财政预算,但由于县属煤炭、建筑材料和轻工业企业连年亏损,县财政收入一直在240万元左右徘徊,1979年仅为211万元。1980年,国民经济调整以后,采取若干增收节支措施,如扶持县办“五小”企业,超利润退库。1985年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开展“双增双节”运动,推行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等,企业经济效益不断提高,财政收入逐步回升。1988年,县财政收入为804.3万元。
  1952年至1988年,县财政收入总计9761.52万元,其中,工商税收入6733.51万元、农牧税收入1823.02万元。在财政总收入中,企业收入增加较快。1958年以前,县财政还没有企业收入,随着工业生产的不断发展,1988年,企业收入达35.7万元。其次,工商税收入也增加较快,1953年,全县工商税年收入只有3万元,仅占财政年度收入的4.91%,1988年,增加到674.3万元,占了年度收入的83.84%。由于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制约因素大,农业税收入随着收成的丰歉而增减。1953年,农业税收入55万元;1962年,下降为20万元;1967年,为20.6万元。从1979年起,农业税收入趋于正常。1988年,农业税收入123.7万元。随着工业生产的发展和其它收入的增加,农业税收入在年度总收入中的比重逐渐降低。1953年,农业税收入占年度总收入的90.16%,到1988年,只占15.38%。
  第四节 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山丹县各项事业不断发展,财政收入逐年增加,支岀也逐年增大。1953年支出40万元,1962年为145.2万元,1970年为261.3万元,1979年达732.2万元,1985年又增至1207.1万元,1988年开支2174.2万元。自1953年至1988年,县财政共支出人民币2.0225亿元,支援农业支出5740万元,基本建设拨款2991万元,发展文教卫生4569万元,社会福利事业768万元,行政管理费2925万元。
  第五节 地方财政预算外收支
  预算外收入主要指国家规定留给县属企事业等单位的资金,以及县上按规定自筹自用而不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的资金。这些资金,有的由企事业单位按规定自行收取留用,有些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统一收集使用,省和地区在必要时对有些资金定比率调用。各单位自行掌握的仍须按期报告收支情况,接受财政部门监督。财政部门在必要时对某项资金可集中一部或全部统一使用。从1987年起对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办法,对专户储存的预算外资金间歇(沉淀)部分必要时进行调剂融通,用于支持生产发展。由财政部门掌握的预算外收入主要是工商税附加(按税额1%附征,1987年后停止征收)、农业税附加(按税额10%附征)、企业的利润留成、基本折旧基金、农林水利事业收入、学杂费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城市公用事业收入、房产管理收入、招待所收入、没有纳入国家预算的地方国营企业的利润收入以及其它收入。
  从1954年起建立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制度,当年预算外收入只有1.52万元,随着地方工业的逐步兴起,预算外收入逐年增加。1959年73.08万元。1960年达到243.07万元。1963年到1970年,预算外收入财政部门掌管的只有工商税附加和农业税附加,年均在10万元上下徘徊。1983年,国家对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后,收入逐年上升。1983年161.6万元,1986年上升到317.3万元。1988年达701万元。全县从1954年到1988年共征收工商税附加46.41万元,农业税附加245.74万元,财政集中的企业资金1089.41万元,财政管理的事业收入1423.55万元,共计2805.11万元。
  财政预算外开支,1954年0.77万元,1956年6.42万元,1959年63.31万元,1962年0.85万元,1965年4.63万元,1975年43.34万元,1986年263.2万元,1988.年550.9万元。1954年到1988年,累计支于经济建设1324.45万元,社会文教科技582.12万元,行政管理127.12万元,其它572.8万元。

知识出处

山丹县志

《山丹县志》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叙了甘肃省山丹县大事记、自然地理、建置、经济管理、农林牧水、工业交通邮电、商业、财政税务金融、城乡建设、政权、政法、党派群团、军事、教育科技、医药卫生、文化、艺文、民族宗教人口、民俗方言、人物、山丹军马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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